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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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指南2019.8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指南2019.8

附件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指南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2019年8月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性评估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到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技术指南。

组织编制部门: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主编单位:湖北省气象服务中心参编单位: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北京市气候中心沈阳区域气候中心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中心编写指导:宋丽莉龚志强主编:陈正洪副主编:胡昌琼编制成员:廖洁、何飞、许杨、熊守权、房小怡、贾蓓西、杜吴鹏、龚强、王业斌、鲁俊、陶寅、苏志、蒋品平目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2 编制依据 (1)3 术语和定义 (3)4 开发区气象灾害敏感因子 (4)5工作原则及工作程序 (5)5.1 工作原则 (5)5.1.1 资料真实可靠 (5)5.1.2 推算科学合理 (5)5.1.3 结论清晰可信 (5)5.2 工作程序 (5)6现场踏勘及资料收集 (6)6.1 现场踏勘 (6)6.2资料收集 (6)6.2.1 开发区规划及相关资料 (6)6.2.2气象资料 (6)7工作大纲编制 (7)7.1论证范围的确定 (7)7.2工作大纲的制定 (7)8关键气象因子推算及分析要求 (7)9报告内容及要求 (9)9.1 报告编制要求 (9)9.2项目概况及编制依据 (9)9.2.1项目概况 (9)9.2.2 编制依据 (9)9.3资料处理 (9)9.3.1参证气象站 (9)9.3.2现场气象观测和测试 (10)9.3.3资料处理 (10)9.4区域气候背景分析 (10)9.5 高影响天气分析 (10)9.6关键气象因子推算及分析 (10)9.6.1关键气象因子极值推算 (10)9.6.2区域气候资源分析 (11)9.6.3通风环境分析 (11)9.6.4区域气候分布精细化分析 (11)9.7论证结果的适用性说明及对策建议 (12)9.8结论 (12)10 报告评审及有效期 (13)附录A我国产业经济功能区分类及气象敏感因子 (14)附录B开发区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流程 (15)附录C园区及重点企业对高影响天气敏感度调查表 (16)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性评估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到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医养融合发展模式,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有效对接,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提升健康养老质量,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按照“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突出特色、资源共享”的原则,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社会各方面资源,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依托我区生态、气候、区位和长寿品牌特色优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和盘活医疗与养老资源,激发社会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促进健康老龄化。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争取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设一批兼具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河政发[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的通知(河政发〔2012〕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河池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2日河池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2〕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含龙卷风、雷雨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低温(冰冻)、灰霾等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依照本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把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协调领导机构,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3日桂环委字1987·006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改、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二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注意布局的合理性,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厂址选择时,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以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批制度。

一、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同时提出。

二、按《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或总投资额计算,符合区计委、建委桂建设字(86)32号文《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权限的通知》)所规定需报区建委(或由区经委)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征得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报区环境保护局认可,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不排或很少排放污染物又无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粮食(不含粮油加工)、文教、科研、卫生、旅游、农林(不含围垦、垦荒、森林采伐)、城建(不含独立的煤气工程)等;(二)在特殊环境保护地区(即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等不影响自然景观和不造成环境污染的非工业性项目,并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的;(三)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均较少而且毒性低的工业项目;(四)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经过技术改造后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数量以及毒性将比原来明显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海洋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海洋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海洋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桂政发[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海洋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9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海洋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西海洋产业发展规划海洋经济是开发利用海洋的各类产业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总和,海洋产业是指人类利用海洋资源和空间所进行的各类生产和服务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行业标准《海洋经济统计分类与代码》 (HY/T052-1999)的规定,海洋产业分为三次产业。

海洋第一产业:海洋渔业;海洋第二产业:海洋油气业、海滨砂矿业、海洋盐业、海洋化工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电力和海水利用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建筑业等;海洋第三产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科学研究、教育、社会服务业等。

海洋产业是我区有特色、有优势、有潜力的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划。

一、广西海洋产业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我区濒临的北部湾海域面积为12.83万平方公里,其中属于我区的海域面积大约为6.28万平方公里。

大陆海岸线长为1595公里,直线距离为185公里。

岸线长度在全国11个沿海省份中排第6位。

滩涂面积为1005平方公里,20米以内水深的浅海面积为6488平方公里。

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为651个,面积为84平方公里,岛屿岸线长为531公里。

我区面临的海域拥有丰富而独特的港口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滨海旅游资源、海洋油气资源及矿产资源、海岛资源、风能、潮汐能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有关材料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有关材料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有关材料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有关材料的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贵单位《关于请提供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工作落实情况的函》(桂发改经体函〔2018〕2663号)要求,我厅认真对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重点改革任务初步分工方案》,提出涉林工作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改革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森林资源管理情况(一)森林资源基本情况广西地域宽广,属于亚热带气候带,雨量充沛,热量丰富,有利于森林生长,境内广泛分布着多种类型的天然次生林和人工林,森林资源丰富,是中国南方重要林区之一。

