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号——农林牧渔
农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5月)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5月19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信息披露行为,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是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以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本办法中所涉及分支机构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信息”视同为公司本部发生的行为。
第六条在公司网站、报纸、刊物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任何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公告义务。
第七条任何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及财务部门负责人须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均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五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五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1.22
•【文号】上证公告〔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1.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
(第十五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21〕3号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进行了清理。
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53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指南与流程101件(目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五批)
2.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附件2。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种业、种植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种业、种植业务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种业、种植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种植业务”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糖料、水果、蔬菜、茶叶、蚕桑、花卉、麻料、中药材、烟草、食用菌等作物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上市公司种业、种植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鼓励从事种业、种植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以及其他农业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本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种业、种植业务,视同上市公司从事种业、种植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从事种业、种植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在披露报告期内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和主要经营情况时:1. 应当详细披露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包括生产和采购模式、销售和结算模式、新产品研发模式、生物资产管理模式等)的具体内容,模式的特有风险和模式变化等情况;2. 采用“公司+基地(或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或者“公司+基地”等生产采购模式的公司,应当披露各模式运作的主要方式和内容(如为委托代制模式或自制模式等),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农作物等存货的所有权归属方,以及如出现自然灾害、技术不当等情况影响存货产量时,相关主要风险的承担方等情况;3. 采用经销商销售模式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模式运作的主要方式和内容(如向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为买断式销售或非买断式销售等)、公司产品风险转移的具体时点、期后涉及的销售退回的处理方式等情况;4. 存在研发活动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研发模式,包括公司主要作物育种程序、育种条件和育种周期、研发活动实施主体(如公司自育品种、公司与科研单位合作育种、科研单位的商业化育种等)、以及不同研发模式下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归属方等情况;5. 存在因发芽、老化死亡等生物特性导致生物资产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结合生物资产的生物特性(如花卉、种苗等资产由于发芽、老化死亡等生物特性,除采购、销售等出入库外,还会因自身生物特性等原因发生变动),披露公司对生物资产存量和生物资产增量的管理模式,包括公司如何保证生物资产数量的准确性,以及公司为保证生物资产数量和价值准确性所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盘点核查程序和信息系统运用等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制订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并配套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房地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石油和天燃气开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碳开采和洗选》。
上述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全文及相关披露指引可至本所网站(http://)“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第一条为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现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本公司的行业类型,并对应本备忘录所附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主动披露本备忘录规定行业以外的,所从事其他行业的经营性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业务等8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业务等8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2019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10.27•【文号】深证上〔2019〕674号•【施行日期】2019.10.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业务等8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2019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19〕674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市场需求,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深证上〔2015〕544号)、2017年11月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深证上〔2017〕707号)、2016年11月1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2017年5月1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深证上〔2017〕316号)、2017年10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深证上〔2017〕669号)同时废止。
