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校大学生创业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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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大学生创业联盟章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本联盟的意义与作用
第三章:联盟的组织结构
第四章:联盟社团的管理
第五章:联盟的会议制度
第六章: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的名称是:安徽(合肥)高校大学生创业联盟
第二条:本组织的性质是由合肥各高校大学生在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的基础上自发成立、自己管理的高校创(就)业协会社团联盟。
第三条:本联盟的成员是各高校创业与就业协会,各高校社团具有平等的身份。
第四条:本联盟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章程,如有新成员加入,必须在接受本章程的基础上才可以。
第五条:本章程为本联盟的根本章程,任何联盟成员和个人不得违背本章程,如有必须要,必须要由联盟成员提名,联盟半数以上(含)成员同意才可以修改本章程。
第六条:联盟成员必须参加联盟统一活动,但联盟不得干预联盟成员内部事务。
第七条:联盟宗旨
(一) 联盟通过组织各类活动,为合肥各大高校创
业就业社团提供一个交流合作的平台,创造良好的发
展空间,营造更好的合作氛围,充分调动各社团的积
极性,达到服务社团,丰富社团活动的目的,从而使
得各大社团能更好的服务于本校学生。
(二) 培养及锻炼各大社团管理层的交际能力和合
作精神,为各大高校创业就业社团人提供一个拓展人
脉的平台。
第八条:联盟成员招募:
一、入盟条件:
凡赞成和遵守本章程创业、就业性社团,且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的均可报名参加。本社团接受自然人成员,凡遵守本章且在某个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个人也可以报名参加。
二、入盟手续:
1、申请社团必须填写《合肥高校创业联盟登记表》;
2.申请个人需提供本人的材料证明,填写《合肥高校创业联盟登记表》
3.申请社团或个人成为正式联盟成员之日起,颁发《合肥高校创业联盟成员证》。
第二章:组织本联盟的意义与作用
第九条:(一)、帮助大学生就业----给在校大学生提供丰富的社会实践机会,使其了解就业环境,积累工作经验,准确评估自己的能力和价值,为毕业后的顺利就业打下基础。(二)、帮助大学生创业----给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社会实践和参与创业的机会,积累相关经验和社会资源直至实现自主创业。
(三)、给企业提供人才后备力量,形成企业与校园人才培养的互动,为企业提供所需要的人才。
(四)、为各高校学生社团提供交流的机会、为各高校社团交流提供平台。
第十条: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活动,丰富大学生的课外生
活。
联盟的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联盟的中央组织(主席团):
一、主席团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1名
常务副主席2-3名
副主席若干名
秘书长1名
委员若干名
二、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主席团是最高决策执行单位,行使职权到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产生新的主席团通过社团代表大会确认开始行使职权时为止。
1、解释章程和其他联盟规章,并监督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由社团代表大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3、在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社团代表大会制定的规章进行修订,但不得抵触其基本原则;
4、在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联盟的发展计划、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必要调整方案;
5、监督、敦促联盟中央组织常设机构和分支组织的工作;
6、撤消中央组织和分支组织同国家法律法规、联盟章程等相抵触的规章、决定、命令、决议等;
7、根据社团代表大会提名,决定联盟中央组织常设机构和分支组织的人选,并进行任免;
8、决定同其他组织与联盟的合作、交流、订立合同、约定的批准和废除;
9、规定和决定授予联盟的最高奖励和荣誉称号,以及惩罚、处罚等;
10、主办联盟社团联谊节,决定承办分支组织及举办具体时间等;
11、社团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本联盟领导机构成员的义务:
1.有积极与组织联系,传达并执行联盟指示的义务。
2.有组织并宣传本联盟开办各项活动的义务
3.有制定盟规、盟章的权力,并有义务提交社团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4.本联盟领导机构有吸收、警告及开除联盟成员的权力
5.有听取联盟成员批评、建议的义务。
四、主席团成员产生及工作体制:
1、主席团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由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被选举人不受年龄、性别、籍贯、出生、民族的限制,但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每届任期为1年,连续任职不超过1届。
2、联盟主席代表联盟,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委派和召回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其他团体和个人订立的合同和约定,重要协定等;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当主席空缺时常务副主席继任,当主席和常务副主席均空缺时,由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新的主席产生以前,由主席团会议选举产生代理主席,在主席团监督下行使主席职权。
3、主席团主席主持联盟工作,召集主席团会议。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组成主席团会议,在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中央组织常设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还可设置的临时机构。
4、主席团对社团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常设机构受主席团直接领导,委员负责工作,研究和审议、拟订有关议案。
5、社团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主席团组成人员有权按照有关程序对中央组织常设机构,各分支机构提出质询案,受质询的组织机构必须负责回答。
6、主席团主席在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社团代表大会的决定和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公布联盟规章、任免中央组织除主席团主席、常务副主席以外的常设机构及秘书长;授予联盟荣誉称号,奖励,发布联盟命令;
第十二条:中央常设机构
一、联盟常设高校大学生创业联盟理事会,理事会分常任理事单位和非常任理事单位,常任理事单位不受任期限制,非常任理事单位一年一选,可长期连选连任,理事会协助主席团管理本联盟。
二、联盟另设外联部、办公室、编辑部、财务部。各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各部门对联盟主席团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在社团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一年一选,可连选连任。
三、外联部负责联盟对外招商,与其他高校,社团交流。
四、办公室负责召集、组织会议,负责联盟海报的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