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合同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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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合同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人:
乙方:厦门魔幻演艺团(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人:肖金峰
乙方为甲方提供演出服务服务,就此服务项目之具体事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及此服务项目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此合同。
一、演出内容、时间、地点、场次:
1、演出时间: 2011年12月2号 4号
2、服务内容: 2号激光舞 2号火舞
3、地点:泉州
4、场次:各一场
二、演出费用:
1、甲方向乙方支付演出总费用: 6500元整(人民币),大写_陆仟伍佰元整,乙方负责人员交通费。
2、演出场地由甲方负责,乙方须配合甲方与演员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合同期限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所有演艺按照甲方要求质量完成之日为止。
2、本合同签约后甲方向乙方预付人民币2000元整作为定金。
建设银行户主:肖金峰账号:622700*************
3、演出结束后结清余款合计人民币4500元整(大写)元整,
四、其它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上述议定事项履行自己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与其它保证条件。
2、乙方有义务按双方议定的节目单内容高质量地完成演出。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影响演出的情况,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须向乙方赔偿违约金2000元作为赔偿。
2、乙方如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演员迟到的情况,不能正常演出,乙方应如数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演出款项。
六、互不承担责任与承担责任:
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战争、动乱、灾荒、自然灾害、爆炸、流行性疾病、天气、罢工、航班临时取消、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则甲、乙双方均不对此负责,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应以友好协商解决。
2、乙方所有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自己负责,在演出期间乙方演艺人员有发生任何人身伤害,由乙方自己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如有修改本合同。
3、本合同传真件有效。
甲方:乙方:厦门魔幻演艺团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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