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出资的规定
净资产出资的审计与评估
净资产出资的审计与评估Q:股东以净资产作为出资,是否须进行评估,还是可以直接通过审计确定其价值?A:相关规定及案例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四)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
4、依据网上流传的相关资料(未经验证),南京石油未通过首发审核的原因之一为:“ 2003年11月30日,郭金东、郭金林以其从金三环减资后分得的总价值为1082万元的石化类净资产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的作价依据,系根据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确定的净资产,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B:争议就该股东的净资产出资,是否需履行评估程序并评估作价,律师和会计师依据《验资准则》认为无须履行评估程序,可直接以审计值验资入账;券商方面认为需履行评估程序,并以评估值入账。
C:个人理解就净资产出资,个人理解:(1) 净资产如果其非全部由货币资金构成,则其作为出资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事项,需进行评估并通过评估确定其价值;(2)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包括整体变更)均需进行评估作价,但因证监会关于经营业绩连续计算方面的要求,实践中亦认可整体变更过程中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折股,但部分地区工商部门仍会要求提供《评估报告》以验证折股的审计值不高于评估值。
国企改制中经营性净资产出资有关问题的探讨
的 销 售 客 户 与供 应 渠 道 。 果 企 业 在 改 造 过 程 中 不 以 经 营性 如
净 资 产 出 资 的方 式 , 很 难 保 证 这 两 个 渠 道 的持 续 与 畅 通 。 则 围有 企业 公 司 制改 造 直 接 目 的之 一 是 融 资 。在证 券 市场 融 资 的股 份公 司 至 少 应 有 三 年 的 营 业 纪 录 , 国 有 企 业 在 一 而
实 现形 式 ” 公 司 制改 造 就 成 为 国有 企业 改革 的主 要 形 式 。 。 即
二 、 国 有 企 业公 司 制 改 造 中 经 营 性 净 资
产 出 资 的 必 要 性
围 企公 司制 改 造 是 为 了把 国 企 整体 推 向 市场 . 此 将 其 因 主体 资 产 ( 相 应 负债 ) 于 市 场 之 中是 必 然 的选 择 。 如 果 以 含 置 现 金 、 物 资 产 、 形 资 产 等 方 式 出 资 只 会 产 生 一 个 新 的 市 实 无
20 0 5年 1 0月 2 日新 修 订 的 《 司 法 》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7 公
定 .股 东 可 以 用 货 币 出资 , 可 以 用 实 物 、 识 产 权 、 地 使 “ 也 知 土 用 权 等 可 以 用 货 币估 价 并 可 以依 法 转 让 的 非 货 币 财产 作 价 出 资 。”我 们 可 以作 这 样 的 理解 ,经 营性 净 资 产 ” 含 在 “ “ 包 可 以 用货 币估 价 并 可 以依 法 转 让 的 非 货 币 财产 ” 中 。可 见 , 之 以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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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企改制中经营性 净资产 出资有关问题 的探讨
杨 庆 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20日附件1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了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许可流程(一)材料报送要求1.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审核期间申请材料涉及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2.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并负主要责任。
(二)行政许可审查流程和方式1.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决定。
其中,审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委托中介机构核查;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意见;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股东(含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进行谈话、问询;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审查方式。
2.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获批后,发起人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完成筹建工作。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规定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规定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纲领性文件【正文】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官网公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回应了政府引导基金实践中的众多重大问题。
1、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的界定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政府出资的资金安排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
3、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准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4、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5、支持设立引导基金的领域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6、基金文件中必须明确的内容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7、政府引导基金一般应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参与日常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8、政府引导基金禁止从事7类业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上市公司以净资产出资相关问题解析
不 变 ,公 司资产负债表 中的所有 者权益 也不变动 ,只是资产 内部 的科 目发生变
动 。本 资 料 背 景 中 , 上 市 公 司 A 资产、
分立 、 出售 置 换等方 式 将全 部或者
部 分 实 物 资 产 以 及 与 其 相 关 联 的 债 权 债 务 和 劳 动 力 一 并 转 让 给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资 ( 以 经 审 计 评 估 数 据 为 准 )设 立 全 资 子公 司B ,B 公 司成 立后承 继A 公 司 全 部
行 投资 、联 营的 ,投 资 、联营 的~方 以
( 二 )属 于企 业 分 立 还是 资产 转 让
公 司 分 立 与 资 产 转 让 存 在 着 共 同
土地 ( 房 地 产 )作 价 入 股 进 行 投 资 或 作 为 联 营 条 件 ,将 房 地 产 转 让 到 所 投 资 、 联 营 的 企 业 中 时 ,暂 免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二 设立全 资子公 司涉及 到的
去 。但 是 公 司 分 立 是 在 原 公 司 分 离 一 部
几个相关 问题
( 一 )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2 0 1 1 年8 月1 3中国证监 会修 订 1
的 《 关 于 修 改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产 重 组 与
分 资产 后 不会 获得对价 资产总额 因
此减 少 ,所有 者权益也减 少 。资产转 让 是转 让方将~ 部分 资产 转让分离 出后 .
