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削减吊装作业风险,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吊装机具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等。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
第七条吊装监护人的要求:
(一) 确认吊装许可手续齐全、作业时间、地点、人员等与许可
证相符,核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监督现场作业人员履职情况;
(二)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吊装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情;
(三)监督检查吊装区域警戒带及安全标识的设置,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第八条作业人员的要求:
(一)吊装指挥人员
1. 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 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和使用;
3.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4. 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起重机司机(起重机操作人员)
1. 必须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3. 严禁使用吊装机具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埋置物件;
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吊装作业;
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7. 吊装机具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旁作业时,必须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9.使用液压式吊臂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如离开操作室时,必须将起重臂收回;
10. 在吊装机具工作时,不得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1.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2.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三)司索人员
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 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5.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6. 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监护人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九条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建立检查记录,同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必须进行维修处理,并保存维修档案。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指挥)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吊装作业。
第十一条吊篮载人作业、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吨的重物(桥式、门式起重机械除外)、吊装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作业,作业单位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吊装质量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特殊的作业条件情况下,作业单位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第十二条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应由作业单位技术部门编写,作业
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经项目经理审核后实施。在吊装作业前,作业单位技术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由作业单位存档。
第十三条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75%。
第十四条设计、制造、改造、维修、安装、拆除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第十五条吊装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第十六条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吊装机具,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作业单位对吊装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人员资格、机械完整性、吊装环境等要素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夜间吊装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室外吊装作业。
第二节作业前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启动前,作业单位应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包括:
(一)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二)吊装作业人员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