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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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4年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各项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大清河河道、蓄洪区、滞洪区、展宽区及河口地区)。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是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其所属沿黄市(地)、县(市、区)的黄河河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沿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工程的安全和参加防讯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六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第七条在黄河河道上修建河道整治工程和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含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设计文件及施工安排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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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发布单位】81502【发布文号】第90号【发布日期】1998-04-30【生效日期】1991-06-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修正)(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以下简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
第三条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市(地)、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第四条根据《》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市(地)、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市(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两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市(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市(地)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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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工程管理第五章河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河道兴利除害等社会与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及其河口、蓄滞洪区、展宽区及大清河河道。
第三条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做好相关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黄河河道管理,执行防洪和水量调度指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沿黄地区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生态,帮助和支持滩区、蓄滞洪区、展宽区群众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5f7153b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32.png)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6.15•【字号】鲁政发[1987]61号•【施行日期】1987.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87〕61号1987年6月15日)《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水费一定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清淤,不得挪作他用。
各市地县应严格把关。
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兴建、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
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和用水户,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事业性质,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切实把水费计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
第二章水费计收标准第五条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按供水成本加一定年盈余核定水费标准,年盈余按供水工程投资的4~6%计算。
第六条农业用水,凡是已经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都应按方计费。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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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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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e1474f26f1aff00bed51e2a.png)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鲁水规字[2016]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6.07.20【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16〕2号)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2016年7月20日附件: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维护水生态文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应当将涉河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对河道原有功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水利工程重要程度和建设项目规模,实行分级审查许可。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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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一、前言河道是自然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保护和管理好河道资源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河道资源受到损害和浪费。
为了保护和维护河道的资源,我们需要制定出一套有效的河道维护管理费制度,对于确保河道资源利用和管理更加合理、高效。
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概念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是指使用者或者利用者为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河道的安全利用,对河道进行维护的经济支出。
在河道工程存在的过程中,必须承担完善的河道维护与管理,为此必须收取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保证河道的正常利用和管理。
三、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作用1. 保障河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寿命。
2. 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和破坏。
3. 维护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健康,促进生态平衡。
4. 改善河道环境,提升沿岸居民居住安全和居住环境质量。
四、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实施途径1. 河道权属单位对于河道的维护和管理需要定期进行评估,为了保障河道的长期运转和维护,应当在使用者或者利用者中按照维护和管理成本比例实行河道维护管理费。
2. 利用河道资源的单位应在使用前或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向河道权属单位申报,经过审批后,按实际使用年限和利用面积收取维护管理费。
3. 定期对河道维护管理费进行调整,并进行必要的河道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河道的正常运转与使用。
五、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管理机制1. 河道权属单位应组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专项管理小组,负责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2.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专项管理小组应当编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收支明细表,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和报批。
3.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使用地点和用途1.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保障河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寿命。
2.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和破坏。
【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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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经费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壹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壹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壹)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于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于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俩设区的市之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于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于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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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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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发布时间: 2015-07-24(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最新-浅谈如何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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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收费额度逐年递增,增加了水利投入,弥补了水利经费的严重不足,对提高抗御洪涝灾害能力,保障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为了更好地足额收取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本文重点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性质、法律依据、征收的标准和范围以及如何使用等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⒈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性质和特征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是行政征收行为的一种,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据而实施的向法定义务人无偿征收费用的具体行政行为。
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无偿性,它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向法定义务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行为。
二是强制性,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定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交纳实物或货币的义务。
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是确定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法定义务人实施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行为,由法律、法规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征收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内容、种类、数量征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扩大或缩小。
⒉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法律依据我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是从年开始征收的,我区年才征收,在征收过程中,有不少企业认为这是乱收费,这说明我们宣传的力度和覆盖面不够,人们不了解法律法规。
因为国家早在年就规定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这是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收费项目。
⑴法律方面。
年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的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⑵行政法规。
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来确定。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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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 省 实 施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防
洪 法 ) 办 法 》 19 (9 9年 8月 省 九 届 人 大
常委会 通 过 ) 三 十六 条规 定 :河道 工 第 “ 程 修 建维 护管理 费 的缴 纳 , 按照 国务 院
和 省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 第 四 . 岛 市 规 范 性 文 件 。 青 岛 市 青
确规 定 : 外 资企 业 应 当依 法缴 纳 河 道 “
工程 维护管 理 费 。”
做 出明确具 体 的规 定 。 征 收主体 必须 其
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所确 定的内容 、 种 类 、 量 征 收 , 得 擅 自增 加 、 少 、 数 不 减 扩 大或缩 小 。
政 府常 务会 议 通过 , 以鲁 政 发 【94 7 19 10
缴 纳河 维费 。
实 务