申万行业划分标准
申万行业划分标准是指由申万研究开发的一套用于对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进行分类和归类的标准。
该标准主要基于公司的产业属性和经营特点,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行业信息,帮助他们进行投资决策。
以下是对申万行业划分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标准概述申万行业划分标准是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和申万宏源自主研发的行业数据库,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该标准主要包括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即一级行业和二级行业,共涵盖28个一级行业和121个二级行业。
二、一级行业分类申万一级行业分类主要根据公司的产业属性来划分,共分为28个行业,包括农林牧渔、采掘、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设备、电子、家用电器、食品饮料、纺织服装、轻工制造、医药生物、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金融、信息技术、电信、综合、农林牧渔、采掘、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设备、电子、家用电器、食品饮料、纺织服装、轻工制造、医药生物、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金融、信息技术、电信、综合等。
三、二级行业分类申万二级行业分类是在一级行业的基础上进行细分,更加具体地划分了公司的经营特点和行业属性。
共包括121个行业,涵盖了广泛的经济领域,例如汽车制造、航空航天、化学制药、互联网服务等。
四、标准特点申万行业划分标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无重叠、无遗漏:每个公司只能归类于一个行业,不会出现行业重叠或遗漏的情况。
2. 相对稳定:申万行业划分标准相对稳定,不会频繁调整,以保持行业划分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3. 可比性强:申万行业划分标准与国际通行的行业分类标准相衔接,便于与国际市场进行比较和研究。
4. 更新及时:申万会根据市场变化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情况,对行业划分标准进行定期更新和调整。
五、应用价值申万行业划分标准在投资研究和决策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组合管理:投资者可以通过申万行业划分标准,构建不同行业的投资组合,实现风险分散和收益优化。
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相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相关业务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畜禽、水产养殖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鼓励从事畜禽、水产养殖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以及其他农业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本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业务,视同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从事畜禽、养殖业务的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在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时,应当详细披露经营养殖模式的具体内容、模式的特有风险和模式变化情况;(二)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在“风险因素”部分具体分析并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各类风险,如疫病风险、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食品安全风险、季节性风险、自然灾害风险、自然人客户较多且变动较大的风险等;(三)当报告期内出现重大疫病流行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公布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在报告期内重要事项中披露疫病发生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疫病类型、预计损失金额、影响业绩情况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四)当报告期内发生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时,应当披露自然灾害对公司业务的影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预计的损失金额、保险投保情况及可能的赔偿情况、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灾后重建计划等。
畜牧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探究
畜牧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探究作者:曾雄旺胡鹏廖蕊来源:《会计之友》2021年第11期【摘要】畜牧业污染治理与稳产保供融合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环境会计对此要有担当。
文章基于沪深12家畜牧业上市公司2016—2019年的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首先从披露方式、披露内容、披露意愿等方面探究了畜牧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状况,其次剖析了披露形式不规范、披露内容不尽丰富、披露时间不够及时、披露内容可靠性有待进一步鉴证等问题,最后提出了健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畜牧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完善畜牧业企业内部环境控制制度、加强畜牧业环境会计信息第三方审计等对策建议,以期促进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环境会计; 信息披露; 畜牧业上市公司; 公司年报; 社会责任报告【中图分类号】 F230;F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1)11-0106-05一、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不仅有效地保障了国民的“菜篮子”质量,而且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增长点和重要的农业支柱产业。
