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证制度与实务教讲义学实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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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粉萍律师与公正实务实验研究模版

何粉萍律师与公正实务实验研究模版

广东金融学院实验报告课程名称:律师与公证实务
、因为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所需资料
、提交给公安机关的格式文书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十九,《授权委托书》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律师证复印证
、提交给看守所的格式文书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由公安机关依据上述四份文件出具的,《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会见笔录
案由:年月日晚时许,张山与女友李丽到市区丰盛烧烤店吃宵夜。

其间,另一食客王大可经过张山张山很生气,道:“你有病啊!”王大可说:“你才有病!”两人互不想让,争吵起来。

此时坐在张山附近其中有人举着凳子来打张山。

张山挨了打见对方人多势众,撒腿就跑,王大可等人紧追不舍,边打边追尖刀,对紧追其后的王大可等人喊道:“你们谁敢再追,我就捅谁!”王大可不听,仍往上冲,抓、打张追赶的人一哄而散。

张山随即打求救,随后打报警。

到后,张山将受伤的王大可送到医院抢救。

王大可重伤;张山头上、左臂均有轻伤。

在对张山做过处理后,公安机关将张山刑事拘留。

会见地点:派出所
会见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月日
会见人(律师):何律师
被会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张山性别:男年龄:
涉嫌罪名:拘留(批捕)时间:年月
会见阶段:侦查阶段
会见内容:问(何):我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张洪委托,担任你在侦查阶段的辩护答(张)同意。

公正法律真实案例分享(3篇)

公正法律真实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其中,房屋继承纠纷案件尤为常见。

为了更好地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以下将以某地房屋继承纠纷案为例,分享一则公正法律的真实案例。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张),男,5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以下简称李),男,58岁,某市居民。

第三人:王某(以下简称王),男,40岁,某市居民。

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同胞兄弟,王某系张某与李某的共同父亲。

张某、李某与王某共同拥有一套房屋,该房屋位于某市中心,价值不菲。

2015年,王某因病去世,张某与李某因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张某认为,王某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房屋归其所有,故要求李某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李某则认为,王某生前并未留下遗嘱,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故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张某。

三、法院审理(一)一审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了张某、李某、王某的家属及有关证人。

张某提交了王某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房屋归其所有。

李某则提供了王某生前与他人通话录音,录音中王某表示将房屋留给李某。

王某的家属及有关证人证实,王某生前未留下任何关于房屋继承的书面文件,且录音内容与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遗嘱系王某生前真实意愿的表示,应作为处理房屋继承纠纷的重要依据。

李某提供的通话录音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足以证明王某生前有将房屋留给李某的意愿。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李某应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二)二审法院审理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审查了原审法院的审理过程和判决书,并对证据进行了核实。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继承纠纷案件。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法院坚持公正司法,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何粉萍律师与公正实务实验报告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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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阅题 2、 查资料 3、 整理资料 4、 总结资料 5、 撰写实验报告
第 1 页 共 6 页
三、
实验结果(包括程序或图表、结论陈述、数据记录及分析等,可附页) 案情: 案情: 2010 年 10 月 8 日晚 11 时许,张山与女友李丽到 G 市 H 区丰盛烧烤店吃宵夜。其间,
另一食客王大可经过张山餐桌时,故意用脚踢凳子撞到张山就餐的桌子。张山很生气,道: “你有病啊! ”王大可说: “你才有病! ”两人互不想让,争吵起来。此时坐在张山附近与王 大可同来就餐的刘福、孙强等 5 人围将上来,其中有人举着凳子来打张山。张山挨了打见对 方人多势众,撒腿就跑,王大可等人紧追不舍,边打边追。张山情急之下,顺手从烧烤店上 抄起了一把小尖刀,对紧追其后的王大可等人喊道: “你们谁敢再追,我就捅谁! ”王大可不 听,仍往上冲,抓、打张山,张山回手一刀,捅到了王大可小腹部。其他追赶的人一哄而散。 张山随即打 120 求救,随后打 110 报警。120 到后,张山将受伤的王大可送到医院抢救。王 大可经抢救脱离危险。经法医诊断,王大可肝破裂,重伤;张山头上、左臂均有轻伤。在对 张山做过处理后,公安机关将张山刑事拘留。 现在,张山父亲张洪赶到 C 律所聘请律师。 根据以上案情,假设你是 C 律所被指派律师,请回答: 1、作为律师,你应告知张洪,目前你可以为其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2、接受张洪的委托,应办理哪些手续? 3、到看守所会见张山时,你应向看守所提交哪些文件? 4、拟 1 份会见犯罪嫌疑人张山的笔录。 1、一、诉讼业务服务: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 二、非诉讼业务服务:法律咨询及代写诉讼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2、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 护人,应办理如下手续: (1)、要经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办理委托手续,并由委托人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辩护费 用(指定辩护或法律援助辩护无需缴费)。 (2) 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 、 委托人可指名律师担任辩护人, 在可能情况下,尽量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3)、被指派的律师要填写刑事收案表, 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公函》、《辩护委托书》。 《辩护委托书》一式三份,须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名认可,方为有 效。《辩护委托书》一份连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公函》一并交送该案管辖的人民法院。 (4)、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律师执行辩护职责、 参加刑事辩护活动的 合法依据,律师应将委托书一份交委托人,另一份应妥善保留,待结案后收入辩护案卷存档五、教师评语来自第 6 页 共 6 页

