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1992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节性等多种类型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方办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
第六条上海市教育局是本市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幼儿园设置的条件第七条幼儿园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设置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或流动水洗手池)、保健室(橱)、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并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三)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四)幼儿园的教具和玩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年4月28日)沪府办规 2018 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托育机构(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托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㊁园区㊁商务楼宇举办的面向单位职工适龄幼儿的免费福利性托育点,以下统称 托育机构 )管理,促进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3岁以下托育机构的设立㊁运营㊁管理㊁监督等,适用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托育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㊁企业㊁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㊁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的全日制㊁半日制㊁计时制机构.幼儿园托班和托儿所不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㊀(服务宗旨)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托育服务的公益性,坚持 以幼儿发展为本 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与特点,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第四条㊀(管理分工)市政府制定托育服务规划,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标准㊁管理办法等,共同推进托育服务工作.建立市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商议解决本市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托幼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区政府是落实托育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区域内托育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用地保障,指导街镇将公益性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建立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商议解决本区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街道办事处㊁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托育服务工作的综合监管.街镇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㊁派出所㊁育儿服务指导站㊁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托育服务的发展情况,包括托育机构数量㊁服务质量㊁定价收费以及服务人群等.教育部门牵头管理本市托育服务工作,牵头研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等,制定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和工作实施计划,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托幼工作联席会议的相关决策,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74 (2018年第10期)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登记管理工作,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幼儿及时提供社会救助.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㊁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依法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㊁传染病防控等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托育机构的食品安全提出要求,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公安部门参与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标准制定,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消防部门参与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标准制定,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托育机构中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立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和类型,指导各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托育机构工程技术标准的立项㊁编号㊁备案㊁批准发布工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依规划要求提供托育服务的配套房屋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开展托育机构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托育管理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物价部门负责规范托育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与幼儿园收费政策衔接,加强对托育机构定价指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地税部门负责托育服务相关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支持托育机构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托育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推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妇联协同推进社区托育机构的设点布局,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市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各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工作,调查研究托育工作情况,定期报送本市托育机构发展情况.多途径整合专业资源,组织并指导各区开展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的公益性活动.开展本市托育服务管理人员㊁业务骨干(含外籍从业人员)等队伍的培训和国际合作交流.组建专业巡查队伍,保障本市托育服务工作质量.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负责区域内托育机构预约登记㊁申办咨询㊁备案等工作,组织协调对区域内托育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对区域内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工作,负责区域内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组建专业巡查队伍,对区域内托育机构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评估检查.第二章㊀机构设立第五条㊀(机构类型)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设立,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捐助申请设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第六条㊀(举办资格)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社会组织㊁企业㊁事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 (2018年第10期)84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当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七条㊀(选址要求)托育机构功能布局㊁建筑设计㊁设施设备等应当以保障安全为先,符合下列要求:(一)地质条件较好㊁环境适宜㊁空气流通㊁日照保障㊁交通方便㊁场地平整干燥㊁排水通畅㊁基础设施完善㊁周边环境适宜㊁邻近绿化带㊁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二)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等不安全地带,避开加油站㊁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三)不与公共娱乐场所㊁集市㊁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㊁环境喧闹㊁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建筑物及场所毗邻,远离医院㊁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各种存在污染源的场所,远离城市交通主干道或高速公路等,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㊁防护标准的要求.(四)3个班及以上的全日制㊁半日制托育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㊁园区或商务楼宇开办的托育机构,宜独立设置.在居住㊁就业集中区域,如符合消防安全㊁卫生防疫㊁环保等专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且房屋产权清晰,房屋性质不变更的,举办者可试点结合住宅配套设施㊁商务办公㊁教育㊁科研㊁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幼儿托育设施,但须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㊁改建㊁扩建托育机构(点)应当符合«托儿所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 G J 39)和国家相关抗震㊁消防标准的规定.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2.幼儿生活用房不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设置在建筑的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上二㊁三层,除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设置在一㊁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2)场所下方对应区域也为托育机构用房.(3)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4)场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㊁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㊁窗.