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设备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益、确保设备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设备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
三、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格、报价明细、投标保证金等。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4. 开标开标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提前公告,并应当邀请相关部门和代表到场。
开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记录开标过程。
5. 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要求、报价、资质等方面的评估。
评标结果应当公示,并有异议处理机制。
6. 中标结果确定与公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将中标结果向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如无异议,经过公示后即可签订合同。
四、权利义务1. 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并确保公正、公平、透明的招标过程。
2. 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投标人有权按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招标活动,并有权了解评标结果。
投标人应当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文件的准确、真实性。
3. 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标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性,并及时处理异议。
五、违约责任1. 招标人的违约责任如招标人未按时公布招标公告、未按时开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招标秩序,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投标人的违约责任如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通信设备招标管理办法
通信设备招标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通信的普及,通信设备的需求越来越大。
为了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提高通信设备采购效率,制定通信设备招标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招标范围通信设备招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通信设备的采购,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基站设备、通信网络设备以及通信终端设备的招标工作。
三、招标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招标工作必须公开、透明。
应当及时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条件和要求,确保所有潜在投标者都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2. 公平竞争原则:招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必须独立、公正,评标过程中不得有任何非法、不公平的行为。
评标结果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评标标准进行,并确保形成公正、合理的结果。
3. 诚信原则:招标参与者应当按照招标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虚假竞标或进行其他不正当的行为。
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招标工作。
四、招标程序1. 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包拟定招标方案,并依法公开招标公告,吸引潜在投标者参与。
同时,还应当制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标准。
2. 投标阶段:投标者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中必须包含符合招标要求的技术方案、商务方案以及相关资质文件等。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 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一定的评分和权重进行评分,并形成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保持独立、公正,确保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
在公示期满后,如未出现异议或投诉,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并进行后续的设备采购工作。
五、执法和监督1. 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招标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招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 监督部门应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处理各类招标纠纷,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各开发项目顺利进行,有效控制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公司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招标工作,提高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招标工作的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有项目在执行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招标工作。
第四条公司成立招标小组。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工程管理的副总经理担任。
组员由公司财务总监、项目主管、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等组成。
第五条如招标小组成员不能参加招标工作的,由组长或总经理另行委派其他人员参加。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项目发包由项目部按照本办法自行组织招标,公司项目主管代表公司招标小组参加。
第七条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项目发包由公司招标小组按照本办法组织招标。
第八条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材料设备采购、物业中介、宣传推广、模型制作、服务咨询等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项目部按照本办法自行招标。
定标后将有关材料送公司项目主管。
第九条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材料设备采购、物业中介、宣传推广、模型制作、服务咨询等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公司招标小组按照本办法组织招标。
第十条由项目部组织、公司项目主管参加的招标,其责任由项目部承担;由公司招标小组组织的招标,其责任由招标小组承担。
第十一条招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或委托制定发包、采购计划;二、收集承包商信息、确定备选承包方;三、拟订、审批招标文件;四、备选承包商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公司项目部各自按照年、季、月度分别编报发包、采购计划,送至公司项目主管汇总后,上报公司招标小组。
第十三条年度发包、采购计划应当于上年12月1日之前报送至公司项目主管,公司招标小组在30天之内提出审核意见。
一、季度发包、采购计划应于3、6、9、12月的15日之前报送至公司项目主管,公司招标小组在15日之内提出审核意见。
《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华能集团公司:为推动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更好地利用竞争机制来确保设备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经济效益,推动技术进步,根据电建〔1995〕563号文关于《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精神,部制定了《〈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现印发给你们。
为加强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电力部决定成立发电设备招投标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部长任组长,以计划司为主,国际司、经调司、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和成套设备局等司局组成。
协调小组各专业组及日常办公机构,另行发文。