法律实务讲堂真实案例(3篇)

法律实务讲堂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X万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万元。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加班费人民币XX万元。

二、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于2010年7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职务。

双方口头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XX万元,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原告的工资调整为人民币XX万元。

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2年3月,原告因工作调动,要求被告公司将其调至另一部门担任部门经理。

然而,被告公司以原告工作表现不佳为由,拒绝调动,并告知原告,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原告的仲裁请求,被告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辩称:1. 原告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 原告的工资已经按照公司规定支付,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3. 原告的加班费已经按照公司规定支付,不存在违法加班费。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责任。

2. 被告公司以原告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故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3. 被告公司未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依法支付。

4. 被告公司未支付原告违法加班费,应依法支付。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万元。

2. 被告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X万元。

3. 被告公司支付原告违法加班费人民币XX万元。

公证法律效力典型案例(3篇)

公证法律效力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证制度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公证法律效力典型案例不仅反映了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也体现了法律与公证的紧密结合。

以下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公证法律效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王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XX民初XX号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李某需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全部房款,王某在收到房款后三天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王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房屋未能过户。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公证法律效力认定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

1. 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公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证明,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

2. 公证书的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事项,可以出具具有执行力的公证书。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公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执行力,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王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讲堂公证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讲堂公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业务日益增多,公证案例分析在法律讲堂中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对公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甲乙双方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甲方也向乙方提供了房屋钥匙。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而实际面积为120平方米。

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甲方则认为房屋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争议焦点1.房屋面积误差是否构成欺诈?2.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3.甲方是否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四、案例分析1.房屋面积误差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行为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甲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房屋实际面积,导致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因此,甲方存在欺诈行为。

2.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虽然甲方存在欺诈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因欺诈而无效的,应当返还对方已支付的款项。

在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存在欺诈,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甲方是否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因欺诈而无效的,应当返还对方已支付的款项。

在本案中,甲方存在欺诈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因此,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

五、结论1.房屋面积误差构成欺诈,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律讲堂公证案例(3篇)

法律讲堂公证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公证不仅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以一则真实的公证案例为切入点,为广大读者解析公证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成交价格为200万元。

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甲应协助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手续,导致乙无法按时入住。

乙多次与甲协商未果,遂于2020年3月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三、公证过程1. 申请人甲向公证处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

2. 公证员对甲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3. 公证员向甲核实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确认甲确有出售该房产的意愿。

4. 公证员对甲的房屋买卖行为进行了现场勘查,确认房屋现状与合同约定相符。

5. 公证员制作了证据保全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中载明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房屋现状、甲的承诺等内容。

四、案例分析1. 公证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具有证明、保管、保全、执行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公证处依法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证明效力:公证书是对甲房屋买卖行为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2)执行效力:公证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执行判决的依据。

