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事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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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
学生实践调研报告
课程名称: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理论体系实践调研报告题目:关于“药家鑫事件”的调研报告
——浅析“公众舆论”
调研报告负责人:陈苑蓉
所在院系:机电学院
任课教师:周敏华
日期: 2011年6月13日
关于“药家鑫事件”的调研报告
——浅析“公众舆论”作者姓名: 陈苑蓉侯涌珠蔡美风李振辉黄年栋陈锡周
【摘要】:
杭州飙车案中被称为“富二代”大学生的胡斌超速驾驶改装车撞死浙大毕业的谭卓,警方最初公布车速只有70码,整个事件让我们记住了网络名词“欺实码”;河北大学校园被认为是“官二代”的李启铭酒后驾车撞死该校大学生陈晓凤,最后让我们记住的是“我爸是李刚”这句网络经典。
而紧接着的药家鑫事件就在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宣布暂告一段落。
药家鑫是死了,但是对于围绕此案的舆论的反思何时开始?为什么药家鑫事件会引发喊杀声一片?这期间的公众舆论在扮演着什么角色?是公众的舆论影响了判决的结果?还是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展示了人们对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独立和自由人权的追求?而作为法治社会的理智思考是否能够枪下留人?这背后的一切都留待我们细细反思。
【关键词】:
药家鑫、舆论、监督、司法公正、问题、建议
前言
与回顾以往在司法与公众舆论之间的案例,比较著名的案件有河南张金柱酒后交通肇事案(舆论监督郑州市公安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驶撞死撞伤人案件)、泸州二奶继承案(舆论监督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案件)、孙志刚案(关于救助收容方面的案件)、李思怡(办案人员“不作为”的案件)、黄静案(关于司法鉴定方面的案件)、刘涌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孙大午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哈尔滨宝马撞人案件、李刚门案(“官二代”校园撞死学生“亮爹”案件)等,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展示了人们对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独立和自由人权的追求。
现今,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也愈来愈强,与此同时,公众舆论监督事件也越来越成为聚焦的话题。
究竟公众舆论现今在中国各项事宜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如何正确引导人们对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独立和自由人权的追求?这一切都有待探究。
同时“药家鑫事件”只是现今司法与公众舆论之间的一个社会缩影。
如何从如此之多的“药家鑫事件”中让我们的舆论做到正确监督,如何做到正确引导公众舆论,如何做到法治更为健全?都是笔者在这篇报告中所要彰显的内容概要。
作为又一起与大学生相关的案件,本文拟通过药家鑫这样的“网络大案”,听取打中锋对此事件的声音,对大家的心声作详细的了解,并对数据、访谈进行分析和研究,正如题目所释从“药家鑫事件”着手浅析“公众舆论”。
案情简介
6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数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
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药家鑫提出上诉。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5月20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又持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药家鑫仅因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
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一、关于“药家鑫事件”的调研概况
(一)调研概况
