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的意义
二 ( ( 刑法修正案 ( 》确立 了社 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 执行 的性 质和 地位 八)
我国刑罚执行制度 中,一直是监禁刑执行方 式占绝对 的地位 ,监狱 行刑在法 律、法规 和制度层 面上 都 占统治地位。至于 非监 禁刑的执行 ,尽 管在我 国的 ( 《 刑法》 刑事诉讼法 中也有相关规定 ,但 实际
上既没有 专门规范 非监 禁刑罚及 其措 施执行的法律 ,没有专 门的机构 ,也没有专 门的人员 来对这些 处于 非监禁刑罚措施 的服刑人员 进行 监管,更谈不上专门的、系统的教育矫正 ,事实上作为一种称得上 非监 禁刑罚及其措施 的执行制度 ,在我 国以往 的法律 中根本不存在。 刑法修正案 ( ) 八 》明确将 “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写入刑法 ,标志着我 国对于管制 、缓刑 、假释等
一
我 国试点 、试行 的实践 中,并没有法律上 的依 据。在这期 间所依据 的仅仅是 2 0 0 3年 7 1 月 0日的两 院、
பைடு நூலகம்
两部 《 关于 开展 社 区矫 正试点工作 的通知》 ( 司发 【 0 1 号 ) 04 7 1日的司法部 《 2 31 0 2 I 0年 月 2 司法 行政
机 关社 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2 0 ) 0 5年 1 2  ̄ 月 0日的两院 、 两部 ( 《 关于扩大社 区矫正试点范 围的通知 ( 司 发 [0 53 )2 0 2 0 ] 号 I0 9年 9月 2日的两院 、 两部 ( ( 关于在全 国试 行社 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 [0 919 2 0 16
非监禁刑罚及措施 的执行制度 的诞生 ,标 志着 从此以后 ,与监禁刑执行制度相对的非监禁刑罚及其措施 的执行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 。同时也 意味着 ,我国监禁刑罚执行体系 中的监禁矫正独 占地位的
社区矫正复习题(简答)
《社区矫正》复习题1、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应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1月10日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订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下发通知,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3、社区矫正的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五种罪犯。
4、社区矫正小组由哪些人组成: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居住社区基层组织成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相关协助单位的人员等组成.其中,如果社区矫正人员是女性的,矫正小组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女性。
5、矫正小组的职责: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提供法律咨询;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表现实施考核奖惩。
6、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评估,从哪些方面进行:走访相关人员,如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在单位、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派出所;全面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如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婚姻状况、犯罪情况、犯罪原因、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有无前科劣迹等;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调查,认真听取被害人对案件事实发生过程的陈述,了解被害人一方对犯罪(嫌疑)人的谅解程度;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充分论证,准确评估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罪可能性,就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提出建议,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及谈话笔录等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7、社区矫正的功能是六个功能:一是惩罚功能。
二是教育功能。
三是塑造功能。
四是感化功能。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困境及出路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困境及出路
陈康;黄嘉怡
【期刊名称】《就业与保障》
【年(卷),期】2024()4
【摘要】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于2003年在天津等地开始试点,至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76条、85条将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替代监禁的刑罚执行方法纳入立法规范。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作为我国一项较为年轻的刑事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在预防与惩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仍遇到了部分问题急需解决。
为确保社区矫正使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目的的实现,文章对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遭遇的困境进行深入探讨,提出了解决困境的出路。
【总页数】3页(P73-75)
【作者】陈康;黄嘉怡
【作者单位】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当前社区矫正的困境及其出路
2.社区矫正帮扶工作的困境与出路
3.论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困境与出路——基于河北省G县的调查
4.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困境与出路
5.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的困境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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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二章 社会调查评估
第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 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完成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社会调查评估时间的,应当与委托机关商 定延长的期限。 委托机关没有收到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以 前,不得裁判委托调查评估的案件;县级司法 行政机关超过最终委托时限五个工作日未 回复委托机关的,委托机关可以自行处理相
第三章交付与接收
第一节 交付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 民法院应当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向罪犯宣读并发放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 (附件1); (二)责令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附件2)上签名 或者盖章; (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社区矫正 文书交接 (移交)通知书 (附件3), 并向罪犯居住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判决书副本、执行通知书、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罪犯居
第二章 社会调查评估
第十二条 社会调查评估可以采取 查阅、调取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 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约谈以及 察看现场等方式进行。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 作证件和调查证明文件。
第二章 社会调查评估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公民隐 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调查,应当遵循保密原则。调 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 理案件的。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正确 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 重新犯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 公安部、司法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刑法修正案(八)》解读【关键词】社区矫正;渊源;思考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从20XX年起,我国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经过数年的实践,社区矫正在我国范围内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与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至实践日渐趋于成熟。
