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武市政质字11020105-5
监督注册2012 - 号
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计划书
工程名称
站长
监督工程师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2 年4 月17 日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工程,已在我站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监督注册2012 - 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站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为保证质量监督工程的顺利进行,制订如下监督计划: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参建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二)工程内容
1、项目组成本项目由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
2、各组成部分结构形式
道路全长1078米,宽30米。主车道18米,人行道12米。水泥混凝土路面,厚24厘米。水泥水稳层30厘米,级配碎石15厘米。给水管为PE管,全长915米。排水管为高密度聚乙烯螺旋缠绕波纹管,全长1078米。
3、建安工作量:1700万元。
4、计划开、竣工日期:200 年月日~200 年月日
二、计划编制依据:
(一)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
6、《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2003]162号);
7、《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
(建设部建质质函[2005]136号);
8、《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
9、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二)技术标准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及其修订补充部分;
2、《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
3、《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5、《武汉市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定》(试行)WJG202-2005。
三、监督组织:
经研究决定,我站委派下列质量监督工程师组成监督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请各参建单位给予配合。
四、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
1、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等法规规章,核查本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检测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实际工程的相符程度。
2、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部委规章及合同文件要求,核查工程参建各方人员的资格条件:包括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等。查阅参建各方提供的人员任职文件,如总监、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书等。
3、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及合同文件要求,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详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记录》)。
4、为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我站根据建设工程一般性要求,初步拟定关键部位(工序)检查表(具体详见表2),建设参与各方可结合工程特点和技术质量要求,对关键部位(工序)的检查设定进行调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人员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并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对工程重要部位(工序)
的施工质量进行抽查。监理单位应及时将监理月报报送我站。
5、除对上述质量控制点进行重点监督外,监督人员将采用抽检与巡检相结合办法,随机抽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并对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检查:检查质保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有效运转,核查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监理平行检验资料等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如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重要标准试验等技术文件和实施方案是否经审查批准,施工是否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等)。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见本计划附表1。
6、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和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鄂建文[2000]216号)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7、对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关键(工序)、单位工程及工程项目的验收实施监督(包括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等)。
8、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质监站。
9、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签发审查意见。
五、质量监督措施
质量监督机构在巡查、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将采取如下措施:
1、对一般质量问题,签发监督检查通知单或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签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