以 获 得 相 应 的 对 价 转 让 方 的 资产 总 额
配 套融 资相 关规定 的决定》第十 ~条上
市 公司及其控 股或者控 制的公 司购买 、
纳 税 人 在 资 产 重 组 过 程 中 ,通 过 合 并 、
净资产不能全额折股的理由
净资产不能全额折股的理由作者:王军来源:《财会学习》2011年第10期作者简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Beijing D&W Firm)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经济学硕士、副教授。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计审计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主要研究方向:公司资本相关问题。
PREFACE / 前言《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净资产折股是股东的出资行为,其立法目的是让有限公司股东成为股份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只能以符合法定出资方式的资产出资,但《公司法》并没有明确在净资产折股中股东的出资方式是什么以及净资产能否全额折股?文章从分析净资产性质入手,通过对净资产折股进行基于实现其立法目的之过程分解,推导出净资产折股的法律性质是股东以在公司的假设清算中分配所得的资产出资,并不是以净资产出资;又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得出能够折合为实收股本的净资产等于有限公司的法定出资方式资产额与净资产额两个数额中的较小者。
一、引言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可以折合为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实收股本;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时,非公司制企业的净资产可以折合为拟设立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
实践中通常把这两种情形统称为净资产折股。
关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净资产折股的直接法律规定非常少,仅有《公司法》第九十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法》没有关于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时,非公司制企业的净资产可以折合为拟设立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的明确规定,因而,这种情形的净资产折股只有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设立出资的相关规定。
为论证上的方便和简洁,本文的论证主要针对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中的净资产折股,但论证方法和结论同样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变更为公司制企业中的净资产折股。
以净资产出资相关税务规定精选
企业以净资产出资相关税务规定一、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设立子公司,相关土地、房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除外)。
二、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
三、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所以,剥离的资产不低于原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时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以,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净资产出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契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新《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 案例一:出资形式 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 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其中: 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25万元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15万元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 请问: 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请分析A 的出资效力。 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c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并决定给予张某 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 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 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d 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 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 (1)根据本题要点a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 根据本题要点a所提示的内容, 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C 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C委托他人出席该次 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b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指出本题要点b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c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 根据本题要点c所提示的内容, 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d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d
股权出资与实物资产、净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比较
股权出资与实物资产、净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比较一、前言《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里说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已经涵盖了股权出资。
2009年3月1日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首次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允许股权作为成立新公司的出资方式,积极推动了企业盘活静态资产,“死”股权变成了“活”动资金,提高了资本运营效率,为企业资产整合、股权合理流动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股权出资的特征1、股权出资的实质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股权出资的实质是投资人以股权公司股东的身份,将持有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被投资公司,并实施使投资人成为被投资公司股权持有人、被投资公司成为股权公司股权持有人的权利调整。
2、可以用作出资的股权的特点《办法》里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1. 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2. 已被设立质权;3. 已被依法冻结;4. 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5.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6. 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从投资人角度来看,用于出资的公司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实缴出资额,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以及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从股权公司的角度来看,原股东以公司股权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涉及到本公司股东的替换,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从被投资公司的角度来看,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公司股权,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其评估作价还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项目公司出资能力计算公式
