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计算(3篇)
第1篇摘要:残疾人就业是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退税政策作为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详细阐述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的计算方法,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残疾人事业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退税政策便是其中之一。
增值税退税政策旨在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残疾人就业。
本文将从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背景、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增值税退税政策背景1. 政策目的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实施,旨在减轻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2.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对残疾人就业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三、增值税退税计算方法1. 退税范围增值税退税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吸纳的残疾人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或者残疾人员工人数不低于10人。
(2)残疾人员工工资支出占企业工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2. 退税比例增值税退税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残疾人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在5%(含)以上但不足10%的,增值税退税比例为100%。
(2)残疾人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含)以上的,增值税退税比例为50%。
3. 退税计算方法增值税退税计算方法如下:(1)计算残疾人工资总额残疾人工资总额=残疾人员工工资支出×企业职工总数×5%(2)计算增值税退税额增值税退税额=残疾人工资总额×增值税税率×退税比例其中,增值税税率按照企业所属行业确定,具体税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企业残疾人优惠政策
企业残疾人优惠政策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构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残疾人开公司最新免税政策
残疾人开公司最新免税政策在当今社会,残疾人创业越来越受到关注和支持。
为了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实现自身价值,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免税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为残疾人创造更公平、更有利的创业环境,帮助他们减轻经济负担,实现创业梦想。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残疾人开公司可以享受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为残疾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物资保障,降低了企业的采购成本。
同时,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这里的条件通常包括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比例、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等。
这意味着,残疾人企业在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也能获得国家在税收方面的实质性支持。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残疾人开公司同样有不少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这一政策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积极吸纳残疾人员就业,为残疾人提供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另外,对于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也有相应的税收减免。
比如,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 50%的个人所得税。
这为残疾人个人通过自身劳动获得收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业热情。
除了上述主要的税种,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残疾人开的公司也可能享受一定的减免优惠。
具体的优惠政策会因地区而异,需要创业者向当地的税务部门进行详细咨询和了解。
然而,要享受这些免税政策,残疾人创业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例如,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同时,企业与残疾职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安排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会计处理四六分
安排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会计处理四六分在当前社会,为了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和融入,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政策。
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企业雇佣残疾人员工,并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首先,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是一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规定了企业应享受的税收减免。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
其次,企业在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报备和申请手续。
企业首先需要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手续,包括提交相关申请表格、纳税人资格证明、残疾人就业证明等文件。
税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会进行审核和核实,确认企业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然后,在企业申请成功后,需要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中进行相应的操作。
首先是在企业的会计账簿中建立相应的科目,例如“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收入”科目和“应交增值税”科目。
在每个月的会计处理中,企业首先需要根据实际的销售情况计算应交增值税的金额,并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记录这笔应交款项。
其次,企业需要根据当月残疾人就业情况计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的金额,并在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收入科目中记录这笔收入。
最后,企业可以通过减少应交增值税和增加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收入来计算当月的实际应交增值税金额。
接下来是企业的税务申报和清缴。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需要将当月的应交增值税金额和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收入申报给税务部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税款的缴纳。
在申报和清缴过程中,企业需要将会计凭证与所填写的税务申报表格相对应,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最后,在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需要将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收入纳入财务报表中相应的营业收入项目中。
这样可以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总结起来,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是一种鼓励企业雇佣残疾人员工的优惠政策。
用好税收优惠补贴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好税收优惠补贴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近年来,国家在税收优惠、金融扶持、资金补贴等方面出台了不少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
因此将围绕上述优惠政策进行介绍,并就如何更好的用好这些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提出建议。
标签:税收政策;残疾人;就业困难;就业促进0引言残疾人,是我国的就业困难群体之一。
本文的残疾人指持有《残疾人证》或者持有《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残疾人就业常见形式为用人单位安排就业、残疾人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不少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金融扶持、资金补贴优惠政策,从促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到促进残疾人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给予了较大优惠。
1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1.1增值税(1)优惠措施: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以及残疾人就业人数确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金额。
(2)申请条件(同时满足):①盲人按摩机构每月安排的残疾人不少于5人(含),且残疾人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且其他单位为不少于10人(含)、不低于25%(含)。
②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③签订1年以上(含)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④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⑤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B级。
(3)政策出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1.2企业所得税(1)优惠措施: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残疾人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2)申请条件(同时满足):①签订期限超过1年(含)的服务协议或者劳动合同。
②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③残疾人在岗并且具备残疾人上岗工作基本设施。
④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政策出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1.3城镇土地使用税(1)优惠措施及申请条件: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达10人以上(含),且比例达到在职职工人数的25%以上(含)30%以下(不含),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6年第10期财税〔20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浅谈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浅谈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篇:浅谈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前,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全国各地有序进行。
尽管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已开展多年,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企业都积累了一定经验,但由于2008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性问题还未能完全出台,因此基层在开展汇缴工作时仍有不少困惑。
尤其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额的问题,上级在所得税法的解读和实施中以及本次所得税汇缴的布置工作中均未予明确,各地在执行时理解不一,反响较大。
而其中矛盾的焦点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仍应执行?综合相关文件及基层实际,笔者认为: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7]92号文的相关规定至今仍应有效。
理由如下:一、从文件颁布施行的时间上看,财税[2007]92号文(以下通称92号文)仍应有效92号文于2007年6月15日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该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于2007年3月6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时间的先后顺序上,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92号文出台于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后,其立法宗旨及具体的文件规定应当符合所得税法的政策框架;第二,作为一个未明确为过渡性政策的部门规章,有效期不应只有6个月,应保持政策的延续性,避免企业对税收政策产生朝令夕改的误解;第三,纵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各项文件规定,至今上级并未明确认定该文件或该项规定已废止。
二、从该项收入的性质上看,应纳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第三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第151号)第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应当同时具备规定专项用途和经国务院批准两个要件。
安置残疾人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是否继续免征所得税
安置残疾人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是否继续免征所得税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的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对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地持不同意见安置残疾人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是否继续免征所得税,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存在不同处理。
如江苏省地税局在12366热点问答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执行。
