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结售汇制度
银行结售汇制度
银行结售汇制度始自于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
银行结售汇制度是指银行按照规定的汇率买入个人或企业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或卖出外汇并收入人民币的一种交易制度。
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需要具备金融业务资格、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以及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银行结售汇制度是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外汇买卖、结算、跨境资金转移等服务的业务。
为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国务院部委颁布了相关管理办法,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外汇管理的顺利进行。
一、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1 依法合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1.2 安全稳健: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防范外汇风险。
1.3 公平公正: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机制2.1 内部控制: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审查、内部审计等,确保结售汇业务的正常运作。
2.2 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结售汇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防范潜在风险。
2.3 外部监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需接受外部监管,定期接受央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三、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操作流程3.1 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结售汇业务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2 审核核对: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对,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3 交易办理: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结售汇交易,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四、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4.1 交易限额:银行对结售汇业务设置交易限额,控制客户的交易规模,防范风险。
4.2 实名制管理: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4.3 风险提示: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向客户提供相关风险提示,引导客户理性投资,避免风险。
五、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督检查5.1 自查自纠:银行应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定期对结售汇业务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2 外部检查:银行应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配合央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12.25
•【文号】汇发[2014]53号
•【施行日期】2014.1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统计规定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统计规定为规范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统计工作,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金融秩序,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为了掌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总量、结构和动态变化情况,银行在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本规定开展统计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三、统计内容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统计内容包括:(一)外汇出入口类别统计:1. 结售汇商品部分:包括贸易和非贸易项下合同汇款和退汇、个人境内外汇存取款、银行间外汇市场基本交易形式等。
2. 非结售汇商品部分:主要包括经常移民汇款、非居民外汇汇款、经外管局认定的债券利息、股息等资本项下的收支、个人个人全球资产负债调整等。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数量:按照外汇出入口类别分别统计远期结售汇业务实际成交的数量。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金额:按照外汇出入口类别分别统计远期结售汇业务实际成交的金额。
四、统计方法银行在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开展统计工作:(一)外汇出入口类别统计:1. 贸易项下的结售汇:按照结售汇商品部分的特点,应当根据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情况进行分类统计。
2. 非贸易项下的结售汇:按照非结售汇商品部分的特点,应当根据资本项下的收支、个人全球资产负债调整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数量和金额统计:1. 统计时间:按照结售汇的成交时间进行统计,每月统计一次。
2. 统计方法:银行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数量和金额进行统计,并在统计时将已经预付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排除在外。
3. 统计范围:银行应当按照外汇出入口类别分别统计实际成交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数量和金额。
五、信息报送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每月将远期结售汇业务数据报送国内外汇市场交易中心。
六、违规处理对于未按照本规定开展统计工作、违反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外汇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了加强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管理,保障客户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客户身份核实和交易限额等相关制度,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
二、客户身份核实及业务受理1.客户身份认证:银行在业务办理前,应通过核查身份证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客户信息的真实性等环节进行身份认证。
2.客户业务受理:(1)客户应当充分了解外汇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外汇结售汇业务。
(2)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汇交易备案,保证业务合法性。
(3)客户的外汇结售汇业务由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和受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三、客户业务限制1.客户结汇限制:(1)个人结汇应在个人实际经济需求、旅游、留学、赴境外定居或移民、房地产等规定范围内进行。
(2)客户在结汇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汇款用途及金额说明,并按照真实用途进行结汇。
(3)个人结汇购汇单月限额不超过5万美元,年度购售外汇总额不超过50万美元;客户应按照相关定额进行结汇。
2.客户购汇限制:(1)个人汇入外汇应在个人实际经济活动、外汇贸易、留学、旅游等规定范围内进行。
(2)客户在购汇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购汇金额及汇款用途说明,并按照真实用途进行汇入。
(3)个人汇入外汇单月限额不超过5万美元,年度购售外汇总额不超过50万美元;客户应按照相关定额进行购汇。
四、信息管理1.客户信息管理:银行应合理收集、管理和保护客户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保护客户权益。
2.业务信息管理:银行应将客户外汇结售汇业务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入客户主账户,并在T+1日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报备,确保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权益合法性。
五、风险管理1.市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外汇交易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外汇交易相关制度,做好风险预测和控制,为客户提供稳健和可靠的外汇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6.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经2014年3月26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4年6月22日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汇发2014 53号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结售汇交易实施细则
结售汇交易实施细那么1. 引言本文档旨在标准和解释结售汇交易的实施细那么,以确保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交易的顺利进行。
2. 政策背景结售汇交易是指个人或机构在跨境资金往来中进行的外汇收付业务。
