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16号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税[2008]115号
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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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解读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三类十六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国税)
解读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三类十六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为更好地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来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就相关问题做了后续的规定。
一、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方式根据《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和加计扣除方式类似,减计收入也是一种间接优惠。
例如,企业经营某一项目的收入为200万元,对此收入可以减按90%即180万元计入其应税收入,而这一项目的对应扣除项目为190万元,则企业在这一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为-10万元,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这-10万元可用来抵减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从而不仅相当于对这一项目免税,还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的所得税。
这种优惠和增值税的“免抵”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处。
与原仅适用于内资企业的(94)财税字第001号文所规定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相比,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转变为减计收入这种间接优惠,还将优惠适用对象扩大到外资企业,且没有5年(或1年)的时间限制。
二、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
《条例》第九十九条对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进一步明确:本章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财税[2008]117号
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号:三类十六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为更好地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来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就相关问题做了后续的规定。
一、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方式根据《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和加计扣除方式类似,减计收入也是一种间接优惠。
例如,企业经营某一项目的收入为200万元,对此收入可以减按90%即180万元计入其应税收入,而这一项目的对应扣除项目为190万元,则企业在这一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为-10万元,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这-10万元可用来抵减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从而不仅相当于对这一项目免税,还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的所得税。
这种优惠和增值税的‚免抵‛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处。
与原仅适用于内资企业的(94)财税字第001号文所规定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相比,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转变为减计收入这种间接优惠,还将优惠适用对象扩大到外资企业,且没有5年(或1年)的时间限制。
二、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
《条例》第九十九条对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进一步明确:本章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
知
财税〔2008〕116号
成文日期:2008-09-08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八日。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
铁路
铁路新线建设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
4
既有线路改造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增建二线项目以及其他改造投入达到项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5%以上的改造项目
5
公路
公路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序号
类别
项目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1
港口码头
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
2
机场
民用机场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
6
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地铁、轻轨新建项目
7
电力
水力发电新建项目(包括控
制性水利枢纽工程)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8
核电站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新建项目
9
电网(输变电设施)新建项目
12
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热发电新建项目
14
水利
灌区配套设施及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灌区水源工程、灌排系统工程、节水工程
15
地表水水源工程新建项目
财税实务:08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企业所得税(二)
08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企业所得税(二)
3.基础产业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4.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008〕116 号)
据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10 号)第一条、第二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
充通知》(财税〔2014〕55 号)第一条、
第二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
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
享受条 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
件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
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 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
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
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税收政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
策 "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
企业
体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2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定期减免税)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国税发[2008]116号解读
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
国税发[2008]116号指明了《办法》的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规定了使用对象: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因此,非居民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使用该办法。
《办法》还规定了研究开发活动,对研究的活动的定义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基本一致,因此,该办法主要正对高新技术企业。
《办法》对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明确允许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范围《办法》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八类年度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由于采用列举的方式,因此,除以上八类费用外,均不得归入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范围。
二、明确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项目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属于八类费用的范围,则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
成文日期:2008-08-20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文号:国税发〔2008〕116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08-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序号 类别 项 目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1 港口码头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2 机场 民用机场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3 铁路新线建设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4 铁路既有线路改造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增建二线项目以及其他改造投入达到项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5%以上的改造项目5 公路 公路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6 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地铁、轻轨新建项目7 水力发电新建项目(包括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8 电力核电站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新建项目序号类别 项 目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9 电网(输变电设施)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330kv 及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 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500kv 及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革命老区、老少边穷地区电网新建工程项目;农网输变电新建项目。
10 风力发电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11 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 12 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13地热发电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热发电新建项目 14 灌区配套设施及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灌区水源工程、灌排系统工程、节水工程 15 地表水水源工程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库、塘堰、水窖及配套工程16 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取水、输水、配水工程17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中取水、输水、净化水、配水工程 18水利 牧区水利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牧区水利工程中的取水、输配水、节水灌溉及配套工程。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答-财税2008年116号文件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答-财税2008年116号文件1.什么是加计扣除?答: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答: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一是非居民企业。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
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3.企业哪些科技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答: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4.企业哪些科技活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通常下列科技活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化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等活动。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4)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企业分布式光伏电站收入如何缴税
企业分布式光伏电站收入缴税对于企业自身投资的分布式光伏电站。
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模式,屋顶光伏发电系统设备以及所产生的电力所有权都归属企业自身。
电力是有形动产,将多余的电力并网销售给电站,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
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征收率纳税。
同时,光伏发电有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光伏发电系统需要购进相应设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此外,光伏发电的一个缺陷是受天气影响比较大,天气条件恶劣时则需要从电站购电,购电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光伏电力富余时并网输给国家电网,不足时从国家电网输入电力,输入与输出相抵,以差额结算电费,实际上就是以物易物,应该双方都作销售处理,分别抵扣进项,分别计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增值税免税额、即征即退额都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光伏电站投资运营商租用企业、居民社区的屋顶,屋顶光伏发电系统设备以及产生的电力所有权都归属光伏电站投资运营商。
屋顶楼面不属于不动产,出租屋顶楼面,出租方要缴纳营业税,但不缴纳房产税。
营业税适用税率5%。
如果出租方是工商企业,主体税种是增值税,而营业税归地税机关管辖,那么工商企业出租屋顶也要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对出租屋顶收入单独核算。
有些屋顶出租方不收取租金,而是以获得优惠电价或一定数量的免费电力作为回报。
这种情况要分解成正常租赁和正常售电两个业务。
国税机关将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同期光伏电价调整光伏电站的销售额;地税机关将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按同期同类屋顶出租行情核定其营业额。
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费用的财税政策解读
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费用的财税政策解读一、 研究发展费的税收政策沿革1995年5月6日,为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加速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中发[1995]8号)文件,提出了“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科技投入”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4月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文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具体抵扣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999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以下称为“老文件”)文件,对内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的具体扣除做出规范。
同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文件,对外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的具体扣除也做出规范。
2004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取消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但是保留了集团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审批。
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扩大了该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工业企业(内资)和外资企业(必须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所有“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并且不再要求“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这一条件。
解读财税[2008]116号、财税[2008]46号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读财税[2008]116号、财税[2008]46号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解读财税[2008]116号、财税[2008]46号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2010-07-30 15:25:30 来源:互联网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基本上属于公共产品,具有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的属性,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为了继续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基本上属于公共产品,具有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的属性,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为了继续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就相关问题做了后续的规定。
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的具体范围根据《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㈡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进一步明确:本章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据此,经国务院批准,财税[2008]116号文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目录》不仅将《条例》列举的上述七类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具体细化为十八项,而且对每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都进行了限定(参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08年第11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目录中涉及的内容2008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目录列出18种不同项目的名称、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18种项目分为以下七种类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
●通知中需重视的重要规定1、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取得收入符合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2、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企业的影响1、企业财务及税务管理者在确认能否享受税额抵免时,向公司内部的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有关的批准机关咨询相关技术术语的含义。
(财税[2008]46号;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和环境保护节能节⽔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号:财税[2012]10号
颁布⽇期:2012-01-05
执⾏⽇期:2008-01-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和环境保护、节能节⽔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录》规定、于2007年12⽉31⽇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录》规定、于2007年12⽉31⽇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项⽬的所得,可在该项⽬取得第⼀笔⽣产经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2008年1⽉1⽇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年⼀⽉五⽇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8.01.0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