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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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外汇买卖、结算、跨境资金转移等服务的业务。

为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国务院部委颁布了相关管理办法,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外汇管理的顺利进行。

一、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1 依法合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1.2 安全稳健: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防范外汇风险。

1.3 公平公正: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机制2.1 内部控制: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审查、内部审计等,确保结售汇业务的正常运作。

2.2 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结售汇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防范潜在风险。

2.3 外部监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需接受外部监管,定期接受央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三、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操作流程3.1 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结售汇业务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2 审核核对: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对,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3 交易办理: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结售汇交易,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四、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4.1 交易限额:银行对结售汇业务设置交易限额,控制客户的交易规模,防范风险。

4.2 实名制管理: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4.3 风险提示: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向客户提供相关风险提示,引导客户理性投资,避免风险。

五、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督检查5.1 自查自纠:银行应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定期对结售汇业务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2 外部检查:银行应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配合央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12.25
•【文号】汇发[2014]53号
•【施行日期】2014.1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外汇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了加强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管理,保障客户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客户身份核实和交易限额等相关制度,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

二、客户身份核实及业务受理1.客户身份认证:银行在业务办理前,应通过核查身份证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客户信息的真实性等环节进行身份认证。

2.客户业务受理:(1)客户应当充分了解外汇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外汇结售汇业务。

(2)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汇交易备案,保证业务合法性。

(3)客户的外汇结售汇业务由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和受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三、客户业务限制1.客户结汇限制:(1)个人结汇应在个人实际经济需求、旅游、留学、赴境外定居或移民、房地产等规定范围内进行。

(2)客户在结汇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汇款用途及金额说明,并按照真实用途进行结汇。

(3)个人结汇购汇单月限额不超过5万美元,年度购售外汇总额不超过50万美元;客户应按照相关定额进行结汇。

2.客户购汇限制:(1)个人汇入外汇应在个人实际经济活动、外汇贸易、留学、旅游等规定范围内进行。

(2)客户在购汇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购汇金额及汇款用途说明,并按照真实用途进行汇入。

(3)个人汇入外汇单月限额不超过5万美元,年度购售外汇总额不超过50万美元;客户应按照相关定额进行购汇。

四、信息管理1.客户信息管理:银行应合理收集、管理和保护客户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保护客户权益。

2.业务信息管理:银行应将客户外汇结售汇业务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入客户主账户,并在T+1日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报备,确保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权益合法性。

五、风险管理1.市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外汇交易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外汇交易相关制度,做好风险预测和控制,为客户提供稳健和可靠的外汇服务。

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便利银行业务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因黄金进出口、境外咨询费和母行管理费、日常经营费用、利润(股息和红利)、资本金以及本外币资产不匹配等产生的结售汇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指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及其分支机构。

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以及外资村镇银行等统称外资银行。

第四条银行应区分自身和代客的结售汇业务,并分别管理和统计。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管理第六条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代理进口的管理规定,委托有外贸代理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办理。

银行不得直接对外支付。

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等实物黄金业务的结售汇和收付汇应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产生的跨境外汇收入、支出和购汇业务,比照非金融企业留存有效凭证后自行办理。

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等产生的外汇收入,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银行与境外关联行发生跨境服务贸易支付的(包括管理费、冠名费等),报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八条外资银行结汇支付日常经营外汇业务所需人民币费用,可按照实际需要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业务与外币业务共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适当的原则匹配。

外资银行应在每年结束后4个月内将上年度发生费用结汇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

第九条外国银行在境内筹建分支机构,由筹建地外汇局核准开立临时外汇费用账户及账户限额,用于筹备期间的费用开支;筹建期间汇入账户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账户限额,账户限额不得超过拟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15%;账户结汇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筹备结束,账户余额应原路退回或抵作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基本业务 (3)第一节基本规定 (3)第二节售汇 (4)第三节结汇 (5)第四节外币兑回 (7)第二章特殊业务 (7)第一节修改 (8)第二节取消 (8)第三节冲正 (8)第三章数据统计及报送 (8)第一章基本业务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邮政储蓄银行为个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兑换业务.邮政储蓄银行在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初期只办理即期业务。

