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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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权案件

第三人撤销权案件

第三人撤销权案件第三人撤销权案件案例名称:李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0-001庭审日期:2010年3月15日庭审地点:XX市人民法院原告:李某被告:刘某第三人:张某案情简述:2010年2月28日,李某与刘某在书面合同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以25万元的价格将位于XX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

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应在2010年3月10日进行房屋过户手续并完成交易。

然而,在交货日期前一天,即2010年3月9日,张某作为第三人,以违法抵押权为由,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

张某声称刘某对该房产存在违法抵押行为,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该房产的销售交易。

法院在收到请求后于2010年3月12日正式受理此案。

庭审过程:2010年3月15日上午9点,XX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庭审阶段,原告李某、被告刘某以及第三人张某均出庭应诉。

原告李某提供了购买房产的合同及付款证据,声称其已履行购买房产的义务,并显现了购房的善意,当时并不知晓刘某对该房产存在抵押行为。

被告刘某辩称,他确实存在对该房产的抵押行为,但这是在与房产原有所有者达成协议后进行的,且并未向购房者展示这一情况。

刘某要求法院撤销合同并追究原房产所有者的责任。

第三人张某则提供了相关抵押行为的证据,声称他作为抵押权人对该房产具有优先权,并且在法律上享有撤销权。

他强调,如果原告李某能够向他支付抵押权下的全部款项,他愿意将撤销请求撤销,让房产交易顺利进行。

法庭调查显示,刘某确实在购房时存在违法抵押行为,而李某完全不知情。

鉴于此情况,法院认为第三人张某作为抵押权人具有合法权益,并应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追究原房产所有者对刘某进行虚假抵押行为的法律责任;3.确认第三人张某对该房产的抵押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4.原告李某应向第三人张某支付抵押权下的全部款项;5.刘某需要自行承担违法抵押行为所带来的损失。

业主撤销权纠纷典型案例

业主撤销权纠纷典型案例

业主撤销权纠纷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业主撤销权纠纷典型案例。

你说这业主撤销权纠纷咋就那么闹心呢?就好比老张吧,他所在的小区业委会做了个决定,要把小区一块空地改建成收费停车场。

老张可不干了呀,他觉得这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凭啥呀,这地儿大家都能用,咋能说改就改还收钱呢!”这不就产生纠纷了嘛。

还有老李那事儿,小区要更换物业公司,结果选的新物业老李觉得不靠谱。

他气呼呼地说:“这能行嘛?这不是瞎搞嘛!”于是他就去争取自己的撤销权。

这些案例不就像是生活中的小波澜嘛!咱老百姓过日子,就图个安稳、公平。

那业委会的决定咋能随便就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呢?这不是开玩笑嘛!
像这样的纠纷,有的业主可能觉得麻烦就不想去争了,可那不行啊!自己的权益自己都不争取,还能指望谁呢?这就好像自己的东西被人拿走了,你还不吭声,那对方不就更肆无忌惮啦!
咱再想想,要是每个人都对不公的事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嘛!所以啊,遇到这种事儿,就得勇敢地站出来,争取自己该有的权利!
我觉得面对业主撤销权纠纷,我们不能退缩,不能怕麻烦,要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较真的时候就得较真,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公平、更美好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有审判结果的法律案例

有审判结果的法律案例

有审判结果的法律案例2012年3月21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程某与王某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子赠与婚生儿子,在该房屋的所有权未转移前,程某请求撤销赠与,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

程某与王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1年2月9日生育男孩程某某。

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栋房屋。

2011年11月26日,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程某某随母生活,其父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成年;房屋归程某某所有,如果违反该协议的,违约方承担违约金5万元。

协议签订后,双方登记离婚。

离婚后王某并未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到程某某的名下,而是将该房出租给别人居住。

2012年2月9日,程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并要求分割其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房屋。

原告程某诉称,根据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归儿子程某某所有,并约定了违约责任。

但被告却未按照协议将房屋转移登记到程某某的名下,其已撤销了赠与,并且被告实际用于出租经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分割该房屋以及该房屋的租金收入,被告承担违约金5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

