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汇总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汇总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汇总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企业破产工作政策性和敏感性很强,牵一发而动全身,稍有不慎,将产生强烈的冲击波,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将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江西省新余市先后有一大批企业申请破产,全市法院严格依照破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审理每一件破产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企业破产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理性思考这些问题,对统一认识、协调行动、寻求对策,规范今后的破产工作十分必要。

一、新余市实施企业破产工作的概况

新余市自1998年始,先后有40多家国有、集体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仅2000年至2002年,全市法院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32起,涉及资产和负债2.5439亿元,其中托欠金融机构债务1.317亿元,托欠国家税款、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和其他债务达到4288万元。这些申请破产的企业,由于长期处于停产和资产闲置状况,不仅职工的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而且社会信用受到严重损害。同时,企业的停产致使大量的职工下岗,给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因素。为此,全市法院根据党委、政府的要求,按照积极、稳妥、依法、规范的原则,认真审结了每一件企业破产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盘活企业闲置资产,优化资源配置,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使企业破产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起来,确保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三者的统一。

2000年至上2003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3起,清偿了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保、医保等费用1752万元,国家税款751万元,金融机构借款894万元,其他债务1293万元(破产企业的其他负债已全部核销),而且政府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税金等安置职工1916人,解决了政府和企业多年遗留的历史问题。同时,通过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公开拍卖,重新优化配置企业资产,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新设立了一批企业。据渝水区法院统计,该院从1998年至2002年,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37件,已审结34件,破产企业通过公开拍卖,新设企业18家,刺激引导投资6000余万元,引进外资3000余万元,创造新的就业岗位800余个。如原停产9年的南英味精厂被浙江客商购买,已投入上千万元进行改造,设立了江西一力企业;原渝水机械电器厂、渝水热镀厂资产被重新组合设立了江西恒强塑钢有限公司;良山镇一批企业通过破产,多年闲置资产重新优化配置,获得了巨大的生机。几年的实践证明,通过依法实施企业破产,不仅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产业调整,激活了闲置资产的效能,而且建立了企业优胜劣汰的有序进退机制,促进了全市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二、当前企业破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破产制度尽管在我国确立了十几年的时间,但人们对此认识并不多。破产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去体会、去解读。肯定的有、疑虑的有、否定的也有。观念、认识的差异产生了对企业破产制度的价值及功能不同的评价。也正是由于认识的差异,造成人们在企业破产实施中的心态差异和巨大的利益冲突。尽管近几年来,企业破产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企业破产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带共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解决,不仅会影响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进一步深入,而且将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产生影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对企业破产认识上存在误区

认识上存在的误区,一度影响和制约着破产工作有序、健康地进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破产就是逃债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出某种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清偿债务的行为,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信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依法可以申请破产,但破产不是还债的唯一途径。能够通过加强管理、深挖潜力、调整产业结构或企业改制等方式盘活资产、激活的企业,就不应该选择破产之路,否则,就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对此,一些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的领导缺乏足够的认识,在没有对企业复苏重振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压力,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有的甚至在向政府请求破产的书面报告中,直接表明破产理由就是因为法院要强制执行等。这种借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也是不负责任的行政消极行为。

2、破产就是甩包袱

企业经营亏损,必然带来企业职工工资、医保、社保金被拖欠,职工生活难以保障,再就业困难,直接引发职工上访等诸多社会问题。面对这些社会问题,一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束手无策,于是申请企业破产,通过破产来“甩包袱”。破产固能可以甩掉上述包袱,但抱着“甩包袱”的目的和心态来破产,就背离了破产制度设立的积极意义。从另一个方面说,为甩包袱而破产,导致企业破产实施速度太快,在失业人员的保障制度又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较短的时间内把大量失业人员推向劳动力市场,极有可能影响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危害经济发展的稳定环境,结果是企业和部门甩了“小包袱”,而政府和社会却背上了“大包袱”。