(5)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设施.(6)场所顶棚的内装修材料为A 级,墙面㊁地面㊁隔断㊁装饰织物和其他装饰材料不低于B 1级.3.托育机构出入口处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且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4.宜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采取安全隔离措施,防止走失㊁失足㊁物体坠落等风险.第八条㊀(举办场所)举办者应当提供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㊁与举办项目和举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提供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以及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用房安全合格或许可证明.举办者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托育机构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第九条㊀(建筑设计)托育机构的建筑布局㊁结构㊁防火㊁各室及区域的设计㊁层高㊁走廊㊁楼地面㊁内外墙㊁门窗等,均应当符合«托儿所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 G J 39)中的相关规定.托育机构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50016)等国家标准.技防㊁物防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市公安部门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第十条㊀(建筑面积)托育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360m 2(只招收本单位㊁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m 2),且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m 2;户外场地符合«托儿所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 G J 39)的,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m 2. 94 (2018年第10期)第十一条㊀(功能要求)(一)幼儿游戏活动室(区)应当配备适宜幼儿的桌椅和玩具柜.幼儿桌椅表面及幼儿手指可触及的隐蔽处,均不得有锐利的棱角㊁毛刺及小五金部件的锐利尖端.应当配备数量充足㊁种类多样的玩具和图书,以及可供幼儿摆弄和操作的各种材料.提供给幼儿的玩具应当符合G B6675 «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 .(二)幼儿就寝室(区)不得设双(多)层床,床位侧面不得紧靠外墙布置.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三)厨房厨房平面布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厨房不得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应当设置不低于30m2的厨房,其中加工场所(包括初加工㊁切配㊁烹饪等)和备餐间分别不低于23m2和7m2.不自行加工但提供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需向有提供中小学餐饮服务资质的企业购买供餐服务,并设不低于8m2的配餐间.用餐人数超过50人的,执行本市食品经营许可中有关托幼机构食堂要求.半日制和计时制托育机构提供点心的,企事业单位㊁园区或商务楼宇自办托育点且其用餐由本单位㊁园区或商务楼宇食堂提供的,应当设不低于8m2的配餐间.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托育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的供餐服务,包括自有食堂㊁合法餐饮企业承包的食堂㊁所属单位内部食堂㊁周边具有供应能力和资质的食堂等.其中,单位内部食堂和周边食堂至托育机构的送餐时间应当控制在15分钟以内.(四)建筑设备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敷设网络㊁通信㊁有线电视㊁安保监控等线路,预留接口.办公室内应当设有监控视频观察区,对托育机构内所有场所(成人洗手间及更衣间除外)进行无死角监控.(五)附属设施主出入口㊁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应当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且出入口设置微卡口,符合 智慧公安 相关要求.设置安全㊁通透的实体周界,实施全封闭管理,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根据实际场地,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巡查点布控合理,安装须牢固隐蔽.托育机构门卫室㊁安防控制中心㊁负责人办公室应当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根据消防要求,在托育机构区域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第十二条㊀(名称规范)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名称,依次由市区行政区划名称㊁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㊁托育㊁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申请设立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名称,依次由市区行政区划㊁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㊁托育㊁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当符合中国国情,不得冠以 中国 全国 中华 世界 国际 全球 等字样.第十三条㊀(设立申请)申请设立3岁以下托育机构的,应当符合«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简称«设置标准»)的要求,取得下列材料并通过检查:(一)由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二)由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2018年第10期)05(三)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四)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为社会组织㊁企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㊁户籍证明等.(五)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六)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明㊁学历证明㊁健康证明㊁从业资格证明等.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㊀(受理与登记)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举办者需向所在区业务主管单位递交«托育机构备案信息表»«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㊁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㊁举办者资格证明㊁场地证明㊁从业人员资格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举办者应当向区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按照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申请登记为全日制㊁半日制或计时制托育机构.民政部门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当及时将信息反馈区业务主管单位.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当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符合运营要求的,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向举办者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企事业单位㊁园区和商务楼宇开办面向单位职工适龄幼儿的免费福利性托育点的,举办者情况㊁卫生评价情况㊁消防安全情况㊁场所情况等需在所在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区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达到«设置标准»及本办法要求的,方可正式运营.托育点的活动和管理,由企事业单位㊁园区和商务楼宇管委会实施并承担主体责任.两家以上单位联合举办面向单位职工适龄幼儿托育点的,应当成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托育点的活动和管理,并由联合举办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举办者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经营范围内注明全日制㊁半日制或计时制,专营托育服务.提交«托育服务告知承诺书»,承诺拟设托育机构符合«设置标准»和本暂行办法要求,在取得«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食品经营许可证»㊁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㊁举办者资格证明㊁场所证明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公司制法人登记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信息及时推送至教育部门.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获得信息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并完成检查.对符合要求的,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向举办者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告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符合法律㊁行政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提请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五条㊀(信息公示)各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区域内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信息在其官方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㊁监督.第三章㊀机构管理第十六条㊀(组织机构)托育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㊁党的组织同步设置㊁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托育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设置标准»中有关任职条件,聘任托育机构负责人,由其依法独立负责托育机构的照护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15 (2018年第10期)托育机构依法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保障从业人员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七条㊀(证件管理)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应当在公开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以及依法开展经营的证明文件.托育点应当在公开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依法开展托育服务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颁发机关申请补办.