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儿子程某某随被告生活,被告所收取的租金都用于儿子学习、生活支出,诉讼主体不适格。

该房屋登记在原告的名下,原告要求分割此房的租金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未对该房向产权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原告亦有违反离婚协议的行为,其依据离婚协议主张违约金依据不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以此类推,即使夫妻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已达成合意,但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任何一方均可撤销赠与。

撤销权胜诉案例 工程款

撤销权胜诉案例 工程款

撤销权胜诉案例工程款1. 案例一:小王是一名建筑工程师,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承接了一项工程项目。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该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小王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权胜诉,成功撤销了合同。

2. 案例二:小李是一名建筑承包商,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然而,在工程完成后,房地产公司推迟支付工程款。

小李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权胜诉,成功撤销了合同。

3. 案例三:小张是一名装修工,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小张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权胜诉,成功撤销了合同。

4. 案例四:小刘是一名建筑设计师,与一家设计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然而,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小刘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权胜诉,成功撤销了合同。

5. 案例五:小陈是一名工程监理师,与一家开发商签订了一份监理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然而,在监理过程中,开发商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小陈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权胜诉,成功撤销了合同。

6. 案例六:小吴是一名建筑材料供应商,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然而,在供应过程中,建筑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小吴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权胜诉,成功撤销了合同。

7. 案例七:小周是一名装修工,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小周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权胜诉,成功撤销了合同。

8. 案例八:小赵是一名设计师,与一家设计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然而,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小赵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权胜诉,成功撤销了合同。

9. 案例九:小钱是一名工程监理师,与一家开发商签订了一份监理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1.1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02.某网贷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额保证人对债权确定期之后发生的债权不承担保证责任03.曾某与陶某、李某、罗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债务人虚构债务,以自己财产设立担保,该担保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担保行为04.某贸易公司与某造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影响合同重大经济利益的数据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05.某电子商务公司与田某、周某股东出资纠纷案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清算组决议无效06.杨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买卖为名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属无效,所获款项应予退还07.樊某与重庆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等公司解散纠纷公司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僵局,不宜直接司法强制解散公司08.某农业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出售-种植-回购”的农产品双重买卖合同中,应当全面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09.重庆某制造公司与李某、黄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在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情况下,不得通过账目调整的方式将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出资款10.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运用预重整及重整制度挽救困境民营企业案例一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案情】上海某食品公司是在某网络平台从事速食食品销售的商家。

2020年3月30日,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某网络平台旗舰店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上海某食品公司委托和授权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运营服务,主要包括店铺设计与装修、营销推广、产品销售等,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3月31日24点止。

债权人撤销权 不能要求直接清偿 指导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 不能要求直接清偿 指导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要求直接清偿指导案例以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要求直接清偿的指导案例有以下十个:1. 案例一:国家法院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涉及一家企业的债务纠纷。

债权人申请撤销权,但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资产清单,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和分配。

2. 案例二: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3. 案例三: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4. 案例四: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5. 案例五: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偿还。

6. 案例六: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7. 案例七: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8. 案例八: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9. 案例九: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10. 案例十: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债权撤销权的有关案例案例摘要

债权撤销权的有关案例案例摘要

1、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优先公司与江苏鸿洲置业有限公司、侯少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事实和判决:鸿洲置业拖欠淮阴建设建设工程款数千万元,后鸿洲置业无偿与侯少专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过户给侯少专。

因此,淮阴建设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撤销二者之间的买卖协议。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请求,撤销了二者间的买卖协议。

2、宓挺等诉陈天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事实与判决:原告宓挺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35万,原告按约定支付了价款,被告不履行交付过户的义务。

原告曾经起诉被告履行合同,在诉讼期间,被告将房屋以1500元的总价卖给第三方被告的母亲。

法院最后认定并判决:在原告宓挺诉被告陈天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另一案审理期间,被告将涉案房屋以1500元极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作为被告母亲,应知被告负债情况,也应知低价受让涉案房屋可能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且第三人实际未支付购房款1500元,可以认定被告系无偿转让涉案房屋,已对原告造成损害,依法应予撤销。