2. 公证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中的作用本案中,乙通过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有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在:(1)固定证据:公证处依法对甲的房屋买卖行为进行了保全,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2)明确责任:公证书明确了甲的违约行为,为乙追究甲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3)降低诉讼成本:通过公证保全证据,乙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

3. 公证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本案中,公证处的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了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讲堂公证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讲堂公证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将一处位于市郊的房产转让给朋友张某。

由于李某在国外工作,无法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

为了确保房产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李某决定通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在公证过程中,李某向公证员提交了相关材料,包括房产证、身份证、转让协议等。

公证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提交的房产证上显示的产权人为李某的配偶,而李某在转让协议中声称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为了核实情况,公证员要求李某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二、案例争议在公证过程中,李某拒绝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理由是担心配偶知道房产转让的事情后产生纠纷。

公证员根据《公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要求李某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认为这是办理公证的必要程序。

李某则认为,公证员的要求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且与本次房产转让无关。

三、法律分析1. 公证的法律性质:公证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活动,其目的是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证材料的审查: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在本案中,李某的配偶作为房产共有人,其婚姻状况与房产的权属关系密切相关,因此,公证员要求李某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 隐私权与公证义务的平衡:虽然李某享有隐私权,但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材料。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

在本案中,李某的配偶作为房产共有人,其婚姻状况与房产的权属关系密切相关,因此,李某有义务提供相关材料。

4. 公证员职责: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证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本案中,公证员要求李某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是为了确保公证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律师与公证制度案 例

律师与公证制度案  例

2004年2月,天象公司将一楼办公大厅 年 月 以每年45万元的租金出租给了联通公司 万元的租金出租给了联通公司, 以每年 万元的租金出租给了联通公司,租期 5年。联通公司现行支付了三年租金 万元。 年 联通公司现行支付了三年租金135万元。 万元 技术监督局于2005年3月25日给天象公 技术监督局于 年 月 日给天象公 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天象公司接函后回复, 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天象公司接函后回复, 要求技术监督局继续履行合同。 要求技术监督局继续履行合同。
技术监督局诉至法院请求:收回一楼大厅、 技术监督局诉至法院请求:收回一楼大厅、 地下室原出租部分和后院小楼三至四层的使用 天象公司将从联通公司收取的135万元租 权;天象公司将从联通公司收取的 万元租 金退回技术监督局。 金退回技术监督局。 天象公司辩称合同已履行完毕, 天象公司辩称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同意技 术监督局的诉讼请求。 术监督局的诉讼请求。
练习题
某运输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时提供了一 份格式合同,该合同运输方式为仓对仓运输。 份格式合同,该合同运输方式为仓对仓运输。双方 订约后,在履行中发生争议。 订约后,在履行中发生争议。运输公司认为仓对仓 是指客户自己所有的仓库到所要运达的仓库, 是指客户自己所有的仓库到所要运达的仓库,客户 认为仓对仓是指货物所在的仓库到所要运达的仓库。 认为仓对仓是指货物所在的仓库到所要运达的仓库。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以客户的理解为准 应以客户的理解为准 B.应以运输公司的理解为准 应以运输公司的理解为准 C.或者以客户的理解为准,或者以运输公司的理解 或者以客户的理解为准, 或者以客户的理解为准 为准 D.究竟以谁的理解为准,抓阄决定 究竟以谁的理解为准, 究竟以谁的理解为准

律师与公证实务作业

律师与公证实务作业

律师公证制度与实务案例(法学122班刘康辉 12050241)1、抵押合同的效力2008年1月,甲因为需要本钱做生意,经和朋友乙商量借款20万,同时用自己所有的房产抵押给乙,但双方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只是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同时在合同上提到了用自有的某某地房产作抵押,并将房产证交付给乙方保管。

一年后,甲做生意失败,甲无力归还乙的借款,乙起诉甲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甲承认借款的事实,但认为抵押没有生效,法院在判决时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由于本案的抵押物没有办理登记,因此抵押合同没有生效,乙不享有抵押权。

请问:抵押合同有否生效?法院对此的认定正确吗?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来看该抵押合同有效。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关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从登记生效主义向登记对抗主义延伸,将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分开来谈。

