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教案物权法概述.doc
物权法教案(发)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概述【授课题目】物权与物权法概述【授课类型】理论课【授课时间】2课时【教学目标】1、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2、理解物权法的性质3、掌握物权的概念及物权法律关系【教学重点及难点】教学重点:物权的概念教学难点:物权法律关系【教学内容】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教学方法及手段】这次授课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性的,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
在教学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讲述的方式对课本上的基本内容进行全方面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的资料,运用相关的案例和法学发展过程中的经典事例对有关问题进行讲述,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教学实施步骤】第一节物权概述引例:陆杏菊诉宝鼎公司采光权纠纷案原告陆杏菊居住在某市海曙区马园新村4号102室。
被告在原告住宅前建造了“世纪长春”住宅楼,于1999年12月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该楼对原告住宅的采光存在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屋前所建的住宅楼影响了原告的采光,特别是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2月终日不见阳光,严重侵害了原告家人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为此多次向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反映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物权的概念源于有限的物质资料与无限欲望的矛盾,创设物权这一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以定纷止争。
物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的支配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
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
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
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
(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由于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的对象必须确定、具体。
因此,从客体上考察,物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物。
成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确定、独立、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除担保物权客体可以是权利外,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客体都只能是特定物。
物权法教案(第七章)
(三)共有财产的管理
1、保存行为。
2、改良行为。 3、利用行为。 (四)共有费用的承担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出资比例。
五、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一)对第三人的权利
1、行使全部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
2、共有财产的物上请求权。 3、份额让与权。 4、设定他物权。 5、确定之诉请求权。 6、诉讼时效中断请求权。 7、共同债权清偿请求权。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辆出
租车,由三人轮流驾驶营运。一天,甲在 营运时,不慎将一行人撞伤,该行人要求 赔偿。问: 1.本案中三人与该出租车是什么性质法律关 系? 2.该行人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二)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1、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关系的存在与否。
2、标的物不同。 3、权利的享有不同。 4、存续期间不同。 5、分割的限制不同。
(四)、不动产共有份额的登记
1、载明按份共有。 2、数量与姓名。
3、共有权的份额。
四、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一)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
1、按份额使用和收益。 2、份额决定使用、收益的权利范围。 3、依份额公平分配行使。 4、收益按份额分配。
(二)共有财产的处分:处分自 己的份额和全体人处分全部。
1、对于共有物的转让,经占份额三分之二
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并不需要全体共 有人同意。 2、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经占份额三分之 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 3、这里所说的三分之二"以上",这里的以上 是包括本数的,也就是经过三分之二的按 份共有人同意就可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共有 的不动产和动产! C项的错误在于,共有财产上,无论是按 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
物权法教学大纲
第一章物权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1、了解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及立法过程;2、掌握物权的效力、基本原则;3、掌握物权变动的规则,尤其是物权变动的方式。
课时分配:8学时。
本章教学重点:一、物权变动的原因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动产与不动产变动的具体的规则。
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物权的分类三、物权的效力四、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二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二、物权法的特征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二、物权变动的形态三、物权变动的原因四、不动产物权登记五、动产物权交付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物权?物权有哪些特征?2、试述物权法的原则。
课时分配表3、试述物权的效力。
4、什么是区分原则?当事人未按交易合同的内容交付动产或办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手续,交易合同是否有效?5、如何理解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第二章所有权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2、掌握所有权的种类;3、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4、掌握共有的种类及两种共有的区别;5、了解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掌握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课时分配:11学时。
本章教学重点: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二、共有的种类及区别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教学内容: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二、所有权的内容三、所有权的限制第二节所有权的种类一、国家所有权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三、私人财产所有权四、法人所有权五、社会团体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二、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第四节相邻关系一、概念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三、相邻关系的种类第五节共有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二、按份共有三、共同共有四、共有财产的分割五、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六、准共有第六节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善意取得二、拾得遗失物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四、孳息五、先占六、添附七、时效取得八、货币所有权的取得复习思考题: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2、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物权法授课教案
物权法授课教案一、课程性质、目的、任务本课程反映物权立法和运用物权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成果,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物权法律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阐述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使之符合本科物权法学的教学需要。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民法上物与财产、物权与财产权的概念及联系与区别;了解并掌握物权的特征、效力,物权的分类;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权能;使学生了解并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基本内容;通过教学,也要使学生对占有制度、取得时效制度有基本的认识,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有全面的认识与掌握。
二、教学基本要求1、本课程的教学应遵照循序渐进原则,讲述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和主要内容。
应作到概念清楚,层次分明,逻辑清晰。
2、由于物权法具有较强的应用特点,因此本课程的教学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本课程以理论教学为主,案例教学为辅。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掌握并运用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邻地利用权)、典权、居住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各项具体物权制度的理论和法律的基本规定,提高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为学习民商法系列课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课程打好扎实的基础。
本课程的教学重点是:物权与财产权的概念及联系与区别;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所有权的取得;抵押权与质权的基本内容;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等。
本课程的教学难点是:物权的分类、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用益物权的分类及体系,抵押权、质权的设立及行使等。
三、学时分配(总学时数40)讲课学主要内容习题课时讨论课时实验课时上机课时作业时第一章物权法概述4第二章物权变动42第三章所有权6第四章不动产所有权4第五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42第六章担保物权4第七章用益物权42第八章共有2第十二章占有2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
第一讲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教案 教学课件
例:
原告朱某于2003年10月23日通过婚姻介绍所认 识被告陈某。2004年3月8日,由原告朱某出资14 万为被告购买一辆小汽车,该车的登记车主为被 告,原告主张讼争小汽车是原告处于结婚目的, 为将来的新家庭所购置,故该车应归其所有,而 被告主张小汽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购买汽车的 资金来源于原告的赠与行为,小汽车的所有权应 属于被告,法院应如何判决?