3、为破而破、一破了之

破产从经济学角度讲,是企业经营不善、成本过高、效益低下的体现,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证明,直接表明经济资源配置不当,应当予以重新

安排。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破产既是企业的终结,又是经济资源得以重生的开始,是经济摆脱困境,再造辉煌的一个转机,具有积极意义。企业破产制度作为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手段,具有迅速盘活闲置资产,优化资源配置,调节经济结构的经济功能,而一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此认识不够,他们在受“破产逃债”和“甩包袱”思想的支配下,忽视企业破产制度的应有的价值功能,对破产制度的认识往往停留在“破”字上,认为破一个了一个,没有把企业破产与发展生产力结合起来,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起来,与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从而使破产制度失去了其应有的积极的功能和潜在的经济价值。

4、轻债权人利益

企业破产,社会首先关心的也是顾虑最多的问题是下岗职工安置问题。由于政府的公益目标与心理的影响,使许多人对破产工作的效能产生了认识上和法律上的错位,认为破产就是要解决好职工问题,职工不上访、不闹事就是实现了稳定,达到了破产的目的。为了安置职工,一些部门或领导常常违背法律的规定,做出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强令债权人放弃债权,要求债权人放弃担保物优先受偿权,有的甚至向法院提出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财产处理和分配要求等。这种直接干预民事主体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依法、公平受偿的基本精神。破产企业的职工问题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解决职工问题,必须有一个原则和前提,必须依照法律和政策,另外还有一个责任定位问题。企业破产后,企业自身不能也无力解决职工问题,债权人也没责任和义务,职工安置的责任随着企业破产的宣告而直接转移到了政府部门。

(二)政府行为色彩浓厚,破产规范化程度不高

目前,企业破产中的政府行为普遍明显,且色彩浓厚。其一,由于企业破产涉及到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职工生活保障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加之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又极不完善,作为肩负社会管理职责的政府就不得不参与和干预企业破产,从而客观地也是自然地使企业破产成为一种政府行为而不是企业行为。其二,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既可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均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自身利益维护的可行性考虑。但在企业破产实践中,由于企业与政府的产权联结关系及隶属关系,企业虽为独立法人,但政府的意志以及一些既定的政府行为目标,往往就亏损企业的存在与消灭、破产后如何处置破产财产、债权人的债权受偿范围与数额等作出事先设定与安排,并不遵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选择,也不注重法律的规定,忽视了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判权,也使一些并未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或有复苏可能的企业被政府出于功利目的和树立典型的意念,强行宣告破产。其三,企业破产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破产的申请、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的成立,财产的清算和处置以及企业破产的宣告等,均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严格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进行,但在具体破产工作中,却往往出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决定宣告破产,债权人会议形同虚设,清算程序走过场,“政府空盘子”的非正常破产的现象,这种行政直接干预破产程序或破产行政化的作法和问题,导致破产行为

的法律坐标观念不强,规范化程度不高。

(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机制不畅通

1、没有建立有效的职工安置机构。当前,在国有和集体企业申请破产后,一般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从各个部门临时抽调人员建立职工安置机构,但由于工作人员临时抽调,机构临时组成,加上抽调的人员对职工安置相关的法律、政策知识不熟,工作经验不足,现有的职工安置机构还不能有效地行使政府安置工作的职能。这种临时性、不规范的安置机制,影响了安置的效能。

2、职工安置职责不明确。在重职工利益轻债权人利益的思想支配下,在企业破产就是要安置职工、解决好职工问题的片面认识下,加之对企业破产法和职工安置法律政策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的不熟悉,一些部门和领导往往不能正确划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职责,常常将一些本属于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转嫁给破产清算组和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和破产清算组围绕如何安置职工开展审判和清算工作,使人民法院处于尴尬地位,也造成清算受阻,审判工作被动。