项目公司出资能力计算公式在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时,项目公司的出资能力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指标。
出资能力的大小直接影响着项目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也是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关注的重点。
因此,了解和计算项目公司的出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项目公司出资能力的计算公式,并对公式中的关键因素进行解析。
项目公司出资能力计算公式如下:出资能力 = 净资产 + 长期负债长期资产。
其中,净资产是指项目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即资产减去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项目公司在一年以上到期的负债,长期资产是指项目公司拥有并且预计在一年以上能够变现的资产。
这个公式的计算结果可以反映项目公司在长期经营中所能承担的风险能力。
下面我们将对公式中的各项因素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是净资产。
净资产是项目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是项目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净资产的大小反映了项目公司的实际资产规模和财务实力。
在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时,投资者通常会关注项目公司的净资产规模,以评估项目公司的财务实力和稳定性。
其次是长期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项目公司在一年以上到期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债券等。
长期负债的大小反映了项目公司长期资金的筹集能力和偿债能力。
项目公司的长期负债越多,意味着项目公司在未来需要偿还的债务越多,财务风险也就越大。
最后是长期资产。
长期资产是指项目公司拥有并且预计在一年以上能够变现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等。
长期资产的大小反映了项目公司的资产规模和资产结构。
项目公司的长期资产越多,意味着项目公司在未来能够变现的资产越多,财务实力也就越强。
通过对上述公式中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项目公司的出资能力受到净资产、长期负债和长期资产的共同影响。
在实际应用中,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可以根据项目公司的出资能力计算结果,评估项目公司的财务实力和风险能力,从而做出更加准确的投资决策。
除了上述公式外,还有其他一些衡量项目公司出资能力的指标,如资产负债率、偿债能力比率等。
公司法投资新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投资新规定是什么?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我国的经济近几年飞速开展,现在已经成为了世界经济强国,这离不开国家的正确领导,更离不开各个企业的开展尽力,因而国家对公司的办理也是非常具体具体,制定了公司法来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略,下面就具体介绍公司法投资新规定是什么?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一、老《公司法》第12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金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所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在家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二、新《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由此可见,旧的《公司法》不但有对外投资的限制,而且对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相对较高。
通常为了使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只有增加母公司的注册资本。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一,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再有投资限额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不受净资产的限制。
公司清算过程中净资产如何分配
公司清算过程中净资产如何分配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会产⽣很多的资产,⽽公司的总资产减去负债后,就是公司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净资产是负的公司就有可能要破产,公司清算过程中,如果清偿了所有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就是公司的净资产,由股东按出资⽐例分配。
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公司清算过程中净资产如何分配1、公司清算过程中,如果清偿了所有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就是公司的净资产,由股东按出资⽐例分配。
2、《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案,并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付清算费⽤、职⼯的⼯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缴纳所⽋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企业净资产都包括哪些1、净资产是可以⾃由⽀配的资产,即所有者的资产总价值,简单来说就是个⼈名下的存款、股票、基⾦、房产、车⼦等。
企业的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
会计中的净资产⼜称所有者权益。
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剩余权益,其⾦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末分配利润四个项⽬。
2、企业的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
属于所有者权益。
净资产就是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它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由⽀配的资产.它由两⼤部分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办当初投⼊的资本,包括溢价部分,另⼀部分是企业在经营之中创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3、净资产是⼀家公司的⾃有资本,⽽对于股份公司来说,净资产就是股东所拥有的财产,就是现在通常所说的股东权益.净资产就是资产总额减去公司对外的负债。
公司净资产价值低于注册资本的增资路径(2024)
公司净资产价值低于注册资本的增资路径示例:目标公司原注册资本1000万元,因经营期间持续亏损,截至增资时公司净资产价值总额为600万元,累计亏损400万元。
新增股东拟对目标公司增资1000万元,按照权益对等的原则,其增资路径如下:路径一:目标公司原股东将目标公司净资产价值低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400万元)的对应权益金额无偿转让给新增股东,然后由新增股东向目标公司增资(1000万元),从而使增资后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与各方投入的权益相匹配。
具体如下:(一)无偿转让出资额为:新增股东增资额÷(目标公司净资产价值总额+新增股东增资额)×累计亏损额即:1000÷(600+1000)×400=250(二)无偿转让出资比例为:无偿转让额÷目标公司原注册资本×100%。
即:250÷1000×100%=25%(三)新增股东无偿受让以上股权后,按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原值对公司进行增资。
增资完成后,新增股东持有的出资额及其出资比例如下:出资额为:1000+250=1250出资比例为:1250÷(1000+1000)×100%=62.5%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变更为:1000+1000=2000路径二:目标公司减资,使其注册资本额与权益相等。
减资完成后再由新增股东进行增资。
具体如下:(一)目标公司根据净资产价值对亏损部分进行减资(400万元),减资完成后,注册资本等于净资产价值(600万元)。
即: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400=600(二)新增股东进行增资(1000万元),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600万元,新增股东持有的出资额及其出资比例如下:出资额为:10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00÷1600×100%=62.5%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变更为:600+1000=1600。
