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标准
旅游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旅游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28项)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2.《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03)3.《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1.1-2006)4.《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GB/T 1001.2-2006)5.《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GB/T 15566.1-2007)6.《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4部分:公共交通车站》(GB/T 15566.4-2007)7.《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5部分:购物场所》(GB/T 15566.5-2007)8.《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8部分:宾馆与饭店》(GB/T 15566.8-2007)9.《绿色饭店》(GB/T 21084-2007)10.《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5731-2008)11.《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12.《导游服务规范》(GB/T 15971-2010)13.《旅游业基础术语》(GB/T 16766-2010)14.《游乐园(场)服务质量》(GB/T 16767-2010)15.《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及服务规范》(GB/T 26353-2010)16.《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GB/T 26354-2010)17.《旅游景区服务指南》(GB/T26355-2010)18.《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GB/T 26356-2010)19.《旅游饭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GB/T26357-2010)20.《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 26358-2010)21.《旅游客车和设施与服务规范》(GB/T 26359-2010)22.《旅游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技术规范》(GB/T 26360-2010)23.《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GB/T 26361-2010 )24.《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 26362-2010)25.《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GB/T 26363-2010)26.《旅游汽车公司资质等级划分》(GB/T 26364-2010)27.《游览船服务质量要求》(GB/T 26365-2010)28.《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GB/T 26529-2010)二、行业标准(18项)1.《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LB/T001—1995)2.《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T 002-1995)3.《星级饭店客房客用品质量与配备要求》(LB/T 003-1996)4.《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LB/T 004-1997)5.《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LB/T 005-2011)6.《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 006-2006)7.《绿色旅游饭店》(LB/T 007-2006)8.《旅行社服务通则》(LB/T 008-2011)9.《旅行社入境旅游服务规范》(LB/T 009-2011)10.《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LB/T 010-2011) 11.《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施与服务规范》(LB/T 011-2011) 12.《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LB/T 012-2011) 13.《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LB/T 013-2011) 14.《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 LB/T 014-2011)15.《绿色旅游景区》(LB/T 015-2011)16《温泉企业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LB/T 016-2011) 17.《国际邮轮口岸旅游服务规范》(LB/T 017-2011)18.《旅游饭店节能减排指引》(LB/T 018-2011 )三、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9项)1.《旅游温泉标识使用规范》(DB53/T256-2008)2.《温泉旅游服务规范》(DB53/T257-2008)3.《温泉旅游服务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258-2008)4.《SPA经营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259-2008)5.《导游服务规范》(DB53/T308-2010)6.《旅游购物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309-2010)7.《导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324-2010)8.《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341-2010)9.《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342-2010)。
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饭店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一些不合规范的行为也开始逐渐浮现在旅馆饭店的行业中,给消费者的旅游体验和旅游饮食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因此,为了维护旅游饭店行业的规范,让消费者放心,旅游饭店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商业登记旅游饭店必须在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业登记,并拥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这是旅游饭店合法经营的基础,也是消费者确认旅游饭店真实有效的必要保障。
二、环境安全旅游饭店必须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制度,保证客房、餐厅、厨房等区域的清洁卫生,净水、供电、消防安全设施等必须安全稳定运行。
当然,旅游饭店在经营过程中,也应该遵守环保法规,为社会、环境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三、服务质量旅游饭店经营的服务必须符合消费者的期望和需求,对于住宿、用餐等方面,应该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包含及时、专业、周到、礼貌等。
旅游饭店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引导有消费者重复消费,赢得口碑。
四、温馨提示旅游饭店应该建立合适的温馨提示制度,包括了解客人的需求,介绍旅游饭店的设施、服务和活动,告知客人注意事项,规范餐厅食品安全和健康知识等等。
有效的温馨提示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旅游饭店的各项服务和规定,更好的享受旅游饭店带来的快乐和乐趣。
五、食品安全旅游饭店作为餐饮服务的重要部分,对食品安全和卫生应该严格把控。
食品安全不仅涉及到客人的身体健康,也与旅游饭店的信誉安全相关。
