命案必破与法律真实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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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必破”与法律真实的冲突

(20101004216 171102 张秀明)

摘要:全国侦破案工作会议上公安部提出“命案必破”的口号,引来社会热议。

本文在参考媒体与学者的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从刑诉证据的探析“命

案必破”与法律真实的冲突,并提出可行的建议。

Abstract: the national working conference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investigation case presented" homicide cases must be solved" slogan, attract social hot. Based on the reference to the media and scholar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basis, combining the concrete case, penalty lawsuit evidence of" homicide cases must be solved"

and legal conflicts, and put forward feasible suggestions.

关键词:命案必破刑讯逼供冤假错案开放性破案

Key words: case that must break extorting a confession by torture a trumped-up case break the case openly.

2004年11月公安部南京会议(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上,公安部认可此前

湖北、河南等地所作的尝试,正式提出“命案必破”口号。此后,媒体和学者对

之提出了一系列批评,认为“命案必破”要求过高,是浮夸;而且在“命案必破”

这样一个不切实际的口号压力下,必然刺激办案民警进行刑讯逼供,从而侵犯犯

罪嫌疑人的权利。在近期,媒体、学界密切注意一些刑事错案,刑诉法、刑法、

司法制度甚至法理学领域的很多学者都投入相当多的学术精力对错案的问题进

行关注,在这些学者对于错案的归因上,也大多诉诸于“命案必破”,将“命案

必破”作为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导因素。

对于“命案必破”的最强的批评是认为此举可能导致或者至少刺激公安侦查

活动中的刑讯逼供。这种担心可能并不是空穴来风。2006年国务院《信访条例》

实施后,公安部率先表率,“开门大接访,人人都能见局长”。但在一些地方上,

甚至出现了极端的作法,如很多基层公安机关为了降低针对公安机关的上访申诉率,对于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金钱补偿上,公安机关自己拿钱补齐被害人一方的要求和伤害人愿意拿出的钱之间的差价,以获得被害人的满意,减少上访。所以,过于强激励的要求“命案必破”未必不会出现为了破案而刑求嫌疑人的现象,甚至作假案以其他人员顶替的现象。

常识告诉我们,无论侦破技术如何发达,总有破不了的案件,美国警方的侦破手段应该说是世界领先的,但辛普森案至今仍未能侦破。事实上,即使是在一直强调“命案必破”的我国,也从来没有实现命案发生一起侦破一起的目标。有数据显示:2006年,西藏的命案破案率低于85%,北京、天津、重庆、青海、甘肃、广东的命案破案率则介于85%—89%之间。这也就是说,在“命案必破”的口号下,“命案未必全部能破”是不可否认的现实。另外面对社会媒体和学术界关于命案必破必然导致刑讯逼供的热议,公安部还表示:命案必破不会造成刑讯逼供,警方要在制度上尽量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不出一起冤假错案。由此可见,公安部仍未能正视“命案必破”与刑讯逼供、冤假错案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这也必然会让警方继续在破案率的指标考核体系下过度追逐“命案必破”目标,从而在某些时候、某些地点“不得不”使用刑讯逼供手段制造出事实上的冤假错案,包括佘祥林案在内的著名冤假错案其实都是“命案必破”的产物。对此,警方应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从社会情理的角度,人们当然希望所有的凶手都能被绳之于法,但再良好的愿望都要受制于客观规律,常识告诉我们,“命案必破”只能是激励警方的一个口号和良好的社会愿望,而不能成为考核警方办案能力的核心指标。否则的话,一旦破案率与警方的工作成绩考核严密挂钩,“命案必破”就很可能扭曲成片面追求破案率的功利主义目标,在这个目标下,刑讯逼供、冤假错案都是可以预知的后果。也正因为如此,有识之士才多次呼吁取消“命案必破”这个口号。

“命案必破”经公安部提出后,下级公安机关在无法保证“命案必破”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遭到上级部门的处罚而草率结案甚至制造出“冤假错案”;上级

的行政压力越大,“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也就越大。当然,公安部在提出“命案必破”时的态度无疑是审慎的,并没有草率地将“命案必破”当成工作任务直接下达给各级公安部门。但这并不能说明下级公安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以做到具体而灵活的贯彻“命案必破”原则,而不是将它当成上级机关的“死命令”。因此,为规避因“命案必破”成为政策目标而产生的政策风险,决策者们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措施,必须提供通畅的申诉途径与救济途径以保证无辜公民“有冤必申”。

“命案必破”违反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人类认识事物的能力是在不断提高的,但认识却又是没有止境的。而“命案必破”却要求公安人员在规定的短时间内,必须对任何事物都有认识,对任何线索都能掌握,对任何证据都能获取。这显然是荒谬的,是做不到的。轰动全国的云南孙万刚冤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8年前,只知道孙万刚身上的血迹和他的被害女友的血型相同,却无法肯定就是女友的血;当时如果DNA技术已经普及,就可以进行鉴定。但是,由于人类认识发展的局限,致使“命案必破”造成冤案。“命案必破”违反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对于一起命案,万一证据不足而又无法提供新的证据,这怎么办?如果硬要做到“必破”,除了制造冤假错案,别无其他途径。

除此之外,还有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的阴霾还未褪尽,河南商丘的赵作海便又重蹈了前者的覆辙。十年失却自由的“铁窗生涯”终因“被害人”的意外重现而告终止。但也无疑增添了这起“人祸”的悲怆意味,更令只是,人们不禁要问,既然当初没有确凿证据说明赵作海是凶手,警方为何会将其当做罪犯予以重判呢?而且为何十年之内没有丁点反思质疑的声音,不到这次当初“被害人”的偶然出现,赵岂不是要“老死狱中”?这种公然无视公民人身权利的草率办案,为何一再发生?这些恐怕都与“命案必破”的刚性目标被一些地方执法机关曲解,“破案”变成了“完成任务”而对于疑难案件也不遵从“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而是逆向而行。“命案必破”的压力使得一些执法者萌生了“狗急跳墙”的破案心理,才有了“宁可错抓也要抓”的公权力骄纵。如此,各种虐囚、刑讯逼供的“怪招”才一一使出。从似乎永远有续集的“XX死”,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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