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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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局机关内部管理,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严格资金审批程序和业务操作规程,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菏泽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局内各职能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实施的内部监督检查。
第三条按照局领导指示,财政监督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也可根据需要从县财政系统内抽调人员检查。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廉洁自律、依法监督、遵守保密制度,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条对局内各职能股室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职能股室在财政收支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遵守局内管理制度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和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等情况;
(三)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
(四)县级财政与乡镇财政结算情况;
(五)向县级各单位批复预算、决算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八)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规程与管理情况;
(九)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对市、县审计局在县级财政收支审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
(十一)各职能股室履行外部财政监督职责;
(十二)局领导布置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五条对局机关财务、局属各事业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财务、会计法规制度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二)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各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各项费用标准、支出定额的制定和管理情况;
(三)银行账户开设、使用情况,主要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事业单位预算执行结果;
(五)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情况;
(六)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离任审计。
第三章监督权限
第六条财政监督室在组织内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各业务股室及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提供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被查股室和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有权检查各业务股室及局属事业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并有权复印、影印、录取有关资料。被查股室和单位不得拒绝;
(三)有权就检查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股室、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有关股室、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
(四)有权选择不同监督检查方式和方法。根据情况可对被检查股室及局属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可组织联查或互查,可实行就地检查或送达检查;
(五)有权对被检查股室及局属事业单位财政管理、财务收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提出纠正和改进的建议;
(六)有权对查出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七)有权对模范遵守财政、财务制度的股室及局所属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检查方式
第七条内部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两种方式。
第八条日常监督是指财政监督室按照局领导要求,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各单位报送的会计报表,追加指标等有关文件,随时对局内各职能股室和局属各事业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有:
(一)了解有关股室和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岗位责任制任务及完成情况;
(二)掌握内部事业单位指定或修改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及其执行的情况;
(三)掌握股室及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
(四)使用计算机监控内部有关股室及单位财政资金收支情况和业务工作情况。
各职能股室、各事业单位应指定一名专门人员作为监督工作联络员,主动配合财政监督室的日常监督工作,定期报送专款指标文件及分配依据、报表、银行账户存款余额等,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重点监督检查是指财政监督室根据年度重点
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采取调查询问(包括填表调查、询问笔录)、会计资料核查、现金及实物检查等方式方法。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同时可根据局领导的指示,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重点监督检查针对不同检查对象采取直接检查和委托检查两种形式。直接检查是指财政监督室指定本室人员或抽调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的检查。委托检查是指对特殊项目(如基建工程等)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的检查。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业务股室重点检查面不低于该类机构的30%。
第五章检查程序
第十条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
(一)财政监督室应当制定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工作。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时,应组成不少于两人的检查组,在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
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时提出的
具体要求;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特殊情况下,如认为事前下达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的,经局领导批准,监督检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间不受三日限制。
(二)检查人员通过审查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赴关联单位延伸检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将检查的内容与事项,进行归档整理,形成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字认可。
(三)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检查组组长对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质量负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检查组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内部监督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内部监督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六)检查组根据工作底稿,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被检查单位收到检查通知书后,应根据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对照自查,按照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对其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