3、没有职工安置预案或预案操作性不强。企业申请破产,应当事前制定职工安置预案,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破产清算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保证破产工作不会受到职工安置的困扰,从而得以顺利进行。但实践中,一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申请破产时,有的没有预案,有的由于对企业破产、安置职工将遇到的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制定的职工安置预案一般比较简单、粗略,操作性不强。随着破产进程的推进,一些与职工安置相关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为了确保企业破产的顺利实施,法院和清算组不得不投入大量的精力协助政府解决企业破产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职工安置相关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影响破产清算进程,增加了破产清算成本,降低了审判效率。

4、职工安置费用标准不统一。现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经费,采取“一厂一策”的渠道解决,即那家企业破产,便使用那家企业的政府财政返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金来安置职工。这就必然造成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金多的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的资金就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金少的破产企业,则安置职工的资金就少。从而导致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经费的不平衡,职工安置费用标准不统一。企业安置经费充足的,则安置费用标准就高,企业安置经费不足的,则安置职工费用的标准就低,而一些职工人数较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的破产企业,往往受安置资金不足的限制,职工得不到有效安置,即有失公平,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部门利益比较突出

目前,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资金一般是由企业主管部门支配,且该笔资金的数额比较巨大。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主管部门以安置职工的名义,利用支配安置资金和安置职工的职权,积极为本部门谋取利益。一方面采取多报安置人员数量、增加安置支出项目、提高安置标准等手段,要求政府财政部门多

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金,另一方面则采取压低安置职工费用标准或不予足额发放等办法,截留政府拨付的安置费用,有的甚至在财产分配时以职工要上访、会闹事为借口,要求清算组或人民法院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多留多分财产或经费。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干扰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三、实施企业破产工程的几点建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 二、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 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4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详见附表)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三、执行职务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二)工作制度 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 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 (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简要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主要内容: 1、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 2、破产程序流程 3、破产重整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世界各国破产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这是因为,破产申请被告受理以后会产生大量的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置、变价、分配工作和对营业事务的管理工作,为些工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及时、高效、公平的处理。这些管理工作仅有一部分是法律性事务,其余大部分都属于非法律事务,如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安置债务人的职工、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等。人民法院因人员配置和工作重心的限制,不可能事必躬亲。另外,无论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不可能完全中立地处理破产事务。因此,有必要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设立法院以外的中立的专业机构或人员——破产管理人来处理上述问题。 1、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A、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破产法) 勤勉义务强调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作为”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说具有善良破产管理人的注意,即具有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在相同的地位与状况下,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应当符合的能力及经验。另外,勤勉的程序要以符合责任要求为尺度,也就是尽职尽责。 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要求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不作为”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借机为自己获得好处。忠实义务的主要内容为: (1)破产管理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禁止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牟取私利,避免利益冲突情形; (2)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