本次调研中,我们以随机访问、走访、派发调查问卷等形式结合网上资料收集,将主要调查人群锁定在广州天河区内文化水平中等以上,对于时政比较关注与感兴趣的人群。
针对“药家鑫事件”我们成立“RUSH”小组确立以“舆论对于药家鑫事件的作用”为主题展开为期两周的调研走访,调查地点主要有天河公园,附近的穗园小区以及附近高校。
在2011年5月22日至6月6日为期近两个星期的时间里,我们共派发了120份调查问卷,其中收回120份有效问卷,问卷有效率达到100%,其中男女抽访对象分别为78人和42人,男女比例对此次调查没有什么明显差异。
另外,我们选取的调查对象的年龄构成相对合理,比例如下图19-25岁以下占71%、26-35岁占11%、36-45岁占11%,56岁以上占4%。
本次调查对象涉及到各个年龄阶层段,主要年龄层是当代大学生,同时也涉及各个领域的人士,调查数据较能真实、客观反映公众对“药家鑫事件”的实质看法。
(二)相同的事件,不同的见解
1.网民的声音
(附网址/f?kz=1059075878)网民对药家鑫案死者后人的一封信中里面的很多言论都是许多网民想说的话。
“这是怎样的世界啊,为什么那些人只允许凶手大声哭诉,不允许受害人低声啼泣呢?”这一句道出了很多人的心声。
在受访中的超过三分之一的人表示,药家鑫犯罪手段太过残忍,死有余辜;超过一半的人支持判决药家鑫死刑。
大多数受访者对笔者说,对死者相同同情,在被撞伤后居然因为记车牌号被连捅八刀,肇事者这种丧心病狂的行为实在令人发指。
而且其自首行为在受访者中大部分人认为是家中家境殷实,有后台,药家鑫与家人在自首那天也不会想到会是这么一个判决的结果。
甚至期间在论坛、博客、微博上流传一句“药家鑫不死,法律必死,两者中得死一个”之论,某种程度上在死刑和死缓的量刑上给司法带来了很大压力。
2.音乐学院学生的声音
这是网友们早前疯狂转载的“李颖”的跟帖,一句“我要是他,我也捅”,又掀起了一阵轩然大波。
音乐学院更是联名向法院申请对药家鑫免死刑刑罚。
正值大好青春,应该再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3.新闻界、教授的声音
中央电视台和当地主流媒体都给予了充分报道和评论,其中最具权威的是药家鑫开审后中央电视台联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所的“评大学生肇事杀人案”。
(附网址 /a/20110406/000001.htm)
作为一名犯罪心理学学者,李教授在她最新的博客文章中写道:“我始终认为:研究犯罪心理就是研究人性的弱点。
但人性还是有另一面的。
法律处罚一个人是因为他的具体行为。
但我们从心理上评价一个人时,就不能仅从一次或几次行为来评价。
这段节目播出后不少人在网上谩骂李教授,节目上一口说药家鑫“这孩子”也引发了很多人的愤怒。
从笔者调查情况来看,网民对待此次事件是否足够冷静,在作为舆论引导者的CCTV是否引导错误,还有待日后商榷。
二、“舆论风暴”与“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这么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缘何演变为重大刑事犯罪案件,这事情本身值得我们细思。
药案之所以引发如此强烈的关注甚至公众的怒火,比药案本身更关键的部分部分媒体的报道个一审法院的举动,对于司法公正的满腹狐疑在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议论中尽显无遗。
(一)道德舆论中表达了公众对权钱崇拜和无视法律尊严的愤怒愤怒来自许多人的被剥夺感与不安全感。
正如网上是“当腐败丑闻不断曝光,食品安全遥遥无期,当大学生毕业即失业,当官二代富二代们飞扬跋扈之时,中下层民众的不满和愤怒可想而知。
”近些年,能在网络上形成舆论风暴的莫过于官二代、富二代、军二代对民众的刺激了。
当“李刚门”之后又一个驾着私家车的大学生犯下了有违人性道德的罪行,民众自然而然地和“势力”、“财富”等字眼联系起来,当“权钱”遭遇“道德”,网民愤怒了。
(二)汹汹民意源于对质疑司法公正
我国司法机关公信力较弱。
理论上司法独立,实际上司法中却受到了很多因素的限制,人民对司法机关和法律的信任度有待加强,在这种大背景下,使得司法容易受到网络舆论的影
响。
在一审审判下,网上有一篇名为“西安公检法黑幕重重,药家鑫迷雾密布疑团重生”让广大网对司法是公正性产生了质疑,从一审到二审,广大网民对此案件从调查取证到程序都进行了全方位的拷问,民间舆论几乎不放过每个细节,对司法实践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强有力的监督。
在包括药家鑫案在内的诸多司法案件中,汹汹的民意所要表达的,其实只是一份担心,对是否能够公正判决的担心,对其他力量敢于甚至左右司法裁判的担心。
(三)网民分庭抗礼官方舆论和学者舆论
信息化时代,人们对官方的意识形态教育不再是单一的、被动的接受和排斥,而是自由地表达甚至发布自己的意见和见解、甚至是质疑和反对的意见,相对于理性分析,大多数网民更注重情感的宣泄,所以当专家和媒体的相关评述不符合网络民众的“口味”时,网民便开始了直白的宣泄甚至谩骂。
对于没有被证实的传言,人们更容易根据以往模糊的经验和情感来判断它的真假,而对于一些类似黑幕和小道消息的东西民众特别感兴趣,传播速度更快。
其道德语言多于法律分析语言。
(四)民意是否真的左右了司法?