根据我区林地变更调查和森林资源年度更新成果,全区林业用地面积为1605.24万公顷,占广西土地总面积的67.66%;森林面积1479.9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63.31%;活立木蓄积量7.75亿立方米。

根据国家2015年第九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全区森林年生长量8493.90万立方米,年消耗量5349.38万立方米,年蓄积净增量3144.52万立方米。

根据各地汇总上报数据,2017年全区木材产量达3050万立方米。

(二)林政资源管理情况一是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

及时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我区的2018年7200公顷林地使用定额进行分解,按照“有保有压”原则,优先保障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公共事业项目、民生项目、扶贫项目和重点开发区、重点园区项目对林地使用定额的需求,严格管控涉及自然保护地和红树林项目使用林地,合理调控城镇建设项目。

积极主动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争取使用国家备用定额和专项处理遗留问题定额2338公顷,较好地发挥了林地定额的调控作用。

广西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展与建议

广西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展与建议

广西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展与建议气候可行性论证是在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气象灾害频发的背景下,合理开发和保护气候资源、评估气候影响、应对气候变化并正在逐步规范起来的一项技术咨询工作。

广西因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和天气气候的特殊性、复杂性,属暴雨洪涝、大风、雷暴等气象灾害的多发区,气象灾害已经成为制约广西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重大工程对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具有高度的敏感性,灾害性气象因子是影响工程安全性设计、投资成本和运营效益的关键因子。

部分城市规划、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区域开发项目等在规划和建设之初因没有充分考虑气候影响,当面临不利的天气或气候考验时极易造成较大的损失。

因此,开展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对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受局地气候产生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为建设项目设计提供合理的气象参数,可以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生产安全运营,使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的具体行动和应对措施更为细致、更加到位。

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以节能优先、绿色低碳为导向,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统筹推进地震、气象、消防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提高防灾减灾监测预警、灾害防御和紧急救援水平。

新的发展形势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提出了更高和更迫切的要求。

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不仅是法律要求的具体落实,也是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更是广西构建和谐友好的生态文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开展广西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展与对策研究,对进一步促进广西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高效、快速地发展,为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提升防灾减灾能力、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1 广西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展概况广西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末,工作初期是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气象资料,如风玫瑰图、风向风速稳定度联合频率等基本参数。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百政办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日百色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行动方案2017年2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作为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

2017年4月底,百色市完成《百色市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方案》专家意见修改稿,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适应气候变化工作部署,确保完成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行动方案,方案适用范围以百色市中心城区为主,进一步扩展到石漠化等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期限为2017—2020年。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理念,以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为目标,以维护城市安全和打造宜居环境为核心,主动顺应气候规律,积极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将适应气候变化要求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统筹推进气候敏感脆弱领域适应气候变化专项行动,增强城市韧性,提升城市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全社会适应意识,将百色中心城区建设成为绿色低碳、安全宜居的美丽新城。

(二)基本原则。

1. 夯实基础,突出重点。

统筹考虑极端气候事件风险和气候变化对城市的持续性影响,在全面评估气候变化影响和损害的基础上,重点针对百色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生态建设、大气防治、水安全整治等制定适应任务,并着力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增强生态脆弱地区防御自然灾害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07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一次修正2021年3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需要调整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航运等各项用水先后顺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水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同一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分别向具有取水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9•【字号】桂政发[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9〕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方案》(以下简称《广西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气候变化问题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已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成为当今人类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我区人口多、大石山区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生态环境脆弱,易受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

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广西方案》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国际与国内、当前与长远,把应对气候变化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与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结合起来,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努力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我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促进我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新的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前言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全球性问题。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结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为落实《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把应对气候变化与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的组织和指导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了编制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各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1.引言2.背景广西自治区地处南亚热带和北亚热带过渡地带,气候温暖湿润,土地资源丰富。

但同时,广西也面临着人口增长、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化过程中对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使用,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

因此,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土地资源的利用,保护好自然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总体目标广西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实现土地利用的优化配置,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合理规划土地资源,实现土地利用的高效利用。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监测能力,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4.主要内容广西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包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任务: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目标和任务,以及实施的重点和优先领域。

-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评价:对广西自治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价,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布局:确定广西自治区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包括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城市建设用地、生态用地等各种用地类型的规划。

-土地利用政策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政策和措施,包括土地征收、集约利用、生态保护等政策和措施,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土地利用监测和管理:加强土地利用监测和管理,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系统,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并加强土地管理力量的建设。

5.实施建议为了有效实施广西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加强沟通与合作:各级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应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土地利用法律法规,明确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权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63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全文】【法宝引证码】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根保引导和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七条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参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

