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
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区财政局,市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现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6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四章奖励标准第五章奖励程序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属实但又不构成上述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具体可由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商定。
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计量法、知识产权、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四)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五)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津财教[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3〕2号)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7日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津财行政[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
确有需要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当将差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在核定的差旅费预算内安排公务出差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出差。
第六条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等情况,市财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天津市人社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04•【字号】津人社办发〔2019〕13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天津市人社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13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3号),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保证特种作业安全的重要手段,更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
相关机构要依法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特种作业人员技能水平。
二、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政策鼓励从业者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在本市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申请时间为判断条件)的外埠人员,在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通过后6个月内申请安全技能培训补贴的,按照初次取证每人300元、复审取证每人100元的标准享受补贴。
其中,2019年取证人员,2020年6月前均可申请安全技能培训补贴。
具体申报及发放流程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废止。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可根据物价和生活水平变化情况调整补贴标准。
市人社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2019年11月4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津财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应急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天津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我们重新修订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7月1日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及标准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天津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天津保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天津保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津安监管法〔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各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市安全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安全监管局天津保监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责任保险完善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其他险种,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商定,按保险合同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参保人员伤亡、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费用。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有关法律、法规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津财行政〔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第三章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区、县财政局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局的职责:(一)制定、修订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二)指导、协调和实施我市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包括:邀请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会议定点场所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县财政局与确定的辖区内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对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予以汇总并报财政部备案等;(三)负责党政机关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四)指导、协调我市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处理投诉等工作;(五)委托区、县财政局对会议定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区县财政局提出的调整会议定点场所的意见予以审核,并汇总上报财政部备案;(七)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津应急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应急局、财政局:为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大众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已制定完成,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机制。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5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三章举报受理第四章奖励标准第五章奖励发放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引导社会大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发挥举报工作对于发现、甄别、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采取自办、转办等形式,受理或核查处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认定、奖金发放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津财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6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我市各级政务部门采购政务信息系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各相关政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预算审批时核准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以下简称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细化,包括项目名称、采购人、预算金额、经费渠道、运行维护要求、数据共享要求、安全审查和保密要求、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
天津市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全流程管理,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3)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申报程序(-)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申报范围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每年下达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向各区或相关单位明确重点支持范围和申报具体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S)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指南做好本地区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管等工作,联合区财政局将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报送市应急局、市财政局。
(四)国家及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等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发布的年度队伍建设工作指南,编制重点建设领域规划、装备配置和运行维护方案等报送市应急局、市财政局。
(五)市应急局根据各区或相关单位提交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定,制定全市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联合市财政局及时向应急部、财政部报送申请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二、项目批复及资金下达程序(一)市应急局在收到应急部项目批复后,及时下达项目计划。
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后,根据项目计划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市级项目获得的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列入市应急局部门预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区级项目获得的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至有关区,区财政应及时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S)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履行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和要求。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我市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6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召开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第七节冶金企业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第十二节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1.04•【字号】津应急〔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应急〔2023〕1号各区应急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完善我市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2023年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三章救助项目及标准第四章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第五章资金分担比例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完善我市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8•【字号】津政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津政发〔2009〕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09〕15号),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天津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天津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国家安全局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局)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天津市文物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中医药管理局)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港澳工作办公室)天津市监察局与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天津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统计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旅游局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天津市版权局)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海洋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中共天津市委信访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民防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服务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天津市文史研究馆)列入政府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6.11•【字号】津财库[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03]19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逐步实现无现金结算的目标,根据《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津财库[2003]14号),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堵塞管理漏洞,减少资金占用,根据《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津财库[2003]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是逐步取消和改变各单位现金支付方式,对日常公务性开支改由银行卡进行消费和转账结算。
第三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其中,各单位需办理不能透支、提现、消费的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在职职工办理可透支消费、存取现金的个人贷记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原采用现金支付的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煤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
个人卡中所发生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不纳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单位卡的日常管理。
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并存放在指定保险柜中。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津政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人民政府。
1.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发挥市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支持、督促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定期分析、部署、督促、检查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
3.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市安委会: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
2.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措施。
3.研究拟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津财行政[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07〕6号)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并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二○○七年二月七日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财务规则、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源安全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社会共治第五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7〕1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7〕10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我们修改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9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市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我市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第四条市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津财建一[2016]3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7.05
【实施日期】2016.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6〕35号)
各区县财政局、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保障,规范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5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保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
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