大兴区教育科研工作汇报材料

以课题研究为载体,推动教育教学工作持续发展 大兴区教育科研工作汇报材料 几年来,我校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推进新课程改革为重点,以课题研究为载体,创新教科研工作思路,努力提高教科研工作的实效性,新课程改革稳步推进,教育教学质量大幅度提高。现将近两年的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研训并行,提升教育科研整体认知水平 长期以来,由于教育科研的神秘感,使得广大教师对教育研究望而却步,总是认为教育科研是高级专业研究机构的工作,是专业科研人员的任务,与普通教师无关。这种思想正日益成为一线教师参与科研的最大障碍。 因此,我校认为,要想在广大基层教师中广泛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必须提高对教育科研工作的思想认识,做到思想到位。所以,我们将研究和培训结合起来,提升教干、教师对科研的认知水平。 (一)广开培训学习的路径 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加强了教师的科研思想建设,把它纳入学校的常规工作之中。学校教科室每个学期对教师进行两次培训,重点加强了教育科研意识和教育科研方法的培养和培训。通过培训,全体老师能充分意识到开展教育科研是“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内趋力,明白以教育科研为先导,能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顺应改革的潮流,不断向前推进;通过教育科研,能真正实现教师的自我提高。通过教科研方法的培训和身边成功案例的展示,大家深刻认识到教科研其实就在我们身边,就在我们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现在,我校教师已经能注重从教育教学的实际来发现、研究问题,着眼于自身教育教学素质提高和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并围绕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得与失,认真进行反思,及时撰写教学随笔,切实提高了全校教师对于教科研的思想认识与业务水平。 学校利用各种途径广开学习之路,帮助教师获取最新的教育教学理论,从根本上转变教师的观念,保证科研工作的前沿性、发展性,使我校的教师队伍充满了活力。近几年来,学校教科室每个学期定期举办教科研知识专题讲座,参训教师达200多人次,以最直接的方法大面积提高了教师的理论水平。另外学校大胆创新科研思路,请进来,走出去,多种渠道共同进行教师培训。两年内,先后派出近百人次的教师赴省内外参加学术培训和交流,学习前沿的教育教学理论,用先进的理念武装教师,从而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科研型教师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管理人工作规程 为规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提高管理质量,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和某公司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管理人主要工作职责 管理人负责申报债权受理、审核及清偿,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主要如下: 1、接管某公司(证照、印章、资产、文档、资料等); 2、负责接收某公司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3、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管理人印章; 4、清理银行账户,开设管理人账户,负责某公司日常支出及破产费用支出; 5、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核破产债权,制作债权清册; 6、制作职工债权清单; 7、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某公司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8、受理并依法确认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 9、决定某公司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10、经法院许可,协助中介机构对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并出具相关工作报告; 11、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负责会议准备工作,列席会议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接受询问; 12、决定某公司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13、编制破产财产目录,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后执行,清偿债务; 14、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法院报告; 15、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 1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具体工作分工及要求 (一)法律事务组工作,包括: 1、编制管理人工作计划及各项工作制度并报告法院批准; 2、主持某公司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3、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4、代表管理人对外签订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等活动; 5、以管理人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文件); 6、掌管管理人公章; 7、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管理人做工作报告; 9、主持管理人会议,并形成管理人工作会议纪要; 10、代表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审核及认定申报债权; 11、制作职工债权清单; 12、审查某公司的对外资产和债权,制作追收方案并进行积极追收; 13、界定某公司的财产权属; 14、负责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的审核工作; 15、负责审核某公司所签订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16、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17、其他涉及法律方面的工作。 (二)财务组工作,包括: 1、负责某公司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某公司债权清册; 2、负责某公司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某公司对外债权清册; 3、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对某公司账目的审计; 4、负责某公司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5、负责了解某公司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向债权人通报; 6、负责盘点某公司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指定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清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因破产清算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为了使清算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率地进行和开展,现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与指导下,本着对法院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的精神,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拟定本工作计划,本计划将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进展适时做出调整。 一、清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落实方式: (一)合法性原则 破产管理人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立足于每一项工作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客观原则破产管理人要立足于客观,实事求是,维护破产案件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工明确原则 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应当划清职责、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必要时根据清算工作需要和管理人长的布置,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各个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本组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向管理人长或管理人长指定的主管人员负责及报告工作。管理人长负责整个清算工作的布置、调整及推进,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灵活地调整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高效率地完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同时,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中要注意节约成本,做到切实保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清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客观而公正。在政府和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各方面积极配合,协调一致,依法办事,高标准、高质量、准确、快速完成工作。 三、根据清算工作需要,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任务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财产清收(针对承租权人) 1.审查债务人财产清册; 2.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并且作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3.编制清收计划,确定清收人员,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破产债权申报登记 1.审查或编制债务 (应付款)清册; 2.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并作好相应登记工作; 3.负责对债权人的联系接待,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登记; (三)审计、评估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一、破产管理人印章刻制的使用 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破产事务,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需要强调的是,管理人印章的模式不容忽视,规范的模式应为“XX公司管理人”呈连续状态分布,不可将“XX公司”与“管理人”分行列示。此外,管理人负责人私人印鉴也应同时刻制并予备案。 二、破产管理人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7、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8、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9、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