第三章工程运行和管理由并申请和推供责任。

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广西河池市猕猴桃种植气候区划

广西河池市猕猴桃种植气候区划

广西河池市猕猴桃种植气候区划发布时间:2022-10-25T03:20:14.612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10期作者:雷新玉①,覃安春②,刘芳②[导读] 统计河池市1960—2020年相关气候资料,利用年降雨量、年平均气温、1月平均气温、≥10℃有效积温、≥35℃高温日数、年日照时数,结合经度、纬度、海拔高度等地理影响因子,采用GIS技术及模糊综合评判方法,将河池市猕猴桃种植区划为最适宜区、适宜区、次适宜区、不适宜区,并对各区域的生态气候条件进行评述。

(①罗城县气象局广西罗城 546499 ②河池市气象局广西河池 547000 )摘要: 统计河池市1960—2020年相关气候资料,利用年降雨量、年平均气温、1月平均气温、≥10℃有效积温、≥35℃高温日数、年日照时数,结合经度、纬度、海拔高度等地理影响因子,采用GIS技术及模糊综合评判方法,将河池市猕猴桃种植区划为最适宜区、适宜区、次适宜区、不适宜区,并对各区域的生态气候条件进行评述。

结果表明:最适宜区主要分布在河池中东部以及西南部部分区域;适宜区主要分布在西北地区;次适宜区在西北和东部的分散区域;不适宜区为:东北部边缘地带和西北部的高寒山区地带。

通过合理区划,为河池猕猴种植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猕猴桃种植;气候区划;河池市0引言随着国家山村振兴政策和河池市特色农业生产布局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落实与实施。

如何充分利用当地气候资源助力山村振兴,进一步推动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是当前一项迫切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相关调查研究得知:猕猴桃喜温暖,长势较强,适应性广范,在年平均气温10℃至20℃地方均可生长[1]。

尤以温和湿润,冬无严寒,夏无酷热,无霜期在200天以上的地区长势最好。

其整个生长期每日约需日照7到8小时,如光照不足,藤蔓萎蔫枯死。

但强光曝晒,会导致叶片焦枯,果实灼伤。

所以,红心猕猴桃宜种植在有光照、较阴凉的山地[2]。

农业气候资源及利用策略

农业气候资源及利用策略

农业气候资源及利用策略1广西南宁市农业气候资源分析南宁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是广西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教育、金融和信息中心,是大西南出海通道的重要枢纽城市,也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永久举办地。

南宁市地处北回归线以南,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农业气候资源丰富,四季常青,有“中国绿城”的美誉,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

1.1光能资源1.1.1太阳总辐射。

南宁年总辐射量在3982~5815MJ/m2,历年平均值为4529MJ/m2。

1.1.1.1季总辐射量的年变化。

季总辐射量占全年总辐射量的比例为:夏季(6~8月)总辐射量为1521.94MJ/m2,占全年总辐射量的34%;其次为秋季(9~11月),总辐射量为1246.76MJ/m2,`占全年总辐射量的28%;再次为春季(3~5月),总辐射量为1057.00MJ/m2,占全年总辐射量的23%;最少的是冬季(12~2月),总辐射量为702.97MJ/m2,占全年总辐射量的16%。

1.1.1.2月总辐射量的年变化。

月总辐射量从2月以后开始逐月递增,至7月达到最高值,此后逐月递减,至2月达最低值(表1)。

因此,月总辐射的年变化曲线呈单峰型。

月总辐射的年振幅为323.56MJ/m2。

总的来看,南宁市太阳辐射较强,太阳总辐射年变化与热量、水分年变化基本同步,配合较好,有利农作物高产稳产。

1.1.2光合有效辐射。

光合有效辐射是指太阳总辐射中0.38~0.71μm波段的可见光能被光合作用吸收利用,一般占总辐射量的50%±3%,计算时取49%。

南宁市各月光合有效辐射的变化特点(表1)与总辐射一致,光合有效辐射的年变化曲线也呈单峰型。

光合有效辐射的年振幅为158.54MJ/m2。

1.1.3日照时数。

1.1.3.1各地年日照时数及其地域分布。

各地年日照时数介于1479.2~1704.8h,趋势是由北向南逐渐增多(表2)。

总体来看,南宁日照时数与广西其他地方相比比较充足,有利喜光作物生长和提高作物产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4年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8年8 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设施,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航、飞行管制、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在确保防灾减灾公益性服务的前提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可以根据用户要求,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有偿专项服务。

第五条鼓励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研究成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作业水平和服务效益。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基地和作业点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组织建设专用燃爆器材库、作业装备专用库房、值班室、休息室和作业发射平台,配备通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天气监测预警系统、通讯系统、信息处理和作业效果评估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桂建科〔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科〔2017〕4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快推进我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切实提升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广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我厅制定了《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0月31日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高城镇可再生能源替代民用建筑传统能源消耗比重,切实提升建筑节能标准,稳步推进能源消费革命,有效治理大气污染,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保质保量完成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坚持全面推进。