旅游饭店应该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制度,准确记录并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和服务流程,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等措施。
总之,旅游饭店作为旅游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经营上具有重要的使命。
旅游饭店应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制度,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并且争取更多消费者的认可与支持,推动旅游饭店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四条饭店应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由于饭店出现超额预订而使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客人进店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影响饭店形象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
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可以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但应当在房价表及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注明。
客人在饭店商场内购物,不应加收服务费。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进入21世纪,中国制定了更加全面的旅游饭店服务质量标 准,包括《旅游饭店服务质量标准》、《旅游饭店安全要 求》等,进一步提高了行业规范水平。
03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的主要内容
设施设备规范
设施设备
饭店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 ,包括客房、餐厅、会议室、健身房 、游泳池等,以满足客人需求。
06
未来发展与展望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发展趋势
标准化管理
随着中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饭店行业将更加注重标 准化管理,制定更加严格的规范和标准,提高整体服务质 量和水平。
绿色环保
环保理念在旅游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旅游饭店行业将加 强绿色环保意识,推广绿色旅游饭店标准,倡导绿色消费 和可持续发展。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旅游饭店行业的形象和信誉,增强消费者对 旅游饭店行业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02
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概述
行业规范的定义和作用
定义
行业规范是指针对特定行业内的行为 准则和标准,用于规范行业内企业的 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产品标准等方 面的要求。
作用
行业规范是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 手段,有助于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提 升消费者满意度,促进企业间的公平 竞争。
设施设备维护
饭店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 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服务质量规范
服务态度
饭店员工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貌待客,热情周到,尊重客人的隐私和权 益。
服务技能
饭店员工应具备专业的服务技能,能够提供高效、准确的服务,满足客人的合 理需求。
安全卫生规范
安全措施
饭店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 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客人的人身和财产 安全。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二条旅行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爱护中国旅行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五条由于饭店显现超额预订而使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二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形饭店能够不予接待:(一)隽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住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阻碍饭店形象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饭店收费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运算单位(钟点房除外)。
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往常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能够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能够加收一天房费。
第十一条依照国家规定,饭店能够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但应当在房价表及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注明。
客人在饭店商场内购物,不应加收服务费。
第十二条为了爱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客房内应当放置服务指南、住宿须知和防火指南。
有条件的饭店应当安装客房电子门锁和公共区域安全临控系统。
第十三条饭店应当确保健身、娱乐等场所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对不按使用讲明及饭店职员指导进行操作而造成损害的,饭店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对可能损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饭店应录采取防护、警示措施。
警示措施。
警示牌应当中外文对比。
第十五条饭店就当采取措施,防止客人放置客房内的财物灭失、毁损。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1. 前言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是为了提高旅游饭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中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所有旅游饭店,包括星级饭店和非星级饭店。
2. 服务标准2.1 接待服务• 2.1.1 旅客接待:饭店应提供友好、热情的接待服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 2.1.2 预订服务:饭店应提供便捷的预订服务,并保障客人的预订信息准确无误。
• 2.1.3 入住服务:饭店应进行完善的客房清洁和装饰,为客人提供舒适的入住环境。
• 2.1.4 退房服务:饭店应为客人提供快速的退房服务,并妥善处理客人的离开手续。
2.2 餐饮服务• 2.2.1 饭店应提供有营养、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满足客人的不同需求。
• 2.2.2 饭店应有清晰的菜单,明示食品名称、原料和价格等信息。
• 2.2.3 饭店应有专业的厨师和服务人员,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
• 2.2.4 饭店应提供合理的用餐环境和设施,保障客人的用餐体验。
2.3 客房服务• 2.3.1 饭店应提供高品质的客房设施和用品,保障客人的安全和舒适度。
• 2.3.2 饭店应定期进行客房清洁和消毒,确保客房的卫生和整洁。
• 2.3.3 饭店应提供快速响应的客房维修服务,及时解决客人的问题和需求。
3. 管理要求3.1 人员管理• 3.1.1 饭店应建立健全的人员招聘、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 3.1.2 饭店应提供必要的员工福利和保障措施,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工作效率。