在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等风险挑战持续加大的当下,不少畜禽养殖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整体偏低,规范畜牧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实现畜牧业健康发展刻不容缓。
畜牧业的污染问题究竟怎样?畜牧业企业的环境责任与治理效果怎样?如何实现畜牧产业健康成长与环境效益双提升?成为当下环境会计领域的重要课题。
环境会计以环境资产、环境费用等要素为核算内容,估量某个特定经济主体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1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环境会计信息展示给利益相关者的过程[ 2 ]。
在关于环境会计理论的研究方面,国外起步较早,已基本形成标准的环境会计理论框架,而国内的研究起步较晚,国内外学者对环境会计理论侧重于微观层面即以企业为主体的研究[ 3 ];在披露方式方面,有学者认为环境会计的披露方式应当与公司的规模相匹配,规模大的公司应采用社會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报告等独立环境报告[ 4 ],规模中等的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或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规模小的公司应以文字的形式进行披露[ 5 ];在如何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有学者认为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政府、社会和会计界等方面发展环境会计报告(姚圣等,2019)。
申万行业分类标准
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2011年修订)1.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的目的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行业分类标准是一种面向投资、管理的行业分类标准,主要考虑上市公司产品与服务的关联性,并充分考虑了目前我国的行业发展现状及特点,有别于其他基于经济统计和监管目的的行业分类标准。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为该标准下的所有行业分类编制了配套行业指数,以反映各行业上市公司股票市场表现,主要供投资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公司价值比较分析、行业资产配置、投资业绩评价。
2.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的原则2.1实用性由于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是一种投资管理型的行业分类,因此在分类时主要依据投资者对于行业的普遍认识而制订,因此在行业的财务指标分析、行业市场表现方面都能够体现出较好的业内一致性和业外的差异性,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2.2现实性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在考虑行业分类的设置时主要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的现实性和发展趋势,因此和全球著名的指数服务公司MSCI和FTSE的行业分类有一定的不同。
行业分类的设置综合考虑同行业上市公司数量、市值规模及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
根据中国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我们将对行业分类适时进行调整。
2.3互通性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在行业分类设置时,主要是从投资管理的角度出发,但也考虑实际的研究需要,特别是行业统计数据的匹配性,因此在行业设置,特别是二、三级行业分类的设置时,也兼顾了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分类,因此和现有的行业数据具有较好的匹配性。
3.应用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划分上市公司归属的分类办法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是面向投资管理的行业分类标准,在应用此标准划分上市公司行业归属时遵循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业属性,划入能反映行业表现特性的相应类别。
上市公司收入与利润的行业来源结构是划分行业分类时考虑的最重要指标,同时结合以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综合评判:市场看法与投资习惯、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控股公司背景等。
行业分类按照一级行业、二级行业、三级行业的顺序进行逐级认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业务等8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2019年修订)的通知时间:2019-10-27深证上〔2019〕674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市场需求,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深证上〔2015〕544号)、2017年11月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深证上〔2017〕707号)、2016年11月1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2017年5月1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深证上〔2017〕316号)、2017年10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深证上〔2017〕669号)同时废止。
农林上市公司生物资产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分析
农林上市公司生物资产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分析李清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摘要】本文通过对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从事牲畜养殖、农作物种植、林业种植、渔业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的20家农林上市公司生物资产披露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问题,为提高我国农业企业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质量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以利于新会计准则在农业及涉农企业中的顺利执行和推广。
【关键词】生物资产农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了规范我国企业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于2004年出台了《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2005年发出《企业会计准则-生物资产》征求意见稿,2006年2月出台《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本文对20家农林上市公司进行统计分析,查验准则实施效果,发现农林上市公司生物资产信息披露还存在以下问题:一、信息披露不及时从各公司年报报出日期来看大多符合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的规定,但大多数公司到4月中、下旬才开始公布其年度报告。
