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凌河型材制造建设验收项目环境现状监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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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兴城凌河型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委托方(甲方):兴城凌河型材制造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兴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兴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兴城凌河型材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城市临海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包玉田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兴城市临海产业园区紧临号街
受托方(乙方):兴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住所地:兴城市钓鱼台办事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倪健
项目联系人:张忠臣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兴城市钓鱼台办事处东侧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兴城凌河型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服务的内容如下:
.技术服务的目标:为甲方提供兴城凌河型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现状报告,为编制项目环评报告提供依据。
.技术服务的内容:按照葫芦岛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提供的项目环境见状监测方案中的要求进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技术服务的方式: 有偿。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技术服务地点:兴城市临海产业园区;
.技术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止;
.技术服务进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所需完整材料后日内提供项目
环境现状监测报告
.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提供技术资料:()项目有关的工程及其它技术资料。
.提供工作条件:协助现场监测;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一万元整(¥元)。
.技术服务费由甲方一次(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项目环境现状报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技术服务费一万元整(¥元)。
乙方户名(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为:
乙方户名(收款单位):兴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开户银行:葫芦岛连山农村商业银行兴海支行
帐号: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符合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中要求。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兴城凌河型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3月日
乙方:兴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3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