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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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1.26•【字号】津财库[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09〕91号)市级各改革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改革制度规定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对财政资金支付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处理,以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性,确保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范围是实行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的所有预算单位和纳入改革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监控内容第四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方式,是财政部门利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的监控规则,对预算单位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的每一笔资金支付业务进行筛查与综合判断,发现问题并经核实后,对违规支出及时进行止付,以达到促进预算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的目的。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甬财政资[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资[2011]65号)市属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以及担保。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规范管理 开创财政内部监督新思路——山东省莒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工作纪实

规范管理 开创财政内部监督新思路——山东省莒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工作纪实
严 格 的 制 度 是 高效 实行 内部 监 督
查程 序 , 政监督 办公 室将 财 政 监督 的 财 相关 资 料 进 行 归纳 总结 , 制 了 《 政 编 财 监督 工作 手册 》 ,明确 了财政 监 督工 作 计划 、 责 分 工 和标 准 要 求 , 订 了财 职 修
政 监 督 检 查 的 “ 个 步 骤 ”汇 编 了 1 十 , 6 个 检 查 文 书 、2篇 财 政 监 督 检 查 的 方 l 法 技 巧 和 6部 常 用 的 财 政 法 规 , 定 了 制
注重 整 改 。充 分 利 用 财政 内部 监 督 成 果
开展 内部监 督工 作 , 仅仅 是 查 出 不 问题 ,更 重 要 的 是 要正 确 运 用 检 查 结 果 。该局 特别 注重 对 存在 问题 的 整改 . 同时建 章立 制 ,彻底 堵塞 管理 漏 洞 . 逐 步 建立 起 以制度 管人 、 行 规范 的 工作 运 机制, 充分 利用 财政 内部 监督 的成 果 。
氛围、 山东 省莒县 财政 局 把财 政 内部 监
督 当 作 “ 把 手 ” 程 来 抓 。 次 在 中 层 一 工 多
干, 利用 两 个 多 月 的 时 问 , 过 多 次 讨 经
论 和 修 改 , 定 出 《 县 财 政 局 业 务 工 制 菖

干部 以上 会 议 和全 体 干 部 职 工 会 议 上 宣传并 强调 财 政 内部监 督 。2 0 年 , 0 8 该
政 资金 拨付 的监 督 制约 机 制 。根据 《 财
政 部 关 于 加强 财 政 监 督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 政 部 门 内部 监 督 检 查 暂行 办 和 财 法 》 该局制定 了《 县 财政 局 内部监 督 , 莒 检 查 办法 》 莒 县 财 政 专 项 资 金监 督 和《

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报告

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报告

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报告为促进我市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切实履行财政职责,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及其他风险,提升财政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我局20XX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20XX年度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我局20XX年度内部监督检查工作5月初,我局根据州财政局20XX年度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局领导班子成员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我局20XX 年度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要求会计法规股按内部监督检查相关文件和工作安排的要求制定《市财政局20XX年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局预算股、国库股、综合股为20XX年内部监督检查对象。

明确工作目标、检查内容范围、工作步骤,把内部控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预算管理、国库管理及总会计管理情况,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作为重点关注内容。

同时,把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整改落实阶段,扎实开展各阶段工作任务,使20XX年度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5月初,会计法规股根据局领导的安排和部署,将《市财政局20XX年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被检查的三个股室;截止5月26日,预算股、国库股、综合股按时完成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了局会计法规股;5月27日,会计法规股将检查通知书下发到三个股室,抽调三名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三个股室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采取查阅账本、传票和文件档案资料及问询等方式开展,对三个股室20XX年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逐一查看。

从审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方面入手,检查预算股20XX年预算、决算编制情况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对综合股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罚没收入专用票据和社会基金专用票据等从领用、登记、以旧换新方面进行了逐一核查,全面了解财政专用票据的管理情况,以票管收核查了20XX年政府非税收入数额;从国库20XX年全年总预算会计预算内-明细账入手检查了市财政局20XX年财政收支管理情况,通过翻阅总账报表、明细账报表、和原始凭证了解会计核算管理情况,核查了账户的开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相关程序。

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财政管理(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汇报)

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财政管理(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汇报)

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财政管理(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汇报)近年来,**市财政局紧紧围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规范管财、从严治财”这个核心,高度重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从加强财政内部监督,促进财政管理入手,不断健全和完善财政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通过对财政局内部机构和各镇财政所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增强了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的自我约束力,规范了行政行为,堵塞了财政局内部管理上的漏洞,改进了机关工作作风,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了各项财政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现将我局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一些做法汇报如下:一、领导高度重视,努力为内部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内部监督检查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财政部门预防问题和自纠问题的一种机制,其实质是通过自揭家丑,促进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