• 3.1.3 饭店应加强员工队伍的管理和激励,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3.2 安全管理• 3.2.1 饭店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客人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 3.2.2 饭店应进行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
• 3.2.3 饭店应加强物品和财产的保护,防范盗窃和损失。
3.3 环境保护管理• 3.3.1 饭店应采取环保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和废物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LB-T006-2006星级饭店访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前言为配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的实施,规范和完善星级饭店评定工作,更好地促进我国星级饭店服务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满宏卫、刘士军、贺静、鲁凯麟、刘锦宏、张源。
本标准于2006年3月7日首次发布,自2006年3月7日起实施。
星级饭店访查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接受各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委派的访查人员,对星级饭店进行一系列质量检查活动的依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已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308-2003《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1.1—2000.neg ISO 7001:1990)GB/T100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GB/T1001.2—2002.neg ISO 7001:1990)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星级饭店star-rated hotel各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
3.2星级饭店访查star-rated hotel inspection具备检查资格的专业人员受各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委派,以普通客人身份入住饭店,针对已评定星级饭店落实和执行星评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或在不通知饭店管理方具体检查时间的情况下,以“神秘客人”的形式对饭店质量进行暗访的一系列检查活动。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1. 引言中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使得旅游饭店成为重要的旅游服务提供者。
为了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饭店行业的合理发展,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内容及其重要性。
2. 目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目的在于确保饭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饭店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旅游业的整体形象。
通过严格规范饭店行业的各个环节,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升中国饭店产业竞争力。
3. 规范内容3.1 饭店设施和设备规范•饭店的建筑、装修、设备等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的合理设置。
•饭店的客房设施和配套设备应达到国家标准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客人的安全和舒适。
•饭店的配套设施,如会议室、餐厅、娱乐设施等,应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管理。
3.2 服务质量规范•饭店的服务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具备良好的礼仪和沟通技巧,能够为客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饭店应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客房清洁、餐饮服务、前台接待等环节,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和一致性。
•饭店应及时回应客人的投诉和意见,解决问题,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3.3 食品安全规范•饭店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饭店厨房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证书,从事食品加工前应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饭店的食品供应商应符合相关法规,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3.4 环境保护规范•饭店应积极采取环境友好的措施,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饭店应建立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推行节能节水措施。
•饭店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4. 重要性4.1 保障消费者权益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饭店接受到的服务质量和安全达到相应的标准。
通过规范饭店行业的各个环节,消费者可以更好地选择和评价饭店,推动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主要解释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一、《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基本规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共分十一章四十三条1、第一章“总则”,一共三条规定;2、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共5条规定;3、第三章“饭店收费”,共3条规定;4、第四章“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共5条规定;5、第五章“保管客人贵重物品”,共4条规定;6、第六章“保管客人一般物品”,共2条规定;7、第七章“洗衣服务”,共2条规定;8、第八章“停车场管理”,共2条规定;9、第九章“其他”,共7条规定;10、第十章“处理”,共3条规定;11、第十一章“附则”,共5条规定。
二、《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制定依据该《规范》是依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计算外宾住房天数的规定》、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部局《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国际饭店新规程》及有关国际惯例制定的。
《规范》总共十一章四十三条,涉及饭店预定、登记、入住、饭店收费、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客人贵重物品、保护客人一般物品、洗衣服务、停车场管理等八个方面内容,明确规定了饭店的权利和义务。
三、《规范》规定了饭店的主要义务为保障客人的权益不受损害,饭店必须这样做。
如第三条规定:由于饭店出现超额预订而使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又如为保护客人的隐私权,第十六务规定:饭店员工未经客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客人下榻的房间,除日常清扫卫生、维修保养设施设备或者饭店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外。