以上述农林上市公司为例,其年报披露月份统计见下表:月份2009年1月15%2月15%3月630%4月1260%合计20100%资料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表中可见,2009年占总数60%的公司选择4月份披露年度报告。
在这样长的时间间隔里,极有可能使所披露的消息失去时效,同时也会助长一些小道消息的滋长蔓延。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披露方式单一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过重披露。
而对不利于公司的财务信后、披露不够充分,甚至三缄其口。
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财务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的行为的披露。
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相互交织的特点,使农林牧渔类行业成为一个高风险的产业,加强其风险信息披露尤为重要,但目前农林上市公司对农业经营风险的披露极不充分。
只有占公司总数不足20%公司对其拥有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进行了除价值以外的数量披露及某方面的定性披露,大部分公司还是只对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的价值进行金额式披露,对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的数量、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的变动、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的处置等信息披露的极少;对与生物资产来说,是否遭受自然灾害、病害虫、动物疫病侵袭等非财务信息是减值准备计提判断的重要参考条件,然而大部分上市公司只是简单地披露了生物资产减值的具体金额,而对于减值原因极少披露。
农业类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研究——基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表 1 审 计 委 员会设 立及 工 作 文 件
供单独的 自我评估报告 ,但是大多单独提供 了审计委员会 年报 工
作规程 ; 而深市公 司基本上都有 内控评 价报告 , 少数公 司提供 的与 审计委员会相关 的规章制度一般是议事规则 ,而大多数没有提供 审计委员会 的单独信息 ; 三是作为附录放在年报 的最后 。 种现象 这 仅在沪市出现 。 3 有 家在年报最后 附加 了内控报告。
员会 的信息及对公司内部控制 的简单说明。即便 沪市在年报 中有
一
框架中控制环境 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 , 但 由于是过去 的信息披露要
求, 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都会披露 , 所以没有包含在现状分析 中。 第一 , 审计委员会 。 按照《 基本 规范》 的要 求 , 企业 应当在董事
项 “ 司披露董事会对公 司内部控制 的自我评估报告 和审计机 公
门的工作痕迹 ,这从 一个方面说明 内部审计部 门的实 际工作状况
是 不如 人 意 的 。
第 三, 内控信息披露方式。 有关企业 内部控制的信 息主要是 以 三种形式披 露( 如表4 所示 )一是公 司年报 中的治理结构部分 , : 除 了深市 中小板 由于制度要求 , 单独有一项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立
内部 审 计 部 门设 立情 况
I
设 立 内部 审计 机 % 1
内部 审计 制 度
l 设立
企 业 数 f1 8 百 分 比 l4 . 86 %
未披 露或 未设 立 I 有
l 未披露
l 1 3 0 8. 11 %
告 、内控报告 以及其 他与内部控制相关的文件中都看不到 内审部
按照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行业分类标准 , 本文选取 了农林牧渔行 业作为研究对象, 金融界” 在“ 网站中显示深市主板 、 中小板 、 沪市该 行业共有4 家上市公司 , 0 其中有3 家经过重组后主营业务 已经更改 , 因此 , 在阅读了剩余3家企业2 0 年度的年度报告和与内控相关的 7 09 公告后 , 对内部控制 的状况进行了分析。 有数 据来源于 “ 融界 ” 所 金 和“ 巨潮资讯”经过笔者手工整理而得 。 , 现状分析主要针对《 基本规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9.14•【文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5年9月14日)为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总体原则(一)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备忘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各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三)员工持股计划可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取本公司股票。
(四)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二、内幕信息管理(一)上市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需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可采取发布提示性公告或者向本所申请股票停牌等方式,防止内幕信息提前泄露。
(二)若上市公司拟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提示性公告的,提示性公告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拟持有公司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2、员工持股计划推行的不确定性和风险;3、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审议程序及披露要求(一)上市公司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就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
事项 。
3真 实性 .
、
农 业 上 市 公 司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现 状
上 市公 司财 务信息披露 质量好 坏关 系到 广大投资 者 的合 法权 益是 否得 到保 护 , 又事关我 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从 20 - 2 0 年 的分析 中发现 , 0 4 06 农业上市公 司基 本能够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要求 进行年度 、 中期报告 等的披露 , 问题也不 但
少:
1 时 性 .
真实 性是财 务信息披露 的最根本 的质 量特征 , 也是对上市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最基本的要求 。 0 4 2 0 年农业上市 20- 06 公 司财务信 息披露质量有所提高 , 但仍有不少公 司在披露 的年
报 中财务数据计算 错误 、 前后 内容不一 致 , 报表之 间逻辑关系 混乱 , 报表项 目不完整 等情况 , 以至于年报披露 之后 , 补丁” 打“ 的情况不断 。其 中 比较 重大的有亚华控股 、 禾嘉股份两家公司
分别在 2 0 年对其 2 0 年度 年报披露 了重大会计 差错 调整公 05 04 告 。 0 4 2 0 年间有金荔 科技 、 在2 0 - 0 6 丰乐种业 、 丰农业等一些 秦 上市公司涉嫌重大财务 造假 , 使本就 发展较慢的农业板块更加
从各农业上市公 司年报报 出 日期来 看 , 基本上 都符 合年度
调 查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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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农 业上 市公 司财务 信 息