托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㊁出借㊁转让上述证明文件.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延续的,应当收回原件后换发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不同意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㊀(保育管理)(一)基本要求托育机构应当贯彻以保育为主㊁教养融合的原则,遵循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创设适宜的养育环境,关爱幼儿,以幼儿发展为本,把幼儿的安全㊁健康和照护工作放在首位,注重幼儿发展的整体性,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二)主要内容1.创设清洁卫生㊁安全温馨㊁便于活动的生活环境,提供数量充足的㊁安全的㊁能满足多种感知需要的玩具材料.2.设置的活动应当以照护为主,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3.保育人员应当熟知幼儿的发展特点,能观察了解幼儿的需要和情绪变化,给予关爱.保育人员应当多与幼儿进行面对面㊁一对一的个别交流,有针对性地开展照护工作.4.尊重㊁顺应幼儿生理节律,加强生活护理,培养幼儿的自理能力.5.以游戏为主要的活动形式,鼓励幼儿操作㊁摆弄㊁探索和交往,丰富幼儿的直接经验.6.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时处理幼儿的常见事故,危险情况优先救护幼儿. (三)日常组织托育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幼儿生活,做好幼儿生活安排,悉心照料幼儿入托㊁喂奶㊁饮水㊁进餐㊁换尿布㊁如厕㊁盥洗㊁穿脱衣服㊁睡眠㊁室内游戏和室外活动等每一个环节,各环节时间安排要相对固定,活动方式要灵活多样,以个别㊁小组活动形式为主,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托育机构不得开展违背幼儿养育基本要求㊁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虐待㊁歧视㊁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四)沟通合作托育机构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建立托育机构与幼儿父母联系的制度,指导幼儿父母正确了解托育机构养育的内容方法,了解幼儿家庭在养育幼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指导帮助幼儿父母提高科学育儿能力.鼓励托育机构开展幼儿与家长的亲子互动活动.(五)组织管理托育机构应当搞好养育的组织与管理,制定养育方案,创设安全㊁卫生㊁温馨的环境,开展养育活动评价,建立业务档案㊁信息管理等制度.第十九条㊀(人员管理)(一)人员配置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富有爱心,热爱保育工作.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设置标准»配备育婴员㊁保健员㊁保育员㊁营养员㊁财会人员㊁保安员等从业 (2018年第10期)25人员.托育机构收托幼儿数应当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每班应当配育婴员和保育员,且育婴员不得少于1名.2-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育婴员和保育员)的比例不得高于7ʒ1,18-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育婴员和保育员)的比例不得高于5ʒ1,18个月以下幼儿与保育人员(育婴员和保育员)比例不得高于3ʒ1.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点),应当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50-100人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1-140人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每个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该保安员应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1.有刑事犯罪记录的.2.有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的.3.未取得健康证明的.4.其他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其在托育机构的工作.(二)人员资质托育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从事学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的经历,能胜任机构管理工作.育婴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㊁幼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本市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健员㊁营养员等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㊁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应当取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保安员须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并均应当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保安员证».(三)人员管理托育机构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被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在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培训㊁职级评定等制度,建立负责人和育婴员继续教育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和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进修活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队伍的素质.第二十条㊀(安全管理)(一)责任主体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法定代表人和托育点举办者,是机构安全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安全制度托育机构实施全封闭管理,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安防监控系统录像资料应当保存30日以上.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卫㊁房屋㊁设备㊁消防㊁交通㊁食品㊁药物㊁幼儿接送交接㊁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制度.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举办场所㊁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日巡查制度,做好安全巡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突发事件应对35 (2018年第10期)。
上海关于开设幼儿园的政策
上海关于开设幼儿园的政策上海关于开设幼儿园的政策一、政策背景幼儿园作为承担学前教育的首要场所,是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环节。
为了促进幼儿园事业的发展,上海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开设幼儿园的政策,旨在提供更多、更好的学前教育资源,满足家长对幼儿教育的需求。
二、幼儿园的基本要求1. 师资力量:开设幼儿园必须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教师,并且根据幼儿园规模设有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
教师应具备教育学或学前教育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教师资格认定。
2. 基础设施:幼儿园必须具备符合幼儿健康成长的基本要求的场地和设施,包括教学用房、活动室、卫生间、餐厅、室外活动场所等。
教学用房要保证空气清新、安全卫生,每个儿童有足够的活动空间。
3. 安全保障:幼儿园必须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儿童安全等各个方面的保障措施,确保儿童在园期间的安全。
4. 教学计划: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学前教育指导纲要制定教学计划,并根据幼儿的年龄、兴趣、能力等特点分别制定不同的教育方案。
5. 家园合作:幼儿园要与家长保持紧密的联系,组织定期的家长会议、家访活动,并定期向家长汇报幼儿的学习、生活情况。
三、幼儿园的办学类型1. 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由政府投资兴办,对于该类型的幼儿园,政府将提供一定的经费和政策支持,并且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 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由非政府部门或个人投资兴办的,享受一定的经费和政策支持。
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者需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经验,并且需要通过相关的审批手续。
3. 联办幼儿园:联办幼儿园是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合作兴办的,由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共同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四、办园流程及手续1. 提出申请:办园者需要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如办园计划、场地规划、师资力量等。
2. 审批和验收:教育行政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和办园场所进行验收。
上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积极参与安全决策
家长委员会成员参与学校安全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提出宝贵
意见和建议。
协助开展安全教育
家长委员会协助学校开展各类安全 教育活动,如防火、防震、防溺水 等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护 能力。
监督安全管理工作
家长委员会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 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反馈 ,促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改进和 完善。
化,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心理问题。
家校合作共同推进
家校沟通渠道畅通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家校沟通渠道,定期与家长交流学生的 安全情况,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安全。
家长参与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家长参与学生的安全教育,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 ,向家长传授安全知识和教育方法。
家校联合开展安全活动
学校和家长联合开展安全活动,如安全知识竞赛、安全主题宣传等 ,共同营造关注安全的氛围,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安全课程设置与内容
安全课程纳入学校课程体系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学校课程体系, 确保学生接受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多样化