例:王某于2001年12月20日,与成远房地产公司 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一套,向成 远公司分3期支付了购房款91.7万元,但随后成远 公司将王某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 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04年7月21日,成远公司告知王某,拒绝继续 履行合同,并退还预付款和补偿费,合计117.8万 元,但王某不愿接受补偿费,意欲买到所预购的 房屋,遂向法院请求和成远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孳息。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
基于法律所承认的游戏规则所产生的概率性收益如福利彩 券的中奖奖金被称为射倖孳息,也是法定孳息的一种
意义:1、若无相反约定,天然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益物权人的, 归原物所有人
2、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取得 例: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
原物与孳息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和出产物以及其他
依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的出产物。 注意问题: 天然孳息为独立物,与原物分离之前为其构成部分,不能
称为孳息,至于分离原因是自然的或是人工的,在所不论 对一物进行加工所产生的新物,不是孳息 埋藏物,始终独立于埋藏体,不存在出不同— —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仅依交付而生 效;不动产的让与要求书面形式,且依登 记而生效。
物权法教案
物权法教案第一讲物权法与物权各位朋友大家好,《物权法》于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行了。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物权法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介绍一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 先来看一个案例。
村民杨某向李某借了2000块钱,双方约定杨某自愿将自己的一头牛抵押给李某,如到期不能及时还钱,牛就归李某所有。
该借款到期后,杨某果然不能还钱,李某依据协议认为牛已经属于自己所有了,就要求杨某把牛交给自己,杨某拒不交出。
于是双方发生争吵,李某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抵押的牛归自己所有,并要求杨某把牛交给自己。
本案中牛是否已归李某所有了呢?这里涉及到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它的基本含义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和超越法律的规定创设物权的内容。
简单地说就是当我们要设定一个物权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中去选定某种物权,对于选定的物权类型,我们还必须按照法律对该种物权内容的规定去约定内容。
不能自作聪明地去创设一种法律没有规定的所谓物权,也不能对某种法定物权的内容作任意改变。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担保物权为抵押权,这是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的担保物权类型,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我们再来看一下物权法对抵押权内容的规定。
《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的,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在本案中杨某与李某约定的,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的条款,在物权法理论上称为流押条款,该条款违背了物权法的对抵押权内容的规定,所以是无效的,牛不能直接归李某所有。
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双方可以协议把抵押物拍卖、变卖,李某就价款优先受偿。
当然双方也可以协商将牛折价后归李某所有。
但是不能在抵押合同中事先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直接归抵押权人所有。
实用经济法2:物权法课件
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划分:
权利转让方式不同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VS“书面合同 +“登记” 权利公示的方法不同: “占有”VS“登记” 诉讼管辖: “物随人走”VS“专属管辖”
2、特定物和种类物:
(1)特定物是具有单独特征的或由当事人 主观意志化的,不能用其他物替代的。 (2)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特征,能用同品种、 规格、质量的物替代的物。
相关法律规定
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8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 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 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受让人取得的财产仅限于依法可以流动的动产;
(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的方式有偿取得财产;
(4)无权处分人占有财产必须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 所以盗赃物、拾得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要分情况讨论。
追及权
善 意人
5、恢复原状请求权(装修)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 原状。 6、损害赔偿请求权(撞车)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 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根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 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二章物权法教学要求1.明确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了解物权法的一般理论;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相关法律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事财产权利中,物权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的内容,而债权为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内容。
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债权的目的和结果。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对世性2.支配性3.排他性(二)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4.物权的追及效力(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1.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改变。
《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还设专章规定了占有。
2.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二、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主要有三种原因,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以及其他物权变动。
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
物权法教案
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物权法分为五个局部:第一局部是总那么,包 括一般规定、物权变动、物权的保护。第二 局部是所有权,在这个局部中,第五章、第 六章、第七章是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来划分 财产所有权,这就是对所有权分类保存了按 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第三局部叫做用益 物权。第四局部是担保物权。第五局部是占 有。
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 泛征求意见。9月26日,吴邦国委员长主持 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听取局部全国 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2005年10月 22日,表达了各方面意见和多数人共识的物 权法草案四审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第五次审议,私产取得与公产平等地位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 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预的权 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在法律上的表达。
