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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建设工程保修期,自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建设工程超过保修期后,应有产权所有人(物业管理单位)进入正常的,定期保养和维修。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施 工 单 位 施工企业(公章) 保修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邮编 33 年 月 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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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竣工日期 施工单位名称
本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本单位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设工程质 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质量保修,属施工问题,保修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属其他问题,保修费用由责任 单位承担。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 理年限 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制冷期。 4、电气、给排水道、设备安装 年。 5、装饰工程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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