为了保护客人人身安全,第十四条规定:“对可能损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饭店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警示牌应中外文对照。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3月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四条饭店应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
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可以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但应当在房价表及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注明。
我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行饭馆行业规范( 中国旅行饭馆业协会2009 年 8 月订正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议执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行饭馆的合法权益,保护旅行饭馆业经营经管的正常次序,促使中国旅行饭馆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行饭馆业协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例,特拟订《中国旅行饭馆行业规范》 ( 以下简称为《规范》 ) 。
第二条旅行饭馆包含在中国境内创办的各样经济性质的饭馆,含旅馆、酒店、度假村等 ( 以下简称为饭馆 ) 。
第三条饭馆应该恪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例和规章,恪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保护中国旅行饭馆行业的名誉。
第二章预定、登记、入住第四条饭馆应该与客人共同执行住宿合同,因不行抗力不可以履行两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该实时通知对方。
两方还有商定的,按商定办理。
第五条饭馆因为出现超额预定而使预定客人不可以入住的,饭馆应该主动替客人安排当地同品位或高于本饭馆品位的饭馆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花费由饭馆肩负。
第六条饭馆应该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署住宅合同。
合同内容应该包含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钱、餐饮价钱、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馆在办理客人入停手续时,应该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照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状况饭馆能够不予招待:( 一) 携带危害饭馆安全的物件入店者。
( 二) 从事违纪活动者。
( 三) 影响饭馆形象者 ( 如携带动物者 ) 。
( 四) 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
( 五) 饭馆客满。
( 六) 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状况。
第三章饭馆收费第九条饭馆应该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明显地点,供客人参照。
饭馆如赐予客人房价折扣,应该书面商定。
第十条饭馆应在前厅明显地点明示客房价钱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许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合方式见告客人。
第十一条依据国家规定,饭馆假如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工程加收伏务费,应该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第四章保护客人人身和财富安全第十二条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富安全,饭馆客房房门应该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分散图,洗手间内应该采纳有效的防滑举措。
精品旅游饭店行业标准
ICS03.200A12LB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LB/T066-2017精品旅游饭店Boutique hotel2017-08-15发布2017-10-01实施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所给出的起草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浙江省旅游局、浙江工商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俊、刘克智、唐兵、吴大伟、刘瀛、周鲲、许澎、丁屹、吴健芬、吕建中、魏洁文。
精品旅游饭店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精品旅游饭店(以下简称精品饭店)的定义、基本特征、必备要求、一般要求和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要求创建精品饭店的住宿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308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30240.1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LB/T007绿色旅游饭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精品饭店boutique hotel地理位置优越、设计风格独特、文化内涵丰富、品质精良、运营专业的小型精致旅游饭店。
精品饭店也称为精品酒店。
4基本特征4.1精致建筑规模较小,硬件设施精良,运营管理精细,服务专业精心。
4.2独特建筑外观独特,服务内容新颖,文化创意鲜明,住宿体验别致。
4.3高端地理位置优越,环境氛围高雅,消费体验尊贵,市场美誉度高。
4.4专业员工培训到位,管理手段科学,管理体系完善,运营能力高效。
4.5绿色倡导绿色消费,合理利用资源,有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节能减排的措施和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
5必备要求5.1总体要求5.1.1地理位置优越,能反映当地环境特色,可进入性好。
5.1.2空间布局精心设计,使宾客在饭店内活动方便舒适。
5.1.3内外装修应采用优质环保材料,工艺精致。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旅游业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之一。
在旅游业中,饭店作为旅游服务的重要一环,对旅游体验的质量和旅游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已经逐步深入,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现阶段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现状1、前期营业准备:目前,旅游饭店管理层面的规范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旅游饭店在营业前需要依照规定完成各项备案工作,才能够取得营业许可证。
同时,在人员的管理、设备设施的检修和卫生清洁等方面也需要认真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确保做好前期营业准备工作。
2、维护客房卫生:现在,旅游饭店对于客房卫生的规范管理已经得到了重视。
饭店清洁人员在整理客房时,应该注意细节,及时更换用品,保证客房的洁净卫生。
为了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旅游饭店也对客房的布置、色彩搭配等方面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3、外语服务能力:虽然在国际旅游市场上,中国的旅游饭店赢得了不错的声誉,但在语言服务方面却依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部分旅游饭店的员工在语言能力和应对外籍客人的服务态度方面还不能满足需求。
4、餐饮食品安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旅游饭店的餐饮服务已经逐步成为游客中较为重要的体验之一。
因此,旅游饭店的厨房安全卫生要求已经逐渐提高。
