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五)建设单位己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杉懒、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厦门市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2018.09.01开始实行
队 公共服务
人防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
00-004138824-A-06-01-00
其他行政权 力
城市新建民用建 筑易地修建防空 地下室竣工验收
00-004138824-B-06-02-00
市人防办 其他行政权
力
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
00-004138453-S-09-00-00
公共服务 市建设局请材料,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情况说明材料(纸质材料原件 1份,PDF或 JPG格 式电子化材料 1份)。 二、审批部门调阅的材料 1.道路交通工程及市政场(厂)站工程项目须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及土地批 文;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附图,项目如曾 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应调阅变更批文及附图;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工程竣工图纸(原件 1份,PDF或 JPG格式电子化材料 1份); 2.涉及消防产品的,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原件 1份,网上 预审时只需提供证明文件清单,窗口申报时提交纸质原件); 3.涉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复印件 1份,网上预 审时只需提供证明文件、合格证的清单,窗口申报时提交纸质复印件);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或消防 设施调试开通报告(复印件 1份,PDF或 JPG格式电子化材料 1份;“建筑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由部门自行调取打印,“消防设施调试开通报告“由 业主提供。)。 二、审批部门调阅的材料 1.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程竣工验收备案
审批对象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0〕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明确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及标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并印发《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2月7日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统一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范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确保国土空间规划得到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交通线性工程(道路工程、管线(管廊)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轨道区间、地下轨道站点及附属设施),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
涉及综合开发轨道站点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执行。
第三条(核实依据)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市政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市政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分期核实)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同步实施建设、同步规划核实的市政工程项目,经市级指挥部(管委会)、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区级项目)(简称相关主管部门,下同)书面同意分期实施的,可以分期办理市政规划条件核实。
联合竣工验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五)建设单位己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杉懒、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建立滚动修编机制。
(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查前,应当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30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编制单位报送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通过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四)批准、备案及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大修工程、城市雕塑工程、广告工程和夜景工程的竣工验收除外。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组织实施竣工测量并现场拍摄相关图片,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第六条 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二)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三)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管径、竖向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五)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完毕后,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建规[2008]15号各设区市规划局: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的相关图件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竣工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布置图(含地形)和竣工测量报告。
竣工测量的内容包括:(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绿化、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三)地下工程管线埋设情况。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完毕后,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必须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申请报告);(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相关图件;(三)放样、核样成果,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四)实测的竣工总平布置图、地下工程管线埋设图、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四、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规划条件确认,提出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五、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一)平面布局。
核查建设位置、建筑红线、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二)空间布局。
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办事指南(建筑、市政工程)
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办事指南(建筑、市政工程)••••事项办理所在位置:事项名称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办事指南(建筑、市政工程)事项类别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公共服务)(市质安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行政监督检查)(市规划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市消防支队)、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人防办)、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人防办)、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市政园林局)、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绿地率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市政园林局)、新建(改、扩建)项目通信配套建设竣工验收(公共服务)(市通信管理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气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共服务)(市水利局)、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行政监督检查)(国土房产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行政确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共服务)(市建设局)审批单位市质安站、市规划委、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市政园林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国土房产局、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建设局审批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 1.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2.竣工预验收提出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3。
符合GB50300-2013、GB50141—2008、GB50268—2008、CJJ1-2008、CJJ2—2008规定的验收条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1。
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0。
00验线报备表》; 2.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验线检查表》;3.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或《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
消防设施经检测合格;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出具《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厦规[2013]66号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正文:----------------------------------------------------------------------------------------------------------------------------------------------------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规〔2013〕66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管,我局特制定《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规划局2013年6月4日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管,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我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制定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纲和图则组成,经营性用地的各项详细控制指标在图则阶段提出。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明确规划地块的用地面积、总建筑规模等强制性内容,作为确定地块容积率指标的依据。
第四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开发强度,按以下方式合理确定其容积率:(一)建设单位申报建筑规模,应当提供以下依据:1、有可参照的标准的,应提供可参照的国标、地方标准及其它可以参照的行业标准。
2、建设单位有上级条管部门的,应当提供其上级条管部门同意申报规模的文件,并经市政府确定。
[建筑]厦门市房地产项目验收阶段所应提交资料-精品文档
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一、办理事项1、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2、验收测量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6、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7、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8、建设项目绿地率竣工验收9、建设工程档案认可10、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二、申请材料、办理依据、申请受理机关、办理内容:(一)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1、申请材料:注:监督站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以资料补齐之日起计时)安排竣工验收监督,并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建设单位。
