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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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辩诉交易,亦译答辩交易。它指的是在检察官签“控告书”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被告(通常是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建议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而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本文通过对辩诉交易制度利弊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目前引进该制度存在诸多障碍,但是我国可以吸收该制度的合理内核来提高我国的司法效率。

关键词:辩诉交易司法效率自由裁量权

一、辩诉交易的利弊分析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于是否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存在三种观点:否定说,缓行说,赞同说。否定说认为我国不具备辩诉交易所赖以生存的制度条件。首先,刑事诉讼的被告不享有沉默权和处分权,因此被告的地位使得其不可能具有与公诉机关平等地讨价还价的能力和条件。如果允许诉讼地位严重不平等的双方进行“交易”将有违司法公正。另外,辩诉交易因未经正规审判可能会掩盖事实真相,放纵犯罪,也可能使无辜的人蒙受冤屈,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此外,辩诉交易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协商、讨价还价的基础上的,因此辩诉交易意味着同样的情况会因交易

双方交易手段与技术的不同而可能受到不同的处理,容易导致量刑上的不平等。试问此时正义何在?这些都不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其次,我国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也不能容忍蕴含着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妥协的辩诉交易。因为,在官方看来,代表国家行使公权的控方决不能以国家之名,与被告进行交易。再次,目前引进辩诉交易存在严重的法律障碍。因为在辩诉交易中,法官仅从形式上确认控辩双方协议的内容,而对案件不做实质审查的做法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

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等原则的精神相抵触。而且,辩诉交易的结果往往会损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最后、目前引进辩诉交易还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辩诉交易要求法官扮演消极角色,而我国的法官却扮演着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己任、秉公断案的积极角色;辩诉交易要求控方有独立自由裁量权,而我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十分有限;辩诉交易要求有发达的律师辩护制度为被告提供有效的辩护,而我国的律师辩护

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在刑事辩护领城,律师的权利受到诸多限制。这些都说明我国目前不能提供辩诉交易所要求的相关法律支持。另外。社会公众对良好社会秩序的强烈期望和对辩诉交易可能导致新的司法腐败的担忧是引进辩诉交易的心理障碍。总之,辩诉交易不适合中国国情,不宜引入。

缓行说认为,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趋势来看,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过渡是必然的。因此引入辩诉交易也是必然的合理选择。但是,从国情来看,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辩诉交易运作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环境。因此应暂缓引进该制度。赞同说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存在诸多优点。首先,辩诉交易由被告的主动认罪,减轻了检察官的证明责任,减

轻了正规审判的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而且对于复杂的共同犯罪寨件,控方可以通过对某个犯罪嫌疑人实行辩诉交易便其成为控方证人,这无疑有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其次,辩诉交易体现了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使审判具有了正当化色彩。基于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理念,辩诉交易被看成是迈向自由主义审判模式的重要步骤。茬辩诉交易程序中,被告人享有处分自己实体权益的权利,可以作无罪答辩以获取无罪判决的机会,也可以做有罪答辩以其尽快结束讼累并争取到较轻的处罚,这无疑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这也正是使审判获得正当化机制制约的关键。再次,辩诉交易有利于增强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辩诉交易正是理性的当事人及控辩双方基于较大的诉讼风险以及昂贵的诉讼成本,发现进行交易更符合他们的利益,从而选择退出诉讼,打断诉讼进程并获得相应受益的“辩诉和解”,因此可以说,这一制度从根本上克服了正规刑事审判所产生的刑事判决的“非合意性”,增强了判决结果的预见性,使控辩双方对诉讼结果有着相对确定的心理把握。

归纳起来,赞同说认为辩诉交易具有可资借鉴的诉讼价值,第一,确立了控辩双方平等协商的诉讼埋念;第二。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被吉作为诉讼主体地位的价值理念;第三,确立了基本证据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定罪的制度;第四、以双赢的现实主义态度处理案件。因此。辩诉交易有助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大诉讼价值的实现。

二、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探讨

目前,在我国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但是。如今我国刑事积案如山,疑案成堆。司法资源有限,而且办案质量不高,人民群众不满意的现实依然存在。而辩诉交易是一个具有现实合理性的制度,虽然它与我国现行的体制和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矛盾。但它也确能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制度所能承受的最大范围内承认其合法性。借鉴其合理的内核,为我的刑事司法改革提供借鉴,是合理而明智的选择。

当前,犯罪案件增多与司法资源有限性的矛盾日益彰显。然而简易程序的适用减轻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压力和法院审判的压力,但其应有功能尚未发挥。

因此,如何提高司法效率问题亟待解决。借鉴辩诉交易的正确的理念,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尊重被告的处分权。扩大法定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提高简易程序的利用率。通过简繁分流,提高司法程序的整体运作效率。具体来讲,结合现行法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精神。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将简易程序扩大适用于宣告刑在5 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所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而且只要控辩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就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书面审理,然后由法院依据事实、法律和双方达成的协议做出判决。当然这还必须严格建立在被告自愿认罪的基础上,即在控方提起诉讼,并经过充分的证据展示之后,即控万和辩方律师都在场的情况下,由法官亲自讯问被告对于针对他的刑事指控的态度。

第二,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具休讲就是扩大其裁量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这样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使一部分轻微的刑事案件终止诉讼,缓解审判压力。

第三,运用“诚信机制”将“坦白从宽”的政策制度化,对自始至终坦白认罪以及犯罪或自首的被告依法减轻刑罚,罪行较轻的,依法兔除处罚,以便真正“鼓励坦白认罪”,减少控辩对抗。

第四,量刑建议权可以考虑吸收其精髓。在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参与诉辩交易的活动中,被告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认罪来换取法官的宽大处理,这个决定权就是被告人参与交易的筹码。而公诉机关若要兑现向被告人所做的以其认罪来获得宽大处理的承诺,也必须掌握相应的资本,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虽然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合法性遭到了质疑,但是从刑罚权的内容看,其是由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四个部分构成的。求刑权即量刑建议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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