3、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诉丁鼎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事实与判决:原告与陈俊英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作为连带保证人,并出具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书一份,明确在保证期间内不转移、变卖公司及自己名下的资产。

由于陈俊英无法偿还欠款,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转让涉案房产虽然违反了其向原告出具的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书中的承诺,但是原告并无其他证据证明第三人对被告的上述承诺是知情的,且第三人也明确不清楚原、被告间的担保关系,诉讼过程中,本院传唤第三人本人到庭询问,其陈述也无不当之处。

再则,根据评估报告显示,涉案房地产在当时的市场价值为1303万元,而实际转让的价格为1200万元,且已实际交付,再考虑到税收因素,该转让的价格并不构成不合理的低价。

综上,原告撤销权的基础尚不充分,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申请撤销赠与之诉的案例

债权人申请撤销赠与之诉的案例

债权人申请撤销赠与之诉的案例开办个人独资公司却无力偿还债务,更有甚者将个人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蔡某与第三人蔡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

重庆市某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出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21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蔡某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

借条上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

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

2021年,刘某将上述款项续借给服务中心,同时新追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

2021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刘某现金50万元。

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

2021年12月23日,蔡某与女儿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

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载明土地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位于渝中区的土地房屋赠与蔡某某,双方认可不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保证本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后,蔡某与蔡某某填写并递交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蔡某某。

2021年5月21日,因服务中心未按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服务中心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24日,法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已迁移,去向不明,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刘某申请追加蔡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务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投资人蔡某也无银行存款,名下两套房屋,已赠与女儿蔡某某,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被执行人蔡某无固定职业及收入,法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若乙方在股权交割前发现甲方存在隐瞒、欺诈等情形,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020年6月,乙方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发现甲方在签订协议前并未向乙方披露丙公司存在一项重大诉讼,该诉讼可能导致丙公司财产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乙方认为甲方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甲方辩称,其确实未向乙方披露该诉讼,但该诉讼对丙公司的影响有限,不足以影响股权转让的决策。

甲方请求法院驳回乙方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甲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2. 乙方是否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3. 甲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甲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未向乙方披露丙公司存在的重大诉讼,该诉讼可能导致丙公司财产权益受到重大损失,甲方的行为构成欺诈。

2. 关于乙方是否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方存在欺诈行为,乙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3. 关于甲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女,3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于2015年5月相识,2016年1月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

2018年,李某在单位升职,收入增加。

同年10月,李某与赵某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2019年,李某在工作中结识了女同事张某,双方互生情愫。

李某在张某的诱惑下,产生了离婚的念头。

为了获取张某的好感,李某于2019年11月28日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李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用于投资。

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月息2%。

如李某不能按时还款,张某有权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扣除,并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协议签订后,李某将100万元转给了张某。

此后,李某与赵某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双方开始分居。

2020年5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赵某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赵某发现了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认为李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要求李某返还借款。

二、争议焦点1. 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2. 李某是否有义务返还借款?三、案例分析1. 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存在欺诈的嫌疑。

李某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以及与张某的恋爱关系。

李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

2. 李某是否有义务返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撤销权案例:•1王某为开服装加工厂,向李某借了10万元,购买机器设备。

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

2年后,王某无力还款,答应变卖家中财产还给李某。

在拍卖家中财产时,正好有朋友赵某想买电视机,王某想反正拍卖后的钱要还给李某,索性送个人情,就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而这台电视机的正常市场价格为8000元。

其间,王某放弃继承权。

2个月后,经核算共拍卖了6万元。

李某得知王某以较低的价格把一台电视机卖给了赵某后,要求王某把已经卖了的电视机收回,重新拍卖。

而王某和赵某均不同意,于是李某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王某和赵某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电视机,以冲抵债务。

此时,王某的另外债权人孙某得知后,也主张用拍卖的钱款偿还王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务。