由于这项工作的特殊性,触及到一些股室和财政所的切身利益,工作难度大、阻力大。

近年来,局党组特别是严瑞强局长高度重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做好内部检查工作:(一)是大力支持成立机构、配备人员。

我局于2000年报市政府批准成立了**市财政稽查分局,配备了4名财政监督检查人员。

2001年机构改革后增设了财政监督检查股,增配一人。

股(分)局合署办公,联合工作,极大地充实了监督检查力量,为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和人员保证。

(二)是加强教育、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过去,财政部门只注重对外部监督检查,不注重内部监督检查,有的人认为财政干部素质高,知法懂法,不会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存在侥幸心理。

近年来,局党组十分重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并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采取不同形式的会议对财政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法制、道德教育,通过开展政治学习、案例分析、形势报告等学习活动,促进了全体干部职工思想观念的转变,特别是提高了中层以上干部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局党组从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从维护财政的声誉和形象出发,从帮助、爱护和教育干部出发,要求全局上下都要积极支持配合和做好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管理行为,强化财政内部权力制约,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确保财政干部安全和财政资金安全,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局长办公会工作部署,决定开展系统内部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象与范围对象:20个乡(镇、街道)财政所、局机关各单位、各科室。

范围:履行财政管理职责和所属系统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

其中对乡(镇、街道)财政所的内部监督检查范围包括财政所经费收支、专项账户及惠农资金发放情况。

二、检查内容各单位各科室各财政所20**年度财政财务管理和财务收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局制度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重大事项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主要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基本情况;财政资金的分配、审核、审批、拨付、管理、监督等情况;内部控制情况、制约情况、岗位设置、资产管理;以及加强财政管理好的经验做法和建议等。

具体是:(一)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专项资金的分配、监管;财政资金是否按照预算与执行分离、管理与拨付分离的原则,资金拨付是否按办法规定审批、办理以及是否及时等。

(二)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立、使用、管理银行账户。

银行存款是否按规定进行对账,资金活动是否准确,存款是否安全、真实。

(三)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核算、管理,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处理,经营收益是否按第 2 页共 5 页规定收取和返拨。

(四)专项资金的专户管理及到位情况(含资金管理与资金使用情况、报账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资金拨付是否及时)。

(五)外债项目资金的管理情况;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情况。

(六)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的落实情况。

(七)非税收入的管理、票据使用以及资金缴存情况。

(八)内部控制情况: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局机关财政所印鉴保管情况、财政所机关会计与出纳岗位的设置情况)。

(九)往来款项的清理情况。

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XX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改革,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县财政局根据今年我县财政工作总体思路和《全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结合利辛县具体情况,制定了XX年度。

一、内部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及我局年初工作安排,为了更好的贯彻县委、县政府“加强财源建设和开展‘全覆盖’财政监督”指示精神,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在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把财政监督工作融入其中,形成财政监督和财政管理的有机结合,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方位、多层次、多环节的“全覆盖”动态监督,全面促进财政机关自身业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二、内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设立内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xx副组长: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任办公室主任,xx任办公室副主任,检查工作分三个检查组:第一检查组组长:xx成员:李xx第二检查组组长:xx成员:xx第三检查组组长:xx成员:xx各检查组在检查的过程中,根据需要随时抽调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配合。

三、内部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内部监督检查的范围:财政局各股室、财政局二级机构及各乡镇财政所。

(二)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XX年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情况;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会计管理情况;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情况;局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步骤(一)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以财政资金流向为主线,采取内查与外查相结合、检查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内查外调,提高检查效果,进而增强查处问题、改进管理的针对性和说服力,从而提高内部检查的有效性。

(二)内部监督检查的步骤1、动员部署阶段(3月18日):局党组研究后,召开全局动员大会,做好各科室、局二级机构及各乡镇财政所的思想发动、政策宣传等工作,在全局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汉中市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汉中市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汉中市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由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对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财政预算编审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内部制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检查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应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

第五条内部监督检查要定期开展,每年年初要制定本年度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经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执行。

每年对财政部门内设的职能机构的检查面要达到50%,直属单位的检查面不得低于30%。

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六条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人组成检查组,也可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方案,从财政部门内设机构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督检查的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七条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了解财政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检查技能、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在财政收支、资金管理、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监督检查内容具体包括:(一)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核及批复情况;(二)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四)国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五)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六)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七)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情况(八)政府采购管理情况;(九)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情况;(十)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收支、会计核算、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十一)审计部门和内部监督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二)财政法规和财会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财政内部监督制度

财政内部监督制度

财政内部监督制度
是指一种针对财政活动中的内部风险和问题进行监督、评估和控制的制度。

它是为了保护财政资源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防止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提高财政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而建立的。

财政内部监督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内部的授权和职责划分,确保资源的安全、高效和合理使用。