安全教育内容涵盖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溺水、防欺凌 等多个方面,旨在帮助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安 全知识和技能。
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教学
安全教育课程结合生活中的实际案例,通过案例分析、角 色扮演等方式,让学生在参与中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 防范能力。
上海中小学幼儿园安 全管理办法
汇报人:XXX 2024-01-26
目 录
•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 校园安全环境整治 • 学生安全教育及演练 • 突发事件应对与处置能力提升 • 家长参与和社会支持网络构建
01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政策法规依据
2023年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最新版
2023年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最新版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设立与管理第四章保育与教育第五章从业人员第六章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第七章支持与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权利,规范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实施,促进学前教育事业与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以及相关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至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简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条例所称托育服务,是指由幼儿园托班、托育机构以及社区托育点等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
第三条本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人民城市”建设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多元、安全优质、方便可及的原则,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实现幼有善育。
第四条本市实行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一体规划、一体实施、一体保障,建立健全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
本市普及学前教育,以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为主,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幼儿园,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构建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本市发展托育服务,以家庭照护为基础,通过开设幼儿园托班,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设置社区托育点,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本市为适龄儿童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家庭照护的支持与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重点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予以推进。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推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的主体责任,合理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资源,促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协调发展。
上海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上海财政
上海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上海财政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项目)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四条(定价形式)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定价原则)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根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制订代办服务性收费,应遵循“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原则。
第六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成本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等;(二)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三)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费用;(四)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幼儿园章程
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效推进幼儿教育高质量的要求,适应现代教育的需求,实行以德立园,依法治园,保持幼儿园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我园名称:上海市幼儿园,园址: ,是全日制二级一类公办幼儿园,学制三年,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各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整合幼儿园、家庭和社区的教育资源,形成教育合力;第四条幼儿园办园宗旨:以人为本,以诚为信,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第五条我园的办园目标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以幼儿园为本的发展理念,加强科学管理,优化育人环境,强化师资培训,深化课程改革,注重教育研究,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幼儿教育;第六条我园的培养目标是:在“幼儿发展为本”的理念指导下,关注幼儿内在需要,注重幼儿个性和行为习惯的培养,突出幼儿发展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培养幼儿具有初步的共同生活的良好态度、习惯和能力,具有初步的认识环境、探索未知的兴趣,具有一定的语言和非语言表达、表现的能力和初步的动手能力,发展幼儿的智力,促进每一个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使我园的孩子成为身心健康又活泼,习惯良好会交往,兴趣广泛有自信,能力提高好学习,具有一定发展性学力和探索性学力,从而为后续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七条我园的园风是:团结、务实、奉献、创新;第八条我园的办园特色是:把沈巷地区民间体育游戏以及乒乓、棋艺、舞龙舞狮等项目列入课程,让幼儿在宽松、自主的运动环境中,拥有健康的体魄、敏捷的思维、愉悦的心情和博大的爱心;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九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第十条幼儿园园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园长是幼儿园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幼儿园的行政工作;园长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一职责:1、团结领导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完成上级的教育教学和各项任务;2、制订幼儿园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幼儿园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园教职工大会报告幼儿园工作;3、组织领导全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开展课题研究;4、逐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二权限: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2、人事权;从幼儿园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3、奖惩权;园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4、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幼儿园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幼儿园经费;第十一条教职工大会由党政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幼儿园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幼儿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1、审议园长工作报告、幼儿园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并根据需要做出相应决议;2、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定;3、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4、参与评议、考核园内各级干部;5、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讨论审议全园重大工作;根据园内工作需要还可随时召开,以解决问题;第十二条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工作的顾问、参谋、咨询机构,在园长领导下工作;园务委员会由党政工以及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园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有:1、对幼儿园重要工作的方案、幼儿园发展的长远规划以及学年度工作意见等进行审议;2、每月对园内的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小结,提出调整意见,供幼儿园决策时参考;3、反映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意见、要求,帮助幼儿园更好地改进工作;第十三条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幼儿园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对幼儿园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教代会的作用;第十四条实行园务公开制度;园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幼儿园办园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情,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幼儿园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第十五条教职工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止、阻扰、打击报复;第十六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幼儿园接受物价、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第三章教职工管理第十七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