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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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未成年案件分析(3篇)

法律讲堂未成年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未成年人案件是指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在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具有特殊性,因其涉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因此,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案件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和保护。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成因、处理原则和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认识,促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1. 未成年人案件涉及当事人年龄的特殊性未成年人案件涉及当事人年龄的特殊性,即当事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下。

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未成熟,认知能力有限,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

2. 未成年人案件涉及案件类型的多样性未成年人案件涉及案件类型的多样性,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其中,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等;民事案件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继承、抚养、监护等案件;行政案件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受教育等案件。

3. 未成年人案件涉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未成年人案件涉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包括家庭关系、学校关系、社会关系等。

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充分考虑这些社会关系,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成年人案件成因分析1. 家庭因素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环境,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重要影响。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家庭关系紧张、家庭经济困难等家庭因素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或遭受侵害。

2. 学校因素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重要作用。

学校教育方式不当、校园暴力、学业压力等学校因素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产生心理问题或犯罪行为。

3. 社会因素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重要影响。

社会风气、网络环境、媒体宣传等社会因素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价值观扭曲、道德观念淡薄,从而引发未成年人犯罪或遭受侵害。

四、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原则1.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尊重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防止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二次伤害。

未成年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未成年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因长期受到同学小李(化名)的欺凌,忍无可忍之下,在一次放学后约小李到学校附近的空地,持刀将小李刺伤。

事后,小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1. 小明和小李同年级,平时关系较好,但小李经常以各种方式欺负小明,如辱骂、殴打等。

2. 小明在遭受小李的欺凌后,多次向班主任和学校领导反映情况,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3. 一次放学后,小明约小李到学校附近的空地,持刀将小李刺伤,致其重伤。

4. 小明在作案过程中,未满14周岁。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小明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明未满14周岁,但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小明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小明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小明是否应当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刑罚,应当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本案中,小明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应依法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小明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小明未满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针对本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刑罚应当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五、建议1.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学前儿童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学前儿童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小明,男,5岁,系某幼儿园大班学生。

一天,小明在幼儿园的操场上玩耍时,不慎被一块从高处掉落的石块砸伤,造成头部重伤。

经鉴定,小明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事后,小明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例分析1. 侵权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明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幼儿园的责任(1)管理职责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

本案中,幼儿园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①未对幼儿园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导致石块从高处掉落,造成小明受伤。

②在事发当天,幼儿园未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管,导致小明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玩耍。

(2)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对小明受伤负有直接责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未尽到对幼儿的人身安全保护义务,对小明受伤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四、启示1. 幼儿园应加强对校园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未成年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的权利是⾮常多的,主要分为⼈⾝权利和财产权利,侵犯公民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未成年⼈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未成年⼈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侵犯他⼈权利的,原则是由其监护⼈承担侵权责任,但未成年⼈有财产的,以其财产承担侵权责任,不⾜的由监护⼈承担。

《民法典》第⼀千⼀百⼋⼗⼋条【监护⼈责任】⽆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造成他⼈损害的,由监护⼈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造成他⼈损害的,从本⼈财产中⽀付赔偿费⽤。

不⾜部分,由监护⼈赔偿。

⼆、处理商标侵权⾏为有哪些1、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权⾏为之⼀,引起纠纷的,由当事⼈协商解决。

2、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或者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商⾏政管理部门处理。

3、向⼈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如果是由⼯商⾏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为成⽴的,责令⽴即停⽌侵权⾏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具,并可处以罚款。

4、当事⼈对⼯商⾏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政诉讼法向⼈民法院起诉;侵权⼈期满不起诉⼜不履⾏的,⼯商⾏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5、进⾏处理的⼯商⾏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权的赔偿数额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侵犯他⼈权利的,原则是由其监护⼈承担侵权责任,但未成年⼈有财产的,以其财产承担侵权责任,不⾜的由监护⼈承担。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近年来,有关校园侵权事故层出不穷,例如新闻报道中所提及的校车超载造成的数名学生伤亡、校园欺凌、虐童案等事件屡见不鲜。

对我国校园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责任划分问题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完善我国校园侵权责任的相关制度,在实践中,为校园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证何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从而在根本上减少校园侵权案件的发生。

