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银行材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长选举办法
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监事长选举办法
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届董事会、监事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举工作由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创立暨首届股东大会组织实施,所提名的选举工作人员经董事会或监事会举手表决同意后,方可实施选举事项。
二、董事会、监事会均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三、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监事出席,方可进行选举。
四、选举结果须经全体董事或监事过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选举程序
1、工作人员报告应到董事或监事人数;
2、宣读候选人情况;
3、举手表决;
4、工作人员报告表决结果;
5、宣布选举结果。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选举产生本行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第三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第三条第(二)、(三)、(五)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逾期贷款;(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学历是指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或者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区、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参加由普通高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高效行使监督职能,保障本行、存款人、股东、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及职责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职工代表、股东代表和外部监事共5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数的1/3,外部监事不少于2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除《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人员外,本行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风险、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二)当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三)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四)对董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五)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认为必要时,可指派监事列席本行高级管理层会议;(六)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七)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八)监督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九)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十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十二)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应当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和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选举办法.doc
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选举办法(草案)第一条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一届监事会将于2014年12月23日任期届满。
为了顺利完成监事会的换届选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本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监事会设监事5人 ,其中股权监事3人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2人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本行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除外)。
第四条本行第二届监事会股权监事候选人由第一届监事会推荐和中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提名产生 ,职工监事候选人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联合推荐产生。
第五条本行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 ,报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 ,报湖南省银监局常德监管分局进行任职资格预先审核 ,确认候选人名单。
第六条第一届监事会将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提交股东大会和本行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并同时提供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七条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第八条第五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布的候选人名单 ,以记名方式投票选举股权监事 ,实行简单多数投票制。
候选人按所得票权数多少 ,从高到低确定当选。
如果由于本条规定 ,导致当选股权监事人数少于应当选监事时 ,应按本行章程及本办法在以后股东大会就缺额股权监事进行重新选举;职工监事根据本行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规定进行选举 ,并将推选结果向监事会报告。
第九条股东大会选举实行逐项记名投票的方法 ,一次投票 ,分别计票。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本选举办法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
第三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内部董事3名,外部董事8名(独立董事2人);第二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内部监事2名,外部监事3名。
第四条 xx农商银行xx届董事会、监事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后,推荐14名董事候选人和5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其中:内部董事候选人4人(选3人),法人董事候选人6人(选5人),自然人董事候选人2人(选1人),独立董事2人(等额选举);非职工自然人监事候选人2人(选1人),法人监事3人(选2人)。
本行董事、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采取股东按照本人所持投票权(包括本人及所代表的投票权)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如下任职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的工作经历;(四)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五)了解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六)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并能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本行监事应当具备如下任职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的工作经历;(四)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五)了解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规定,本行特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监事会根据《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本行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四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或全体监事的1/3以上负责提名,并报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委员范围内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公室组织、落实。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研究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二)对监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三)就监事会的人数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四)对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五)广泛搜寻合格的监事人选;(六)拟定监事的薪酬方案,向监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七)监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研究本行监事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在情况变化后及时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第四章议事方式和程序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议事方式、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确保监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以及本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本行业务、财务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独立进行监督,维护本行、本行股东及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规则对本行全体监事和列席监事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一节监事会第四条本行监事会由XX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确定。
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
职工监事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时,应及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补选。
监事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除外部监事的任期累计不能超过两届外,其他监事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
本行董事、行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贷负责人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第五条监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三)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五)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六)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指导内部稽核部门的活动;(七)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八)对各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九)指派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或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十一)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十二)按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农商银行外部监事制度》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外部监事制度,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
第三条外部监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
第四条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外部监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外部监事的职责。
第六条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外部监事的任职条件第七条公司外部监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五)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外部监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外部监事:(一)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二)在公司,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公司、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四)在公司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五)在与公司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六)公司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产生和选举办法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产生和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顺利依法产生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根据本联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联社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由本联社第一届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联社监事长任期三年,监事长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任期从第一届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届监事长产生时为止。
第四条本联社监事会监事长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熟悉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3、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
4、有金融专业经营和管理的丰富专业知识,具备6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监事长职责的工作经历;
5、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6、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五条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选举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按照本联社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监事会监事对监事长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监事长候选人获得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以上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七条第一届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时,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全体监事及记录人员签字。
第八条新当选监事长,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审查合格后行使职权。
第九条本办法由筹建工作小组或本联社成立后的监事会负责解释。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重大决策、经营行为、主要业务、财务活动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本行职工监事4人,外部监事3人。
监事会中的本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其任职资格应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相应任职资格,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行监事、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信贷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期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评价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要求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三)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管理办法、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考核考评;(四)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五)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七)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结果;(八)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九)监督、检查本行的财务活动,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最新]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重大决策、经营行为、主要业务、财务活动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本行职工监事4人,外部监事3人。
监事会中的本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其任职资格应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相应任职资格,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行监事、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信贷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期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评价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要求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三)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管理办法、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考核考评;(四)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五)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七)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结果;(八)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九)监督、检查本行的财务活动,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监事长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事包括股东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非职工监事)和由职工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适合于各类监事。
第二章监事任职资格一般规定第三条本行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九)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十)不具备银监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举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举办法第一条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选举行为,保证股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为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关另有规定以外,董事需持有本行股份。
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董事会由7至13名董事组成,其中,由本行职工担任的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4,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独立董事2名。
董事会成员的结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董事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本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本行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本行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有效表决股份数除特别说明的以外,均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条本行拟任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的任职资格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三)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四)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五)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七)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企业任职的;(八)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或商业银行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农商银行董事选举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本选举办法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
第三条本行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3人,股东董事5人,独立董事1人。
第四条本行非独立董事应当具备如下任职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三)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具备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四)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五)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所需的独立性,了解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六)银监会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品行、操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五)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具有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六)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除《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其他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董事:(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五)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六)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农商银行监事选举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选举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监事为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关另有规定以外,监事无需持有本行股份。
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
其中,职工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外部监事不少于2名。
监事会成员的结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自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本行非职工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本行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产生的职工监事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五条本行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本行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有效表决股份数除特别说明的以外,均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条本行拟任监事应符合下列基本的任职资格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三)具有担任金融机构监事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四)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五)具有担任金融机构监事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机关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监事会监事长选举办法
****监事会监事长选举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第9号令)、《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选举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拟任监事长应符合《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选举办法》中职工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条拟任监事长应当有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要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四条拟任监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如未取得前述学历证书或毕业证书,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一)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资格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三)应具备本科学历要求,现学历为大专的,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前述其他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现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应增加8年以上金融或10年以上前述其他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
第五条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
本行监事长的选举,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
(一)根据监事长任职条件,有权方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向监事会提出监事长候选人,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监事会对监事长候选人进行表决,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本行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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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监事长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xx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事包括股东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非职工监事)和由职工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适合于各类监事。
第二章监事任职资格一般规定
第三条本行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九)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