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征求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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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函【法规类别】人大立法【发文字号】法工委发[2011]5号【发布部门】203【发布日期】2011.02.05【实施日期】2011.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工作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函(2011年2月5日法工委发[2011]5号)各有关部门:我们在总结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关法律结构、文字等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拟定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

经报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及其说明印送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2011年1月30日)目次一、法律条文表述规范1.部门(机构)职责的表述2.制定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表述3.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表述4.罚款规定的表述5.刑法以外的法律中刑事责任规定的表述二、法律常用词语规范6.作出,做出7.公布,发布,公告8.违法,非法9.设定,设立10.执业人员,从业人员11.批准,核准12.注销,吊销,撤销13.根据,依据14.谋取,牟取1.部门(机构)职责的表述1.1涉及一个职能部门(机构)的职责的,表述为:××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全国××工作。

示例1: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示例2: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示例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1.2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机构),需要明确各自职责的,分别表述为:××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全国××工作,××部门(机构)负责××工作,××部门(机构)负责××工作。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4年)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4年)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10.09•【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TM〗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TM〗〖SM〗〔六届〕第十九号〖/SM〗《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7月31日经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SR〗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9日〖/SR〗〖TM〗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TM〗〖TS〗(2024年7月31日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TS〗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名称修改为“延安市地方立法条例”。

二、将第二章的名称改为“市地方性法规”;将原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改为第二章的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增加一节“立法权限”作为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的名称改为“立法准备”,第五节的名称改为“法规的报请批准、公布”;增加第三章“市人民政府规章”;将原第七章“法规的适用与监督”改为第四章“适用与备案审查”。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7.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立法透明度,保障立法质量,现将省人民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20日。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06联系人:王小丽电话(传真):87294499电子邮箱:**********************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第三章企业技术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及其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发展的目标、任务,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工业信息化、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2016年修订)

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2016年修订)

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1.29•【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6.0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一号《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已于2016年1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2016年1月29日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2001年2月1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地方性法规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二节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法规解释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三章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第四章地方政府规章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条例。

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二章省地方性法规第一节立法权限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三)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根据需要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五年立法规划(2000-2004)》及说明的通知-民发[1999]42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五年立法规划(2000-2004)》及说明的通知-民发[1999]42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五年立法规划(2000-2004)》及说明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五年立法规划(2000—2004)》及说明的通知(民发[1999]42号1999年9月7日)各司(局):《民政部五年立法规划(2000—2004)》及说明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立法前期工作。

民政部五年立法规划(2000—2004)一、法律项目(7件)1.结社法;2.赈灾法;3.社会救济法;4.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修订);5.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6.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法;7.婚姻法(修订)。

二、行政法规项目(15件)1.在华外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条例;2.基金会管理办法(修订);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4.军队退休干部安置条例;5.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修订);6.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条例;7.农村村民救济条例;8.社会福利性募捐管理条例;9.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修订);10.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修订);11.行政区划管理条例;1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13.地名管理条例(修订);14.收容遣送条例;15.彩票管理条例。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民政部五年立法规划(2000—2004)》的说明为做好民政部今后五年的立法工作,按照《民政部党组整改方案》(民组字[1999]22号)的要求,我办编制了《民政部五年立法规划(2000—2004)》,经8月23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就规划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规划是在征求有关业务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民政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的决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的决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的决议2006年至2010年,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省第五个五年规划已顺利实施和完成,取得了明显成效。

广大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依法治省、服务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建设西部强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建设法治陕西的任务更加紧迫。

为适应“十二五”时期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西部强省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着力推进法治陕西建设,加快依法治省进程,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省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省第六个五年规划。

为此,特作决议如下: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等国家相关法律和我省地方性法规。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2020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2020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2020修订)【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6【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6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已于2020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1992年2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
2009-1-1
该文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陕政发〔2009〕40号)明文废止
6
陕政发〔2009〕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七大工程促进农民增收规划纲要(2008—2012年)的通知
2009-1-3
规划实施期限截止2012年,实施期限已满,省政府正组织编制新一轮农民增收规划
2009-5-14
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
12
陕政发〔2009〕2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5-14
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
13
陕政发〔2009〕3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5-14
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
22
陕政办发〔2009〕4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清理清查工作的通知
2009-3-30
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
23
陕政办发〔2009〕4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2009-4-11
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
24
陕政办发〔2009〕49号
19
陕政发〔2010〕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7·18”和“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8-10
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
20
陕政发〔2010〕3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09—2011年三年实施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