2、办理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7条☆《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18条3、申请受理机构: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4、办理内容:是否按合同约定施工;是否按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施工;是否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二)竣工验收测量1、申请材料:(各1份)宗地平面界址图)。
2、委托单位确认本项目现场已经具备以下测量必要条件:①主体工程完工,房屋内部布局施工完毕,室内地坪找平,外装修全部完成,外脚手架拆除完毕;②规划车位划定;③配套设施建设及小区道路建设已完成;④用地红线内应拆除的建筑物以及临时设施已拆除;⑤规划设计变更已经规划许可;⑥现场可能遇到影响正常测量的特殊情况,委托单位应予配合解决。
2、申请受理机构: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1、申请材料: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3、申请受理机关:思明区、湖里区范围内的受理机关为市规划局;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范围内的受理机关为所在区的市规划局分局。
4、办理内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1、申请材料:2、办理依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14条☆《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22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37条3、申请受理机关:☆就地建设的项目,由市人防办验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30•【字号】厦府办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30日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以下简称“危私住房”),是指本市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享有独立用地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和D级并依法备案的私人所有(含公房与私房混合所有,下同)的住房,但不包括以下3类范围的住房:㈠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公告区域内和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批准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翻改建”)区域内的;㈡国有农场内的;㈢虽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完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村改居范围内的。
世界文化遗产区范围内,以及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涉台文物的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和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做好危私住房翻改建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四条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经不动产现状测绘与权属范围比对后,审批原则上按照“五原”标准(原使用性质、原建筑基底、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数、原建筑高度)进行控制,且不得改变原不动产权属状况及权属共有情况。
厦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统一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范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两种类型。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
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线性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 . . . .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报告(简称测量报告,下同,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测量报告应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建筑工程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格式):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四)建筑物彩色照片;(五)实测建筑分层平面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面积,内部布局等,若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公建配套设施的,应标注其位置、尺寸;. . . .(六)建筑单体剖面示意图:含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七)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一致的对照图。
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XX 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范围内的规划许可内容已全部完成;(二)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已全部拆除;(三)已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按照《XX 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完成规划条件核实测绘,具有有效的《XX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建设工程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不予受理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完成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规划许可的全部内容。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独立占地的主要公共配套设施。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的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及合理误差应当独立核实。
第六条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XX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三)《XX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XX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重要依据。
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XX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测绘,如实反映建设工程现场状况(包括所有规划许可的规划条件的内容),出具规范的《XX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
测绘单位应当对《XX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长海长航物流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长海长航物流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闽02行终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长海长航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长海长航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长海长航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叶剑锋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剑锋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剑锋【代理律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厦门长海长航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诉市资源规划局不履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法定职责所引发。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可诉性不可诉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诉市资源规划局不履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法定职责所引发。
市资源规划局对长海长航公司申报的“长航物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作出《退件通知书》予以退件,并无不当。
理由:1.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9年5月14日,原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已就案涉项目提交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作出了《整改意见书》,该意见书不仅告知长海长航公司案涉项目的建设存在41处与审核图纸不一致的地方,要求整改;还针对该项目存在重大信访问题,已将情况报告海沧区政府,待区政府明确意见后再办理项目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对此整改意见,长海长航公司并无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
厦门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等(不含经营性土地出让图则),在原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上进行优化的。 5、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认定可以由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技术调整。 6、其它经市规划部门业务会认定属于维护程序办理内容且不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
调整情形的规划局部调整。 第十八条 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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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 10 类,中类 48 类,小类 70 类。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一的规定。
第六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 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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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
第七条 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 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 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 各个层次。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 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 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其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 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 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 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 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第十一条 厦门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 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 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第十二条 分区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2、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 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4、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 管线综合; 5、确定城市主干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 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 交通路线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7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3日关于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多规合一”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促进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2号)、《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关于印发〈厦门市2016年“多规合一”工作计划〉的通知》(厦委〔2016〕48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事项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须知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须知
