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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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促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等法规和**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概念及定义
(一)“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本行为个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
(二)“个人”系指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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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以及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对于出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方能办理业务的,需将证明复印件留存。
第三条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外汇系统)办理,业务办理方式可分为联机接口和网页登录二种。
第四条本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受理渠道包括柜台、电子银行(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验收合格并批准运行的业务渠道。
第五条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基本原则
(一)应当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
(二)应当遵守外汇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根据外汇管理属地化管理原则,各行在办理业务时,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当地外汇管理政策规定。
(三)应当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外汇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各级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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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总行相关部门职责
(一)零售业务部
1. 负责全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经营管理、市场拓展、营销宣传;
2. 负责制定和完善全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日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 负责分支机构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审批,审核准入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4. 定期对全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数据报送等;
5. 组织全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规章制度、系统操作及产品等方面培训;
6. 负责全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内控管理,协助落实内外部监管部门的检查、及时整改与反馈工作,确保业务的合规经营。
(二)国际业务部
负责牵头与外汇局的对口联系,协助零售业务部门与外汇局的协调工作,协助零售业务部做好外管相关系统建设工作。
(三)营运部
1. 负责全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现金管理,包含网点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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