披 露 现 状
文 /高建 国 赵 义军
士日 据 中国证监会20年3 0 5 月颁布的 《 上市公 司分类 与代码》 I, 标准 中的分类标准 ,到2 0 年末 我国农业上市公 司共 3 J 07 9
中国上市企业的行业构成
中国上市企业的行业构成佚名【期刊名称】《国际融资》【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3页(P15-17)【正文语种】中文汉鼎咨询认为:上市公司行业的划分,对于规范和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市场参与者对公司股票进行定价,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都有着直接的影响2001年之前,上海交易所将上市企业分为工业、商业、公用事业和综合等四类;深圳交易所则将上市公司的行业划分为工业、商业、公用事业、金融和综合等五类。
很明显,这样的行业分类过于简略和笼统,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2001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将上市公司的行业分成13个门类: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传播与文化产业,综合类;90个大类和288个中类。
新的划分标准较为细致明确地界定了上市公司的行业,有助于广大投资者及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和经营方向。
上市公司行业的划分,对于规范和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市场参与者对公司股票进行定价,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及所占百分比从下页表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到目前为止,上市公司共有2487家,其中属于制造业的(包括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木材家具、造纸印刷、石化塑胶、电子、金属非金属制造、机械设备、生物医药和其他制造业等10大类)公司共1510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60.72%,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信息技术业,共有203家企业上市,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16%;然后是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上市公司有131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26%;再下来上市较多的行业是房地产业,有125家公司上市,占总数的5.03%;属于社会服务业的上市公司有80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3.21%;属于仓储运输业的公司有79家,占3.18%;水、电、煤气业方面的上市公司有64家,占2.57%;属于采掘业的企业有59家,占2.37%;划入综合类的公司56家,占上市企业总数的2.26%。
我国农林上市公司生物资产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分析
报 出 月份 公 司 个数 与 占样 本 总 数 百 分 比
0 1 1 O 1 8 O % 3 . 3 % 3 3 . 6 0 %
( 一) 生 物 资 产 的 内涵 和 特 性
依据 《 国际会计准则第 4 1号——农 部 牧 业 . 0 0 2 6 8 8金 河 生 物 . 6 0 0 5 4 0新 赛 2 0 1 2年 1月 业》 的规 定 , 生物 资产 指 的就 是 “ 活 的植 物 股 份 , 6 0 0 3 7 1万 向 德 农 , 3 0 0 1 8 9神 农 大 和动物” 。I A S 4 1 将 与 农 业 活动 有关 的 资 丰 , 0 0 2 3 2 1华 英 农 业 , 0 0 2 0 4 1登 海 种 业 . 2 0 1 2年 2月 产分为生物资产、 农 产 品 和 收 获 后 加 工 而 0 0 0 9 9 8隆 平 高 科 , 0 0 0 7 1 3丰 乐 种 业 .
也 对 推 动 促 进 我 国 农 业 的 发 展 具 有 现 实 有 5 4家 .本 文 从 中 选 取 从 事 农 作 物 种 意义 。
一
、
生 物 资 产 的 内涵 、 特 性 和分 类
植、 林业 种 植 、 牲 畜 养殖 、 渔 业 养 殖 等 农 表 1 样本公 司 2 0 1 1年 年 报 披 露 月 份 统 计 业生产 活动 的 3 0家 公 司 作 为 研 究 样
生 物 资 产 作 为 农 林 上 市 公 司 重 要 的 营 性 生 物 资 产 .经 营 性 生 物 资 产 又 包 括
收 益 来 源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占 据 举 足 轻 重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和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 这 报 的报 出 日期 看 . 虽 符 合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我国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问题研究
我国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问题研究【摘要】我国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该领域的研究,发现目前存在着一些内部控制问题,如信息披露不透明、风险管理不足等。
在分析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包括加强内部审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
通过案例分析,验证了这些对策的有效性。
结论部分总结了研究的主要发现,并展望了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得出了一些研究启示,为相关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推动该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问题、影响因素、对策建议、案例分析、研究结论、展望未来、研究启示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林牧渔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
随着农村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林牧渔业逐渐走向市场化,越来越多的农林牧渔企业选择上市融资,以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问题逐渐凸显。
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涉及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方面面,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履行具有重要影响。
由于行业特点和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的限制,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业务流程不规范等。
对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存在的根源和影响因素,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问题的研究,为行业发展和企业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推动我国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分析我国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可能的影响因素。
