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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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SB.80-2012
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2012年8月10日发布 2012年8月15实施
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规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围】
项目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第三条【管理】
3.1设备部为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划分、
存档、现场检查等。
3.2各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性作业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措施落实,现场监护,作业许可证存档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第四条【容】
4.1在项目区域进行以下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4.1.1在项目所有生产场所、公共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如:各种塔、施工电梯、槽车、地下池、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动土作业。
4.1.4临时用电作业。
4.1.5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4.1.6 设备检维修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必须认真仔细,列出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要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作业许可证上未列出的事项必须在补充栏详细填写,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核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后,进行签字批准。
4.3.2 审批权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起吊20吨以上作业由主管副总审批,临时用电作业由项目设备部审批,其余作业均由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
4.3.3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设备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作业评审,共同会签,会签完毕交主管副总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须进行存档。作业单位、生产部各持一份,存档待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第五条【动火许可规定】
5.1、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5.1.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 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5.1.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5.1.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5.1.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按相关规定执行。
5.2.1.2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2.1.3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2.1.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2.1.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2.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1.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2.1.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2.1.9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2.1.10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2.1.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2.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1.1生产不稳定。
5.2.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项目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项目主管安全部门人员、主管副总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