中国旅游饭店也要加强食品质量与安全的管理,确保食品的新鲜、卫生和口感。
此外,旅游饭店也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储存体系,确保供货、清洗和消毒等方面的操作符合规范。
二、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面临的挑战和问题1、人员培训不足:饭店人员培训不充分是饭店规范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行业竞争的加剧和利润压力的增加,一些饭店的质量管理意识较弱,更注重短期的经济效益。
崛起的潮流下,在新入行的员工培训上也可能会失之于轻。
2、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目前,中国旅游饭店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备,存在一些空白部分。
一方面,相关法规的条款尚不完善或者处理起来难度较大,面临一定的司法挑战。
国家精品饭店标准
国家精品饭店标准
国家精品饭店标准是指国家旅游局发布的《精品旅游饭店》
(LB/T 064-2017)行业标准,于2017 年8 月1 日起实施。
该标准从“基本要求”、“特色要求”、“运营质量要求”等方面对精品旅游饭店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1. 基本要求:包括饭店建筑、功能布局、服务项目、管理制度、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2. 特色要求:强调饭店在建筑风格、装饰艺术、文化内涵、服务特色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
3. 运营质量要求:对饭店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经营效益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 评定与管理:规定了精品旅游饭店的评定程序、评定标准和管理要求。
该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我国旅游饭店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高饭店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满足消费者对高品质旅游住宿的需求。
同时,也为饭店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提供了参考依据。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一、定义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颁布,激励饭店业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要求,依据市场需求积极地改善饭店服务,以提升饭店客人满意度、有效促进中国旅游发展的行业标准。
二、适用范围
1. 中国境内所有拥有“旅游局资质”的饭店及其他旅游酒店;
2. 中国境内的具有“旅游局资质”的规模较大的度假村;
3. 其他具有开展不同类型旅游活动的旅游概念服务单位。
三、行业约定
1. 饭店房间服务
(1)舒适安静的睡眠环境:饭店房间内须有舒适安静的睡眠环境,为客人营造良好休息环境;
(2)完整齐全的房间配备:房间内应设置齐全的床、床头柜、穿衣镜、桌椅等基本设施及储物柜、电话、空调、电视、暖器等附属设施;
(3)房间物品补充及清洁:旅游饭店每日14点以前应当保持客房完好,包括物品补充和清洁工作,且旅客入住期间,清洁员每天必须清扫房间;
2. 值班服务
(1)旅游饭店应随时待命提供服务,营造饭店的整体氛围;
(2)应根据要求配备值班服务员,协助客人进行入住办理等相关事宜;
(3)为了满足客人的各项需求,应建立及完善客人服务投诉体系,接受客户投诉及处理事项;
3. 其他服务
(1)客房内应提供洗漱用品和免费饮用水;
(2)旅游饭店应设置免费自助餐和酒店文明提示等;
(3)旅游饭店还要按照客人要求,提供代订机票、船票、租车等服务;
(4)应确保客人安全,按照要求,全程跟踪客人,预防利用旅游饭店实施盗窃等犯罪活动。
四、对未尽事项的补充
对于本旅游饭店规范未明确的内容,经旅游局与饭店行业共同讨论,另行规定,以便更加符合旅客的需求,更加完善中国的旅游服务。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四条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如果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第四章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二条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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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四条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如果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第四章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二条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客房内应当放置服务指南、住宿须知和防火指南。
有条件的饭店应当安装客房电子门锁和公共区域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饭店应当确保健身、娱乐等场所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四条对可能损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饭店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
警示牌应当中外文对照。
第十五条饭店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客人放置在客房内的财物灭失、毁损。
由于饭店的原因造成客人财物灭失、毁损的,饭店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饭店应当保护客人的隐私权。
除日常清扫卫生、维修保养设施设备或者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外,饭店员工未经客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客人下榻的房间。
第五章保管客人贵重物品第十七条饭店应当在前厅处设置有双锁的客人贵重物品保险箱。
贵重物品保险箱的位置应当安全、方便、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
饭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免费提供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
第十八条饭店应当对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做出书面规定,并在客人办理入住登记时予以提示。
违反第十七条和本条规定,造成客人贵重物品灭失的,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客人寄存贵重物品时,饭店应当要求客人填写贵重物品寄存单,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饭店客房内设置的保险箱仅为住店客人提供存放一般物品之用。
对没有按规定将贵重物品存放在饭店前厅贵重物品保险箱内,而造成客房里客人的贵重物品灭失、毁损的,如果责任在饭店一方,可视为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如无事先约定,在客人结账退房离开饭店以后,饭店可以将客人寄存在贵重物品保险箱内的物品取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饭店应当将此条规定在客人贵重物品寄存单上明示。
第二十二条客人如果遗失饭店贵重物品保险箱的钥匙,除赔偿锁匙成本费用外,饭店还可以要求客人承担维修保险箱的费用。
第六章保管客人一般物品第二十三条饭店保管客人寄存在前厅行李寄存处的行李物品时,应当检查其包装是否完好、安全,询问有无违禁物品,并经双方当面确认后,给客人签发行李寄存牌。
第二十四条客人在餐饮、康乐、前厅行李寄存处等场所寄存物品时,饭店应当当面询问客人寄存物品中有无贵重物品。
客人寄存的物品中如有贵重物品的,应当向饭店声明,由饭店员工验收并交饭店贵重物品保管处免费保管;客人事先未声明或不同意核实而造成物品灭失、毁损的,如果责任在饭店一方,饭店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客人对寄存物品没有提出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为物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毁损或损耗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客人没有事先说明寄存物品的情况,造成饭店损失的,除饭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饭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洗衣服务第二十五条客人送洗衣物,饭店应当要求客人在洗衣单上注明洗涤种类及要求,并应当检查衣物状况有无破损。