以净资产出资税务规定
企业以净资产出资相关税务规定一、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设立子公司,相关土地、房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除外)。
二、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
三、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所以,剥离的资产不低于原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时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以,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净资产出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契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分类号】215407200911【标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09.03.24【实施日期】2009.03.24【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文号】国资发改革(2009)49号【题注】【正文】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期货公司股东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期货公司股东资格是如何规定的在现实⽣活中对于股东资格的基本要求是股东要履⾏出资的义务,但对于⼀些⾦融公司来说,对于股东的要求更⾼,⼀般需要很雄厚的资本实⼒。
那么期货公司股东资格是如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期货公司股东资格是如何规定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或者⾮法⼈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民币1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重⼤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具备持续盈利能⼒,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负债资⾦等⼊股期货公司;(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六)没有较⼤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七)近3年未因重⼤违法违规⾏为受到⾏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未因涉嫌重⼤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九)近3年作为公司(含⾦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未有滥⽤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第⼋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然⼈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六)项⾄第(⼗)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个⼈⾦融资产不低于⼈民币3000万元;(⼆)信誉良好,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违法违规⾏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情形。
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然⼈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九条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净资本不低于⼈民币5亿元;股东不适⽤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10亿元;(⼆)在技术能⼒、管理服务、⼈员培训或营销渠道等⽅⾯具有较强优势;(三)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对期货公司可能发⽣风险导致⽆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处置的能⼒;(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_法海
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规定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在来源于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及对外信誉的物质保障,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股东足额出资是其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条件,公司资本制度成为《公司法》中贯穿始终并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的基本制度。
新《公司法》采用了折衷资本制,也可以说是法定资本制加认缴资本制,《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为三万元,第八十一条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为500万元,并允许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分期缴足,投资公司更是放宽至5年。
这不仅充分彰显了《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鼓励全民经商,促进投资创业的价值取向,而且意味着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突破,兼顾了法定资本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授权资本制的灵活优势。
有限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股东若违反出资义务,从公司内部关系来看,表明了公司股东存在利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为掩护,将投资风险转稼给公司债权人的企图,可以认为其存在针对所有实际和潜在的债权人的广泛的恶意。
从公司外部关系来看,债权人之所以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是基于相信公司的实际资本符合章程公示的资信状况,期待着实现其全部债权,若股东存在欺诈行为则必然使每一个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面临债权不能清偿或部分清偿的风险,若出现这种后果,则可以认为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与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存在因果关系,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司纠纷案件的实务中,有限公司股东违反投资义务引发的纠纷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股东违反投资义务的表现可分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大类。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违反公司法规定,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骗取公司成立。
其本质特征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虚假出资既可出现在公司设立时,也可出现在公司增资时,通常表现为:1、以无实际资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7月27日财企[2002]3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直管企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4•【文号】国资发改革[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净资产出资的规定
这种情况可能比较特殊。
净资产出资并不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直接规定的出资方式。
2008-3-25 20:40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一般用在企业改制中。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可以认可将所出资的净资产中所含货币资金也包含在30%的货币资金总额中(我以前见过这样的情况,不过属于中央企业整体改制),关键是与工商要沟通好。
严格来说净资产不是一种出资方式。
所以一般表述为“以净资产折合为股份”。
2007-9-4 19:05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回复2007-9-3 19:24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公司法》固然是如此规定。