陕西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陕政发〔2011〕2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三日陕西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2010年)》实施以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了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不断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督制度不断创新完善,政府自身建设日益加强。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在巩固成效的基础上,抓住重点难点问题,以创新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障法律法规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和全省经济综合实力、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生态环境保护上台阶提供法治保障。

2 基本目标。

经过五年的不懈努力,基本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的能力明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得到妥善解决,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平等享受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维护,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突出重点,改进方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3 突出制度建设重点。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02]6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02]6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02]63号2002年12月2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办理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是促进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的重要方面,省政府领导对此十分重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办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调查研究、视察活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组织)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是坚持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4年修订)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4年修订)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六号《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省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依法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3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3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3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民政府2006年度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陕西省人民政府2006年度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部分一、拟出台项目(14件)1、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物价局2、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省公安厅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发展改革委4、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省文物局5、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水利厅6、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省建设厅7、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省民委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省农业厅9、陕西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省司法厅10、陕西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省劳动保障厅1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省乡企局1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省环保局13、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省政府法制办14、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条例省农业厅二、待条件成熟时提出(8件)1、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省体育局2、陕西省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省卫生厅3、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修正)省公安厅4、陕西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交通厅5、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修订)省农业厅6、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省文化厅7、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省计生委8、陕西省控制与预防艾滋病条例省卫生厅三、调研项目(10件)1、陕西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省公安厅2、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省民政厅3、陕西省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管理条例省质监局4、陕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省财政厅5、陕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省建设厅6、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省教育厅7、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省侨办8、陕西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修订)省民委9、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省林业厅10、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规章部分一、拟出台项目(10件)1、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定省人事厅2、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省交通厅3、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省质监局4、陕西省村务公开工作办法省民政厅5、陕西省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省药监局6、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劳动保障厅7、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国资委8、陕西省行政执法和层级监督规定省政府法制办9、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法制办10、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法制办二、待条件成熟时提出(29件)1、陕西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物价局2、陕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气象局3、陕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省建设厅4、陕西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省安监局5、陕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省煤炭局6、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省国资委7、陕西省人民政府实施《信访条例》规定省信访局8、陕西省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安全厅9、陕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管理办法省民政厅10、陕西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省残联11、陕西省无偿献血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省卫生厅12、陕西省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省计生委13、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省人防办14、陕西省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省交通厅15、陕西省开办煤矿审批办法省煤炭局16、陕西省地质资料管理规定省国土资源厅17、陕西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省质监局1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省农业厅19、陕西省危险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省安监局20、陕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省安监局21、陕西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规定省安监局22、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省安监局23、陕西省被交公路养护管理划界办法省交通厅24、陕西省道路客运线路招投标办法省交通厅25、陕西省公路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交通厅26、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27、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质监局28、陕西省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省质监局29、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省水保局——结束——。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1.29•【字号】•【施行日期】200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议(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是配置城市资源和调控城市布局的重要手段,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

依法做好城市规划工作,对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发挥城市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今年下半年,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城市规划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城镇建设和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但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些地方的领导和部门城市规划法制意识不强,违反规划,盲目建设;有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不及时,缺少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少城市总体规划科学性、前瞻性不够,造成建设布局失调、功能不够完善、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小城镇和乡村的规划管理薄弱,不少地方建设混乱;规划编制和管理的专业力量薄弱,经费普遍不足;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不够严格,违法建设屡禁不止。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围绕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目标,加快关中“一线两带”建设和陕北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陕南绿色产业开发步伐,全省城镇化建设进入加速发展时期,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为进一步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特作如下决议:一、加强城市规划法的学习和宣传,增强依法规划建设城市的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省实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列为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坚持不懈地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依法规划建设城市的意识。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6年6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从2001年开始,我省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了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发展,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依法治省稳步推进。

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新要求,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有必要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省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全国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决议如下:一、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

要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使全体公民进一步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