1、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即 客体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就 能够加以实现。
2、所谓“支配〞,是指依据物权人的意思对 物进行管领处理。
第二次审议,经过了一段时期的工作,吸收了 常委委员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形成了一 个物权法的二次审议稿,这个稿子提交到 2004年10月份十届全国人大第12次会议上, 这是物权法的第二次审议。第二次审议主要 就是对民法草案里面的物权法这一编给予很 大的充实,很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这 次我们群众意见比较多的,建筑区分所有权 这局部,这局部内容曾经在第二次审议稿的 时候就做了大大丰富。
第四节 物权法的根本原那么
一、物权法定原那么
〔一〕概念:
1、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 规定。〞
经济法物权法课程设计
经济法物权法课程设计一、课程目标知识目标:1. 学生能够理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种类;2. 学生能够掌握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3. 学生能够了解物权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作用。
技能目标:1. 学生能够运用物权法的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2. 学生能够通过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 学生能够运用法律术语,准确表达物权法的相关概念和规定。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1. 学生能够认识到物权法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性;2. 学生能够树立法治观念,尊重他人的物权,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3. 学生能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关注物权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课程性质分析:本课程为经济法物权法部分,旨在让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实际应用能力。
学生特点分析:高中年级学生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兴趣,但可能对物权法的具体内容了解有限。
教学要求:1. 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规定;2. 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应用能力,提高课堂互动性;3. 强调物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教学内容1.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性质与功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物权种类与物权变动-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与分类-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及原因3. 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与保护- 共有、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4. 用益物权制度-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效力- 用益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5. 担保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立与实现- 担保物权在债权保障中的作用6. 物权法案例分析-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物权法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 学生动手分析案例,提高应用能力教学大纲安排:第一课时:物权法概述、物权种类与物权变动第二课时:所有权制度第三课时:用益物权制度第四课时:担保物权制度第五课时:物权法案例分析及总结教学内容进度:1-2课时:物权法基本概念、原则及物权变动3-4课时: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具体规定5课时:案例分析及课程总结教材章节关联:本教学内容与教材中物权法部分相关章节紧密关联,涵盖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制度及案例分析,确保学生全面掌握物权法知识。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概述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2)概述第五章物权法(2)第一节物权概述第一部份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第二部份物权的分类第三部份物权法的大体原那么第四部份物权的爱惜甲有衡宇一套,于1月1日于乙签定衡宇生意合同,同时将房产证交付于乙,约定3月1日搬离乙入住。
2月1日甲又与丙签定该衡宇生意合同,同时办理丙入住。
2月15日甲又将衡宇卖给丁,第二天办理了过户记录。
一、本案中的衡宇所有权归谁?二、本案中三个合同是不是有效?什么缘故?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操纵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空气、空间、电、假牙、雷电、飓风、阳光、空气、光、月球、火星、一粒沙子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的分类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的标准是看物通过移动是不是会改变其价值。
(一)动产与不动产所谓的不动产,指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
这种物是无法移动的,或说一旦移动就会失去其价值。
一、土地土地的概念,包括土地表脸部份、地面上空及地下部份。
土地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因为若是土地仅仅指地表部份,而不包括上空和地下,就不具有生活上的完整利益。
比如,在土地上建筑衡宇,向下须打建地基,向上须占有必然的土地上空;即便是幼小的植物,根须和枝叶也占据地表、地下和土地上空。
但不管地表或其上空、地壳,须以人力所能支配者为限,不然不组成民法上的物,固然也不能成为土地。
二、定着物罗马法有“地上物属于土地”的思想。
所谓的定着物,是指固定附着于土地上的物,如,衡宇,桥梁等。
定着,表现了“固定”和“附着”两个含义。
土地的出产物,如庄稼、树木,在没有与土地分离以前,也属于固定附着在土地上的物。
“不动产的出产物尚未分离的,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份”。
1)所有权限制、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法律对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种类不同、2)物权变更公示方式不同、得丧缘故和效劳等均设有不同规定。
此等区别关于了解物权法极为重要。
动产以占有为公示,而不动产以记录为公示,因此动产物权的取得以交付为为要件。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 物权法(80页)精选全文
–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 也随之移转。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 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 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 认定标准
– 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用途,
•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相关链接】
•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 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 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类型
•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法》规定的占有制度,是以事实上的管领为规 范对象的,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
– 对于占有制度的适用,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 形下,才能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 (一)占有制度