李某认为自己向王某请求偿还债务为先,不同意孙某参与拍卖钱款的分配。

•问:(1)李某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的买卖合同?为什么?•(2)李某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电视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3)李某可否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孙某的债权?为什么?•(4)如果李某主张撤销王某继承权抛弃的行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1)李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的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不会得到支持。

撤销权行使后,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应返还原物给给付人。

而李某并不是买卖合同中的给付人,因此赵某仅有义务向王某返还,李某无权请求赵某向自己返还。

•(3)不可以。

因为撤销权行使后取得的财产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任何人都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分别受偿。

•(4)不会得到支持。

因为被撤销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而王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为债务人的身份行为,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原告诉讼请求是撤销权纠纷,开庭时突然变更效力的判决案例

原告诉讼请求是撤销权纠纷,开庭时突然变更效力的判决案例

原告诉讼请求是撤销权纠纷,开庭时突然变更效力的
判决案例
以下是一例原告诉讼请求撤销权纠纷在开庭时突然变更效力的判决案例:
案件概述:原告A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与被告B之间的签订的销售合同,原告声称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且合同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条款。

开庭时,原告突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合同有效但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情经过:在开庭审理之前,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修改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宣读了达成的协议,表示原告同意撤销请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并要求确认合同有效。

被告同意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在法庭上对新的诉讼请求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合同中确实存在判决请求的事实依据,法院最终裁定按照原告的新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在当事人到庭并协商一致后,修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被告具有相应知情权的。

原告与被告在没有违反程序公平原则的情况下进行了协商,达成了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案。

合同中存在判决请求的事实依据,合同具有一定的效力,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在开庭时变更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并且法院判决按照
新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来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

合同撤销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合同撤销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撤销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侵害合同自由原则。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合同撤销的法律适用问题,旨在加深对合同撤销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具有较强实力的建筑公司。

2008年,甲公司计划开发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乙公司有意参与该项目的建设。

经过协商,甲乙两公司于2008年10月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该商业综合体项目的施工建设,合同总价款为2亿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并投入了大量资金。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工程款。

2009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由于公司资金困难,希望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乙公司认为,合同解除将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遂拒绝解除合同。

随后,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甲公司则辩称,由于自身资金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两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资金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构成欺诈,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存在欺诈行为,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因此,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撤销合同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乙公司相应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撤销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分析如下:1. 合同撤销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撤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2)合同撤销权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的经典案例

合同撤销权的经典案例

合同撤销权的经典案例
1. 经典案例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

这是一起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买方在签订合同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买方的撤销请求,认定卖方在合同中存在重大欺诈行为,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项。

2. 经典案例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租赁合同的判决》。

这是一起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

租户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租户的撤销请求,认定房东在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租户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租金。

3. 经典案例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借款合同的裁定》。

这是一起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

借款人在借款后发现贷款利率存在违法情况,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最终裁定支持了借款人的撤销请求,认定贷款合同存在违法条款,借款人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利息。

这些经典案例都涉及到合同撤销权的适用情况,以及法院是如何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裁决的。

这些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在实际生活中如何运用合同撤销权的参考。

当然,具体案件的裁决结果会受到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案情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情况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启示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启示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启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关系成立后,债权人主动放弃或撤销自己对债务人的法定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启示并提供相关参考。

案例一: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款。

在借款提前还清之后,甲主动与乙签订了一份撤销债权的协议,放弃了对乙的债权。

此时,甲不能再向乙追偿。

案例二:乙欠甲一笔债务,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偿还协议。

经过多次沟通后,甲决定主动放弃对乙的债权,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债权撤销协议。

此时,甲不再有权利追讨债务。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的启示:1. 减少法律纠纷:债权人撤销权可以减少债务纠纷的发生。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出于维护与债务人关系、减少法律纠纷的目的,主动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从而达到化解纠纷的效果。

2. 维护长期关系: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启示我们,有时债权人选择放弃追讨债权是为了维持与债务人的长期关系。

例如,商业合作伙伴之间的债务纠纷,为了维护双方利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选择撤销债权,以便继续保持商业合作伙伴关系。