通过对内部控制现状的调查和分析,揭示其中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环节,为未来改进提供有效对策和建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1号——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1号——上市公司从事畜
禽、水产养殖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1号是针对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业务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该指引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要求:
1.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的披露要求。
2. 养殖业务概述: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从事的畜禽或水产养殖业务的种类、规模、生产能力等相关信息。
3. 产业链条披露:要求披露养殖业务的完整产业链条,包括养殖基地、饲料供应、养殖设施、销售渠道等,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企业的养殖业务。
4. 养殖环境与动物疫病防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养殖环境的情况,以及动物疫病防控的措施和成效。
5. 养殖质量与食品安全:要求披露养殖产品的质量监控体系、食品安全控制标准等信息,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6. 养殖业务的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要求披露企业在养殖业务上的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的情况,如采用先进的养殖技术、环保措施等。
7. 养殖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养殖业
务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以及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信息。
8. 养殖业务未来发展计划:要求披露上市公司养殖业务的未来发展计划,包括扩大生产规模、开展新产品等。
该指引的发布旨在规范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业务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市场的透明度和健康发展。
我国A股农林牧渔板块价值创造分析
我国A股农林牧渔板块价值创造分析
严雪
【期刊名称】《安徽农业科学》
【年(卷),期】2008(036)008
【摘要】介绍了国际流行的价值评估指标EVA,并使用EVA模型对我国1990~2005年A股农林牧渔板块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创值评估.结果表明,我国农林牧渔板块上市公司并未给股东创造价值.
【总页数】3页(P3429-3431)
【作者】严雪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2000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
【相关文献】
1.A股上市公司中的奥运板块对促进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分析 [J], 张成云
2.我国A股市场能源、工业、金融、消费板块间相关关系的实证分析 [J], 万晓雪
3.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研究——基于A股计算机板块公司的案例分析 [J], 李杰;孟祥军
4.我国A股市场开发区板块的系统风险分析 [J], 沈雅静
5.我国A股市场开发区板块的系统风险分析 [J], 沈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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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号——农林牧渔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以下简称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的各项原则规定。
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年度报告
第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农林牧渔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土地政策、支农惠农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食品安全和环保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行业周期波动特点及所处的周期阶段、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格局等,并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和公司情况,说明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和劣势。
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披露数据来源。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的经营模式和行业上下游情况,公司可以使用表格、图片、流程表、列举等方式进行辅助描述。
公司已在前次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其经营模式,报告期内未进行调整的,可以简化披露并提供查询索引。
报告期内发生调整的,应当披露调整的原因,并分析新模式的特点、优劣势和风险。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主营业务的供需情况、分季度财务数据变化情况等,披露主营业务季节性波动的特点,以及公司存在的经营风险。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拥有的生产经营相关资质及有效期限,并披露报告期内生产经营相关资质的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资源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公司使用的主要技术,如育苗育种技术、养殖技术等。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农场或种植基地、林场、养殖基地、海域使用权的所有制形式及取得方式。
公司通过承包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或水域的,应当披露合同双方基本情况、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标的面积、合同期限及租赁价格等。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
存在与农户合作生产模式的,公司应当披露与农户的合同约定和执行情况,包括双方权利与义务、公司对农户的管理方式和约束机制、报告期内农户违约或产品质量不达标情况等。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产品的销售模式、定价策略及报告期内价格变动情况,并区分销售渠道,分别披露销售量、销售收入和相应的成本构成及其变化情况。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除披露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采用经销模式的,还应当披露各级经销商的数量、与经销商的结算方式、结算价格的确定依据以及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经销商窜货等违反约定的情况;
