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工程审计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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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工程审计的案例分析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说到底就是责任的区分和对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理解问题。然而这些问题一旦处理不好,不但会给建设单位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样也会给我们中介咨询单位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风险。责任的区分一般可分为双方责任、单方责任、违约责任和连带责任。除责任以外出现的问题,就是对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理解和单方的故意行为。下面就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案例,给大家做一下介绍,并与大家相互交流、分享,也望读者多提宝贵意见。
案例一
1、案例背景
某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的投标报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方式,投标单位应根据市场风险自主报价,中标单位待工程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调整,工程量按照工程竣工图纸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或新增加的子目应根据招标文件的报价原则、参考中标单位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人工、机械、材料及取费标准重新组价,并经建设单位审批后,作为结算依据;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多项或减项子目,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工程竣工图纸实际发生的工作内容和减项变更洽商,按照中标单位投标价格相应子目扣减。
但是,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专用条款中又一次约定合同价款结算时清单工程量不予调整,投标单价中的主材、人工及机械费应按照施工期间市场信息的平均价格调整。导致合同本身前后矛盾、并与招标文件的意愿发生了实质性的冲突。
2、案情分析
从以上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合同签订的情况看,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招标文件的意思表达非常清晰、明确,但合同签订的结算方式和合同中的专用条款,显然是违背了招标文件的真实意愿、改变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由此,可以判断出招标的清单工程量与招标图纸的工程量有较大的出入、也可能有多项的情况。
经过审核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给出的清单工程量与招标图纸工程量相比,钢筋工程量大于图纸实际工程量17%、混凝土大于图纸实际用量11.5%、人工工日也相应大于实际工日。中标单位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才起草了固定总价合同,同时又考虑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偏低的因素,故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按照施工期间信息价格调整。
通过我们与建设单位了解,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具体结算要求,当时只是考虑固定总价好控制总投资,合同备案时、备案部门也没有提出异议。
3、案例处理方法
通过我们审计单位对该项目资料的掌握、核实、分析,同时与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沟通了解。审计认为,该项目在签订合同阶段建设单位没有相关专业人员严格把关,合同虽然有效、但合同中违背招标文件真实意愿及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
经过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并说明该合同的利害关系和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法律及管理风险等,建设单位同意另行起草结算协议、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纠正合同中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冲突的条款。但是,施工单位坚决不同意另行签订结算协议,理由有三条。一是合同是经过建设单位盖章同意的、不是强迫也不是欺诈,并且要求依据合同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是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合同的解释顺序(该合同解释顺序为、本合同在前、招标文件在后),应先按照合同执行;三是该合同经过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另行签订结算协议内容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属于不法行为。
针对施工单位的意见,审计予以这样的解释。招标属于邀请、投标属于应邀(也属于承诺),你参加了投标,就说明了你无条件同意了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招标文件是各个投标单位在统一条件下的共同平台,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如果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意愿,是对其他参加投标单位的不尊重、也就失去了公开招标的意愿,其本身就违背了招标法;合同的解释顺序中、招标文件本身就不应该在合同的解释范畴,因为你不响应招标文件你就不能参加项目投标,也就不会有中标通知书、更谈不上签订合同。合同中的专用条款是指通用条款或招标文件中、没有完全覆盖或其他需要澄清约定的事项,而不是违背招标文件的真实意愿和实质性内容;关于合同已经备案的问题,属于地方建设管理部门的事宜,我们在此不做结论。
如果施工单位依然坚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审计单位将会把该项目情况书面上报给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作出书面意见后,我们中介咨询单位再根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意见另行择日审核。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及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延误等一切后果,将由建设单
位或相关单位承担。经过两次会议谈判,施工单位在强大的政策和法律导向面前、在我们中介咨询单位坚持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和保护国家财产的态度面前,施工单位最终与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另行签订了结算补充协议。
4、案例处理结果
按照该项目另行签订的结算补充协议,结算审核完毕后,其审核结果与原合同的结算方式比较,清单工程量误差核减约184万,结算书中由于综合单价的调整核减约237万,节余项目投资约421万元,占最终审定结果的6.43%。避免了原参加投标单位投诉的风险,保证了本项目最终投资造价的合理性、真实性,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不同程度的提高了建设单位的综合管理意识,为建设单位今后的建设管理提供了前车之鉴。
案例二
1、案例背景
某建设工程项目,属于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求,该项报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方式,其清单工程量和清单子目需要投标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核实、并以书面答疑方式回馈招标单位,合同方式明确为固定总价合同。同时,招标文件中明确了该工程设备、材料的相应暂估价格。该项目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除变更签证外及暂估价差价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调整外、合同固定总价结算时不再调整。但经过审计发现,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中(中标预算书)、没有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暂估价价格计入投标预算书(例如:招标文件中地面砖暂估价为120元/平方米,投标报价为230元/平方米;墙面砖暂估价为100/平方米,投标报价为190元/平方米。);工程竣工结算中也没有对暂估价项目的设备、材料实际价格进行价差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