3. 保护自己利益:债权人撤销权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方式。

有时候债务人可能资不抵债或已经破产,债权人对其债权的追偿可能会很困难,甚至无法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选择主动放弃债权,以免自身继续承担追偿的风险。

4. 彰显诚信度: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启示我们,债权人主动放弃债权有时是为了彰显自己的诚信度或善意。

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债权人可以考虑主动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以展示自己的善意和诚意。

5. 考虑整体利益: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启示我们,债权人有时候会依据整体利益进行权衡取舍。

例如,债务人为了救护其企业并维持经营,请求债权人协助。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选择撤销部分或全部债权,以支持债务人的企业正常运转,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总之,债权人撤销权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

诉前转移财产被行使撤销权的案例

诉前转移财产被行使撤销权的案例

诉前转移财产被行使撤销权的案例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

债务人李甲夫妻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名下的房屋以买卖的名义无偿过户至女儿李乙名下,债权人某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房屋买卖行为。

经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女儿李乙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另行签订还款协议,在房屋受益的范围内代替李甲夫妻返还借款本息。

之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某集团公司与李甲夫妻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组织调解后,确认了李甲夫妻拖欠某集团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依法生效。

后李甲夫妻未能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借款返还义务,某集团公司于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达到非法转移财产的目的,李甲夫妻与其女儿李乙恶意串通,将自己所有的房屋通过虚假买卖的方式,在房管部门无偿过户到李乙名下。

某集团公司遂以双方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涉房屋返还给债务人李甲名下。

立案前台法官收案后,考虑到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遂将该案纳入诉前调解程序。

专职调解员收案后,立刻熟悉案情,研究调解方案。

调解员释明,其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债务双方均应恪守诚信。

李甲夫妻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名下的房屋以买卖的名义过户至女儿李乙名下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经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反复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女儿李乙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另行签订还款协议,在房屋受益的范围内代替李甲夫妻返还借款本息。

之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李甲夫妻的起诉。

合同编典型案例: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合同编典型案例: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合同编典型案例: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裁判要点】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并主张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简要案情】
周某因丁某未能履行双方订立的加油卡买卖合同,于2020年8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由丁某返还相关款项。

生效判决对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未能执行到位。

执行中,周某发现丁某于2020年6月至7月间向其母亲薛某转账87万余元,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丁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同时主张薛某向丁某返还相关款项。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丁某在其基于加油卡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债务未能履行的情况下,将名下银行卡中的款项无偿转账给其母亲薛某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债权人周某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周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丁某的行为被撤销后,薛某即丧失占有案涉款项的合法依据,应当负有返还义务,遂判决撤销丁某的行为、
薛某向丁某返还相关款项。

【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撤销权案例》word版

《合同撤销权案例》word版

合同撤销权案例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案例1998年6月,原告武翠云的法定代理人郑秀燕与被告武志宪结婚,1999年9月20日生育女儿武翠云。

2001年7月,武志宪向其所属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购买某新村某苑A栋13号701号房改房。

2002年2月7日,房管部门核发上述房屋产权证。

该产权证载明,上述房屋权属人为武志宪。

2003年初,郑秀燕和武志宪因感情不合而协议离婚,并在同年5月12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双方协商约定:清河西三旗小区56X号房产归郑秀燕所有,某苑13号701房的房产归武志宪所有,女儿武翠云由武志宪抚养等。

同年6月6日,郑秀燕、武志宪在北京市某区公证处办理了(2003)ⅹⅹ证字第172X号公证,该公证书载明:座落北京市某区某新村某苑A栋13号701房屋,虽以武志宪名义登记,但武志宪和郑秀燕自愿决定将这一共有财产全部赠与女儿武翠云,今后该房的权利义务均与赠与人无涉。

2003年12月5日,郑秀燕、武志宪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订明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所附的协议无效,明确了北京市某区某新村某苑A栋13号701房屋(即讼争房)归女儿武翠云所有。