10、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11、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12、提交清算工作报告; 13、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4、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具体负责的破产管理事项,职责不仅是具体的,而且是双向的,既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权利,也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因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经济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产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 (一)提前准备 在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现场指定管理人后,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立即提前摸清债务人情况,制订接管方案,与债务人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完善债务人的财产登记清册、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处所清册、对外投资明细、相关资产抵押担保明细、诉讼情况说明等,随时等候交接。 (二)分头交接 1、债权债务组:按照“一户不漏,一笔不错”的要求,分别审核准确完整的企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清册;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简要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主要内容: 1、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 2、破产程序流程 3、破产重整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世界各国破产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这是因为,破产申请被告受理以后会产生大量的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置、变价、分配工作和对营业事务的管理工作,为些工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及时、高效、公平的处理。这些管理工作仅有一部分是法律性事务,其余大部分都属于非法律事务,如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安置债务人的职工、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等。人民法院因人员配置和工作重心的限制,不可能事必躬亲。另外,无论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不可能完全中立地处理破产事务。因此,有必要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设立法院以外的中立的专业机构或人员——破产管理人来处理上述问题。 1、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A、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破产法) 勤勉义务强调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作为”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说具有善良破产管理人的注意,即具有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在相同的地位与状况下,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应当符合的能力及经验。另外,勤勉的程序要以符合责任要求为尺度,也就是尽职尽责。 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要求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不作为”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借机为自己获得好处。忠实义务的主要内容为: (1)破产管理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禁止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牟取私利,避免利益冲突情形; (2)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 (3)破产管理人必须严守竞业禁止原则; (4)破产管理人非经允许不得泄露债务人及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

学校科研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学校科研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学校科研管理工作汇告 工农中心学校 2012年12月4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我代表我校全体教师对各位前来我校进行“十二五”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验收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 我校在教育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认真贯彻“铁力市十二五教育科学研究星火计划”实施方案,紧紧围绕铁力市教育科研的工作任务,坚持以“科研兴教、科研兴校”为目标,以课题研究为主体,立足课堂教学,扎实有效的开展了教育科研工作。今年年初,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围绕教育局提出的“教育科研星火计划”,我们学校最初确定的七个课题研究计划,随着大家对星火计划的进一步学习理解,对教育局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之后,我们研究决定想放弃三个课题的研究,剩下四个课题。大家清晰的认识到星火计划提出的要求不同与以往的课题研究,是要我们认认真真、实实在在地进行研究,而不是凑几个材料就结题的情况。到了6月份的时候,随着这个课题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不断地产生一个又一个的细节问题。这个时候让大家更深层次地体会到课题研究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需要我们实实在在去研究,也让大家尝到了通过行动研究解决一个又一个问题的快乐与喜悦。于是,我们就决定今年就研究这一个课题,其余全部坎掉。我想,伴随着其他三个课题的陆续夭折,我们老师对待课题行动研究的认识和行动都能脚踏实地了。有的老师说:“今年的课题研究真是落到实处了”。 2011年末,由刘玉君老师主持的伊春级课题《开发农村课程资源,引导学生在生活中学习语文》开始申请立项,今年年初通过立项申请,现在正在研究过