一、校园责任事故的概念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这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民法典》中仅有的第1199条到1201条法律条文来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校园事故也称校园侵权,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受到人身损害事件(以下将“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简称“学校”)。

二、学校承担责任的定义(一)责任范围。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损害的事故。

(二)责任期间。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时间等,学校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三)责任区域。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自己到或者被其监护人送到学校后,在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如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或者上校车起至下校车止),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四)学校的责任性质。

这里要注意的是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不是监护关系而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法定教育管理关系。

《教育法》是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此种法律关系具有准教育行政关系的属性,不同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有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的根本内容就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学生的义务;学生有义务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同时有权利受到学校保护。

小学生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小学生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10岁,是一名小学四年级的学生。

一天,小明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位老奶奶摔倒在地,周围没有人上前帮忙。

小明立刻上前扶起老奶奶,并询问她是否需要帮助。

老奶奶表示自己摔伤了脚,需要小明帮忙送她回家。

小明答应帮忙,并带着老奶奶找到了她的家。

在送老奶奶回家的过程中,小明发现老奶奶的家门口有一位男子正在等待。

男子自称是老奶奶的儿子,表示自己一直在外面工作,今天终于回家探望母亲。

男子对小明表示感谢,并表示要请小明吃饭以示感谢。

小明欣然接受邀请,与老奶奶的儿子一同进餐。

在用餐过程中,小明无意中听到老奶奶的儿子提到自己在外地工作,生活并不富裕,但为了母亲的健康,愿意付出一切代价。

小明心生同情,表示自己愿意为老奶奶的儿子提供一些帮助。

二、法律问题分析1. 小明在送老奶奶回家的过程中,是否侵犯了老奶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小明在送老奶奶回家的过程中,是出于好意,没有侵犯老奶奶的合法权益。

2. 小明接受老奶奶儿子的邀请进餐,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诱骗、胁迫、恐吓、侮辱、虐待、遗弃、拐卖未成年人。

”小明接受老奶奶儿子的邀请进餐,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为这是在得到老奶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3. 小明在得知老奶奶儿子生活困难后,表示愿意提供帮助,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小明在得知老奶奶儿子生活困难后,表示愿意提供帮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这属于民事行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

4. 小明是否可以要求老奶奶的儿子支付饭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成年人侵权裁判文书

未成年人侵权裁判文书

未成年人侵权裁判文书
《未成年人侵权裁判文书》
案件简介
2019年5月,某未成年人在使用个人社交媒体账号时,发布
了一条带有诽谤性质的言论,导致被害人名誉受损。

被害人随即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裁定如下:
1. 侵权行为确认:法院认定未成年人发布的言论构成侵权行为,且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2. 赔偿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因此,法院裁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对被害人进行合理赔偿,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约束,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惩罚措施:对于未成年人本人,法院决定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制教育,并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再次进行类似侵权行为。

裁判意义
本案裁判结果在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本人进行了合理的教育和惩罚。

这既有利于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有利于监护人更加关注未成年人在网络中的行为,加强对其的教育和约束。

对于社会来说,这一裁判结果也再次提醒了人们,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在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诽谤、侮辱等侵权行为,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同时,也提醒了社会各界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教育,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侵害幼儿案例法律分析(3篇)

侵害幼儿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幼儿侵害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幼儿侵害案例为切入点,对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某幼儿园教师王某,因与幼儿家长李某产生矛盾,于2018年10月28日在幼儿园内对李某的幼儿实施殴打。

王某用拳头击打李某的幼儿头部,致其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事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争议焦点1.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王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法律分析(一)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1. 侵犯人身权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某在幼儿园内故意殴打李某的幼儿,致其头部受伤,侵犯了幼儿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教育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作为幼儿园教师,在幼儿园内殴打幼儿,违反了国家关于教育设施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幼儿受伤,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二)王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量刑还需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殴打李某的幼儿,侵犯了其人身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李某可以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3. 职业责任王某作为幼儿园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殴打幼儿,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相关规定,应承担职业责任。

幼儿园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王某进行解聘或降职等处理。

未成年人的网络侵权与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网络侵权与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网络侵权与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网络侵权与法律责任】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中的参与程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伴随着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未成年人在网络上可能涉及的侵权行为。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在网络中的侵权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特点1.1 网络欺凌网络欺凌是指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威胁、诋毁、恶意揭露个人隐私等行为。

