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合同工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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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合同工期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解析

合同工期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的履行期间,承包人在此期间

内要如约完成工程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规定了合同工期条款,该条款

属于约定性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工期一旦确立后,除非发生了《合同法》规

定的无效和可撤销行为,发包人一般不会改变工期,承包人要如期履约,否则便要承担违约

责任。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见到发包人向承包人进行工期索赔的案例,因此,开竣工

日期不是单纯的时间和期限方面的约定,其中涉及如何准确确认开工和竣工时间、如何准确

认定工期和工期延误、如何准确认定发承包双方违约责任等诸多法律问题。承包人应慎重约

定合同工期,充分考虑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把这些问题同时约定在合同中,即使在履行

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解决中也相对比较明确。

一、开工日期的约定

开工日期的的争议往往与发承包双方是否履行了开工前各自应当履行了合同义务,尤其

是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争议相关联。争议的焦点是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不一致的情况下,承包方应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实践中如何界定实际开工日期就非常

关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15定义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

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从字面理解,工程开工日期就是协议书第三条写

明的日期。而现实中很少有准时按该日期开工的工程,因此这一绝对日期多数不是实际开工

日期。按照通用条款8.1、11.1条内容,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开工前应当履行的义

务,施工条件没有具备的,开工日期应顺延,但顺延后的实际开工日期没有明确定义,承发

包双方也就因此产生歧义。施工许可日期还是进场日期、是放线日期还是破土日期、开工报

告被批准的日期还是发包人(工程师)下达开工令的日期都成为争议的实际开工日期。究其

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不科学性。FIDIC《施工合同

条件》41.3中工程的开工条款以工程师有关的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开工日期,这样

约定充分考虑了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是否出现合同订立前未能预见的的特殊情况等因素,

相比我国现行的示范文本以约定的方式确定开工日期,能够预防和化解可能发生的争议。

鉴于此,承包人在签订协议书第三条时应与发包人协商以如下两种形式填写:

1、开工日期(暂定):200*年**月**日,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书中通

知的日期为准。

2、如果协议书第三条按文本规定的格式填写,那么须在专用条款第13.1条具体约定:

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开工时间是正常状态下工程实施行为,存在通用条款第13.1条情形时,

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认

开工时间与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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