程中,已取得阶段性成果,预计2013年年末结题。这次我们申请结题的课题是《小学课堂教学反馈的有效性研究》,这是我校今年3月份申请立项的铁力市级科研课题,4月份我们收到了铁力市教育局批准的课题立项通知书,被确立为铁力市教育科研重点课题。 我们为什么要选择这样的课题进行研究呢?主要是考虑如下几个问题: 1、基于教育局提出的构建有效课堂教学的考虑。 一直以来教育局始终把构建有效课堂教学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无论是教师培训,还是教学研讨,都离不开构建有效课堂教学这个主题。全市各个学校都在积极探索和研究如何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广大教师也都在千方百计、想尽办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可以说有效课堂教学是我市当前教育教学研究的主旋律。 2、基于我校课堂教学现状的考虑。 今年3月初,我(郑亚文校长)刚刚调到这所学校,为了了解学校课堂教学情况,带领学校业务领导和教研员深入班级进行了听课调研,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当前我校课堂教学的突出问题,一是课堂上学生主体地位不突出,课堂仍然是教师的课堂,教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教师怎么教,学生怎么学,学生始终处在被动学习位置,“学生是学习主体”的新课程理念得不到有效落实;二是课堂教学不能面向全体,好学生课堂上表现积极,受到老师关注的多,学困生表现消极,教师关注的少,学生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三是课堂教学效果如何,大多数教师只是凭经验、凭感觉、凭学生的作业。课堂上对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及时矫正。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校的课堂教学质量,必须寻找有效的方法进行解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责任 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责任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宗旨和效力 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 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 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

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3.3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4条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4.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但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 4.1.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4.1.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4.1.3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4.1.4人民法院认为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2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4.2.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4.2.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 4.2.3 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2.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4.2.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简要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简 要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主要内容: 1、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 2、破产程序流程 3、破产重整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世界各国破产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这是因为,破产申请被告受理以后会产生大量的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置、变价、分配工作和对营业事务的管理工作,为些工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及时、高效、公平的处理。这些管理工作仅有一部分是法律性事务,其余大部分都属于非法律事务,如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安置债务人的职工、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等。人民法院因人员配置和工作重心的限制,不可能事必躬亲。另外,无论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不可能完全中立地处理破产事务。因此,有必要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设立法院以外的中立的专业机构或人员——破产管理人来处理上述问题。 1、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A、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破产法) 勤勉义务强调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作为”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说具有善良破产管理人的注意,即具有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在相同的地位与状况下,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应当符合的能力及经验。另外,勤勉的程序要以符合责任要求为尺度,也就是尽职尽责。 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要求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不作为”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借机为自己获得好处。 忠实义务的主要内容为: (1)破产管理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禁止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牟取私利,避免利益冲突情形; (2)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范文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 --- 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 年11月0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五、清算组内部的分工 (一)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 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通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收集企业破产的信息,及时向事务所负责人报告。由事务所负责人组织专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初步与客户进行洽谈,建立合作关系,继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取的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要想成功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事务所应由负责人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汇报事务所办理破产案件的专长、业绩,与债务人之间已建立起的良好互信关系,以

及在接受指定后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争取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并取得以下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二)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的管理人的决定书; 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报酬 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就管理人的报酬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及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报酬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第三章前期工作 一、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事务所在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状况、以及破产企业资产有无抵押担保的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 二、接管破产企业 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当及时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破产企业的印章、文书和账册资料等,依照破产法规定,担负起管理人职责。 三、接受法院询问,提交相关资料 事务所应当接受法院的询问,如实介绍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步骤,并按法院要求提供破产企业的相关材料,供法院审理案件了解案情。 四、制定破产清算工作计划 (一)在正式进行破产清算的工作之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管理人在编制破产清算工作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教育科研工作汇报材料 (500字)