这是基于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需要,旨在实现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开展。
为了维护国家金融平安,加强外汇管理,结售汇交易实施细那么应当得到严格遵守。
3.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银行和客户参与的结售汇交易,涉及个人和机构之间的外汇收付业务。
银行和客户应遵守本文档的规定,并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结售汇交易。
4. 结售汇交易的根本原那么4.1 合规性原那么:银行和客户在进行结售汇交易时,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
4.2 真实性原那么:交易双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3 核实原那么: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4.4 平安性原那么: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平安保障体系,确保客户敏感信息的平安性。
4.5 效率原那么:银行应提供高效便捷的结售汇交易效劳,减少交易时间和本钱。
5. 结售汇交易的流程5.1 客户提出交易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结售汇交易申请,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币种等信息。
5.2 银行核实信息: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进行核实,包括身份证明、资金来源等。
5.3 交易授权:客户通过密码、数字证书等方式对交易进行授权。
5.4 银行执行交易:银行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结售汇操作,将资金划转到指定账户。
5.5 交易结果通知:银行将交易结果通知客户,包括交易成功与否、交易金额等信息。
6. 结售汇交易的限制银行在执行结售汇交易时,受到以下限制:6.1 交易时间限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银行在特定时间段内执行结售汇交易。
6.2 交易金额限制:个人和机构的结售汇交易金额受到一定的限制,超过限制需进行特殊审批。
6.3 交易用途限制:结售汇交易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要求。
53、《银行间外汇交易权限管理规定》
银行间外汇交易权限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司结售汇业务及外汇交易业务,严格控制外汇交易风险,现根据公司《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及《结售汇及外汇交易风险管理规定结售汇及银行间外汇交易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结售汇交易权限(一)报价权限单笔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的结售汇业务由信贷部交易员和信贷部负责人向成员单位报价,由信贷部交易员填制《结售汇汇率确认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执行;超过100万美元,由信贷部交易员与成员单位协商后,填制《结售汇汇率确认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送分管/协管副总经理。
(二)结售汇单笔交易额度权限信贷部单笔结售汇权限为等值100万美元(含),由信贷部经办员填制《结售汇业务审批单》,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与财务部会签后执行;大于等值100万美元的单笔结售汇业务,由外汇业务经办员填制《结售汇业务审批单》,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分管/协管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分管风险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结售汇业务中的资金划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平盘交易权限(一)日间敞口监控原则结售汇形成的日间敞口合计不得超过等值500万美元(含),超过5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头寸,应立即平盘。
如有实际情况需要保留敞口头寸,大于500万美元且小于1000万美元(含)的,由信贷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信贷部出具情况说明,报外汇业务分管/协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隔夜敞口限额结售汇形成的隔夜各外币敞口合计不得超过等值100万美元(含)。
如有实际情况需要扩大敞口头寸,大于100万美元的,由信贷部外汇业务经办人员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上报公司外汇业务分管/协管领导批准,并在《敞口头寸保留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结售汇业务隔夜敞口头寸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如本规定与其冲突,以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为准。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XX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
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我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范即期结售汇业务操作,保障我行有效识别和控制业务风险,特制订本文件。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我行为客户或自身业务需要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
3 定义
4 职责分工
5 基本要求
5.1总行国际结算部是我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督导全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各分行、XX地区县区支行在总行授权业务范围内完成结售汇业务相关工作。
5.2总行国际结算部、分行国际结算部、XX地区县区支行交易银行部负责总行和XX地区市区支行、分行及下属支行、XX地区远程支行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工作。
5.3各级机构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5.3.1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各分行应建立各类业务操作规程,明确政策审核、内部审批、数据报送等操作程序,并明确尽职要求。
5.3.2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各分行应做好结售汇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业务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5.3.3总行国际结算部、各分行应健全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根据业务管理和操作需要,设立结售汇头寸管理岗、统计和报表岗、业务经办岗、复核和审批岗,建立各级结售汇业务人员的岗位职责、风险责任认定和处理规定;并开展定期评估,按《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要求落实整改。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国家规定,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外汇兑换、结汇和售汇等服务。
为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国务院部委发布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一、一般规定1.1 外汇管理原则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遵循的外汇管理原则,包括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方面。
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要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1.2 业务范围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包括个人购汇、结汇、售汇,以及企业结汇、售汇等业务。
银行在办理这些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1.3 客户信息管理该管理办法规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的客户信息管理要求,包括客户身份核实、信息记录和保密等方面。
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并详细记录客户的相关信息,同时要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二、个人结售汇业务2.1 购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购汇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购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个人购汇额度限制、购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汇时,应核实购汇人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2 结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结汇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结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个人结汇额度限制、结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个人结汇时,应核实结汇人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3 售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售汇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售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售汇额度限制、售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个人售汇时,应核实售汇人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三、企业结售汇业务3.1 结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结汇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结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结汇额度限制、结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企业结汇时,应核实企业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和执行职责。