幼儿园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幼儿园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幼儿园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第十九条全体教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幼儿园教师应遵循“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为了一切孩子”的宗旨,敬业爱生;第二十条幼儿园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规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二十一条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制度;第二十二条幼儿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等方式的培训;第二十三条幼儿园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根据幼儿园奖励规定予以奖励;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法的教师,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幼儿园退管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七条德育管理1、我园将德育工作放在幼儿园工作的首位,在园长、党支部书记领导下,由主管德育的教导处、教职工全员参与,切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2、我园对幼儿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健康的心理和个性;3、我园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种教育途径的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德育任务;4、我园教职工要热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第二十八条教育教学管理1、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指导纲要,从事教育教学的管理;2、教育教学是幼儿园的中心工作,要遵循保教结合的原则,注重幼儿的智力、能力、情感等方面的全面培养,满足幼儿和谐发展的需要,办高质量的教育;3、注重各领域教育的互相渗透、有机结合,努力完善富有特色的园本课程体系,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关注幼儿的兴趣与需求,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促进幼儿富有个性的健康发展;4、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保证幼儿愉快地、有益地自主活动;5、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6、了解幼儿的年龄特点,熟练掌握教育的基本规律,善于观察与发现幼儿的个体差异,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7、积极开展教育科研;以教科研为先导,强调研究与日常实践相结合,倡导科学的研究风气,将解决教育中的问题作为研究的起点,扎实而有效地开展研究,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本园的教育教学质量;8、幼儿园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五章后勤管理第二十九条后勤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一线教师服务、为孩子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和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三十条本园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幼儿收取费用;第三十一条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作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作到收支两条线,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必须切实作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第三十三条本园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不断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有安全、传染病等系列应急预案并形成一套安全管理结构;校内的各种安全设施不断完备;落实目标责任到人,保证制度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督和防范作用;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作好绿化美化工作;建立健全园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校产的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五条加强门卫管理,保证幼儿在园的人身安全,校园财产安全;第三十六条幼儿园成立伙食监督委员会,有幼儿园后勤主管、保健员、保育员、家长代表组成;第六章家教管理第三十七条幼儿园主动与幼儿家庭合作,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教的知识,共同负担教育幼儿任务;第三十八条主动与社区联系,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形成幼儿园、家庭、社区的教育合力;第三十九条幼儿园成立家委会,定期开展研究,使家长参与幼儿园的管理;第四十条幼儿园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采用多种形式,转变家长教育观念,优化家长教育行为,分享家长的教育成果,形成一支家长骨干队伍;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幼儿园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青浦区教育局批准;第四十二条章程的修订须经幼儿园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并报青浦区教育局批准;第四十三条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幼儿园园长室负责解释幼儿园组织与管理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教学目标通过学习幼儿园组织与管理,让学生了解、掌握幼儿园组织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他们走上工作岗位后从事学前教育教学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并提供实践操作层面的指导和借鉴;二、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幼儿园组织与管理是学前教育专业的必修课,也是一门专业基础课;本门课程是以现代管理学、教育管理学以及学前教育学的基本理论为指导,研究学前教育管理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科学;通过该课的学习,使同学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学前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方法;通过学习,认识学前教育管理的特点、规律,了解我国有关学前教育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解决问题;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学习本门学科,学生应全面系统地掌握学前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方法,认识学前教育管理的特点、规律,了解我国有关学前教育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因此在学习过程中需要经常关注幼教管理实践,注意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研究探索的意识;四、课程教学主要内容第一章概述3课时一教学基本要求使学生掌握管理和教育管理的概念,掌握学前教育管理学研究的对象;二教学内容及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概念、理论、原理什么是管理、什么是教育管理以及学前教育管理学的研究对象;三教学重难点管理和教育管理的概念;四教学小结本章主要内容总结为:管理以及教育管理的概念,学前教育管理学的研究对象;第二章托幼园所机构设置与规章制度8课时一教学基本要求了解幼儿园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的类型;重点掌握机构设置的依据、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的类型和层次,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二教学内容及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概念、理论、原理幼儿园组织机构设置的依据和意义;幼儿园组织系统;幼儿园管理体制;幼儿园规章制度的内容、层次类型以及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三教学重难点机构设置的依据、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的类型;四教学小结本章主要内容总结为:幼儿园的组织机构以及幼儿园的规章制度;第三章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管理10课时一教学基本要求使学生了解保教工作在幼儿园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保教工作应该遵循的原则,掌握班级保教的特点,保教工作的正常运行,了解幼儿园教研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情况;二教学内容及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概念、理论、原理幼儿园保教工作的地位、作用;保教结合的含义以及实施;班级保教工作的特点和内容;开展教研活动的意义以及教研制度的确立和组织;三教学重难点保教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幼儿园教研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四教学小结本章主要内容总结为:幼儿园保教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幼儿园保教结合原则的贯彻和实施;班级是实施保教任务的基本单位以及幼儿园教研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第四章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8课时一教学基本要求使学生了解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的意义、任务、内容和措施,确立安全意识;二教学内容及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概念、理论、原理幼儿园保健工作管理的意义和任务;幼儿园保健工作管理的五大内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的措施以及幼儿园的各项安全工作;三教学重难点保健工作管理的措施和幼儿园安全工作;四教学小结本章主要内容总结为:幼儿园保健工作管理的任务;幼儿园保健工作管理的基本内容;各项保健工作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安全工作;第五章园长与幼儿园领导工作6课时一教学基本要求使学生了解园长的角色与职责,熟悉园长领导的艺术,并了解幼儿园园长的基本素质;二教学内容及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概念、理论、原理什么是领导以及领导方式;幼儿园园长的角色和职责是什么;幼儿园园长的素质有哪些以及幼儿园园长的领导艺术;三教学重难点园长的角色与职责和基本素质;四教学小结本章主要内容总结为:什么是领导;主要的领导方式有哪些;幼儿园园长的角色、职责和素质有哪些;幼儿园园长的领导艺术表现;五、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本门课程是对学前卫生学、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等课程的整合