今后各单位电力工程设备的招投标工作,要按《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部。
对于水电工程发电设备招投标的实施细则另行颁布。
《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一、本招标实施细则依据电力工业部电建〔1995〕563号文《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并参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和法律编制。
本细则适用于电力工程项目的设备招投标,其中利用世行、亚行贷款、日本海外协力基金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按其相应的采购导则和程序办理,其它利用外资的项目的国内采购部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对于国内质量不过关或供不应求需进口的设备的招标采购,也按本细则执行。
二、定义和解释:1.招标单位:在招标期间负责组织招标事宜的单位。
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人资格;(2)有组织大中型电力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3)对国家和地区大中型电力基建、技改项目的成套设备,招标单位应当具有电力部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相应的资质;(4)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5)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6)建设工程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符合上述条件,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设备招标管理办法
设备招(议)标管理办法1.目的及适用范围1.1为确保煤矿购置设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有效降低煤矿投资成本,规范、明确设备招标的管理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参照设备招标程序和招标文件范本编制,适用于煤矿工程的主要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招标。
1.3单宗设备价格在50万元以上,涉及厂矿安全及生产的关键设备价格可以不足50万元采用招标办法采购,但至少选择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投标。
1.4大型材料及可集中采购的小型材料和配件在价格无大幅度波动的情况下,视情况每半年度招标一次,确定半年度采购价格,具体采购过程中,根据同期原材料价格的涨跌情况,现时在做相应调整。
1.5本企业招标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2.职责2.1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总经理副主任:财务总监、机电副总经理、供应副总经理招标管理委员会在招标活动时,负责批准投标人资格审查小组、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并负责对入围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审批。
2.2供应部负责设备招标的组织、实施和商务评标;并对设备招标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2.3相应的专业管理部配合设备招标资料的落实,提供技术标书、推荐并参与评审拟邀请的投标单位、参加技术评标。
2.4其他部门参与推荐投标单位,按照公司要求参与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预审,按公司要求,派员参与评标活动。
2.5设计单位配合设备招标资料的落实,并参加技术评标。
3.工作程序3.1招标程序3.1.1招标分三个阶段:招标前准备阶段、招标实施阶段、签订合同阶段。
3.1.2招标前准备阶段当主要设备具备招标条件后,由供应部向公司领导提出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提出具体设备招标计划。
3.1.3招标实施阶段3.1.3.1组织机构投标人资格审查小组投标人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在发标前,对所有的推荐单位的业绩、资质、资信等各方案进行审查,最终向招标管理委员会推荐合格的入围单位名单。
投标人资格审查小组由招标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在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及方式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评审专家第六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采购质量和产品质量,保证医院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第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13 号令)等法律法规,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及以往设备及物资采购的相关程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的采购。
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院务委员会是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纪委(监察)办、审计办、财务部等部门是采购活动的监督协管机构;资产装备办和后勤办是采购活动执行机构,负责具体采购程序的实施;招标代理机构是受医院委托,全程代理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应当进行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必须委托具备国际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限制投标人自由参加设备及物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采购设备及物资的品牌、服务,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医疗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医疗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设备的不断更新,医疗机构需要定期进行医疗设备的采购和更新。
医疗设备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医疗设备采购的程序、原则和流程,确保医疗机构在选择供应商和采购设备时具有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并提高设备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采购医疗设备的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医疗研究机构等。
3. 术语定义医疗设备:指用于医疗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用途的仪器、设备、器械和器具等。
采购人:指拟购买医疗设备的医疗机构。
供应商:指参与医疗设备招标投标的单位或个人。
招标:指采购人向潜在供应商公开征求报价、提交投标文件的过程。
投标: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报价、技术标书等文件。
中标:指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选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
4. 招标投标程序4.1 编制招标文件4.1.1 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
采购人的基本信息和采购需求的描述;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要求;技术规范和设备性能要求;报价方式和标书密封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
4.2 公开招标4.2.1 采购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设定投标截止时间。
采购人的基本信息;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4.3 招标文件获取4.3.1 潜在供应商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获取招标文件。
4.3.2 招标文件获取流程应具备公开、公平的原则,潜在供应商应按时获取招标文件。
4.4 投标文件递交4.4.1 潜在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采购人。
4.4.2 递交投标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密封和保密。
5. 招标投标原则5.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购人应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和人为因素,确保每个供应商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投标。
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设备采购招投标活动,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效率性和经济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设备采购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等。