同时对于法院而言,如何依法处理好已经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解决社会各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也是法院的责任和政治使命,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同志曾明确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也是我们在能动司法中服务社会,创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历程。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演进过程及渊源“社区矫正”一词是一个舶来词,追根溯源,从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的制鞋匠约翰·奥古斯塔为救助一名酗酒犯争取了在社区监管最终导致了第一部缓刑立法的诞生,到19XX年,美国明尼苏达州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在国际上已经历了100多年的历史。
迄今为止,国际上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法律规范的形式上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最典型的是美国,到19XX年,美国相继有XXX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
有的国家在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律中对社区矫正活动作出详尽的规定,社区矫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德国的《刑罚执行法》、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执行法典》等。
有的国家有单行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如新西兰的《假释法》、芬兰的《社区服务法》、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等。
社区矫正五种罪犯的法律规定
社区矫正五种罪犯的法律规定1、管制犯五种主刑之一。
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必须进行惩处而又无需关押的犯罪分子。
管制的刑期一般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的不超过3年。
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要监督管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2、缓刑犯(1)指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2)缓刑犯的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最低不少于1年。
(3)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要监督管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3、暂予监外执行犯(1)对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具有法定情形,不适应在监狱或者其他监禁场所执行刑罚的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
其法定情形: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个计算);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最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最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出现的一种刑事处罚措施,其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不致危害社会、有悔改意愿的犯罪人。
我国不断的在加强对社区矫正方面的管理,为的是更好的在实践中实施社区矫正措施。
下面,请跟着小编一起看看最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了解我国是如何管理社区矫正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难题与对策
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难题与对策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新亮点,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之举。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改造罪犯的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节约监狱管理成本,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近几年,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功,但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本文从概念、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三方面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做了系统阐述,旨在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法制建设、和谐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意义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的管理和改造。
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制宣传的窗口、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一定要遵循“依法、稳定、实效”的原则,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有关规定,积极会同公、检、法机关及各级党政组织,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和监督考察,严格行使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行政奖惩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实施、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权。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如今,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统一开展,此项工作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实践,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凸显出许多问题,在这里我通过对海州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了解、结合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际现状,浅谈基层社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策。
二、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无明文法律依据、执法概念模糊。
社区矫正禁止令
禁止令的思考
演稿主讲:潘自强 1020301346 资料收集:林锦斌 1020301347 文献查找:夏天骄 1020301332
字义
法文
禁止令是一种配合刑罚起 辅助预防作用的强制性约 束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反 映了刑法功能的扩张性倾 向。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款, 第十一款 “四机关”关于禁止令的 规定
1、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 4、禁止接触同案犯;
5、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 害社会的人。
『禁止令: 适用条件 』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 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 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 ,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 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禁止令 : 变更程序 』
被宣告禁止令的犯 罪分子被依法减刑 时,禁止令的期限 可以相应缩短,由 人民法院在减刑裁 定中确定新的禁止 令期限。
『禁止令 : 案例』
案例一:2011年5月3日上午,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 马利蒙交通肇事一案。在宣告判处马利蒙缓刑的同时,依法发出( 2011)开少初字第1号“禁止令”:禁止马利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 事驾驶机动车辆的活动。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后全国首张“禁止令”。[5] 案例二:2012年,一对大学三年级的校园情侣,因恋爱纠纷引发血案 。案发时未满十九周岁的丁敏远拿起碎裂的镜子玻璃划向女友刘慧慧 的面颊,在女友的脸上留下3道长达数厘米的疤痕,致其面容毁损, 构成人体重伤。经审理,苏州金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敏远有期 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对其发出该院首个“恋爱禁止令”,在缓 刑期间,禁止他主动与被害人接触,一旦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将撤销 缓刑,收监执行。
刍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社区矫正制度
法商论坛
第一卷
刍议我 国 《 刑法修正案 ( ) 八 》中的社区矫正制度
蓝 婷 婷
( 州市黄埔 区人 民检察 院 广 东广州 5 0 0 ) 广 1 7 0
摘 要 :《 中华人 民国和 国刑 法修 案 ( ) 八 》已_ 0 1 5月 1日施行 ,其 , 次规 定了对 判处非 禁刑的犯 _ 分子依 丁2 1 年 ‘ I 法 实行社区矫正 。本 文试 从社区矫正 的内涵 、适 坩范围、不足之处等方面进行探讨 。将 社区矫 写入法律 ,标志着社区矫l - EY V 作 进 入 了 一 新 的 发 展 阶 段 , 也必 将积 极 推 动 相 关 法 律 制 度 的早 }建 立 。 个 = l 关键词 :《 刑法 修正案》( ) 社区矫正 监禁刑 八