五 是 社 会 中介 机 构 负 面 宣 传 。外 资 企 业 每 年 必 须 由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具 f J 审 计 报告 . 企业 反 映 , 当部 分 会计 据 相 师事务 所 和注册会计 师 为争抢 客 户 , 向
河 道 的 防洪 排 涝 工 程体 系受 益 范 围 内 有 销售 收入 的企业 、 事业 单位 及 其他 经
济 组 织 . 依 照 本 办 法 缴 纳 河 道 工 程 维 均
护 管理 费 。”
的 性质 和特 征
“ 维 费” 是行 政征 收行 为 的一 种 . 河 ) 也
宣传力 度 和覆 盖 面不够 。 山东 省 河维 费 是从 1 9 9 5年 开始 征 收 的 ,从 青 岛市 的
防洪 法 》 1 9 (9 7年 8 8号 国家 主席 令 ) 第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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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3•【字号】鲁政办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水利厅、计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物价局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为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和任务。
通过3到5年的努力,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基本建立起机构合理、人员精干、运行高效、服务优质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
主要任务是: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974a5748ddccda38376baf97.png)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0]62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7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5)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0〕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应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维护费)。
第三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水。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1994]70号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1994]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da2f2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94.png)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的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农户,均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
前款所称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河道,包括大沽河、潍河、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马颊河、漳卫(新)河、大汶河、泗河、梁济运河、洙赵新河、东鱼河、韩庄运河、沂河和沭河。
本办法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及其他分洪、滞洪、调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设施。
第四条河道防洪工程体系的受益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根据河道防洪、排水现状或设计标准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一)农户按耕种或经营面积,以小麦折款(小麦的折款数额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确定)计收:1.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收小麦1公斤;2.经济作物、果园、苇田每年每亩收小麦1.5公斤。
(二)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按上年产值或者上年经营业务收入的2‰至2.7‰征收。
对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在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修订)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1d36cba6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81.png)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2.01•【字号】鲁水政字[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政字〔2016〕9号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提升工程质量与安全,省水利厅根据国家和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对《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2016年2月1日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部门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定的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新模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
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事权划分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对全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三)指导、管理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组建全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资格和评标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四)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招标投标活动等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指导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50409daf580216fc710afd52.png)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15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2-13【生效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蓄洪区、滞洪区、展宽区、河口及大清河河道。
第三条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黄河河务(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务(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黄河河道管理,执行供水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沿黄地区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和支持滩区、蓄滞洪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提高生活水平。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水利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减缓黄河泥沙淤积、黄河断流、滩区淤改和灌溉、科学利用黄河水资源和泥沙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黄河除害兴利的科学水平。
第八条第八条沿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安全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责任保护水质不受污染,并有权对破坏黄河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第九条对在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第十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dda315b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a2.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鲁政办发[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水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同一行政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也可按区域统一核定。
第二章水价分类及构成第六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果、水产养殖和农村自来水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城市自来水厂、水力发电、旅游及其他用水。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梁济运河行驶船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梁济运河行驶船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问题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25abb014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22.png)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梁济运河行驶船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10.17
•【字号】鲁价资发[2002]229号
•【施行日期】200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梁济
运河行驶船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问题的批复(鲁价资发[2002]229号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你厅《关于请求明确梁济运河行驶船舶收取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标准的函》(鲁水财字[2002]62号)收悉。
按照省政府第128号令《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梁济运河受益保护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鉴于过往船舶营业收入难以掌握,同意按船舶载重量,每次每吨位收费0.25元。
该项收费只对驶入梁济运河的载有货物的船舶一次性收取,对空船不得收费。
军事、公安执行任务和沿河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不包括运营船舶)、防汛抢险用船舶免收。
凡在我省注册登记的营运船舶,其注册登记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向其征收河道工程维护费时,应对通行于梁济运河所缴纳的河道工程维护费予以扣除,不得重复征收。
济宁市物价局、水利局《关于对梁济运河行驶船舶收取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
通知》[(1995)济价农字第50号]停止执行,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标准执行。
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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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十二条 维护管理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各市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青岛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按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994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4〕70号)同时废止。
第五条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是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机关。
中央驻鲁、省属企业及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征收,也可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委托市河道主管机关或省属流域水利管理机构征收;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征收。
第六条 省内建筑、安装、运输等流动性企业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由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征收;外省进入我省施工的建筑、安装等流动性施工企业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由其经营、劳务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征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包括大沽河、潍河、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马颊河、漳卫新河、大汶河、泗河、梁济运河、洙赵新河、东鱼河、韩庄运河、沂河、沭河、大沽夹河、五龙河、黄水河、王河、界河、辛安河、母猪河、乳山河、五潴河、沽河、付疃河、绣针河、巨峰河和潮白河。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河道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均依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
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11116(颁布时间)
20020101(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号(文号)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保障我省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
前款所称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均以县以上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本办法所称河道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防潮工程及其他分洪、滞洪、调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设施。
本办法所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是指:
(一)在各级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二)在各级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河道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受益范围,由有关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 应当缴纳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亏损严重以及其他原因确实无力缴纳的,按征收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照顾。
第十一条 征收维护管理费的河道主管机关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机关申领《收费许可证》。维护管理费一律由银行代收,各级征收机关负责督促缴费单位及时、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