但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直到目前,这个“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登记办法”仍未出台,所以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是不认可的。
当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因为有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文,另当别论。
公司法明文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出性均需要评估,净资产也是非货币资产,要评估2007-9-3 13:44 yj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应当要评估。
但不建议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折股基础。
2007-9-2 23:26 chenyiwei评估调账后改变计价基础,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2007-9-3 14:49 shizhu_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评估是必须的,当然有些地方工商部门可能没太注意后来出的文件(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而忽视了评估要求。
如chenyiwei所述,不建议按评估结果折股,因为评估调账后改变计价基础,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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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能比较特殊。
净资产出资并不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直接规定的出
资方式。
2008-3-25 20:40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
一般用在企业改制中。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可以认可将所出资的净资产中所含货币资金也包含在30%的货币资金总额中(我以前见过这样的情况,不过属于中央企业整体改制),关键是与工商要沟通好。
严格来说净资产不是一种出资方式。
所以一般表述为“以净资产折合为股份”。
2007-9-4 19:05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回复
2007-9-3 19:24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
《公司法》固然是如此规定。
但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直到目前,这个“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登记办法”仍未出台,所以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是不认可的。
当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因为有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文,另当别论。
公司法明文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出性均需要评估,净资产也是非货币资产,要评估
2007-9-3 13:44 yj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应当要评估。
但不建议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
作为折股基础。
2007-9-2 23:26 chenyiwei
评估调账后改变计价基础,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2007-9-3 14:49 shizhu_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
评估是必须的,当然有些地方工商部门可能没太注意后来出的文件(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而忽视了评估要求。
如chenyiwei所述,不建议按评估结果折股,因为评估调账后改变计价基础,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评估结果仅是参考,不能低于审计净资产为依据申请的注册资本,否则注册资本则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评估调账后业绩不能连续计算的规定,请看证监会32号令第九条。
2007-9-4 19:03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该规定表明: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评估值进行了帐务调整处理,则持续经营时间要从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重新计算,也就是三年连续盈利记录也需要从头开始。
净资产出资
净资产出资指的是企业以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及负债进行投资以获取股权,且该股权的数额以资产减负债的净资产额为标准计算的一种出资方式。
这种出资不表现为某一单独的资产形式,而同时包含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债权、债务等企业资产构成的多种形式,因而也被视为一种整体资产出资。
以净资产出资的,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净资产的变化问题。
在评估基准日后,由于拟投入新公司的资产、负债由于扔在不断运营,在价值量上会发生变化,产生经营盈亏,从而导致在资产评估基准日所确认的净资产数额发生了变化,产生经营盈亏,从而导致在资产评估基准日所确定的净资产数额发生了变化。
在此情况下,出资人必须保证在实际交付日要如实投入出资协议中承诺的折价入股的净资产。
该经营期间经营如果亏损了,亏损的部分要以现金方式补足;而如果盈利了,则盈利归出资人所有。
因为先出资协议不可违反,否则构成违约;二是债权出资的处理问题。
债权出资的最根本问题是债权能否完整实现。
此问题可通过债权出资人的担保责任和股东之间的资本充实责任加以解决。
当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债权出资人必须以现金、实物或其他财产性权利替代清偿。
如果债权出资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替代履行出资义务时,须根据资本充实责任,由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三是以净资产出资的,发生债务转移的问题。
在此情况下,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方可。
否则极易发生债务人借出资逃避债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一、可以净资产出资。
净资产是企业资产总额减企业负债。
净资产是一个财务核算项目,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实物或者是货币。
因此,净资产出资是不受30%货币比例限制的。
二、注册资本可以高出净资产。
企业改制有多种情况,如果改制后购买该法人净资产的股东
增加对公司的投入,改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理所当然高出净资产。
对相互持股企业净资产出资验资问题的探讨
1. 判断Y公司对X公司的投资为抽资,对该投资行为不予以认可。
这种情况下,Y 公司有二种选择:要么通知X公司将以投资方式抽回的资金重新打回来,此后Y 公司对X公司的长期投资关系不成立,资金回来后认定Y公司净资产为1500万元(其中,500 万元为增值);要么对X 公司的投资款不打回,直接扣减X 公司对Y 公司的投资额,这时认可Y 公司可以净资产出资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为增值)。
2. Y 公司对X公司的抗资行为成立,但不认可由于相互投资行为导导致的不实增值。
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只认可Y公司出资的净资产价值为1500万元(其中,500万元为增值),至于由于相互投资行为导致的不实增值166.67 万元,要求在新成立的公司中挂“资
本公积”或“其他应付款”,而不予验证。
3. 判断Y公司对X公司的投资行为成立,也认可由于相互投资行为导致的不实增值。
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处理最为简单,直接认可Y公司出资的净资产价值为1666.67 万
元(其中,666.67万元为增值)。
笔者认为,虽然存在上述三种处理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验证Y公司的净资产价值,还有赖于注册会计师个人的专业判断。
如果母子公司间频繁地进行相互持股的资本动作,而没有实质性的经济业务支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相互持股认定为存在抽资嫌疑,此时宜按第一种思路进行验资。
如果母子公司间频繁地进行相互持股的资本运作,也有实质性的经济业务支撑,最好按第二种思路进行验资,这样较为谨慎。
对于前述验资第三种思路,笔者不敢苟同。
虽然有关验资规范并没有明确否定该做法,但这不是我们认可此思路的理由。
如果注册会计师以审计规范没有禁止作为辩解理由,认可Y 公司净资产为1666.67 万元并为其出具验资报告,这恐怕很难令社会公众信服!验资业务与生俱来就与
风险、职业谨慎相联系。
(作者单位:浙江江南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