规定 的情形 ,缓 刑考验期 满 ,原判 的刑罚就不 再执 行 ,并公 开 予以宣告” ,由原来的 “ 由公安机 关考察 ,所在 单位或 者基 层组织 予以配合 ”改为 “ 依法 实行 社区矫正 ” 。 刑法第 八十 五条规定 ,“ 对假释 的犯罪分子,在假释 考验 期 限内 ,依法 实行社 区矫 正 ,如果没 有本法第 八十六条规 定 的情 形 ,假释考 验期满 ,就认为原判 刑罚 已经执 行完毕 ,并 公开予 以宣 告 ” ,由原来 的 “ 由公 安机 关予以监督 ”改为 “ 依 法 实行 社区矫正 ” 。 以上三条法条 是 “ 区矫 正”的具体化,但还 是比较原 社
则。
(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 20 0 3年 《 最高人 民法院、最 高人 民检察院 、公 安部 、司 法部关 于开展社 区矫 正试 点工作 的通 知》将社 区矫 正定 义为 与监禁 矫正相对 的行刑方 式 ,它是指 将符合社 区矫 正条件 的 罪犯置 于社区 内, 由专 门的国家机关 在相关社会 团体和 民间 组织 以及社会志愿 者 的协 助下 ,在判 决、裁定或 决定确 定的 期 限内,矫正其犯 罪心理 和行为恶 习,并促进其顺 利回 归社 会 的非 监禁刑罚执 行活动 。这是近几年 来对社 区矫 正这一新 生事物较为全面 的界定 。
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与发展现状我国比较规范且较为成型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上海率先展开。
2002年8月,上海市普陀区开始了社区矫正工作试点。
各社区矫正试点省市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制定社区矫正相关适用规范如《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纲要》、《上海监狱推进假释工作的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
这些意见和办法将《通知》予以具体化,增强了实际操作性,为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提供了制度保障。
2、成立社区矫正领导机构2004年2月18日,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和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等三家专业预防犯罪民间社团正式成立。
这些机构和社团的成立,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支持。
3、配备社区矫正专业人才为保证矫正工作的实施,各试点地区都组织了一批监狱民警、中小学教师和街道工作人员,同时对外聘请相关工作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负责具体的矫正工作。
在上海,社会各界人士踊跃竞聘,争做社区矫正专业社会工作者,其录取比例高达15:1,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4%。
其它试点省市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也都进行了专业的选拔和培训。
二、当前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1、缺乏统一的法律指导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法规。
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如美国明尼苏达州的《社区矫正法》等;二是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如德国的《刑罚执行法》、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执行法典》等;三是单行的社区矫正法规,如我国香港地区的《社区服务令》、新西兰的《假释法》等。
而我国目前尚无以上三种形式的法律法规,以致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我国社区矫正采用的是先试点后立法的方式,使得社区矫正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
刑八新题(知识讲座)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下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累犯和首要分子不得缓刑B.累犯和死缓犯不得减刑、假释C.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D.非暴力的方法杀人、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也不得假释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A项当选,首要分子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之分,不能缓刑的限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B项当选,累犯不得假释,但可以减刑。
死缓犯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
C项当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3年。
如果不是“被判处”,而是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则不能少于25年。
D项不当选,对于不得假释的情形,由强调“暴力性犯罪”转变为强调“犯罪性质”,只要是犯了这些具体的犯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不得假释。
不管其是否采取暴力的手段、方法。
关于刑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规定,以下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B.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C.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入伍、就业时免除受过刑事处罚的报告义务D.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A项不当选,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为构成一般累犯的两种除外情形。
B项当选,必须同时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才应当缓刑。
C项当选,必须同时再符合“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条件,才能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D项不当选,参见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学法提示]:〔1〕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和过失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无疑,但是是否构成特殊累犯呢?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均为故意犯罪,因此过失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的说法也能够成立。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对于是否构成特殊累犯并未规定。
社区矫正制度论文
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中及其存在的问题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
本次《修正案(八)》第2条与第13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以立法形式确立社区矫正在执行刑罚制度中的地位。
社区矫正符合了这些国家的社会需求,顺应了刑事执法的历史发展要求。
社区矫正以“公平”、“公正”与“民主”作为存在的价值基础。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有近二十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与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相比,在管理机制、矫正方法、矫正对象和法律构建等方面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需要不断的去加以完善。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
广义的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是有违法行为的人。
“违法”中的“法”即包括刑事法律,也包括其它方面的法律。
狭义的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专指触犯刑事法律的罪犯。
在此基础上,大部分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在一定的期间内,通过特定国家专门机关的领导、指引。
同时,在社会团体或组织或志愿者的协助下,把达到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送入特定社区,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灵活的方式,使罪犯的不良心理和行为得到矫正,进而能够再次融入社会并进行正常工作、学习和社区交往的特定行为。
本文采用广义的社区矫正的概念。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1.社区自身发展无法应对社区矫正的需要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
在通过自上到下推行社区矫正制度时,通过公权力来整合社会资源进行构建。
但是这种构建忽视了“社区”真正含义。
从根本上看,真正的社区矫正并不指罪犯“在社区内被矫正”,而是指在对社会资源充分利用的基础上使罪犯重新溶入社会并预防其重新犯罪的一系列措施,强调的是被矫正对象与社区的积极互动。
这种方式修复被矫正人错误的心理状态,使其回归到社会的生活当中。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观照
正 法律 制 度 的确 立 。
关 键 词 : 法修 正 案 ( ) 社 区矫 正 制 度 ; 罚 改 革 刑 八 ; 刑 中图 分 类 号 : 9 4 D 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7 9 2 1 )50 3 -6 17 -6 X(0 10 - 20 0
Th t bih e Esa l me to mm u i re t n Me s r s s n fCo nt Co r ci a u e y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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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法》实施中人民法院正确履职的若干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法》实施中人民法院正确履职的若干思考罗智勇李慧涛4摘要:《社区矫正法》已于2020年7月1曰起施行。