第二条邮政储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汇法律法规,不得变造、伪造及拆分交易。

第三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均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第四条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五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办,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个人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和委托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六条网点必须对客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随结售汇登记簿等日终上缴县局事后监督,妥善保存。

第七条网点通过国际金融业务系统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须先登录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汇局结售汇系统”)进行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审核。

第八条外汇局结售汇系统将银行机构分为三个级别,包括总行、省分行和营业网点。

其主要功能包括业务操作、业务查询、业务修改、业务统计、业务监控等。

第九条总行及省分行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中的业务权限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综合管理员兼任;业务主管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业务主管兼任;业务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业务管理员兼任.网点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中的业务权限管理员和业务主管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综合柜员兼任;业务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支局长兼任;经办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普通柜员兼任。

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健康发展,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经营的所有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行结售汇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合规的运用。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管理权限第四条本行开展的结售汇形式如下:1.购汇:根据进口货物、服务、技术贸易结算及其他经批准规定的项目所需购汇;2.结汇:根据出口货物、服务、技术贸易结算及其他经批准规定的项目所得结汇;3.外汇报关:代理申报进口、出口货物的外汇结算文件;4.外汇兑换:本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或人民币兑换成外币。

第五条(一)结售汇业务的业务管理层应定期全面审计和检查业务,确保结售汇业务规范和合规。

(二)结售汇业务管理人员应对本行结售汇的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熟悉并有严格的操作准则。

管理人员应掌握结售汇业务监控和数据统计的技能,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第六条银行的所有结售汇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标准执行,并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执行外汇买卖价格公式,实行管理自律制度。

第七条本行应对所有涉及结售汇业务的交易进行全程跟踪、核对,确保资金流向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八条(一)本行结售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外汇交易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

(二)本行要加强对业务数据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并及时向审核部门报告异常情况。

第九条本行开展结售汇业务的权限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设置,确保结售汇业务安全可控。

第三章业务管理流程第十条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程序应为:(一)客户提出申请。

(二)客户资信情况评估。

(三)核实结售汇资料及单据。

(四)资金支付或收汇。

(五)资金支付或收汇查询。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该深入了解外汇管理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思路清晰,业务规范,客户满意。

第十二条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程序中应注意事项:(一)在核实结售汇资料及单据的环节中,务必核实资料和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第九条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汇发2014 53号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2014 53号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与境内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资格银行”)合作为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相关业务。

第三条在本办法中我行为合作银行,负责与客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确认、交割,负责将代客交易与具备资格银行逐笔平盘;具备资格银行负责与我行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平盘的确认、交割。

第四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等我行国际结算的主要外币。

第五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的交易方式为固定期限的远期交易和择期交易。

第六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标准期限有7天、20天、1个月至12个月共14个期限。

如有特殊期限要求,可由经办机构向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提出申请。

择期交易期限根据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到期日确定,择期交易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客户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起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0万美元。

第八条客户因合理原因无法按时交割的可申请办理展期,但展期次数最多两次,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远期交易期限的一半。

第九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中客户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至专用保证金账户,并确保保证金账户余额符合我行远期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地区分支机构均在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开展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其他地区分支机构在辖属分行办理该业务,未取得对公结售汇资格的机构暂不能办理该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为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政策管理及头寸管理,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对客户的报价。