它包括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监督、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2. 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报告制度等。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活动的合规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3. 预算管理制度:规定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程序和规定。

它包括预算分配原则、预算执行监控、预算执行情况评估等方面的内容,确保财政活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4. 审计监督制度:确保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活动是否符合规范和效益要求。

它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审计报告的编制和执行等。

5. 内部监督机构的建立和运作:财政内部监督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来负责内部监督工作。

这些机构应具备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对财政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建立健全的财政内部监督制度,可以有效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效率和规范性,防范和打击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同时,也可以提高财政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增强社会对财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监规[2010]16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监规[2010]16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监规[2010]1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厅内各处室,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为贯彻实施《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规范我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规范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绩效,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财政监督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成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监督检查、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贯彻实施的指导意见-甬财政发[2013]859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贯彻实施的指导意见-甬财政发[2013]859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贯彻实施的指导意见正文:----------------------------------------------------------------------------------------------------------------------------------------------------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贯彻实施的指导意见(甬财政发〔2013〕859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财政部于2012年12月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内控规范》)(财会〔2012〕21号),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贯彻实施指导意见,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做好《内控规范》的宣传贯彻落实。

一、领导重视,全员参与,营造内控实施良好环境内部控制作为内部治理的基本要素,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管理活动,实施好《内控规范》,对于防范内部风险隐患,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建设服务型、节约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内控规范》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内控规范》贯彻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内控工作,并将其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来统筹安排;要明确内控工作职能部门或内控工作牵头部门,配备充实人员力量,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内控实施工作;要深入开展《内控规范》培训学习、宣传引导,让内部控制理念深入人心,在单位内部形成人人注重风险防范、处处强化责任意识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制度,严格执行,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各单位要按照《内控规范》的要求,抓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定期开展内控自我评价等重要环节,把《内控规范》的各项制度要求逐项落实到位。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财政局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财政局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财政局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市财发[2008]141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财政局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市财发[2008]1417号)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为了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便于行政事业单位在内部资产管理中的具体操作,根据《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343号)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操作规范》,现予印发,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操作规范一、总则(一)为了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便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在内部资产管理中的具体操作,根据《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343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内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三)本规范的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购置计划及审批程序、资产购置与验收管理、资产出库与日常使用管理、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资产处置管理、资产收益管理等。

(四)本规范所指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徐财规[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4〕5号)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2014年9月30日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市政府第111号令、《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财政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每年根据市人大批复的预算项目进行归类、汇总,筛选重点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门专职监督机构负责对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的专项检查。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范、安全、高效”的要求,结合我市财政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为了提高财政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和消除财政管理风险,保护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由业务部门内部控制、业务部门之间关联控制、考核监督部门专职控制三个方面相互作用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张家港市财政局内部各项业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镇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规定。

第五条局长对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六条建立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是通过修订、整合和优化现有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形成岗位职责明确、纵向直接控制、横向互相牵制、内部循环约束、运转高效顺畅、监督制衡有力的运行机制,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符合单位财政业务管理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约束财政部门内部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制度的权力。

第九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财政内部涉及财政管理的各项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十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保证财政内部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厦财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财监〔2023〕14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和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财政局2023年6月1日厦门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的重要论述精神。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协同联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突出政治属性,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财会监督效能。

到2025年,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各类监督主体横向协同,上下联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财会监督制度更加健全,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督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在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二、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统筹推动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市、区政府要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对下级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财会监督工作,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财政局内部管理制度

财政局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改进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服务环节的工作作风,使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局机关工作高效、廉洁、务实,经局党组会议通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干部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工作规则第三条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财政部门、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

2、局机关干部职工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安排、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各股室、中心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以金财工程为重点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本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领导职责1、实行局长负责制。

局长主持全盘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2、局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调动局属各股室、中心职能作用,在调查研究、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完成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要贯彻局党支部的决定,工作中经常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团结协作,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局长报告.3、局长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由受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工作;其他局领导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代管;各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股室、中心的工作;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科学民主决策程序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职工共同协商研究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2、各股室、中心提请局领导讨论决定事关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局领导班子应事先深入调查研究,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为依据,经咨询、研究和分析后加以解决;涉及县直部门或乡镇的,应充分协商,事先征求并采纳合理化建议,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向社会公示的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财政监督检查条例

财政监督检查条例

财政监督检查条例篇一: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头手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局仔细检查内部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续加强财政局机关内部管理,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严格白桥镇资金审批程序和业务操作规程,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不断完善约束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菏泽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科委管理体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局内各职能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实施的内部监督检查。

第三条按照局领导指示,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也可根据需要从县财政系统内抽调人员检查。