第三条定义在本办法中,以下术语的含义为: 1. 设备采购:指单位购买各类设备的活动。
2. 招标:指单位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设备采购活动,以确定中标供应商。
3. 中标供应商:指在设备采购活动中,通过评审后被确定为最终供应商的供应商。
4. 评审委员会:指由招标单位组织的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的委员会。
5. 招标文件:指招标单位向供应商发出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审标准等。
6. 投标人:指对招标公告感兴趣并符合招标条件的供应商。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四条招标公告的发布1.招标单位应通过媒体、网络等公开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并规定公告发布周期。
2.招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招标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设备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规格、数量、技术要求等;–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评审标准和方法;–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和资料提交要求;–其他与设备采购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编制1.招标文件应根据设备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合理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审查表;–投标人的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供应商的合同样本;–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他与设备采购相关的文件。
2.招标文件应具备简洁明了、格式规范、信息全面准确等特点。
第三章投标及评审第六条投标的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给招标单位。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1.评审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组织,包括招标单位的相关人员以及对设备采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2.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过程公正、透明。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保护建设⼯程设备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提⾼经济效益,维护招标或投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标、投标⼯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建设⼯程设备招标应当坚持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投标应当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服务及社会信誉参与竞争。
第三条招标投标是法⼈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地⽅都不得保护落后,也不允许搞假招标。
第⼆章招标第四条设备招标采⽤的⽅式:(⼀)公开招标,即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发表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供应或制造能⼒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
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五条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法⼈资格;(⼆)有组织建设⼯程设备供应⼯作的经验;(三)对国家和地区⼤中型基建、技改项⽬的成套设备招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计委、内贸部、机械部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的相应的甲、⼄级资质;(四)具有编制招标⽂件和标底的能⼒;(五)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
(六)建设⼯程项⽬单位⾃⾏组织招标的,应符合上述条件,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招标。
第六条建设⼯程设备招标程序:(⼀)建设⼯程向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续;(⼆)招标单位编制招标⽂件;(三)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意向书;(四)对投标单位进⾏资格审查;(五)发放招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技术交底,解签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件疑问;(六)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程序;(七)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确定标底;(九)开标,⼀般采⽤公开⽅式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设备需⽅和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第七条招标需要有招标⽂件。
招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当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物资、设备(含车辆)的采购管理,维护国家和企业及物资 (设备)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净化采购渠道,规范采购行为,保证物资(设备)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建造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局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纪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项目部 (分公司)的大型设备(含车辆)、批量物资的采购管理。
第三条在全公司范围内所需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主要物资及大批量物资(10 万元以上)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业主供料除外)。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采购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质优、价廉的原则,面向市场公开 (邀请)招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物资 (设备) 采购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七条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司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支持和配合物资部门做好物资(设备)的招标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八条公司成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项目部(分公司)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施技安质、经营开辟、财务、纪检及项目部(分公司)等职能部门领导组成。
具体负责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职责:(一)审定、批准采购计划及招标项目;(二)审定采购招标方式及评标办法;(三)确定评标小组及评标人员;(四)确定中标单位。
设备采购投标管理办法
设备采购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2. 投标管理流程2.1 投标准备阶段在设备采购投标准备阶段,采购部门需要进行如下准备工作:•定义采购需求:明确所需设备的技术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采购需求,编写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说明等。
•发布招标公告:在公司官方网站、行业专业网站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方参与竞标。
2.2 投标接收阶段•接收投标文件:设立投标截止日期后,采购部门负责接收投标方提交的投标文件。
•随机编号:对接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随机编号,确保投标方的匿名性。
•登记投标文件:将随机编号后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建立投标档案。