,是教育管理学的一个分支,是对学前教育管理以及幼儿园工作的概述和归纳;幼儿园各项一、1、领导班子除开好各种例会外,要针对随时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2、领导班子成员各负一个部门的工作,按要求,每月末对自己管辖的工作进行总报,制定下作计划;3、凡幼儿园的大事、难事、群众关心的热点事要集体研究决定,按程序办理;4、上级机关安排的重要工作和的大事要齐抓,统一协调好各方面力量,形成步调一致的局面;5、各个部门领导都要树立为保教务的思想,推进保教质量的提高;6、领导成员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关心员工,服务员工,热情为员工排忧解难;二、园作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和政策;执行上级的批示和,贯彻执行、幼儿园纲要、、幼儿园制度;主持幼儿园日常工作,团结全园教职工努力完成幼儿园的教育任务;2、负责安排幼儿园人事,抓好和,形成良好的园风,努力建设一支优秀的教职工队伍;3、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管理好全园工作,合理安排经费开支,积极加强设施建设,改善办园条件;4、订本园的各项制度和,组织和领导全园的保教工作,并加强落实、检查、总结,不断改革创新,办出水平,办出特色;5、定期召开园务会、全园职工会议,协调各部门关系,发扬民主,,发现问题即时解决,切实帮助改进工作;6、积极支持工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关心师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和健康,逐步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创设良好的工作、;7、负责园舍、设备、财产、绿化的长远规划及维修等工作,努力改善办园条件;三、副园长工作职责1、协助园长抓好园务工作的管理,园长外出时,由副园长主持日常工作;2、协助园长提高教师政治业务水平,组织好全园的教研活动并抓好各教研小组的教研活动;3、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园教育工作计划和业务学习计划,指导各班级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帮师进行活动主题的制实施;4、管理幼儿园日常教学工作,经与教师开展交流活动;深入班级,摸育现状,指导教研活动,组织公开教学,不断提高教师群体的教学水平和教育能力;5、协助园长指导全园的日常保教工作,做好各类常规工作的和检查;6、抓好园内教科研工作,组织好全园性的教学观摩活动,抓教师的培训工作;7、协助园长开展好家长工作,办好家长学校;8、管理好教育教学资料及教学功能室的工作和教材教具的添置工作;9、优质高效地完成教育局下达的教研任务,做好对开教学和外出参观活动的安排;10、领导幼儿园日常教育活动,坚持经常性进班听课、看活动,协调好幼儿园一日活动的各个环节;一、安全制度1、各岗位工作人员要树全意识,时时处处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一作的首位;2、各活动室的布置均要考虑幼儿的安全,及要远离幼儿,要高出地面米以上;主班教师要每天设施,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3、严格每日晨检、午检,确保幼儿不携带利器等易伤害幼儿的物品;幼儿自带的药品要由主班教师管理,并按家长的要求给幼儿服用;4、严把幼儿离园关,不将幼儿交给陌生人,防止坏人冒领幼儿;5、户外活动时,要有秩序地组织幼儿进出教室门口,防止幼儿因拥挤或其它原因;6、食品、开水要适当降温后方可端给幼儿;员工在打开水、端热饭时要避开幼儿,要护措施;7、各种器材要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使用;8、要采取防范措施,不得让幼儿进入食堂、等不安全地方;9、禁止包括本园员工在内的任何人在园内骑自行车、;10、各位教师要看好门户,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二、1、全体教师都要按时上班签到,主班教师要提前五分钟上岗签到,不签到者按迟到处理;2、全体教师都不得早退,主班教师要等幼儿全部被家长接走后方可离岗;3、请病假、需经领导批准;上午9时前不请假者计旷工半天,下午3时前不请假者计旷工一天;4、未经领导批准,集体活动未结束提前退出者计早退,活动刚开始即自行退出者计旷工;5、工作时间不得随意外出,因工外出必须向领导,否则计旷工;6、连续、请假,连续计算,不除周六、日;7、婚、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者须经领导批准;8、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而无故不到者,按旷工计算;三、教研工作制度1、园长每学期开学时要负责制定好活动计划,并认真安排;2、各教师要切实负起责任,搞好平时的备课、研究等工作;3、每学期要进行两轮评教评学活动,对每位教师的基本技能、组织活动等情况进行评议;4、每位教师每学期至少要写一篇,在县级以上刊物或的教师要给予奖励;5、每学期都要评选,连续两学期被评为教学能手的教师,除在本园张榜公布,给予奖励外,要向县局推荐;6、园长要定期检查各班教研活动开展情况,并给予指导;7、要组织教师轮流到先进幼儿园参观,观摩;8、园长每月至少要召开一次例会,研究部署全园的教研活动;9、园长要做好每学期教研活动的总结工作;四、家长工作制度1、每学期召开两次,向家长通报幼儿园的工作目标和,与家长沟通思想,共同做好幼儿保教工作;2、每学期召开不同类型的家长会,吸收家长对幼儿园的意见和建议;3、针对幼儿的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并随时利用家长接送幼儿的时间与家长沟通;4、充分利用家园联系栏等多种方式,宣传,宣传需家长配合的有关事项;5、做工作笔记;五、卫生制度1、所管卫生责任区要坚持每日小扫除,每周大扫除;2、定期为幼儿物品消毒:、毛巾、保温桶每天洗一次,玩具每月洗一次;3、经常保持室内外各种设备设施清洁卫生,保持流通,温度适宜,桌椅、玻璃、等每少擦洗一次,不留死角;4、厕所不存留大便,每天消毒通风,做到无,无臭味;5、垃圾装袋,每日下班前及时清理,倒入指定地方;6、采取措施,防止蚊蝇肆虐;7、饮水卫生要求:每证供应充足的温度适中的饮用水;课间、运动后提醒幼儿饮水;平时随渴随喝,培养幼儿自觉饮水的习惯七、财产保管制度1、财产设专人负责,建立、分类帐;凡购买的必经会计、保管登记入账;2、购进物品要经验收、签字,方可入账;按需领取要有领导签字;3、园内所有固定财产每学期清点核对一次,并做好记录;4、凡拿出幼儿园的物品,要有主要领导签字允许;5、幼儿园固定资产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外借;6、要随时检查设备使用情况,损坏的及时维修;十一、幼儿接送制度。
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的调研与分析 幼儿园管理
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的调研与分析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迁徙增多,上海市的幼儿园数量不断增加,幼儿园管理也日益受到关注。
幼儿园是孩子们接受教育的第一步,对幼儿园的管理和规范设置标准,关系到孩子们的成长和教育质量,也关系到家长们的放心。
本文通过对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进行调研与分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和幼儿园管理者提供参考,促进上海市幼儿园管理水平的提高。
一、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调研1.1 幼儿园设置标准的依据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政府规定。
1.2 幼儿园设置标准的内容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幼儿园的场地、建筑、设施、教职工配备和教育教学设备等。
1.3 幼儿园设置标准的具体要求调研发现,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具体要求包括幼儿园的建筑面积、操场面积、教室数量、教学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1.4 幼儿园设置标准的实际落实情况实地调研发现,部分幼儿园存在设置标准不符合的情况,比如建筑面积不足、设施设备不齐全等问题。
二、上海市幼儿园管理规范调研与分析2.1 幼儿园管理规范的依据上海市幼儿园管理规范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上海市政府的管理规定。
2.2 幼儿园管理规范的内容上海市幼儿园管理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机构设置、教职工管理、幼儿教育教学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
2.3 幼儿园管理规范的具体要求调研发现,上海市幼儿园管理规范具体要求包括园长和教师的资格要求、课程设置、教学质量检查及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2.4 幼儿园管理规范的实际落实情况实地调研发现,部分幼儿园存在管理规范不足的情况,比如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教职工管理不严格、安全保障意识不强等问题。
三、上海市幼儿园管理现状分析3.1 存在的问题在调研中发现,上海市幼儿园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幼儿园设置标准不符合要求,管理规范执行不严格,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不高。
3.2 形成原因分析上海市幼儿园管理现状不容乐观,主要原因包括:幼儿园建设标准不尽如人意,管理规范缺乏独立的监督机制,幼儿园管理者和教师的素质整体偏低。
上海市公办幼儿园章程指导文本
上海市公办幼儿园章程指导文本使用说明一、幼儿园章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幼儿园内部组织、教职工、家长和社会等方面的意见,并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各园在制定或修订章程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结合各园实际情况,适当增减、调整指导文本的内容和顺序。
本指导文本供本市公办幼儿园制定或修订章程时参考。
三、在本指导文本中,每条方括号“【】”中的文字为该条的条标,“说明”中的内容为条款制定的依据、要求或建议。
条标和说明仅作为各园制定或修订章程的提示,在正式章程文本中应被删除。
×义幼儿园章程(说明:标题中的幼儿园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
)(说明:本部分由幼儿园自主确定,可简叙幼儿园历史沿革、办园成效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精神,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说明:章程是幼儿园内部管理和运行的基本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有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3〕1号)等文件对幼儿园办园与管理也有明确规定。
)第二条【章程地位】章程是本园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本园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
本园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幼儿园名称与地址】本园全称为,英文表述为,住所地址为O(说明:(1)幼儿园如有规范性中文简称或英文简写,可在“本园全称”后写上“简称为",在“英文表述”后写上“英文简写为"O(2)幼儿园住所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如有多个园区,可写明各园区地址和名称。
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项目)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四条(定价形式)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定价原则)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根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的原则确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管理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
管理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09]5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09
【实施日期】2009.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管理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9〕57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
