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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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参考格式)
为更好地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本网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1、本网站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定,依法从事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依法对本网站公开发布、传播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相应的记录留存,避免发布违禁、不良信息。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查处利用电子公告服务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
3、上网用户使用本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4、本网站电子公告服务实行先注册后使用的原则。首次使用前,必须注册昵称及真实、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电话、身份证号)。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注册信息,本网站将中止用户使用本网站的所有服务。
5、本网站为电子公告服务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处理用户有关论坛功能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专职管理人员监督各版主的工作情况并进行相关记录。
6、用户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各相关栏目的主题要求,并实行先审后
发。本网站电子公告服务专职管理人员将严格监督用户在批准设置的类别和栏目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对于用户张贴的超出本栏目主题的有关信息,版主有权过滤不予上网发布,并对该用户给予警告。
7、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8、一经发现本网站电子公告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不良)信息时,本网站电子公告服务专职管理人员将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不良)信息,保存有关记录,终止该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的权利,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