客人如有特殊要求或者饭店员工发现衣物破损的,双方应当事先确认并在洗衣单上注明。
客人事先没有提出特殊要求,饭店按照常规进行洗涤,造成衣物损坏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客人送洗衣物在洗涤后即时发现破损等问题,而饭店无法证明该衣物是在洗涤以前破损的,饭店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饭店应当在洗衣单上注明,要求客人将送洗衣物内的物品取出。
对洗涤后客人衣物内物品的灭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七条饭店应当保护停车场内饭店客人的车辆安全。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车辆灭失或者毁损的,饭店承担相应责任,但因为客人自身的原因造成车辆灭失或者毁损的除外。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饭店应当提示客人保管好放置在汽车内的物品。
对汽车内放置的物品的灭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其他第二十九条饭店如果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三十条饭店有义务提醒客人在客房内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私留他人住宿或者擅自将客房转让给他人使用及改变使用用途。
对违反规定造成饭店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入住该房间的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饭店可以口头提示或书面通知客人不得自行对客房进行改造、装饰。
未经饭店同意进行改造、装饰而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饭店有义务提示客人爱护饭店的财物。
由于客人的原因造成损坏的,饭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客人原因,饭店维修受损设施、设备期间导致客房不能出租、场所不能开放而发生的营业损失,饭店可视其情况要求客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饮酒过量的客人,饭店应恰当、及时地劝阻,防止客人在饭店内醉酒。
客人醉酒后在饭店内肇事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客人结账离店后,如有物品遗留在客房内,饭店应当设法同客人取得联系,将物品归还或寄还给客人,或替客人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承担。
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饭店可登记造册,按拾遗物品处理。
第三十五条饭店应当提供与本饭店档次相符的产品与服务。
饭店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如果存在瑕疵,饭店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改进。
由于饭店的原因而给客人造成损失的,饭店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向客人赔礼道歉,或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十章处理第三十六条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饭店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对该会员饭店给予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饭店违反本《规范》,给客人的人身造成较大伤害.或者给客人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且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赔偿外,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对该会员饭店给予公开批评。
第三十八条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饭店违反本《规范》,给客人人身造成重大伤害或者给客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赔偿外,经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将对该会员饭店予以除名。
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九条饭店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
饭店的图形符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LB/T001—1995旅游饭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四十条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饭店如果同客人发生纠纷,应当参照本《规范》的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饭店。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履行诚信准则,提倡社会道德风尚,保障维护宾客和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浙江省饭店业的健康发展,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饭店包括在浙江省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提供住宿、餐饮、会议场所等服务项目,冠以酒店、饭店、宾馆、度假村等名称的饭店(以下统称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本行业的声誉。
第四条饭店要树立整体观念,发挥行业优势,加强协作,增进友谊,开展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
第五条饭店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宾客权益,并要求宾客尊重饭店工作人员的劳动,合理使用饭店设施,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饭店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建立环保责任;节约资源,合理使用能源,推广清洁生产,倡导绿色消费,努力创建绿色饭店。
第七条禁止利用不正当的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对宾客或客户进行价格欺诈。
第八条饭店要建立服务规范,如清洁卫生规范、治安保卫规范、接待服务规范、仪表仪容规范、礼貌语言规范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九条饭店应与宾客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十条由于饭店出现超额预订而使已预订的宾客(包括确认预订和保证预订)不能入住时,饭店应当主动为宾客安排当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饭店承担。
对口头预订(含电话预订或未确认的网络预订),饭店须与宾客约定客房保留时间,超出保留时间时,饭店有权出售预订的客房。
第十一条饭店应当与团队、会议、长住宾客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宾客进店和离店的时间、客房数量、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二条饭店在办理宾客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宾客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饭店可在宾客入住时收取相应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以下情况,饭店可以拒绝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或其他宾客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严重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