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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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科研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确保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合理利用。

2. 资金申请和审批2.1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资金申请,其中包括所需资金数量、用途、科研计划等内容。

2.2 资金申请应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并在审批通过后向财务部门申请拨款。

3. 资金使用和管理3.1 资金使用应符合科研项目的目标和计划,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3.2 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时间和方式。

3.3 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伦理规范,不得用于违法活动或个人私用。

3.4 负责人应做好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记录、汇总和报销等工作。

4. 资金监督和检查4.1 科研管理部门有权对科研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2 负责人应配合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和支持材料。

5. 资金结算和分析5.1 负责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资金结算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支出明细、结余等内容。

5.2 科研管理部门应对资金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和分析,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利益最大化。

6. 处罚和违规处理6.1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责任。

6.2 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并保护合法权益。

7. 附则7.1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执行,并不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7.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科研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和决定。

以上为《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操作事项将在相关规定和指南中详细说明和补充。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东北林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财政部和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大举措。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为加强和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目标要求,结合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学校将紧紧围绕办学特色与优势学科,重点支持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体现前瞻性布局的创新研究和实践工作;尤其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优秀青年教师及在校研究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和具有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竞争前景的储备性和培育性项目。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单独设账,集中核算,实行追踪问效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遴选、经费使用与管理、项目运行考核等工作由东北林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全权负责.下设专门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分类:A类、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B类、青年教师自主创新基金项目;C类、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基金项目;D类、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基金项目;E类、创新团队与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第六条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主要资助35周岁(以下一年度1月1日为限,以下同)以下在读博士研究生,重点倾斜学校教师在职在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1 专项资金概述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或组织为特定目的设立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教育、文化、社会事务、环境、健康等领域的专项资金。

1.2 专项资金管理1.2.1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和实施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目的。

1.2.2 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并经过法律审批程序。

1.2.3 专项资金发放前应当进行预算控制和审计,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1.2.4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流程和制度,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1.2.5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3 专项资金的使用1.3.1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管理规定,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1.3.2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财务制度,进行预算控制和统计核算。

1.3.3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经过审批和签字确认,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3.4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机构报送,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二、项目管理办法2.1 项目管理概述项目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目的或完成特定的任务,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措施进行组织协调、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项目管理是一种系统的、有目标的、组织协调的管理活动,旨在完整地实现项目的目标,包括项目的规划、实施、监控和收尾等。

2.2 项目管理具体实施2.2.1 项目管理应当遵循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重视项目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和风险管控。

2.2.2 项目管理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分解任务清单,明确项目成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2.2.3 项目管理应当建立项目进度、成本、质量等各项指标的把控和监控系统,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2.2.4 项目管理应当注重沟通和团队协作,建立项目组成员之间的良好互动机制,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专项资金的定义和分类专项资金是指具有专门用途和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财政专项资金、科研专项资金、项目专项资金等。

2、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审批程序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指定的项目和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人员工资、房租、科研费用等。

4、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单位应设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

5、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应贯穿于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全过程。

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项目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和单位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1、项目的定义与分类项目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开展的具有一系列相互关联活动的总称。

项目可分为科研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社会公益项目等。

2、项目的组织与实施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实施方案,进行任务分解,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3、项目的进度与质量控制项目的进度与质量控制应贯穿于项目全过程。

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项目计划和目标,对进度进行实时监控,对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4、项目的风险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预测和评估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降低风险对项目的影响。

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

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7〕72号)各区财政局、科委、教育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科技创新支撑、科技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第三条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是:(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

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建立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择优确定和资助项目承担者。

(二)遵循规律,合理配置。

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聚焦国家战略,围绕天津科技发展规划,科学配置创新要素,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配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和相关领域发展,提高我国科技水平和产业竞争力而划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科技创新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经费、设备购置费、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研究成果报告、预算书、前期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设置专门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材料经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管与评估第二十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虚报冒领、挪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国家有权要求返还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软财(2006)第8号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政府项目验收准则,特制订本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管理1)专项资金的概念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主要包括: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2)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①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②对各种专项资金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③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④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⑤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3)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①财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跟踪、资金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②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部门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③项目承担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④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个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报、运营管理等。