2.3 投标评审阶段•投标文件初审:采购部门对接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技术评审: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初审通过的投标方进行技术评审,评估其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商务评审:由商务人员对技术评审通过的投标方进行商务评审,评估其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商务条件。
•综合评审:采购部门根据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结果,综合评定每个投标方的综合排名。
2.4 中标确定阶段•中标公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中标方的名称,中标金额等相关信息。
•中标通知: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明确采购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事宜。
•签订合同:与中标方进行合同谈判,签订采购合同。
3. 投标管理要求•公平公正:采购过程中,各环节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个投标方在投标评审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保密性:对投标文件及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透明度:投标管理过程应透明,所有投标方能清楚地了解投标评审的流程、标准等。
•专业评审:投标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客观、全面地评估投标方的技术能力和商务条件。
•规范操作:采购部门及评审人员应按照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流程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4. 监督与改进•定期检查与考核:对设备采购投标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大宗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大宗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招投标管理,构建项目公司集中采购招标平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采购成本,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宗物资、设备指:钢材、水泥、外加剂、沥青、支座、伸缩缝、土工材料、桥梁及隧道用防水材料、防水板、设备或设施(项目工程主体用)等。
第三条大宗物资设备集中招标采购标准:1、项目工程主体用钢材、水泥、沥青、粉煤灰、矿粉、土工布、土工膜、外加剂、灌浆料、纤维、燃油(柴油)、波纹管、锚具、锚杆、防水材料(含防水板、止水带)、通信用硅芯管、支座、伸缩缝、声测管、电线电缆、配电机柜等;2、其它品种物资采购金额在80万元以上的;3、项目工程主体用、单台或单批次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或设施。
4、不足上述标准的物资采购,由各单位进行招标采购,但业主及管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详见附件1第四条招标活动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集体决策,明确职责,固化流程,分级管理的原则。
招标活动由项目公司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物资、设备采购,必须报经批准后再予以实施。
任何单位不得将应招标的材料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与简便高效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健全约束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限制,任何符合投标条件的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项目公司成立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标工作组。
(一)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是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1、领导全项目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2、对大宗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及细则进行审核、批准;3、确定中标人;4、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做出处理。
医疗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医疗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1. 引言
医疗设备招投标是指医疗机构为满足自身发展需求,对所需的医疗设备进行采购选标的过程。
招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医疗设备招投标过程,保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医疗设备的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在进行医疗设备招投标活动时的管理程序。
3. 定义
4. 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
5. 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6. 招投标过程管理
7. 违约和争议解决
对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约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对于招标过程中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8. 监督和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都可以对医疗设备招投标活动进
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提出举报和投诉。
9. 附则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适用于全国的医疗
机构。
同时,不同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可以根据本管理办法进行补充
和调整。
结论
医疗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医疗设备采
购市场,提高医疗设备的质量和性价比,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利益。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招投标工作,充分发挥市
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设备的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
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设备采购招投标行为,保证采购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采购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设备采购项目,不包括特定特殊设备的采购。
三、采购流程1. 需求确认根据项目方案和需求,编制设备采购需求,明确采购的设备类型、规格、数量等。
2. 招标准备•编制招标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制定招标日程安排;•向供应商发送招标文件,并设定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评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评审资格审查、技术方案评审、价格评审等;•结合评审结果,确定入围供应商。
4. 现场调查对入围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包括设备质量、生产能力、售后服务等方面。
5. 技术商务谈判与入围供应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明确合同条款、交付期限、售后服务等具体内容。
6. 最终评审综合考虑入围供应商的技术能力、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进行最终评审,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7. 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和交付条件。
8. 供货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验收工作,确认设备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9. 付款结算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付款方式和节点,进行付款结算。
10. 合同履行监督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确保供应商按时交付设备并提供售后服务。
11. 结束评估对整个采购流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采购管理。