第十二条总行计财部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2015年4月
总体说明

制定必要性

配合《办法》执行、构建合理法规体系的需要 适应进一步简政放权的需要 完善外汇市场基础制度、增强市场活力的需要 优化银行结内容
简化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管理 取消设置个人本外币统一标识
8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业务提交的材料: 1. 授权文件 2. 业务筹办情况说明 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外汇局书面 报告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9
(二)简化银行结售汇信息变更备案程序 银行分行 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 备案表》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 更之日起30日备案。
10
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 1-6月期间的变更,于当年8月底前备案; 7-12月期间的变更,于次年2月底前备案。
11
银行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自停办 业务之日起30日内,由停办业务行或者其上 级行持《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向 外汇局履行停办备案手续。
12
调整二:取消设置个人本外币统一标识 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 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个人 本外币兑换标识式样由银行自行确定。
6
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提交的材料: 银行分行 1. 申请报告 2.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 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4. 总行及上级分行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5. 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6. 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7
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提交的材料: 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总行及上级分支行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15
调整四: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考核调整 为按周考核,取消结售汇综合头寸与外汇 贷存比挂钩的政策,并按年度调整。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国家规定,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外汇兑换、结汇和售汇等服务。

为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国务院部委发布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一、普通规定1.1 外汇管理原则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遵循的外汇管理原则,包括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方面。

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要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1.2 业务范围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包括个人购汇、结汇、售汇,以及企业结汇、售汇等业务。

银行在办理这些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1.3 客户信息管理该管理办法规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的客户信息管理要求,包括客户身份核实、信息记录和保密等方面。

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并详细记录客户的相关信息,同时要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二、个人结售汇业务2.1 购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购汇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购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个人购汇额度限制、购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汇时,应核实购汇人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2 结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结汇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结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个人结汇额度限制、结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个人结汇时,应核实结汇人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3 售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售汇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售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售汇额度限制、售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个人售汇时,应核实售汇人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三、企业结售汇业务3.1 结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结汇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结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结汇额度限制、结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企业结汇时,应核实企业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贸易已经成为各国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而为了保障国内个人及企业的外汇交易的正常进行,我国也对银行结售汇业务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一、结售汇业务的定义结售汇业务是指国民经济运转、个人及企业合法需要及银行国际业务之间的外汇兑换交易活动。

结售汇业务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二、结售汇业务的类型2.1 现汇业务现汇业务指的是客户用外汇按当天市场汇率在银行柜台办理的结售汇业务。

2.2 按期业务按期业务指的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客户用外汇按约定汇率向银行预定、购汇或销汇的结售汇业务。

2.3 个人结售汇业务个人结售汇业务主要是指居民个人因私往来、资产处置等外汇交易行为。

2.4 企业结售汇业务企业结售汇业务主要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因经营、投资等原因发生的外汇交易行为。

三、结售汇业务的申请3.1 适用对象申请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个人和企业。

3.2 申请材料个人申请结汇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结汇申请书》-外汇个人购汇、汇出境外付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企业申请结汇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企业结汇申请书》-外汇企业购汇、汇出境外付款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银行资信证明四、结售汇业务的办理程序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受理与审批银行应当在收到客户的结售汇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和审批。

如客户申请符合银行相关规定,银行应当及时为其办理。

4.2 签约与凭证领取银行审核通过后,客户需要签约并领取相应的凭证。

凭证通常包括购汇凭证、汇款凭证和销汇凭证。

4.3 交易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时间进行交易结算。

五、结售汇业务的限制为了保障外汇市场的平稳运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还存在一些限制。

在我国,结售汇业务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1 按管制手续管理的结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个人结汇,单笔以及年度累计限额,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标题: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结售汇业务的重要角色。

为规范和管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行为,国务院部委发布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包括五个大点,每个大点下分3-5个小点进行阐述,最后进行总结。

正文内容:一、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1 外汇管理原则- 依法合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 公平公正:银行应当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公平公正的结售汇服务。

- 风险防控: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防控。

1.2 业务操作原则- 实名制管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需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并建立客户档案。

-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银行应核实客户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 业务记录保存:银行应当妥善保存结售汇业务的相关记录,确保可追溯性和审计合规性。

1.3 风险防范原则- 反洗钱风险防范:银行应当建立反洗钱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和防范。