因此根据《物权法》规定,此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2、甲、乙于201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1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1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

201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丙表示只对乙的借款本金承担责任,但对借款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请问丙的抗辩能否成立?丙的抗辩成立。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对于丙来说,其在原合同规定的期限的承担责任,加重保证人负担的的部分无效,所以,丙的抗辩成立。

法律讲堂公证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讲堂公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丁四人为兄弟姐妹,其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继承了该房产。

后因家庭矛盾,甲、乙、丙、丁四人决定将房产分割。

在分割过程中,丁以其有公证遗嘱为由,主张自己有权继承房产。

甲、乙、丙三人则认为,丁的公证遗嘱无效,不应得到房产。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丁的公证遗嘱是否有效,是否能够作为分割房产的依据。

三、案例分析1. 公证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因此,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在继承纠纷中具有优先效力。

2. 丁的公证遗嘱是否有效本案中,丁的公证遗嘱是真实有效的。

首先,丁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其次,丁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并未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其意思表示真实。

再次,丁的公证遗嘱内容合法,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最后,丁已按照法律规定,向公证机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了公证手续。

3. 丁的公证遗嘱是否能够作为分割房产的依据虽然丁的公证遗嘱是真实有效的,但并不能直接作为分割房产的依据。

原因如下:(1)房产继承纠纷涉及多方面因素,包括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遗产分配原则等。

在处理房产继承纠纷时,法院需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作出公正判决。

(2)甲、乙、丙三人未对丁的公证遗嘱提出异议,且双方在分割房产时,并未明确表示反对丁的继承权。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宜直接以丁的公证遗嘱作为分割房产的依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遗嘱无效:(一)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是被欺诈、胁迫或者受欺骗所立的;(三)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遗嘱内容违反社会公德。

律师公证制度与实务教学实践案例共60页

律师公证制度与实务教学实践案例共60页

2019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 于2019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 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 顺延上诉期限。 2019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 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 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 理由。 2.小刘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如张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 什么?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市建筑公司以生效判决
认定民事责任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高级法院裁定再审 后,经过审理维持原判决。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在本案一审诉讼中,市建筑公司能否申请区法院在判决
前责令泰跃房地产公司预先支付一部分工程建设费?为什么? 提出该请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市中级法院径行判决的做法其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 3.市中级法院可如何处理市建筑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96万 元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4.市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高级法院裁定再审案件后,从程序上可以如何处理该案 件?如果市建筑公司在再审中再次提出要求泰跃房地产公司 支付96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是否应将市建筑公 司的这一诉讼请求纳入再审的范围?为什么? 6.如果泰跃房地产公司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市建筑 公司可以向哪些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市建筑 公司要求执行泰跃房地产公司欣欣家园1期的5号楼,市建设 银行能否提出案外人异议?如果法院裁定驳回市建设银行的 异议,其可以寻求何种法律救济?

公证法与公证业务实践公证领域的典型案例

公证法与公证业务实践公证领域的典型案例
根据个人意愿,对其遗产分配 方案进行公证,确保遗嘱的合 法性和有效性。
亲属关系公证
对亲属关系进行公证,证明申 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
合同公证
对各类经济合同、民事合同进 行公证,确保合同内容真实、 合法、有效。
委托公证
对委托人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相 关事务的委托书进行公证,确 认委托关系的真实性。
身份证明公证
对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公 证,确认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受理条件与申请材料要求
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申请公证事项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明、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等。具体要求因公证种类 而异,需向公证机构详细咨询。
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办理流程
05
公证行业发展趋势预测与挑战应 对
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数字化与智能化
随着科技的进步,公证行业正逐 步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如电子公证、在线公证等新模式
不断涌现。
跨界融合与创新
公证行业与其他领域的跨界融合 日益加深,如与区块链、大数据 等技术的结合,为公证业务创新
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国际化发展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公证行业的 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涉及跨国 公证、国际认证等业务逐渐增多
应急处置
针对突发风险事件,制定应急处 置预案,明确处置流程、责任人 和时限,确保风险事件得到及时
有效处置。
损失挽回
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失,积极采取措 施进行挽回,如通过法律途径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挽回经济 损失。
经验总结
对风险事件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 验教训,完善风险防范措施,避免 类似风险事件再次发生。
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公证机构进行审核并安排公证员办 理,最后出具公证书。