后续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只保留了安置残疾职工的工资性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未重申原财税[2007]92号文件“对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安置残疾人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并入单位企业所得税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其中包括:对单位按照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笔者的理解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税〔2007〕92号已经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6)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
增值税安置残疾人最新优惠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
增值税安置残疾人最新优惠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增值税方面有优惠政策吗?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此项优惠?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二条规定,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享受此政策对残疾人是否有范围要求?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中的“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即征即退例题
即征即退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指税务机关按规定将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然后再由税务机关将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
举例说明:
1. 假设一个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在一年内为每位残疾人支付了5000元的工资,并且这些残疾人都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为其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
那么该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2.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每位残疾人的月工资:5000元
* 残疾人人数:10人
* 纳税期限:12个月
* 增值税应纳税额:(5000元/月× 10人× 12个月)× 增值税税率
* 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增值税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 在规定的时间内,税务机关将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即征即退政策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地区、行业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指导。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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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如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如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
策?
【主题】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如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1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安置残疾人有关增值税退还数额的确定方法
安置残疾人有关增值税退还数额的确定方法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身体或智力方面的障碍,常常面临就业和生活上的困难。
为了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并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政府在税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增值税退还。
本文将探讨安置残疾人有关增值税退还数额的确定方法,旨在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规模和附加值征收的一种税种。
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是对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增加的价值额进行征税,企业只需要向政府上缴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
增值税退还是指企业可以根据一定的规定和条件,将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企业或消费者。
在安置残疾人方面,确定增值税退还数额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增值税的税率和适用范围。
不同行业和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不一样的,政府可以根据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性,给予相应行业或特定商品或服务更低的增值税税率或免税政策。
基于社会公平和福利的角度考虑,政府可以对提供福利性商品和服务的机构或企业给予更多的增值税退还。
其次,需要考虑残疾人安置机构的性质和规模。
残疾人安置机构可以分为非营利性机构和营利性机构,其中非营利性机构往往更关注残疾人的福利和服务,而营利性机构则更注重经济效益。
对于非营利性机构,政府可以给予更多的增值税退还,以鼓励他们继续为残疾人服务;而对于营利性机构,政府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数量和质量,确定相应的增值税退还数额。
第三,需要考虑参与安置残疾人的人员数量和质量。
安置残疾人需要专业的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护理,政府可以根据机构的员工数量和员工的专业水平,确定增值税退还的数额。
对于人员数量较多的机构和专业水平较高的机构,政府可以给予更高的增值税退还,以激励他们提供更好的福利和服务。
此外,政府还需要考虑安置残疾人机构的运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通过评估机构的财务状况,政府可以确定增值税退还的数额,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打印稿)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残疾人安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或营业税一、优惠政策: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每位残疾人每一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肯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一年万元。
二、享受条件:(1)安置单位必需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第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定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而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第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而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第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规定的大体养老保险、大体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第五,具有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大体设施。
(2)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和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和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别离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别离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4)若是既适用增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眷等支持增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问答
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问答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问答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增值税方面有优惠政策吗?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此项优惠?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条件:纳税人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享受此政策对残疾人是否有范围要求?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十条第款规定,本通知中的“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4.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条件中“在职职工人数”应该按什么标准统计?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十条第款规定,本通知中的“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关键信息项:1、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2、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单位缴费补贴个人缴费补贴3、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培训费用补贴生活补贴4、就业奖励政策按比例就业奖励超比例就业奖励5、创业扶持政策资金扶持场地支持技术指导11 税收优惠政策111 增值税优惠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112 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113 个人所得税优惠残疾人员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12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121 单位缴费补贴对招用残疾人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通常不超过一定年限。
122 个人缴费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以减轻其缴费负担。
13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131 培训费用补贴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补贴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承担或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132 生活补贴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可获得一定的生活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14 就业奖励政策141 按比例就业奖励用人单位达到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142 超比例就业奖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超比例就业奖励。
15 创业扶持政策151 资金扶持残疾人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政策。
同时,还可能获得创业启动资金、创业补贴等资金扶持。
152 场地支持为残疾人创业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创业场地,如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除不需要或可不经上述部门认定的单位外),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安置残疾人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各类所有制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纳税人(除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建立有考勤管理制度;(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即可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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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
优惠 政策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 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 (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 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 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 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 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 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 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8.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①《税务资格备案表》。 ②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 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 书面材料。 ③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9.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性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备案。 10.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①《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②《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③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
优惠内容 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 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 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 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间的明细表。
④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11.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政策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