(二)公司客户规模较小且较分散的,应当披露客户构成的稳定性及其对生产经营
的影响、应收账款的回款风险、个人客户的获取方式、销售流程和结算政策以及向个人客户的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
(三)公司有线上销售业务的,应当披露公司主要线上销售渠道以及报告期内线上营业收入、毛利率、物流成本、退货率及同比增减情况。
线上销售渠道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生产计划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风险事件包括自然灾害、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疫病、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
第十条
上市公司从事农业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经营信息:
(一)按照产品类别分项披露的主要产品种植面积、亩产、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毛利率;
(二)主要产品定价方式,公司产品受国家最低收购价格保护的,还应当披露国家最低收购价格、公司的收购成本和销售价格。
公司从事种业业务的,还应当披露主要品种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在审品种的审核状态及主要品种的经营权来源,公司以授权方式获得产品经营权的,应当结合相关协议的主要条款,披露协议期限、许可费用、权利义务及是否独家授权许可。
公司从事土地出租业务的,还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可供出租和实际出租的土地面积、土地租金单价、收入等。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从事林业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经营信息:
(一)按照林种类别分项披露的主要林种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毛利率、蓄积量、
采伐量、年度采伐限额、主伐年龄和轮伐期;
(二)按照自主造林、收购森林资源、合作联营等培育模式分项披露的林木数量、金额和占比;
(三)结合公司资源环境和林种结构,披露下一年度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更新方案,并分析方案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从事畜牧业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经营信息:
(一)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畜禽产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毛利率;
(二)报告期内公司畜禽出栏量,以及报告期末存栏量;
(三)报告期内公司饲料产能和产量,并按照自产和外购等取得方式分项披露饲料数量、金额和均价,分析饲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从事下列渔业细分行业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从事水产养殖业务的,应当按照主要产品类型分项披露不同养殖模式下产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毛利率;
(二)从事水产捕捞业务的,应当披露捕捞作业的类型、主要场所、捕捞限额的情况,以及水产捕捞的主要品种、各品种的捕捞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毛利率。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披露以下行业具体会计政策和财务信息:
(一)结合公司销售模式、客户类型、结算方式等披露收入确认政策和时点;
(二)结合相关协议披露公司生产经营和研发过程中种质资源、品种使用权、种猪、
育苗等资源的会计确认政策,种质资源、品种使用权等资源确认为资产的,还应当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披露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的依据;
(三)报告期末存货的明细、数量、金额,并结合生长周期、自然灾害、市场供求关系、与农户合作合同等影响因素说明存货可变现净值确认方法和跌价准备计提、转回情况;
(四)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和生物资产的生产周期、流动性、生长环境等特点披露公司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等会计政策;
(五)区分自行繁育、外购等分项披露报告期末公司生物资产的数量、金额和淘汰率,并披露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的确定依据,以及期末减值测试情况和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征对公司存货、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财务数据、资金安排、营运资金、人员安排的影响,并说明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还应当披露土地、加工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季节性停用情况及相关会计确认政策。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政府补助的主要内容和报告期内合计金额,并说明政府补助的持续性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金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行业性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与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经营所在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或水源、土壤、水域、空气等生态环境受到污染,且影响重大的,应当及时披露实际或预计损失金额、保险投保情况、实际或预计获得的赔偿金额,并说明对公司当期与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因污染物超标排放或重大环保事故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应当及时披露处罚的内容、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出现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疫病类型、实际或预计损失金额、保险投保情况、实际或预计获得的赔偿金额,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育种技术、新产品研发、疫病防控和药品残留控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包括技术优势、风险因素、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从事种业业务,新品种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审定的,应当及时披露该品种的审定编号、品种来源、适宜种植区域等,并披露相关研发投入资金、研发时间、生产试验和田间栽培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对产品投保且投保金额重大的,应当结合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以下主要经营数据,并按照主要产品类型分项列示:
(一)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量及同比增减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销量及同比增减情况;
(三)报告期末主要产品库存量及同比增减情况。
第三节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