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行为,国务院部委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一、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和基本原则1.1 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银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包括个人和企业的外汇买卖、汇款、结算等活动。
1.2 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风险防控原则:银行应加强对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防控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客户利益优先原则:银行应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优质的结售汇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结售汇业务的申请和审批2.1 申请材料:申请结售汇业务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格等材料。
2.2 审批程序:银行在接收到结售汇业务申请后,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内部流程进行审批,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3 审批时限:银行应在收到结售汇业务申请后的合理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及时通知客户审批结果。
三、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3.1 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对结售汇业务中的外汇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2 信用风险管理: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性。
3.3 操作风险管理:银行应加强对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的管理和监控,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
四、结售汇业务的监督和处罚4.1 监督职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银行,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4.3 客户投诉处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结语: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涵盖了业务范围、申请审批、风险管理、监督和处罚等方面。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标题: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结售汇业务的重要角色。
为规范和管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行为,国务院部委发布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包括五个大点,每一个大点下分3-5个小点进行阐述,最后进行总结。
正文内容:一、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1 外汇管理原则- 依法合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 公平公正:银行应当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公平公正的结售汇服务。
- 风险防控: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防控。
1.2 业务操作原则- 实名制管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需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并建立客户档案。
-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银行应核实客户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 业务记录保存:银行应当妥善保存结售汇业务的相关记录,确保可追溯性和审计合规性。
1.3 风险防范原则- 反洗钱风险防范:银行应当建立反洗钱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和防范。
- 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外汇风险评估和管理。
- 内控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和监督。
二、结售汇业务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条件- 客户身份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合法身份的个人或者法人机构。
- 业务资格要求: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结售汇业务资格要求。
- 审查程序要求:银行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程序,确保符合规定条件。
2.2 申请材料- 个人客户:身份证明、结售汇申请书、资金来源证明等。
- 企业客户:法人证明、结售汇申请书、资金来源证明等。
2.3 受理程序- 审查申请材料:银行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完整、真实、合规。
- 受理申请:银行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结售汇业务申请。
- 通知申请结果: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客户结售汇业务的受理结果。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运作,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和便利性,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1. 全面遵守法律法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 信息真实准确:银行要求客户提供的结售汇业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 简化办理流程:银行应当对结售汇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简化,提高办理效率,方便客户。
三、结售汇业务的承办条件1. 客户身份认证: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必须进行身份认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
2. 客户身份信息保存:银行要严格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以备查证。
3. 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核:银行对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进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审核,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结售汇业务的办理要求1. 申请材料准备:客户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要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有效证件等。
2. 业务审批程序:银行对客户的结售汇业务进行审核,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 交易确认和资金划转:经审核通过的结售汇业务,银行将进行交易确认,并划转相应的资金。
4. 业务信息保存:银行要保存结售汇业务相关的交易信息和资金流向,以备后续查阅。
五、风险控制措施1. 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过程中,要注意外汇风险的管理,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2.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结售汇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防控。
3. 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银行应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提高风险监测和应对能力。
六、违规处理和监督管理1. 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行为,银行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2. 监督管理机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督,确保业务的规范执行。
交易发生的网点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合规
交易发生的网点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合规
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合规标准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制定和监管的。
根据规定,个人结售汇业务需在正规的银行或其它合法经营个人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办理。
以下是一些合规的指导原则和要求:
1. 合法身份证明: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
在确定个人身份的真实性方面,银行将进行核实。
2. 业务用途合规:个人结售汇需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和限额进行办理,不得用于违法活动或非法转移资金。