四、公平公正原则本管理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采购,确保供应商平等竞争,保障采购质量和效果。
1.采购公告要广泛发布,向潜在供应商提供相同信息。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公正立场,绝对保密评标过程和结果。
3.评标过程中,采用多数原则进行决策,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五、评标标准评标标准是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的,可以根据具体设备采购项目进行调整。
一般的评标标准包括技术方案、设备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
1.技术方案评价要求包括设备性能是否满足需求、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能够提供技术支持等。
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经委、市计委和市建委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为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保障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投资结构,降低投资风险,加强对机电设备采购主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择优选择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等形式的限制,坚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和操作程序,确保合格的投标人机会均等,并可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机电设备采购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凡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的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五条机电设备采购招标范围:(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电设备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二)本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机电设备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或者单位设备价值虽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但一次投资采购总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其以上的;(三)列入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及其以上的;(四)列入国家规定特定产品目录的(不包括国家审批产品)进口机电产品;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项目下机电设备采购,包括利用外资项目(除与国外贷款方有专项协议外),均应当鼓励进行招标。
建筑工程设备的招投标,按《建筑法》规定办理。
第六条下列情况可不招标(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二)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招标投标参加人第一节招标人第七条招标人(也称业主) 是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机电设备采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取得相应招标工作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三)落实招标采购资金;(四)达到招标采购需要的其他条件。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材料、设备招投标活动,明确职责分工,推行阳光采购,杜绝暗箱操作,有效降低项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合理低价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规避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材料、设备包括建筑、部品生产用各类材料、辅料、燃料、机械、运输设备、生产及动力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电子设备、工具器具、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等实物形态资产。
生产用实物资产确认标准为使用期限超过1年,价值在5000元以上;非生产用实物资产确认标准为使用期限超过2年,价值在2000元以上。
第四条公司及二级单位材料、设备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材料、设备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材料、设备进行集中统一招标。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成立招标小组,负责评审招标文件和分包方合同文本、审核投标人资格、评审和设定招标控制价格、组织开标、评标、编写评标报告、拟选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组长:董事长或总经理副组长:公司主管招采副总经理成员:合同预算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计划采购部门、安全生产部门等相关部门招标小组办公室设在合同预算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职责(一)招标领导职责1.组长职责:负责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实施决策,签发招标采购规章制度、审批招标计划、招标结果等。
2.副组长职责:协调组织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审批招标计划、评审招标文件、主持招标工作,将招标结果报招标组长最终审批。
(二)成员职责1.合同预算部门(1)建立分包分供合格名录库、分包分供价格信息库、定期颁发内部控制价格,为招标采购设置控制价格提供依据;(2)编制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合同文本、评标办法、推荐投标人;(3)负责设置材料、设备采购控制价格,报招标小组审核;(4)负责向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答复;(5)组织招标小组评审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6)组织开标、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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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1、0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12号)《评标委员会与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合法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定本办法。
2、0办法适用于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设备购置,且设备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
3、0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4、0招投标的程序:
4、1根据设备购置计划,设备使用部门提出该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精度等级、配置等技术文件、资料等,同时使用单位可提供两家或两种设备制造厂或设备型号,供选择时参考。
4、2设备管理部门根据使用部门的要求与文件资料,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符合要求的设备制造厂家或代理商,厂家数量不少于三家。
也可参考使用部门提供的设备厂家或设备型号。
然后填写招标项目审批表,由部门领导与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6以邀请招标方式向经审批的厂家或代理商发出邀标函。
4、7厂家或代理商在作好标书、密封并盖上密封章后交设备管理部门。
4、8设备管理人员在收到标书后,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拆开并报告领导,确定开标时间。
4、9通知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厂家或代理商并邀请厂家派人参加。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领导、设备管理员、使用部门的技术人员、职工代表。
4、11开标会议,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召开,通过各厂家代表依次向评委介绍设备情况与补充说明,并回答评委提出的问题;然后进行二次报价。
评标委员会评标,然后根据评标结果由公司领导宣布中标单位,最后各评委在招投标会议纪要上签字认可。
5、0通知中标厂家或代理商,并择日签技术协议与商务合同。
6、0招投标文件存档,并交一份复印件到财务。
以上办法经审批通过后于二零零九年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由资产物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