4)专项资金管理流程:①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技术部门、财务部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

南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南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篇1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医学科技发展是南京市的重要战略领域,为了促进医学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南京市特别设立了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办法,包括项目的申请、评审、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二、项目申请1. 申请资格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南京市内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校等科研单位;-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医学科技研究与开发能力。

2.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等;- 项目预算,包括经费的详细用途和金额;- 申请人的机构介绍、研究团队介绍等相关资料;-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 申请流程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

三、项目评审1. 评审标准项目评审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 科学性与创新性:项目研究内容是否具备科学性和创新性;- 可行性与可持续性: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可行,并能够持续发展;- 预期成果与社会效益:项目的预期成果是否具备一定的社会效益。

2. 评审程序项目评审程序如下:- 初步评审:由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 复审评审:对初步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深入评审,评估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社会效益;- 终审评审:由专家委员会对复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终审,并确定资助项目。

四、资金使用1. 资金管理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将由管理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2. 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 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支持;- 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 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的资金支持;-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资金支持。

3. 资金使用要求资金使用需符合以下要求:- 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进行资金使用,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资金使用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资金使用需按照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XXX公司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XXX公司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专项经费)的管理,加速公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专项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科研专项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章科研专项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科研专项经费的来源:1、国家、股份公司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2、由公司成本列支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3、由其它方面筹措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科研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第五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本公司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得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六条对于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当期归集后计入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即资本化。

第七条企业研发费用(也称“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为支持科研项目的实施而安排的专项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科学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设立专门的科研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专项经费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按照预算合理使用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提供财务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经费预算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申报时,根据研究任务和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

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九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经费。

第四章经费支出第十一条专项经费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遵循国家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设备购置应当按照国家和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应当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并符合项目研究的实际需求。

第十四条差旅费、会议费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和范围。

第十五条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应当符合国家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xx〕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申请条件) 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且已获得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单位,可向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四条(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东北林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东北林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东北林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财政部和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文件精神,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的重大举措。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目标要求,结合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学校将紧紧围绕办学特色与优势学科,主要支持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体现前瞻性布局的创新研究和实践工作;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支持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支持有针对性的国家或地方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储备性和预研性研究。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3年。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单独设账,集中核算,实行追踪问效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遴选、经费使用与管理、项目运行考核等工作由东北林业大学科学技术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全权负责。

下设专门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分类:A类:研究生创新项目计划;B类:青年教师创新项目计划;C类:预研及培育项目计划;D类:学校自主科研项目计划。

各计划的设置及经费分配由科技委根据学校每年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可用额度及项目运行情况作动态调整。

2023年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务费,专项,管理方法,科研,资金]相关内容在日常工作中常常需要参考借鉴,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高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方法,仅供参考其相关内容与写作格式,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高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方法东南高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看法》精神,为规范"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组织实施,保证经费合理有效使用,推动科技创新与人才培育,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老师、在读讨论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究、自主创新活动和学校参加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围绕项目孵化和人才培育,鼓舞学科交叉,逐步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创新人才培育的管理体制和创新文化,提升学校的自主创新力量。

第三条本管理方法也适用于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配套的学校自筹资金。

其次章组织与规划第四条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年度经费支配;成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学术指导。

第五条成立由科学技术处、讨论生院、人事处、教务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共同组成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科学技术处牵头,挂靠科学技术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暂设重大科学讨论引导基金、科学讨论基金和创新人才培育基金三大类,每类基金下再设置若干子类,详细方案见另行颁布的"实施细则'。

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二年。

第七条重大科学讨论引导基金重大科学讨论引导基金依据学校事业进展需要,在体现学校进展理念的基础上,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进展和国家支配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为事关国计民生的经济社会进展供应原创性的技术成果或重大创造为目标的自主性讨论课题,主要用于国家重大专项、973、863、支撑方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点重大项目以及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的前期培育。

