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弗里奇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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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弗里奇报告

1942年11月,英国政府责成以贝弗里奇(William Beveridge)为主席的社会保险和联合事业部委员会提出了一个题为《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的报告,即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报告认为,社会保障计划要以以下三个前提条件为基础:

第一,对15岁以下儿童或者接受全日制教育的16岁以下儿童,给予支付儿童津贴;

第二,提供给全社会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以及恢复劳动能力为目的

的综合性保健和康复服务;

第三,维持雇佣,并避免大量失业。

报告建议以上述三个前提条件为基础,社会保障计划必须包括三种社会保障政策: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自愿保险。社会保险用以满

足居民的基本要求;社会救助用以满足特殊情况的需要;自愿保险用以满足收入较多的居民较高的需要。

贝弗里奇社会保障计划体现着两个理论基点,一是社会保障以保证居民拥有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产资料为最低限度;二是社会保障应当体现“普遍和全面”原则,即应惠及全体居民及各种不同的社会阶层。

报告认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改革的一部分,主要是针对贫困和失业,同时提出了六条改革原则:(1)基本生活资料补贴均一的原则;(2)保险费支出均一的原则;(3)补助金充分的原则;(4)全面和普遍性原则;(5)管理责任统一的原则;(6)区别对待的原则。

报告还指出,社会保障计划是一个“以劳动和缴纳保险费为条件,保证维持人们必需的收入,以便使他们可以劳动和继续保持劳动能力的计划”。英国政府在批准贝弗里奇报告的基础上,通过了一系列社

会保障立法,其中主要有《社会保险法》(1946)、《国民健康服务法》(1946)、《家庭补贴法》(1945)、《工业伤害法》(1946)、《国民救济法》(1948)以及为社会保险主管机构专门建立的《国民保险法》(1944)。这六项立法加上其他有关措施,构成了战后英国社会保障

的新法典,成就了英国第一个“福利国家”。贝弗里奇本人也因此获得了“福利国家之父”的称号。

贝弗里奇在1945年《自由社会中的充分就业》一文中指出,他

最初赞同古典经济学观点,但以后转为赞同凯恩斯主义的主张。二战后的英国“福利国家”是以凯恩斯经济政策和贝弗里奇社会政策为

基础的。

贝弗里奇的思想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保证国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的一种责任;第二,旨在于解决贫困的社会保障是一种缴费型的社会保险形式,由社会救济来补充;第三,国家应积极、

努力实现完全雇佣;第四,在医疗、教育和住房方面,国家应承担起

系统而综合地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的责任;第五,国家的介入应停留在适当的最低标准上,更高保障水平由个人努力和民间活动承担。贝弗里奇报告是系统地实行经济计划化这样一种政策的典范,而非零敲碎打地来解决个别问题。贝弗里奇报告已经成为社会保障思想发展史上

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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