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核查时,必须廉洁自律、依法监督、遵守保密制度,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四条对局各职能股室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职能股室在审计工作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若干相关政策和遵守局内管理制度的情况。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预决算等管理情况;(二)国库开始集中集中收付和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等个别情况;(三)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四)乡镇财政与乡镇财政结算情况;(五)向县级各单位批准预算、决算情况;(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七)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情况;(八)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规程与管理模式情况;(九)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内部监控机制的执行情况;(十)对市、县审计局在县级财政收支审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十一)各职能股室履行外部财政监督职责;(十二)局领导布置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五条对局机关财务、局属各事业单位实施检查的重点是:(一)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建设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二)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各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各项费用标准、支出定额的制定和管理情况;(三)银行账户开设、使用情况,主要优质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四)事业单位预算执行结果;(五)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工作情况;(六)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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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局机关内部管理,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严格资金审批程序和业务操作规程,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菏泽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局内各职能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实施的内部监督检查。

第三条按照局领导指示,财政监督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也可根据需要从县财政系统内抽调人员检查。

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廉洁自律、依法监督、遵守保密制度,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条对局内各职能股室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职能股室在财政收支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遵守局内管理制度的情况。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和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等情况;
(三)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
(四)县级财政与乡镇财政结算情况;
(五)向县级各单位批复预算、决算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八)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规程与管理情况;
(九)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对市、县审计局在县级财政收支审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
(十一)各职能股室履行外部财政监督职责;
(十二)局领导布置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五条对局机关财务、局属各事业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财务、会计法规制度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二)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各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各项费用标准、支出定额的制定和管理情况;
(三)银行账户开设、使用情况,主要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事业单位预算执行结果;
(五)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情况;
(六)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离任审计。

第三章监督权限
第六条财政监督室在组织内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各业务股室及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提供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

被查股室和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有权检查各业务股室及局属事业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并有权复印、影印、录取有关资料。

被查股室和单位不得拒绝;
(三)有权就检查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股室、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有关股室、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
(四)有权选择不同监督检查方式和方法。

根据情况可对被检查股室及局属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可组织联查或互查,可实行就地检查或送达检查;
(五)有权对被检查股室及局属事业单位财政管理、财务收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提出纠正和改进的建议;
(六)有权对查出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七)有权对模范遵守财政、财务制度的股室及局所属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检查方式
第七条内部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两种方式。

第八条日常监督是指财政监督室按照局领导要求,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各单位报送的会计报表,追加指标等有关文件,随时对局内各职能股室和局属各事业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

其主要职责有:
(一)了解有关股室和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岗位责任制任务及完成情况;
(二)掌握内部事业单位指定或修改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及其执行的情况;
(三)掌握股室及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
(四)使用计算机监控内部有关股室及单位财政资金收支情况和业务工作情况。

各职能股室、各事业单位应指定一名专门人员作为监督工作联络员,主动配合财政监督室的日常监督工作,定期报送专款指标文件及分配依据、报表、银行账户存款余额等,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重点监督检查是指财政监督室根据年度重点
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检查采取调查询问(包括填表调查、询问笔录)、会计资料核查、现金及实物检查等方式方法。

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同时可根据局领导的指示,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重点监督检查针对不同检查对象采取直接检查和委托检查两种形式。

直接检查是指财政监督室指定本室人员或抽调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的检查。

委托检查是指对特殊项目(如基建工程等)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的检查。

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业务股室重点检查面不低于该类机构的30%。

第五章检查程序
第十条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
(一)财政监督室应当制定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工作。

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时,应组成不少于两人的检查组,在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

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时提出的
具体要求;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特殊情况下,如认为事前下达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的,经局领导批准,监督检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间不受三日限制。

(二)检查人员通过审查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赴关联单位延伸检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将检查的内容与事项,进行归档整理,形成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字认可。

(三)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

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检查组组长对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质量负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检查组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内部监督检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内部监督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六)检查组根据工作底稿,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被检查单位收到检查通知书后,应根据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对照自查,按照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对其执法依据,
执法责任、程序和标准给予全面详细的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内部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的预算或财务收支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四)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处罚建议;
(五)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
(六)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签名。

内部监督检查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语言简练,表达准确。

第十二条检查组在提交内部监督检查报告前,须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内部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

检查组应于规定期限前一个工作日,催告被检查单位提交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内部监督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

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内部监督检查报告。

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局财政监督室提交内部监督检查报告,在提交内部监督检查
报告时,须将被检查单位对内部监督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财政监督室对检查组提交的内部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后,由财政监督室上报局党组审定。

第十四条检查报告经局党组同意后,财政监督室应当及时将局领导的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局党组,并抄送财政监督室。

第十六条全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检查组组长负责将全部档案移交归档。

档案包括: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存根、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有关的证明材料,有关处理的请示、指示等。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本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阻碍检查或故意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伪造、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财政、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三)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四)拒不执行整改意见或处理决定的;
(五)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本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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