吉林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吉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和内资控股科技型企业围绕我省主导产业与优势领域,以科技创新为重点开展的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科技项目.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1、集中资金,重点支持.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支持能承接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科技型企业,避免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除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安排单个项目经费预算在40万元以下的项目.2、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重大科技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分配资金,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3、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要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制度.4、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对重大科技项目的投入,应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有(筹)资金为主,省财政根据重大科技项目的特点适当给予支持.第四条省科技厅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数据库,将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条件、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等数据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完善项目公开公示制度.第二章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含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其中:用于出国的费用,要严格执行《吉林省省直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吉财行[2009]896号)的相关规定,实行省财政和省外办出国(境)任务审批联动机制.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每人每天500——800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300——500元.会期超过两天的,从第三天开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每人每天300——400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200——300元.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每人每次60——100元,其他技术人员每人每次40——80元.11、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有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核定管理费的标准为:项目专项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按7%核定;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5%核定;超过100万元的按3%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第六条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七条专项资金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预算按以下要求编制:1、预算编制应根据项目的合理需要,坚持项目目标相关性、政策支持相符性和经费投入合理性的原则.2、专项资金预算分为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来源预算时,应同时编报单位自筹资金来源预算.单位自筹资金主要是自有货币资金、银行贷款及其它货币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房屋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自筹资金来源.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及相关财务资料.3、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时,应同时编报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应按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同一支出科目原则上不得同时列支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4、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应当根据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分别编制专项资金预算.5、专项资金预算应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并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示一周,确无异议方可报送.6、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同时提供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组织实施的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方案.第九条项目预算报送程序.中、省直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向省科技厅报送专项资金预算(10份,下同);市(州)级项目申报单位,需经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盖章后报送省科技厅.第十条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对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预算,由省科技厅进行初审并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数,送省财政厅审核确定专项资金补助数额.第四章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与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中、省直项目承担单位,其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项目研发周期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州)、县(市)级项目承担单位,其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同级财政部门,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研发周期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省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的指标文件抄送省科技厅和相关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市(州)、县(市)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的指标文抄送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并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如设备购置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时,应当按照原程序审批.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资金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专项资金从下达之日起至当年底不满3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送省财政厅备案.第十六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专项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收回.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省科技管理部门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财务检查和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拨款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2、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3、截留、挤占、挪用或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4、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5、未按规定执行和擅自调整项目预算;6、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7、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资金有结余,结余经费由省财政厅收回.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应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第二十一条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项目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省科技厅.第二十二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和信用管理机制.承诺机制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编报项目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关责任;信用管理机制是指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进行评价和记录.第二十三条对于项目预算执行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承担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予以停拨专项资金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剂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省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的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战略部署,加快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设立了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一)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二)会同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计划的编制和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专项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 1 -(二)编制甘肃省重大科技专项年度计划;(三)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围绕《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产品开发为目的、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备较强的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能够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医药、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和涉及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的特点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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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软财(2006)第8号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政府项目验收准则,特制订本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主要包括: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2)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①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②对各种专项资金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③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④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⑤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3)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①财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跟踪、资金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②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部门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③项目承担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④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个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报、运营管理等。

4)专项资金管理流程:
①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技术部门、财务部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②申请及报批:由项目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
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财务及项目执行部门。

③划拨及审批:获得相关批复文件后,由财务部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账户,并及时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

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④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

财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及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

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及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⑤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

同事公司财务部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公司各个监督部门报告。

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⑥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建设(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
项目管理部会同项目承担部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题)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

按时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城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及利益。

二.财务验收资料管理
1)预算执行
根据政府项目财务验收准则,对于设备采购、材料费采购、外协开发费、测试费、认证费等预算科目,确保每一笔专项资金支出的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和记账凭证等三证(原件、复印件)齐全;对于特殊支出如场地使用费、场地维护费、固定电话费、水电费等预算科目,原则上按照项目人员数量与部门(公司)人员数量的比例分摊,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计算依据。

所有预算执行数据均按预算科目整理成册,以备检查、验收和存档。

2)产业化指标
根据政府项目财务验收准则,对于产业化项目,确保相关产品、技术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记账凭证等三证(原件、复印件)齐全,并装订成册以备检查、验收和存档。

三.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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