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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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统一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乡规划条例》、《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两种类型。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线性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围分次进行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
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报告(简称测量报告,下同,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并与附图相关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测量报告应经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建筑工程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容:
(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格式):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容;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
(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
(四)建筑物彩色照片;
(五)实测建筑分层平面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面积,部布局等,若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公建配套设施的,应标注其位置、尺寸;
(六)建筑单体剖面示意图:含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外地坪标高等;
(七)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一致的对照图。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容如下:
(一)总平面布置: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容和要求;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含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容和要求;
(三)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容和要求;
(四)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容和要求;
(五)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容和要求。其中位于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工程还应依据规划许可容核查建(构)筑物的立面材质。
第九条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按规定已办理建设项目单体放样验线及基础施工到设计标高时复测验线;
(二)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的容建设竣工,外墙脚手架已落架。
(三)场地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场地已施工完毕。
第十条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
第二章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建设工程在实测允许误差围,属于符合规划条件。实测允许误差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的建筑工程竣工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合理误差高限。
第十二条总平面布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用地边界及坐标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导致用地围应拆除的建(构)筑物未拆除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经区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承诺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注明“如因未拆迁或应拆除而未拆除引起的纠纷应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门卫房,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如下:
(1)在用地红线围,满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仅设置门卫用房且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该部分面积计入核实总建筑面积,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除外;
(2)超出用地红线围,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挡土墙或护坡超出建设用地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在不占用城市公共空间且取得相邻用地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在核实意见书中标注“建设用地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用地面积为准。”;
4.地下室实测超出建设用地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位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涉及利害关系人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三)建筑间距、建筑退线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