在此过程中,银行有权要求提供有关业务用途的合规证明文件。
3. 外汇交易资金来源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必须确保外汇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银行有权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交易资金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4. 反洗钱合规:银行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有义务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因此,银行可能会要求客户提供额外的信息和资料,以满足反洗钱审查的要求。
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建议您选择正规和合法的金融机构,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如有具体业务需求,建议直接联系所在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客户服务部门进行咨询和办理。
结售汇单证管理制度
结售汇单证管理制度一、结售汇单证的种类和要求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结售汇单证主要分为买汇单证和卖汇单证两种。
买汇单证是指个人或机构向银行购汇、购汇外币或人民币的单据。
卖汇单证则是指个人或机构向银行卖汇、卖汇外币或人民币的单据。
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资金状况选择购汇或卖汇的种类,并准备好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在办理结售汇单证的过程中,需要提供的主要资料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资质文件。
同时,对于购汇的个人或机构,还需要提供购置或合法获得外币的证明文件,如海外汇款凭证、海关结汇单证等。
对于卖汇的个人或机构,还需要提供外汇收入来源的证明文件,如国际结算款项凭证、资本金转入凭证等。
以上是办理结售汇单证所需的主要资料和要求,合理准备这些文件将有助于办理流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结售汇单证的使用范围和限制也需了解清楚,确保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操作,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二、结售汇单证的管理流程结售汇单证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管理流程,保证办理过程的规范和有序。
一般来说,结售汇单证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核、核准、办证和备案等环节。
首先是申请环节,个人或机构需根据自身需求和资金状况选择购汇或卖汇的种类,并准备好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向银行提交申请。
银行将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规定后进入审核环节。
其次是审核环节,银行将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和证明文件进行详细审核,确保真实有效。
银行可能会要求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或补充文件,客户需配合提供,以便顺利通过审核。
然后是核准环节,银行在完成审核后将给予核准,表示同意客户办理结售汇单证业务。
对于需要额外审批的情况,可能需等待较长时间才能获得核准。
接下来是办证环节,客户在获得核准后可携带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售汇手续。
银行将根据核准的信息进行汇率计算和处理,完成结售汇单证的办理。
最后是备案环节,银行将办理完成的结售汇单证进行备案并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日后查询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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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
理规定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2014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
(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
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第九条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
第十条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取得已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并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第十一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应当向外汇局重
新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发生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地址、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二条银行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三条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并建立结售汇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定期评估机制。
外汇局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中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实行定期评估。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结售汇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本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外汇管理规定执行工作。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加强对结售汇业务管理人员、经办人员、销售人员、交易员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的外汇管理政策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政策法规知识。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会计科目,区分即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分别核算对客结售汇、自身结售汇和银行间市场交易业务。
第十八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对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进行审核。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银行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应当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与其风险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客户、产品、交易头寸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应当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以内。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以及宏观审慎管理等
因素,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法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尚未取得人民币业务资格的外资银行,在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以后,应当
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专门用于结售汇业务的人民币往来,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决定挂牌货币,并应当执行中
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汇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
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并按要求定期核对和及时纠错。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单证保存制度,区分业务类型分别保存有关单证,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五条银行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六条外汇局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信息档案。
第二十七条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由外汇局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局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一)办理结售汇业务,未按规定审核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的;
(二)未按规定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内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汇价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银行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
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的,由外汇局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未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因自身需要进行结售汇的,应当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