– 1、事实推定
• 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 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 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 以对抗第三人。
–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 得对抗第三人。
• 【案例1】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 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 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 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人 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教案物权法概述
(75分钟)
主要内容
(10分钟)1、物的概念、种类(讲述)
提问:哪些式法律上的物
(10分钟)2、物权特征、种类
案例分析
(45分钟)3、物权法基本原则(以案说法)
(10)案例分析
总结
(3分钟)
本次课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
重点:物权法基本原则
难点:物权法基本原则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包括辅助教材、参考书、文献等):
编号:04
步骤
教学组织
步骤一
复习
(5分钟)
提问上次课重点
步骤二
(2分钟)
本章重难点及本次课主要内容介绍
1、物的概念及种类
2、物权概念、特征、种类
3、物权法基本原则
步骤三
(5分钟)
案例导入——吸引主注意
学生分析、教师总结、过渡到本次课主要内容
《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教案)—物权法概述
本次课标题
物权法概述
授课教师
肖江艳
授课班级
15级财务专业
授课时间
授课地点
教学目标
能力(技能)目标
知识目标
1.能分析物权法三大原则;
2.能判断物与物权的种类。
1.了解物、物权;
2.掌握物权法基本原则;
Hale Waihona Puke 教学基本内容一、物、物权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
物权法教案(发)
物权法教案(发)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概述【授课题目】物权与物权法概述【授课类型】理论课【授课时间】2课时【教学目标】1、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2、理解物权法的性质3、掌握物权的概念及物权法律关系【教学重点及难点】教学重点:物权的概念教学难点:物权法律关系【教学内容】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教学方法及手段】这次授课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性的,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
在教学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讲述的方式对课本上的基本内容进行全方面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的资料,运用相关的案例和法学发展过程中的经典事例对有关问题进行讲述,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教学实施步骤】第一节物权概述引例:陆杏菊诉宝鼎公司采光权纠纷案原告陆杏菊居住在某市海曙区马园新村4号102室。
被告在原告住宅前建造了“世纪长春”住宅楼,于1999年12月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该楼对原告住宅的采光存在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屋前所建的住宅楼影响了原告的采光,特别是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2月终日不见阳光,严重侵害了原告家人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为此多次向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反映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物权的概念源于有限的物质资料与无限欲望的矛盾,创设物权这一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以定纷止争。
物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的支配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
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
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
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
(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由于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的对象必须确定、具体。
因此,从客体上考察,物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物。
成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确定、独立、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除担保物权客体可以是权利外,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客体都只能是特定物。
第二章 物权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四节 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所有权的概念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2.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四)企业出资人权利、法人财产权、社会团体财产权
第四节 所有权
四、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 其他物权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的不动产 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用 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节 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是指对于所Leabharlann 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2.使用
使用,是指对于所有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和运用。
3.收益
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4.处分
处分,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决定标的物命运的权能。
第四节 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即全民所有财产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担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 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 征: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没有占有则无法实现用 益目的。 3.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用益性是用益物权的 基本属性,也是用益物权区别于担保物权的基本标志。 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教案)—物权法概述
编号: 04 本次课标题物权法概述授课教师肖江艳授课班级15 级财务专业
授课时间
授课地点
能力(技能)目标知识目标
教 1 .能分析物权法三大原则; 1 .了解物、物权;
学
目
2 .能判断物与物权的种类。
2 .掌握物权法基本原则;标
教
学一、物、物权
基
本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内
容
教重点:物权法基本原则
学
难点:物权法基本原则
重
点
和
难
点
参
:
考参考资料(包括辅助教材、参考书、文献等)
资
料
步骤
步骤一
复习( 5分钟)
步骤二( 2分钟)
步骤三(5分钟)
步骤四( 75 分
钟)
总结
(3 分钟)
教学组织提问上次课重点
本章重难点及本次课主要内容介绍
1、物的概念及种类
2、物权概念、特征、种类
3、物权法基本原则
案例导入——吸引主注意
学生分析、教师总结、过渡到本次课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10 分钟) 1、物的概念、种类(讲述)
提问:哪些式法律上的物
(10 分钟) 2、物权特征、种类
案例分析
(45 分钟) 3、物权法基本原则(以案说法)(10)案例分析
本次课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