深化教育科研工作,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_________学校教育科研工作汇报 建安小学 2012年6月 深化教育科研工作,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_________学校教育科研工作汇报 教育科研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所学校前进和发展的强大助推器。在近几年中,我校承担了吉林省“十一五”课题《信息技术与各学科整合的研究》、《信息技术教育与实践研究》,在区科研部门领导和关怀下,通过我校全体研究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科研任务。在研究中,我们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研究经验和研究资源,培养了一批青年骨干教师。为了促进学校发展、加快教师专业成长、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努力开创学校“十二五”新局面,近年来,我校一直在积极探索适合我校实际的教育科研发展新思路,基本确定了“科研兴校、科研促教、科研育才、科研名师”的教育科研工作目标,努力在科研中“求发展、求活力,求创新”。 “十一五”初,我们对学校教科研工作重点作了重新定位与调整,确定了以“十一五”课题引领课程改革,提出了“让课题走进课堂”的研究思路,立足课堂教学,使教育科研与教育实践产生良性互动,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力推动教科研质量和现代教育的发展。现将我校教科研工作汇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机制,为科研工作高效运作保驾护航。 走“科研兴校,科研兴教”之路是学校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提高教师素养的有效途径,但教育科研的高效运行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机构组织和规范的规划管理基础上。为此,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一)建立教科研工作四级管理网络1、健全了“学校——教务处——课题组(教研组)——教师”四级科研工作管理网络。为了使教育科研工作更为规范、扎实、有效,学校于近年安排教务主任主抓,学校配备了专业素质较高的教师参与研究,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课题有研究小组,成员基本稳定,基本形成以学校主课题带动各学科子课题规范运作的格局。中青年教师占各课题组成员100%,骨干教师占各课题组成员80%。在科研管理上我校主要采用分层负责制的管理办法:以校长为组长的教育科研领导小组,负责定向;以教导主任为主的教导处具体实施指导教科研工作,负责定标;以各课题组组长为主的课题组具体落实教科研工作,负责定位。同时,学校能逐步优化教师群众性的教育科研运行机制,在开展群众性的教育科研活动中,突出“以学生发展为本”的中心,做到“读书、实践、反思、写作”四个结合,坚持“反思性教学、教学案例、教学随笔、教育叙事”四条科研途径,并形成论文创作、竞赛、评比、发布等系列机制。这样层层负责,责任到人,使我校教科研工作逐步入轨运行。2、明确课题组职能。我们明确规定课题组负责人必须负责制订好计划、组织指导开展研究活动、听课评课活动等;课题组成员要有相应的任务落实,积极主动参加课题组各种研究活动,撰写好教学设计、经验总结、研究论文、实验报告等。3、领导以身垂范。学校校级、中层领导都是学科课题组成员或主要负责人;校长重视教育科研,把教育科研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亲自主持主课题研究,经常深入课题组指导研究工作,并且身先士卒,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育科研活动。现在几个课题的研究工作运作良好,有序结题,与学校领导的重视和带动是分不开的。 (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了加强科研工作的管理力度,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教务处制定了有关科研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职责,执行情况良好。如:教育科研管理制度、科研工作条例、教科研奖惩制度等。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实施,我校科研工作逐步向科学化、规范化、序列化发展。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计划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计划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1.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3.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1)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2)刻制清算组图章 (3)在银行开立帐号 4.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5.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1)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2)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3)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4)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5)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1)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2)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3)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4)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系列二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1.清算组主要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2)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3)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4)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教科研工作汇报材料

教科研工作汇报材料 近几年中,在县教科研部门领导和关怀下,通过我校全体研究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科研任务。在研究中,我们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研究经验和研究资源,培养了一批青年骨干教师。为了促进学校发展、加快教师专业成长、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努力开创学校“十二五”新局面,近年来,我校一直在积极探索适合我校实际的教育科研发展新思路,基本确定了“科研兴校、科研促教、科研育才、科研名师”的教育科研工作目标,努力在科研中“求发展、求活力,求创新”。 “十一五”初,我们对学校教科研工作重点作了重新定位与调整,确定了以“十一五”课题引领课程改革,提出了“让课题走进课堂”的研究思路,立足课堂教学,使教育科研与教育实践产生良性互动,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力推动教科研质量和现代教育的发展。现将我校教科研工作汇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机制,为科研工作高效运作保驾护航 走“科研兴校,科研兴教”之路是学校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提高教师素养的有效途径,但教育科研的高效运行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机构组织和规范的规划管理基础上。为此,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一)建立教科研工作管理网络 1、健全教科研工作管理网络。 为了使教育科研工作更为规范、扎实、有效,学校于近年安排教务主任主抓,学校配备了专业素质较高的教师参与研究,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课题有研究小组,成员基本稳定,基本形成以学校主课题带动各学科子课题规范运作的格局。中青年教师占各课题组成员100%,骨干教师占各课题组成员80%。在科研管理上我校主要采用分层负责制的管理办法:以校长为组长的教育科研领导小组,负责定向;以教务主任为主的教务处具体实施指导教科研工作,负责定标;以各课题组组长为主的课题组具体落实教科研工作,负责定位。同时,学校能逐步优化教师群众性的教育科研运行机制,在开展群众性的教育科研活动中,突出“以学生发展为本”的中心,做到“读书、实践、反思、写作”四个结合,坚持“反思性教学、教学案例、教学随笔、教育叙事”四条科研途径,并形成论文创作、竞赛、评比、发布等系列机制。这样层层负责,责任到人,使我校教科研工作逐步入轨运行。