通知》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教育综合改革率先基本实现
上海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学前教育机构的内涵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学前教育优质资源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提高本市学前教育的现代化水平,
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的管理和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建设工作的职责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市各区县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做好区域内市级示范
性幼儿园(托儿所)的布局规划,加强办园指导,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的发展。
积极鼓励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教育改革实验,进一步端正办学方向、严格办园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保持和提升良好社会信誉,适度扩大学前教育的示范群体。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促进区域内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健康发展的良性机制,充分。
上海市幼儿园教育文件
上海市幼儿园教育文件一、教育方针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结合上海市的教育发展规划,幼儿园教育应遵循“育人为本、全面培养、因材施教、服务家庭”的教育方针,为幼儿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培养目标幼儿园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健康、快乐、好奇、自信、有礼貌的幼儿,为幼儿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三、教育内容幼儿园教育内容包括: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大领域,注重培养幼儿的生活习惯、学习能力、情感态度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课程设置幼儿园课程设置应遵循全面性、综合性、趣味性、启发性的原则,主要包括:基础课程、拓展课程、特色课程等。
基础课程是幼儿园教育的核心内容,拓展课程和特色课程则可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和幼儿的兴趣爱好进行选择。
五、教育方法幼儿园教育方法应遵循“游戏化、生活化、活动化”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和游戏,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和创造力,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六、教育评价幼儿园教育评价应以“全面性、客观性、发展性”为原则,注重对幼儿的学习过程、学习态度、能力发展等方面的评价,同时也要关注教师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能力。
七、教师素质幼儿园教师应具备专业素养高、热爱幼儿、有责任心、善于沟通等素质。
同时,幼儿园也应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能力。
八、教育管理幼儿园教育管理应遵循“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的原则,建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机制,确保幼儿园教育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九、教育资源幼儿园教育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资资源、时间资源等。
幼儿园应合理配置和利用这些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幼儿的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同时,幼儿园也应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共同促进幼儿的成长和发展。
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
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1. 引言上海市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及规范对于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包括幼儿园的建筑与场地、教育教学活动、师资队伍、管理制度等方面。
2. 幼儿园建筑与场地上海市幼儿园的建筑与场地应符合相关规范,并设置类别不同的幼儿园。
其中,大型幼儿园应占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中型幼儿园应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小型幼儿园应占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建筑设计应符合安全、舒适、卫生的原则,幼儿园门前应设置安全护栏,并安装监控设备。
3. 幼儿教育教学活动上海市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应围绕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现代文化与科学知识开展,培养幼儿的社会适应能力、动手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幼儿园应设置多样化、专业化的教育教学设施,如音乐室、美术室、体育馆、图书室等,以满足幼儿个性化发展需求。
4. 幼儿园师资队伍上海市幼儿园的师资队伍应符合相关要求,教职员工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职业资格。
所有教师应具备高尚的品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
幼儿园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5. 幼儿园管理制度上海市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各种日常管理、教育质量监控、食品安全管理等。
幼儿园应设立负责管理的机构和岗位,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发展。
6. 幼儿园安全与保健上海市幼儿园的安全与保健工作应得到重视。
幼儿园应制定安全教育、防灾减灾、急救等方面的专项工作计划,提高幼儿园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幼儿园应完善保健工作,加强幼儿身体健康监测和疫情防控。
7. 幼儿园与社区的联系上海市幼儿园应与社区建立紧密联系,充分发挥幼儿园在社区教育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幼儿园可以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亲子活动、公益活动等,促进幼儿园、家庭和社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上海某实验幼儿园章程
上海某实验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全称:***市实验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或“本园”),英文表述为“******”。
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园由上海市XX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园是一所实施三年制(3岁~6岁)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办园等级为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
第四条本园面向普陀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规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章办园理念与幼儿园文化第五条办园理念:提升每一位孩子健康生活的品质。
理念诠释:以每一位孩子为本,让每一位孩子欢乐地享受与其年龄段相适应的健康生活,满足其个体的生理、心理发展需求,在安全、和谐、健康的环境中获得全面发展;尊重每一位孩子身心发展的规律,促进其在快乐的“共同生活、探索世界、表达表现”中奠基健康人格;立足于每一位孩子的未来发展,赋予机会,赋予意义,成就真、善、美的健康人生。
第六条办园目标:坚持教育价值的引领,提高教育实践的科学性,自觉提升领先示范的能力。
创建全年龄、多方位、广服务的,具有全球化意识、现代化水准、一流的婴幼儿乐园。
以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视野面向社会,拓展优质学前教育的服务功能。
第七条幼儿培养目标:身体结实、情感真实、经验扎实、行为笃实。
教师发展目标:激活教师专业发展的自主意识,创新教师培养机制,探索教师专业成长规律,以“聚焦教师行动、促进有效学习”为基本方略,建设能体现“健康”教育的专业品质,富有实践创新活力,并能持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的教师团队。
第八条本园从历史文化、课程文化、健康文化三个方面构架幼儿园的文化建设体系。
幼儿园管理手册
目录一、相关文件《上海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沪教委基〔2008〕50号) (1)《浦东新区民办三级幼儿园设园主要安全评估指标》(试行) (5)《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5〕5号) (7)《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 (1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教发〔2015〕9号) (20)《浦东新区教育局2015年安全工作责任书(基层单位)》 (42)二、评估指标浦东新区民办三级幼儿园视导指标(试行) (47)浦东新区民办三级幼儿园日常巡视检查表 (53)浦东新区民办三级幼儿园结对检查指导记录表 (55)上海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沪教委基〔2008〕50号为了满足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入园需求,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规范招收以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举办者要求举办者应为国家行政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相应的经济实力;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非上海市户籍的个人举办者,应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来沪务工资信证明,并能提供现居住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居留证明。
联合举办招收以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签订有效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事项。
二、基本条件(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危害幼儿健康和安全隐患等因素。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二)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设备1.幼儿园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园舍场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幼儿园指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幼儿园指南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上海市的幼儿教育事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为了
