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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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P273)
1.破产受理的基本程序
【法条】(1)
①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②其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③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务人的异议能否成立?
(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2)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5)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举证责任与资料提交
(1)债务人申请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除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债权人申请破产
①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并不需要证
明债务人资不抵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3)材料的补充、补正
①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并及时进行审查。
②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③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受理时限(10日/15日)。
(4)债务人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
4.对未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的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根本不接收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接收破产申请后对申请根本不予审查,或者审查后既不及时作出受理裁定亦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