最全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及工作计划(2)完整版.doc

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及工作计划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 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通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收集企业破产的信息,及时向事务所负责人报告。由事务所负责人组织专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初步与客户进行洽谈,建立合作关系,继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取的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要想成功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事务所应由负责人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汇报事

务所办理破产案件的专长、业绩,与债务人之间已建立起的良好互信关系,以及在接受指定后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争取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并取得以下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二)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的管理人的决定书; 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报酬 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就管理人的报酬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及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报酬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第三章前期工作 一、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事务所在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状况、以及破产企业资产有无抵押担保的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 二、接管破产企业 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当及时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破产企业的印章、文书和账册资料等,依照破产法规定,担负起管理人职责。 三、接受法院询问,提交相关资料 事务所应当接受法院的询问,如实介绍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步骤,并按法院要求提供破产企业的相关材料,供法院审理案件了解案情。 四、制定破产清算工作计划 (一)在正式进行破产清算的工作之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管理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 目录 一、接受委任前 2 二、接受委任 3 三、接管 5 四、调查 9 五、债权人会议 13 六、破产宣告 15 七、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16 八、破产终结 18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审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审酬”)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注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问”)(注一) 注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由于作为依据的上述两法均已失效或废止,这份规定文件很可能将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时正式废止。目前在与新法不冲突的情况下仍可继续作为参考。 一、接受委任前

二、接受委任

件; - 国税、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上述资料要求来自广州东亚银行开户所需材料,咨询电话(020)87551138 2. 开立银行账户后管理人应将帐户信息向法院报告。N/A 无明确法规 规定。 无明确法规规定。 三、接管 工作步骤文件 模板 法院 文书 规定完成时限 相关法律/要 求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账册等1. 组织财产交接。 管理人接受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T3.01 N/A 无明确法规规 定。 企破二十五 条 (1) 财产类 ? 不动产 - 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 资料) - 房屋所有权(包括房产证等权属资料)- 在建工程(包括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等) ? 动产N/A N/A 无明确法规规 定。 企破二十五 条

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及工作计划资料

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及工作计划

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及工作计划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 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通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收集企业破产的信息,及时向事务所负责人报告。由事务所负责人组织专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初步与客户进行洽谈,建立合作关系,继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取的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要想成功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事务所应由负责人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汇报事

务所办理破产案件的专长、业绩,与债务人之间已建立起的良好互信关系,以及在接受指定后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争取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并取得以下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二)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的管理人的决定书; 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报酬 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就管理人的报酬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及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报酬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第三章前期工作 一、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事务所在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状况、以及破产企业资产有无抵押担保的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 二、接管破产企业 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当及时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破产企业的印章、文书和账册资料等,依照破产法规定,担负起管理人职责。 三、接受法院询问,提交相关资料 事务所应当接受法院的询问,如实介绍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步骤,并按法院要求提供破产企业的相关材料,供法院审理案件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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