(杭州飙车案与李刚事件的先例)从杭州飙车撞人案到河北李刚事件,网络议论之激奋不亚于现今药家鑫案,当网络上公布了药家鑫案四点上述理由后,对于二审结果的讨论更是激烈,可谓是怒潮汹涌,在对待药家鑫该不该判死刑的上面,几句惊人一致,大都涉及到人性、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等理由,从而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攻势。
此外,网友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包括央视在内的媒体报道呈现出一种反常。
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认为这是在为犯罪嫌疑人开拖。
就药家鑫这个案件,笔者在这建议大家应该保持平常心,冷静面对此类事件,详细司法会给与受害人与嫌疑人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
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独立的单位不应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外在能量与司法独立是关系是复杂和微妙的,尤其是再我国当前正经历着依法治国的启蒙期,中国司法公正的基础并不牢固,在社会信息化时代,网络舆论带给司法的冲击不可小视。
中国司法正处于转型期,司法尚难独立于权力,也难独立于民意。
在这种现实下,唯法律理性和唯民意喧嚣都应该是警惕的对象。
民意监督与司法理性并非一个非此即彼的对立概念,只能在具体的适法中求得两者的平衡,而不是高举某一面旗帜去否定另一方。
三、我们的几点小建议
药家鑫案件本身只是一件平常的刑事案件,成了全国人民围观的一件事情,新闻媒体持续报道,大家热烈讨论,不亦乐乎。
对于药家鑫是否应该判死刑应该用法理具体分析而不是谩骂,应该分析产生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
(一)钻对立情绪空子的舆论不能放任
舆论并不等于民意,即使是民意,它的正确性和稳定性也远不及法律,稳定的民意可以对法律的演进产生影响,但针对具体案例的民意,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利用对立情绪的空子操纵舆论达到自己的私人目的。
如果每一次我们都是宣泄、放大旁观者的个人情绪和观感,就只能陷入“破窗效应”的轮回中,等待下一个“药家鑫”出现时,再跳出来开场舆论盛宴,周而复始轮回往复。
(二)从长远发展眼光来看,独立的司法才能培养健康的民意
司法应该下与民意保持距离,上和权力保持距离。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才可以成为沟通这两级的桥梁,才能够真正制约权力,取得民众的信赖。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民意在制定规则的时候可以尽情展示:从议会上的争吵、走廊里的游说,到媒体上的宣传、街头的喧嚣。
但在适用规则解决纠纷的时候,更需要忠于规则的法律人的冷静和理性。
司法的公正需要裁判者的中立、超然的地位,司法权最重要的品格在于其独立性。
司法独立最终要求法官独立,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但要独立于政党团体、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独立于上级法院、法院“领导”和其他法官,也要独立于新闻媒体和民意。
独立的、高素质的司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能够维持司法的公正形象,从而赢得民众的信任。
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民众对具体案件说三道四,另一方面可以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即使某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众的预期相悖,出于对司法制度的尊重和对程序正义的信任,人们也愿意接受判决结果。
反之,司法越不独立,就离人民越远,人们就越不相信司法,从而更倾向于通过其他渠道(关系、金钱、权力、舆论)影响司法过程。
健康的司法制度会培育健康的民意;不健康的司法制度会滋生不健康的民意,而在真正需要考虑民意的时候它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因为法治就是以一种理性的,而不是情绪化的规则来约束权力,保障权利的事业。
在法律观念层面上,通过舆论和司法的交互作用,一方面通过网络舆情的努力参与,可以使司法将变得更廉洁,更专心致志,也必然更加公正。
另外一方面,作为外部并不专业的力量,舆论的压力曾对司法判决产生过正面及反面的效果舆论的质量,关键还在于司法部门的质
量,让舆论本身理性并自我约束是很难的,它的理性,有一部分要靠司法部门来提供。
司法接受监督,但要敢于拒绝舆论的过分要求,敢于说实话,独立判决。
(三)理智对待,改善制度
笔者始终相信,人性中存在阴暗面,能够约束它的不仅仅是自我的道德,最重要的是制度。
只有从制度上进行完善,才能将人性之恶束缚在牢笼中。
也正因此,在药家鑫事件中,我希望能有更多理智的声音呼吁改善我们的制度,而不是无理性的谩骂,这才是我们真正应该关注的。
总结
民意是否真的可以左右司法?从法理上讲,断无此理。
然而法律的执行终究归结于人的意志,司法者的个人意志在直接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时往往表现得脆弱。
这种司法执行意志的脆弱造成了法律的威严对汹涌民意的退让。
加之中国在西汉之初以儒代法后,法律迅速地实现了儒家化,即将民意亦列入法律构成之一部分。
传统的司法文化根基使我们往往看重民意甚于尊重法律。
也因此,民意才能够左右现实的司法时间。
然而,问题恰恰在于,民意是否代表正义?事实上,早在18世纪,法国思想启蒙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已有精辟论述:人民也可以产生集体性的腐败,集体性的腐化行为。
民意如果被扭曲,民本主义如果被误解,就会导向民粹主义。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必须竭尽全力地防止民意无节制的肆意泛滥,并最终伤害社会和司法的理性运转。
民意恣意泛滥的后果已经在历史上反复再现,1998年的张金柱案给过我们教训。
我们必须警惕非理性的民意让社会失去理性思考和行动的能力。
因此,我们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将最后的裁判权交给真正神圣、公正的法律——一个现代社会必须依赖的基石。
请记住,当法律的威严和神圣离我们而去,社会的义林法则将会吞噬现代文明社会的一切,包括我们作为人的尊严。
我们希望生活着的是一个人性的社会,但同时也应是公正合法的社会,希望我们的司法在处理问题是能够真正不受任何干扰,理性而公正地做出该做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