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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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3 供配电系统

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8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第十页)

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3.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第11页)

4 配变电所

4.3配电变压器选择

4.3.5条: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第17-18页)

4.7低压配电装置

4.7.3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第24页)

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9.1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第25页)

4.9.2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第25页)

7 低压配电

7.4导体选择

7.4.2条: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第60页)

7.4.6条: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第67页)

7.5低压电器的选择

7.5.2条: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第68页)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6.2条: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第70页)

7.6.4条: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第71页)

7.7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7.7.5条: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 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第74页)

11 民用建筑防雷

11.1一般规定

11.1.7条: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第142页)

11.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2.3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第143页)11.2.4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省级大型计算机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0m 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第142-143页)

11.6接闪器

11.6.1条: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第153页)

11.8接地网

11.8.9条: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小于10mm。(第157页)

11.9防雷击电磁脉冲

11.9.5条: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第164页)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2.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配电要求

12.2.3条: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第166页)

12.2.6条: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第166页)

12.3保护接地范围

12.3.4条: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1 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 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接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 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可导电部分。(第167-168页)

12.5接地网

12.5.2条: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线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第172页)12.5.4条: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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