律师维护法律公正的案例(3篇)

律师维护法律公正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加大了环境执法力度。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违法行为者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在此情况下,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肩负着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

本文将以张律师成功代理某重大环境污染案为例,探讨律师在维护法律公正方面的作用。

二、案件概述2018年,某市某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因超标排放污染物,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

该公司负责人在调查过程中,拒绝配合调查,并试图通过行贿等手段干扰案件调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委托张律师为其辩护。

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过深入研究,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但认为该公司负责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遂决定代理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申诉。

三、律师辩护策略1. 确立辩护方向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该公司负责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未能获得充分的知情权,调查过程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2)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未能获得充分的辩护权,调查过程中存在限制其辩护权的情况;(3)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未能获得充分的证据保全权,调查过程中存在证据被篡改的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张律师确立了以下辩护方向:(1)要求调查机关依法进行调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2)要求调查机关依法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3)要求调查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 提出证据张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积极收集证据,包括:(1)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未能获得充分的知情权、辩护权、证据保全权的证据;(2)调查过程中,证据被篡改的证据;(3)调查过程中,程序违法的证据。

3. 指出案件问题张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针对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1)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2)调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证据被篡改的情况;(3)调查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未能依法处理,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

中国法律公证案例(3篇)

中国法律公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安装业务。

2008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将其持有的乙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公司。

为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决定在公证机关进行股权转让公证。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2. 股权转让的公示问题;3.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问题。

三、案件经过1. 公证申请2008年5月,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共同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公证。

公证机关受理后,依法对三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要求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阶段公证机关对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提交的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公证机关认为:(1)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股权转让的公示问题,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公示;(3)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问题,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已就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3. 公证阶段公证机关在审查无误后,依法对股权转让合同进行了公证。

公证机关出具了《股权转让公证证书》,确认了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案件处理结果1. 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 乙公司应配合甲公司和丙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确保股权转让的公示;3. 丙公司应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甲公司应配合丙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五、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公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严格依法对股权转让合同进行了审查,确保了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性。

2. 股权转让的公示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公示,确保了股权转让的公开透明。

《律师公证制度与实务》教学课件—01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律师公证制度与实务》教学课件—01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雏形
(一)律师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在罗马奴隶制时期
罗马律师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初级 形式。罗马古代并没有律师和律师制度,但其所 谓“保护人”制度,与后世的诉讼代理相近,后 来发展为律师制度。
1.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 2.古罗马的辩护士。 3.罗马律师制度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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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新中国Biblioteka 师制度的 产生和发展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砸碎旧的律师制度的基础 上建立起来的,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颁布的一 些条例,确立的辩护原则以及苏联社会主义国家 的律师制度,都为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提供了 有益的经验。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彻底废除了旧的司法制度, 同时通过颁布法律建立了新的司法制度。
1.律师的活动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
2.律师的活动迎合了奴隶主阶级参与市场贸易的 需要。
3.辩论式的诉讼结构使职业律师的出现有了可能。 由于一系列因素和条件的存在,加之罗马法学家 有担任法律顾问指导办案的传统,所以罗马律师 制度的产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三、西欧封建制时期的律师制度 (一)西欧封建制时期律师制度的衰落 (二)西欧封建制律师制度的复兴 (三)资本主义律师制度的产生
二、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 1910年完成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仿
效西方的律师制度,规定了律师资格、申请手续、 照章宣誓、原被告律师的职责、对律师的惩罚、 关于外国律师出庭办案等内容,但这一法律草案 未来得及批准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三)国民党政府的律师制度
1992年2月,司法部发出《关于律师事务所与外 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有关问题的通 知》,就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 协作关系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同年8月, 司法部还发出了《关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 立办事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国内有条件 的律师事务所到外国设立办事机构1992年10月, 司法部发布了《律师惩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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