各建设单位:
对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给水、通电、不得进行房屋确权,不得交付使用。
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及有关技术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与之配套的公共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
3、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理完毕,达到场清地平,符合美化、绿化、亮化要求。
二、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申请表;
2、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征地批文及用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批后跟踪管理表;
7、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
8、建设项目竣工图;
9、审批立面效果图;
10、审批总平面规划方案图。
11、正立面现状照片
12、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13、防雷检测报告 14、报箱
监督检查科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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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统一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乡规划条例》、《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两种类型。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
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线性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围分次进行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报告(简称测量报告,下同,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并与附图相关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测量报告应经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建筑工程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容:(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格式):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容;(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四)建筑物彩色照片;(五)实测建筑分层平面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面积,部布局等,若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公建配套设施的,应标注其位置、尺寸;(六)建筑单体剖面示意图:含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外地坪标高等;(七)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一致的对照图。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容如下:(一)总平面布置: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容和要求;(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含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容和要求;(三)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容和要求;(四)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容和要求;(五)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容和要求。
其中位于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工程还应依据规划许可容核查建(构)筑物的立面材质。
第九条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按规定已办理建设项目单体放样验线及基础施工到设计标高时复测验线;(二)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的容建设竣工,外墙脚手架已落架。
(三)场地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场地已施工完毕。
第十条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
第二章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建设工程在实测允许误差围,属于符合规划条件。
实测允许误差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的建筑工程竣工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合理误差高限。
第十二条总平面布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一)用地边界及坐标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导致用地围应拆除的建(构)筑物未拆除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经区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承诺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注明“如因未拆迁或应拆除而未拆除引起的纠纷应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门卫房,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如下:(1)在用地红线围,满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仅设置门卫用房且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该部分面积计入核实总建筑面积,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除外;(2)超出用地红线围,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挡土墙或护坡超出建设用地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在不占用城市公共空间且取得相邻用地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在核实意见书中标注“建设用地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用地面积为准。
”;4.地下室实测超出建设用地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位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3.涉及利害关系人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三)建筑间距、建筑退线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2米的,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2.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大于0.2米,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在满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四)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数值小于规划许可要求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建设单位在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2.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五)场地竖向标高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因消防、民防、市政等部门要求,或因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原因,导致竖向标高不能按照规划许可的容及要求进行建设,在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核实意见书中应注明;2.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六)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总平面绿化布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未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总平图要施,擅自将公用绿地围挡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七)机动车地面停车位位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3.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
(八)基地机动车开口、地下室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与规划许可要求有调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位置调整,在满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并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若涉及利害关系人,还应采取公证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2.位置调整,未能满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未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或涉及利害关系人,未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3.因规划道路未实施,建设单位另行设置基地机动车开口位置。
未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的,或涉及利害关系人,未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三条经济技术指标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一)计容建筑面积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2014年10月15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要求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按《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规程》(2010年版)执行;2.2014年10月15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1)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在表1指标围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表1:计容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指标表(2)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超过表1指标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工业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功能及其比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1)按图施工,计容建筑面积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且建筑功能及其比例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2)未按图施工,或计容建筑面积不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或建筑功能及其比例不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4.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由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要求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1)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小于等于1%的项目,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2)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1%且小于等于3%的项目,在取得立项(备案)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3)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3%的项目,应经市土管办研究同意,并取得立项(备案)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除此外,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2.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