从城镇拓展到农村,从单体建筑扩展到城市街区(社区)等区域单元,从规划、设计、施工扩展到运行管理,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理念延伸至建筑全领域、全过程及全产业链。

坚持统筹协调。

与国家、自治区能源生产与消费革命、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应对气候变化、大气污染防治等战略目标相协调、相衔接,统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要求,把握机遇,主动作为,凝聚政策合力,提高发展效率。

坚持突出重点。

针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薄弱环节和滞后领域,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推进,务求在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浅层地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领域实现突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气候资源权利归属与探测开发的法律规制

气候资源权利归属与探测开发的法律规制

“ 气 候资 源为 国家 所有 ” 。 在 引发 公众 广 泛质 疑之 后, 黑龙 江省气 象 局 的官员 引用 《 宪法 》 第 9条论 证其 立 法 合 理性 。 根据《 宪法 》 第 9条 , “ 矿藏 、 水 流、 森林 、 山岭 、 草原 、 荒地 、 滩 涂 等 自然 资 源 , 都 属于 国家所 有 ” 。 根据该《 条 例》 的定 义 , 气候资源 , 是 指 能 为 人类 活动 所 利用 的风 力 风能 、 太 阳能 、 降 水 和 大
论 的一 个 问题 。 从 我 国现有 的立 法来 看 , 《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 《 野 生 动 物保 护 法 》 等将 无 线 电频 谱 资 源 和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等规 定 为 国家 所 有 。 根据 1 9 7 3年 《 国际 电信公 约 》 (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T e l e 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 C o n v e n t i o n ) 第 3 3 条规定 , “ 各 成 员 国在 使用 无 线 电频 率 时 , 必须 牢记 无线 电频 率和 静止 卫 星轨 道
息迅 速 引发舆 论广 泛质 疑乃 至调侃 。 该《 条例 》 规定 , “ 本 条例 所称 的气 候 资源 , 是 指 能 为人 类 活 动所 利 用 的风 力 风 能 、 太 阳能 、 降 水 和大气 成分 等构 成气 候环境 的 自然 资源 ” 。 ① 按 照《 条 例》 规定 , 企 业探 测 开发 风能及 太 阳能 资 源 必 须经过 气象 部 门批准 . 而且探 测 出来 的资 源 属 国家所有 。 那么 , 该《 条例》 规定“ 气 候资 源 国家 所
法 治研 究
气候资源权利归属与探测开发的法律 规制 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广西环境保护问题及对策

广西环境保护问题及对策
广西政府在环保政策实施过程中,加强了对政策 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不断完善和调整政策, 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环保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 和修订了多部环保法规,为环境保护 提供了法律保障。
广西环保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 规范了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减少了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这些法规涉及大气、水、土壤、噪声 、固体废物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和生态 保护,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 责任。
城市交通、建筑工地等产生的噪音 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品质。
农业污染
1 2
农和化肥使用不当
部分农民过量使用农药和化肥,导致土壤和水体 受到污染。
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不当
部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环境 造成污染。
3
农业废弃物处理不当
部分农业废弃物如农作物秸秆等未得到有效利用 和处理,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河流与湖泊水质
部分河流和湖泊存在富营 养化问题,总磷、氨氮、 COD等污染物超标。
近海水域水质
近海水域水质总体良好, 但部分海湾和河口地区存 在石油类、重金属等污染 物超标现象。
土壤污染情况
农用地土壤污染
广西部分地区农用地土壤存在重金属超标现象,主要涉及镉、铅 等元素。
工矿企业周边土壤污染
部分工矿企业周边土壤存在油类、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现象。
03
广西环境保护对策
工业污染治理
工业污染治理是广西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之一。广西的工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 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广西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包括加强工业污染源的监管、推广环保技术和设备、鼓励企业进行环保改造等。
广西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工业污染治理的政策和法规,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 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为工业污染治理提供了法 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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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6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及管理的海域从事气候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气候可行性论证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生存和活动所利用的光能、热量、风能、云水
和其他大气成分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组织开展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布气候预测和气候公报。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建立联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鼓励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合作与交流,提高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技水平。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光能、热量、风能、云水和其他大气成分等气候资源调查,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专项气候资源调查,应当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所获得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分析有利和不利的气候影响条件,对气候资源和气象灾害进行评价,确定气候区划指标,并根据气候区划指标划分区域,编写气候区划报告,绘制气候区划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候资源调查、气候区划成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以及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现状;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及规划总体目标;
(三)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的特点及其分析评价;
(四)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重点和方向;(五)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系统建设;(六)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七)气候资源保护项目建设规划;
(八)气候资源科学研究技术发展规划;
(九)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宣传、教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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