因武志宪一直未承担抚养责任,女儿武翠云实际一直由母亲郑秀燕抚养,为此2004年3月9日郑秀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04)ⅹ法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变更为武翠云由郑秀燕抚养。

后因武志宪未予变更上述讼争房产的权属,郑秀燕于2004年5月24日遂以原告武翠云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武志宪将讼争房交付武翠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其与武志宪各承担一半。

以案说法在庭审中,被告武志宪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赠与公证书及补充协议确有将讼争房赠与女儿武翠云之意,但这是以女儿归我抚养为前提的,赠与协议实际是附条件的。

现在女儿已不由我抚养,讼争房又是其单位分配的福利房,现在自己无房可居住,故该房理应归自己所有。

法律撤销权相关案例(3篇)

法律撤销权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是一家专注于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企业。

2018年,李某通过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即将推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高档住宅项目,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已经取得,销售价格合理。

在销售人员的大力推荐下,李某决定购买该住宅。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销售人员向李某提供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若李某在签订合同后的3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应退还李某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

”李某在未仔细阅读该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出于对开发商的信任,签字同意了该协议。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第29天,李某得知该住宅项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并未告知其实际情况。

李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

开发商则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李某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退还房款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享有法律撤销权,即是否可以依法撤销补充协议。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未告知李某住宅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存在欺诈行为,李某有权请求撤销补充协议。

2.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李某有权请求撤销补充协议。

3.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开发商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情形,李某有权请求撤销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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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撤销权纠纷
【承办律师】梁清华律师
【案情介绍】本案系二审上诉案件。

上诉人侯某某系原审被告,笔者作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参加二审诉讼,被上诉人某某市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原审原告。

大概案情为,2011年12月,侯某某与某某市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签订1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位于某某市经区的10套房产,签订合同当日,侯某某就将购房款共计30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到开发商账户。

上述房产均于2011年12月底办理了备案登记。

2012年2月,原审法院受理开拓房房产的的破产重整申请。

后,开拓房产以转让房屋的行为系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进行,导致开拓房产资产减少,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于是起诉到原审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上述1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审庭审中,开拓房产为了证实与侯某某交易的10套房屋价格明显不合理,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同一楼盘上另外28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中两套房屋买受人实际付款的交易明细。

原审法院认为,通过计算得知,开拓房产提供的另外28套房屋的单价为每平米任5005元至6660元之间,而诉争的十套房屋的交易单价尚不足上述价格的60%,于是原审法院认定该交易价格系明显不合理低价,遂以交易价格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诉争房屋签订的1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审法院判决后,侯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上诉。

律师查
看一审案件的资料和情况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一定瑕疵。

于是在二审庭审时向法庭提出了如下的代理意见:一、原审认定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价格显失公平错误。

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

而开拓房产系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公司,不存在缺乏经验和认识能力以及急迫情形。

二、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合同交易价格达不到其他买受人价格的70%为由,认定双方交易价格符合法律规定明显不合理低价错误。

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当地物价部门指导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因素综合予以确认。

而非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他28套房屋的价格。

律师坚持要求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

而且,开拓房产仅是提供了其他28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其中2套的实际交易明细,律师认为该2套房屋的交易价格并不能代表其他所有房屋的价格。

另外,律师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适用合同法解释二中规定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也就是合同法中债权人的撤销权中提到的明显不合理低价所做的解释,律师认为,行使撤销权的是应当是债权人,开拓房产既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债务人。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的焦点问题应当为,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是否构成不合理的低价,该合同应否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不合理的低价,应当以交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
他因素综合予以确认。

虽然一审法院认定的交易价格不属于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格,但该价格是在同一楼房上、相近时间内,其他房屋销售的实际市场价格,并且改价格也是比较符合某某地区同时期、同地段的市场情况。

所以,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律师解析】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就认真查看了本案的一审判决,所以认为一审判决中的问题是比较明显的,随在二审的开庭中提出上述的代理意见。

从法律角度讲,律师认为代理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非常充分的。

但是无奈二审法院最终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认为该案件的二审判决也是存在很大的不足,难以以法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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