- 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外汇风险评估和管理。

- 内控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和监督。

二、结售汇业务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条件- 客户身份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合法身份的个人或法人机构。

- 业务资格要求: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结售汇业务资格要求。

- 审查程序要求:银行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程序,确保符合规定条件。

2.2 申请材料- 个人客户:身份证明、结售汇申请书、资金来源证明等。

- 企业客户:法人证明、结售汇申请书、资金来源证明等。

2.3 受理程序- 审查申请材料:银行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完整、真实、合规。

- 受理申请:银行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结售汇业务申请。

- 通知申请结果: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客户结售汇业务的受理结果。

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11.25•【文号】农银发[1996]339号•【施行日期】1996.11.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5日农银发[1996]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此办法转发辖属分支行。

《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4]69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更好地执行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结合我行结售汇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

第三条上述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及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第四条境内机构收入的下列外汇均应办理结汇:一、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的外汇收入;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十三、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向境外发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十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运作,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和便利性,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1. 全面遵守法律法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 信息真实准确:银行要求客户提供的结售汇业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 简化办理流程:银行应当对结售汇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简化,提高办理效率,方便客户。

三、结售汇业务的承办条件1. 客户身份认证: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必须进行身份认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

2. 客户身份信息保存:银行要严格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以备查证。

3. 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核:银行对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进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审核,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结售汇业务的办理要求1. 申请材料准备:客户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要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有效证件等。

2. 业务审批程序:银行对客户的结售汇业务进行审核,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 交易确认和资金划转:经审核通过的结售汇业务,银行将进行交易确认,并划转相应的资金。

4. 业务信息保存:银行要保存结售汇业务相关的交易信息和资金流向,以备后续查阅。

五、风险控制措施1. 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过程中,要注意外汇风险的管理,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2.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结售汇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防控。

3. 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银行应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提高风险监测和应对能力。

六、违规处理和监督管理1. 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行为,银行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2. 监督管理机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督,确保业务的规范执行。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份,承担着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和执行职责。

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行为,国务院部委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一、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和基本原则1.1 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银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包括个人和企业的外汇买卖、汇款、结算等活动。

1.2 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风险防控原则:银行应加强对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防控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客户利益优先原则:银行应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优质的结售汇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结售汇业务的申请和审批2.1 申请材料:申请结售汇业务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格等材料。

2.2 审批程序:银行在接收到结售汇业务申请后,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内部流程进行审批,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3 审批时限:银行应在收到结售汇业务申请后的合理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及时通知客户审批结果。

三、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3.1 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对结售汇业务中的外汇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2 信用风险管理: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性。

3.3 操作风险管理:银行应加强对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的管理和监控,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

四、结售汇业务的监督和处罚4.1 监督职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银行,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4.3 客户投诉处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结语: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涵盖了业务范围、申请审批、风险管理、监督和处罚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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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2014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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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
(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第九条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

第十条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取得已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并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第十一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应当向外汇局重新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发生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地址、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二条银行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三条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并建立结售汇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定期评估机制。

外汇局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中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实行定期评估。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结售汇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本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外汇管理规定执行工作。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加强对结售汇业务管理人员、经办人员、销售人员、交易员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的外汇管理政策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政策法规知识。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会计科目,区分即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分别核算对客结售汇、自身结售汇和银行间市场交易业务。

第十八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对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进行审核。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银行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应当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与其风险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客户、产品、交易头寸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应当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以内。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以及宏观审慎管理等因素,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法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尚未取得人民币业务资格的外资银行,在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以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专门用于结售汇业务的人民币往来,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决定挂牌货币,并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汇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并按要求定期核对和及时纠错。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单证保存制度,区分业务类型分别保存有关单证,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五条银行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六条外汇局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信息档案。

第二十七条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由外汇局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局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一)办理结售汇业务,未按规定审核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的;
(二)未按规定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内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汇价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银行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的,由外汇局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未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因自身需要进行结售汇的,应当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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