方便家长们更好地了解上海市幼儿园的情况,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教育委员
会幼儿园指南》。
以下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指南的基本概述
本章主要介绍了本指南的撰写目的和对目标群体的定位,同时还对上海市幼儿园的整
体情况进行了简要概述。
第二章幼儿园办园条件
本章主要涉及幼儿园的基本办园条件,包括设施、教材、师资等方面的情况。
这些条
件不但关系到幼儿的学习和成长,也是幼儿园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所在。
第三章幼儿园课程
本章主要介绍了上海市幼儿园的课程设置,以及各类活动的具体内容。
对于家长而言,课程设置是选择幼儿园的关键因素之一。
第四章幼儿园管理制度
本章主要涉及幼儿园的管理制度,包括收费标准、招生政策等方面。
这些制度关系到
家长入选幼儿园的难易程度,以及幼儿园的运作效率。
第五章幼儿园特色和评价
本章主要介绍了上海市幼儿园的各种特色,例如园所文化、教育理念等方面。
同时也
给出了幼儿园的评价标准,方便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作出准确的判断。
通过阅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幼儿园指南》,家长们能够全面了解上海幼儿园的情况,选择一家合适的幼儿园,也能够更好地为孩子未来的成长奠定基础。
上海市幼儿园课程教学资源清理整治工作相关制度
上海市幼儿园课程教学资源清理整治工作相关制度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市幼儿园课程教学质量,规范教学资源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明确了教学资源清理整治工作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和保障措施,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幼儿园。
一、工作目标通过教学资源清理整治,优化幼儿园课程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资源质量,促进幼儿园课程教学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全面提升幼儿园教育教学水平。
二、工作原则1.依法依规:教学资源清理整治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政策要求。
2.科学合理:工作应科学合理规划,分阶段实施,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3.质量为本:以提升教学质量为核心,确保清理后的教学资源质量符合标准。
4.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幼儿园的实际情况,采取分类指导、分层推进的方式开展工作。
三、工作内容1.清理范围:全面清查幼儿园各类课程教学内容,包括教材、教辅、课件、练习册等教学资源。
2.清理标准:按照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对教学资源进行审查和评估。
3.清理方式: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清理整治。
4.整改完善:对不符合标准的教学资源进行整改或替换,建立健全教学资源审查机制。
四、工作方法1.制定方案:各幼儿园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2.加强培训:对幼儿园教师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对教学资源清理整治工作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3.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4.强化督导: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教学资源清理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保障措施1.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经费保障:加大对教学资源清理整治工作的投入,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3.宣传推广:加强宣传推广,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提高工作水平。
4.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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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1992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根据2010
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节制等多种类型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方办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
第六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是本市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幼儿园设置的条件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设置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或流动水洗手池)、保健室(橱)、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并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三)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四)幼儿园的教具和玩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
第九条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的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并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实践经验;
(二)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三)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经过一年以上保健专业培训;
(四)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
第十一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凡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章设置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登记注册:
(一)在市区、县属镇、独立工业区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
个月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在郊县乡(镇)、村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区(县)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准予办理登记
注册;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不予登记注册,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区(县)教育局备案.区(县)教育局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幼儿园需要停办的,必须在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部门
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幼儿园必须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
保育、教育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
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品德行为,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
第十七条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
格者方可入园.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
(一)定期为幼儿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卡;
(二)每天早晨必须检查幼儿身体状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一日生活作息
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幼儿园应保证幼儿饮水,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半,对幼儿大、小便的次数和时间不得限制.
第二十条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幼儿园的一日活动应动静交替,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非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三小时.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必须保证幼儿合理膳食,编制幼儿营养平衡的食谱,定期进行营养素摄入量分析.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须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和隔离制度,按下列要求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空气畅通,厕所无异味;
(二)幼儿餐具、玩具必须定期消毒;
(三)对患传染病的幼儿必须及时隔离,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禁止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游戏中,必须使用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该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五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培训幼儿园教师,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每班人数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护制度、教师与家长交接幼儿制度.
幼儿园规定的幼儿到园和离园时间,应当适应家长生产、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不实行寒假、暑假制度.在中、小学的寒假、暑假期间,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轮流休假.
第三十条幼儿园的幼儿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帐户,并定期向家长公开帐目.幼儿园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与工作人员分开.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内禁止吸烟.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之外,有条件的应招收附近居民子女.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出租、出借园舍和场地,必须经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批准,并不得妨碍幼儿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必须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