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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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ﻫ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ﻫ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ﻫ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ﻫﻫ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建发[2009]1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2.06【实施日期】2009.02.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1995-6-9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陕建建发[1995]241号为贯彻《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各地(市)建委(建设局):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为和程序,特制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招标办。

第一章招标第一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施工招标前,须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招标申报手续。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度实行分级管理,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招标。

第二条建设单位申报施工招标必须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如实填写《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招标申请书》),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三条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接到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后,必须按规定给予审批,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视为同意。

第四条未经招标申报或申报条件不具备的建设单位应补办申报或达到应具备的条件。

否则,工程项目不得进人建筑市场。

第五条建设单位实施施工招标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一)一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五名以上(含五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二)二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四名以上(含四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三)三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三名以上(含三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四)四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二名以上(含二名)中、初级职称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具体工程分类,参照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有关工程分类划分规定。

陕西工程招标评标细则

陕西工程招标评标细则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在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原则下进行,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规。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

招标人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评标办法最迟应在招标答疑时发至各投标人。

第三条按照招标项目评标办法评出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认并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即为中标人,招标人据此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条中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第二章评标机构第五条评标机构是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为科学合理确定最优投标单位而设立的评标临时组织。

由招标单位及其主管上级和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其中:招标单位人数不大于三分之一,招标单位主管上级代表一名。

其余由评标专家组成)。

专家评委由招标单位最早在开标前二天从招投标管理机构(或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设置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定,选出的专家评委与招投标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可重选。

规定,为科学合理确定中标候选人而设立的临时组织,评标机构一般称为评标委员会。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担任。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与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个的奇数。

其中随机选定的专家评委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专家评委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一天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设置的专家库中随机抽选,选出的专家评委不得与招标或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其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所有参与评标的人员不得汇露评标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章评标原则与程序第十一条评标应遵循下列原则:1、竞争优选;2、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3、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节约、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4、反不正当竞争。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陕西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根据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告、报名、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程序进行。

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条件和要求,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与。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等。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转让等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设立招投标委员会,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五、招投标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

六、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七、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方法和标准等事项。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八、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九、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十一、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二)招标文件含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容的;(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五)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六)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领域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也日益重要。

陕西省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首先,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视公平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的行为,如串通投标、虚假报价等。

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公开透明,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性,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发生,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

其次,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注重风险控制。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合理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以确保中标方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工程。

同时,对于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进行严格审核,减少因为投标人资质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

此外,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强调合同管理。

中标方与业主之间应签订详细的施工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含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内容,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最后,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注环境保护。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需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施工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环境保护要求,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公平公正、风险控制、合同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各参与方也应积极配合,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 〕 号 陕西省住房和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 〕 号 陕西省住房和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5〕22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5年9月25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0月12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地铁和轻轨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各市(地)建委、省级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厅务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建设厅二000年元月三日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全省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招标投标法》,特制定本方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陕西省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以下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工程;(二)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前款所列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制定的《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

招标工程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由工程审批部门按照工程审批权限,在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核准,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关联法规: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肢解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躲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六条招标人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任何地区和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依据《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陕政办发[2000]60号)精神,有关部门招投标的分工为:开展方案行政部门是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和省统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对重点工程和省统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本行业和产业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

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进出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

下文是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陕西省计划委员会发布文号:省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陕政办发[2000]60号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确定的原则,我委组织起草了《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随文报上。

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和兄弟省市的做法,建议此稿以省长令的形式发布,请审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一节招标人第二节招标代理机构第三节招标方式第四节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第一节投标人第二节投标书第三节联合体投标第四节其它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一节开标第二节评标第三节中标第四节其它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陕西省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

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核准,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关联法规: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肢解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招标人依法进行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任何地区和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60号)精神,省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招投标的分工为:省政府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是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统建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对重点项目和省统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陕西省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3-19 文章点击数为:212 字号:[大][中][小]陕建发[2009]15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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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资格审核:重点审核招标人、投标人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条件审定:申请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是否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四)监督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五)监督规范有形市场的服务;(六)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第八条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进行。

有形市场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为依法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功能完善的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计算机网上撮合定标。

有形市场不得成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不得借提供服务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招标第十条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招标工程相应规定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国家行政机关及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已正式立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已办妥;(二)建设用施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主要设备和特殊材料的来源已落实,并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五)施工准备已就绪。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

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市场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亦可同时在报刊或其它媒体上公告。

公告规定的招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招标人应在有形市场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人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低于三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可以采用信函或数据电文等形式。

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经法定程序、权限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对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等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上一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审批后,可采取定向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报建;(二)招标人组建招标班子或委托招标代理;(三)报送招标申请,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五)投标报名,招标人确定投标人,投标人同时申请投标;(六)分发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七)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对招标文件答疑;(八)投标人密封报送投标标书;(九)编制、审定标底;(十)建立评标组织,进行开标、评标、定标;(十一)招标人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

经审查批准的招标项目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应在发标时或答疑会议前分发给各投标人。

第十八条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对报名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和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投标人报名较多时,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以共同认可的方式确定不少于六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对于建设项目较少、投资规模较小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可适当减少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但不得少于四家。

招标人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相适应,不得提出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的结果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对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告知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由投标须知、技术标准、设计图纸以及招标人发出的补充通知等组成。

其内容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报价要求、开标时间及地点、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拟签合同主要条款等。

第二十一条招标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合理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标明特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厂家,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某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应及时组织答疑会,并形成答疑会纪要,答疑会纪要应与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相一致,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查。

必要时,招标人可组织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2天。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设标底。

标底由具备资质的招标人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由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审定中发现标底有误时招标人应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需作调整时,应与原编人员核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及其shui金等组成;(二)编制标底应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答疑会纪要和我省现行的工程预算定额或国家统一编制的专业定额地区预算价格、费用定额进行编制,并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三)一个单位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四)标底编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五)编制或审查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编制投标人的投标预算;(六)编制投标人投标预算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标底的编制、审查或审定工作;(七)所有接触过标底的单位和人员对标底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七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质及能力,其拟承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申请。

第三十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

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二)综合说明;(三)工程总报价、施工图预算书及主要材料用量;(四)投标工期;(五)工程质量等级;(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技术标主要包括施工部署、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可行性,质量、安全施工保证体系与保证措施,主要机具、劳动力配置、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同时应将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时,应与各投标人相互签字,在投标截止时,各投标人也可相互签字确认。

投标文件在开标前应妥善保存,不得开启。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定标前撤回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款等合理化建议方案,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人,供招标人参考。

第三十四条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可以由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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