围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围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学习宣传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学习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陕政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陕政发〔2006〕1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目标,全省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好《规划》,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的配套措施。

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规划》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规划》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为指导和促进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称《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纲要》确定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家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把推进依法行政与加快发展结合起来,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把推进依法行政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经过五年时间的不懈努力,初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科学、民主、规范的行政决策机制,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使全省各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基本到位,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水平不断提高,为建设法治政府奠定坚实的基础。

陕西省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试行)

陕西省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试行)

陕西省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2.29•【字号】•【施行日期】1988.02.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试行)(1988年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的程序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法规、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并从实际情况出发,草拟下列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规定由各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二)国家尚未颁布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亟需制定的法规;(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由省人民政府草拟的法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章:(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二)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制定的调整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或实施行政管理的规章;(三)属于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的其他规章。

第四条行政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各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宝鸡、咸阳、铜川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自行发布行政规章。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各部门颁发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起草和制定法规、规章草案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搞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令、政令;(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四)坚持群众路线,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征求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通知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征求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通知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征求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征求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通知省委各部委、研究室,省人大各委员会、研究室,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市人大常委会,省社科院、省法学会及有关社会团体、西北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高等院校:为了做好我省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2013年~2017年)工作,现就征求立法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我省五年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立足省情,从实际出发,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促进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建设法治陕西,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省委提出的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

二、各单位主要围绕省十二次党代会和本省“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就经济建设、改善和保障民生、增进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护、推进教科文卫等事业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范和改革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等重点,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体现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时代要求。

三、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写明立法项目名称、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内容和可行性,注明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四、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于2012年11月30日前提出。

五、2013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政府部门提出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应附法规草案文本),于2012年11月20日前送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郭小卫、王雅丽电话(传真):87896275 87890998电子邮箱:******************通信地址:西安市南关正街109号邮政编码:710068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2年7月25日附:陕西省2013-2017年立法规划项目申报表陕西省2013年立法计划项目申报表表一表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正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989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第三章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第四章地方性法规的通过和颁布第五章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第六章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使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地方性法规,是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或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制定地方性法规:(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未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尚未制定法律,根据本省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和省十届政协五次会议提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和省十届政协五次会议提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和省十届政协五次会议提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7•【字号】陕政办函[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和省十届政协五次会议提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12〕1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和省十届政协五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推动办理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根据中、省有关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升认识,明确责任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网络,完善工作机制,抓好督办落实,确保办理质量。

要严格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处室具体办的三级办理工作责任,切实抓好办前沟通、办中协商、办后问效三个关键环节,努力提升办理水平。

二、盯紧目标,狠抓落实各承办单位要盯紧“100%满意”的办理目标,把办理工作与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本单位、本系统工作实际结合起来,认真分析研究建议提案内容,积极采纳代表、提案者的意见建议,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对能够解决的问题予以解决;对应解决但暂时难以做到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作出安排,以积极态度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让代表、提案者能够看到阶段性的办理成果;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有出入、有变化的,要耐心细致地向代表、提案者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取得代表、提案者的理解和认可。

三、强化沟通,积极走访在办理工作中,各承办单位务必做到“三访”。

即,办前访,在办理前与代表、提案者主动联系,充分了解背景想法,提高办理的针对性;办中访,在办理中与代表、提案者协商沟通,深入交换意见,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草拟《答复函(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寄送所有代表、提案者,待其明确表示满意并签署评议意见后,再寄送正式《答复函》并上网,同时将带有代表、提案者反馈意见的《答复函(征求意见稿)》首页复印件送省政府督查室;办后访,办理答复后及时跟踪反馈,听取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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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征求五年立法规划项
目建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7.25
【实施日期】2012.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征求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研究室,省人大各委员会、研究室,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市人大常委会,省社科院、省法学会及有关社会团体、西北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高等院校:
为了做好我省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2013年~2017年)工作,现就征求立法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我省五年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立足省情,从实际出发,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促进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建设法治陕西,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省委提出的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

二、各单位主要围绕省十二次党代会和本省“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就经济
建设、改善和保障民生、增进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护、推进教科文卫等事业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范和改革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等重点,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体现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时代要求。

三、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写明立法项目名称、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内容和可行性,注明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四、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于2012年11月30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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