该法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司的法定职责,并规 定了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内容。
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与其他机关加强工作衔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有效,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阐述了《社区矫正法》的重要性,分析了《社区矫正法》施行中与人民法院工作关系紧密的重点问题、实践中需要各机关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梳理了司法实践中的有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人民法院正确履职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 法》)自2020年7月1起实施。
这是我国社区矫正领域的首部专门性法律,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法律依据的空白,在完善 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进程中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使我国的社 区矫正工作从此步入了有专门法律予以调整规范的新阶段。
―、关于《社区矫正法》重要性的认识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就开始试 点,2009年起便在全国全面试行。
十几年来,成 果显著,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社区矫正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人新时代后制定的一部与刑事执行紧密相关的重要法 律。
说其重要,是因为:第一,这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密切配套的法律。
《社区矫正法》之所以配套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因为社区矫正制度本身就是与刑法制度、刑事 诉讼制度相配套的一项重要制度。
刑法作为实体 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其中,犯罪是刑 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结果。
作为刑法内容两 大组成部分的刑罚,其执行的效果涉及刑法总体 功能的发挥。
我国刑法中与社区矫正相关的规定 包括:第38条第3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72条第1款“对于被判 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 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 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 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 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98罗智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法学博七;李慧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法官说法当宣告缓刑”;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 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011年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2008级3班蒋凤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相对于外国社会的行刑理论与实践而言,我国社区矫正的理念和实践都较为滞后。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法律,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并对管制、缓刑和假释规定加以修正,这对于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运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以及逻辑推理等方法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提出建议。
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尚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文中本人在大量阅读资料文献、进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不足,并从实体法以及刑罚执行两个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文章将更多地关注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基层的现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寻找能够推动实际工作和实际效果的解决方法。
一、从刑事实体法角度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一)完善立法规定,减少执法随意性由于社区矫正引入我国时间较短,加之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缓慢,目前还没有一部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甚至缺乏社区矫正的具体法律规定。
法律的缺失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这种不完善的立法现状就造成了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随便性。
凡欧美国家大多不乏社区矫正立法,如美国明尼苏达州在1973年由州议会通过了《社区矫正法》。
目前,美国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
为了更好的执行社区矫正,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包括:1949年《罪犯更生保护法》;1954年《缓刑监督法》;1950年《刑释罪犯安置法》;1950年《自愿缓刑官法》;1947年《赦免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一)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修八》对刑罚方面内容的修改
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3、累犯
(1)一般累犯增未满十八周岁 《刑法》第六十五条条第1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敲诈勒索罪增加并处罚金内容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增加并处罚金与没收 财产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
4、罚金与没收财产 (1)以下三条均删去了原法条中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
* 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2.15•【文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1年3 月 1日起施行。
这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
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讲话、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和中办发[2011]25号、中办发[2011]30号等文件都明确要求,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对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提高矫正质量,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把中央关于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要求落到实处,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重要。
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需要。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内容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和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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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一)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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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
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三)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
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
此次相关条款的修改将改变过去由公安机关执行或监督、考察此类犯罪人的规定,这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加有效地监督管理方式,有利于这些人更好的融入社会,同时在刑法中规定社区矫正,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解决了法律依据,从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特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