这类行为普遍性较高,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

1.2 知识产权侵权未成年人在网络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包括文字、音频、视频等,侵犯了知识产权。

这类行为不仅对原作者的创作权益构成威胁,也违反了版权法相关规定。

1.3 个人隐私泄露未成年人在进行社交网络活动时,可能会泄露自己或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如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

这种行为不仅容易导致自身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也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2.1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二三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在网络侵权行为中,未成年人侵权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等。

2.2 行政责任未成年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涉及到依法行政的范畴,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罚,例如责令删除侵权内容、关闭侵权网站等。

2.3 刑事责任一些严重的未成年人网络侵权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利用网络进行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防范和应对未成年人网络侵权行为的措施3.1 家庭教育家长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明确网络行为的底线,不进行违法、不良的活动。

3.2 学校教育学校应加强网络教育,开展网络安全课程,教导未成年人了解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提醒他们在网络中要保持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3.3 网络平台的监管网络平台应落实用户实名制,严格审核未成年人注册信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如设置防止网络欺凌的举报机制,强化审核机制等。

未成年身边法律案例分析(3篇)

未成年身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起未成年人身边的典型案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治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介绍2019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

被告人小王(化名),男,17岁,因家庭贫困,在学校学习成绩较差,结识了一群不良少年。

一天,小王与这帮人一起,持刀抢劫了一名中学生,抢得现金1000元。

案发后,小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批捕。

三、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小王17岁,已满十六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2.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1)家庭教育缺失。

小王的父母因工作繁忙,对他的关心和照顾较少,导致他缺乏家庭温暖,容易受到不良影响。

(2)学校教育不到位。

小王在学校学习成绩较差,教师对其关注不足,导致他感到自卑和失落,容易走上歧途。

(3)社会环境的影响。

小王结识了一群不良少年,受其影响,逐渐走上了犯罪道路。

3.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小王犯抢劫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1. 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要关心孩子的成长,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为孩子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

2. 提高学校教育质量。

学校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在侵权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被告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由于未成年人情况复杂,再加上其未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及责任意识,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该做出一定的差别对待。

一、未成年人侵权案例未成年人侵权案例的类型非常多,比如未成年人因玩具争吵引发打斗,未成年人酒驾致人死亡等。

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不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失,而且还会对未成年人本身的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必须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责任追究和界定。

二、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认定和界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对于未成年人所从事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作为被告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如何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对于其成长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民事赔偿责任是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处理的重要方式。

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未成年人侵权后,及时进行调解和赔偿,帮助其认识错误,纠正侵权行为。

如果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处理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由于其未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及责任意识,因此在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上,应该做出一定的差别对待。

一方面,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实际能力和情况,不能给未成年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带来影响;另一方面,对于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教育、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2009年5月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M ay.2009箜箜鲞筮兰塑』卿鱼丛!螋迪趔!竖竖峻丛№丛型煎(塾丛墅s堕箜》巡:箜№:圣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阿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问题虽然是特殊侵权不可或缺的传统组成部分,但是相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其他特殊侵权类型,在学术上所受到的关注程度始终不足。

学理上对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归责基础的研究尚不充分,特别是具体规则的内在逻辑等问题还处于含混不清的状态。

此外,在2008年12月18日公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次审议稿中,法律起草机关仍然延续了《民法通则》和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中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规则,这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还存在着一定立法水平上的差距。

[关键词]未成年人侵权;民事责任能力;监护人义务[中图分类号]13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215(2009)03—0100—04一、概述(一)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概念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侵权行为而由自己承担或由其监护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大陆法系,根据最终的责任主体的不同,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又可以分为未成年人的自己责任和监护人责任。

但由于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其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往往不承担自己责任,而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界对此种特殊侵权行为形态引发的责任也通常称之为监护人责任,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性质一是替代责任说,也称为无过错责任说或他人行为说,英语上称“vi car i ous l i ab i l i t y”,有“代人受过”的意思,认为只要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监护人都应当承担责任,即使法律规定了监护人没有过失可以免责,也只是一种免责事由,而不是过错责任。

杨立新教授认为,未成年人在侵权时并不具有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实际上就是监护人责任。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案例分析摘要:未成年人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动力所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呢?应该怎样来担责呢?接下来法律我为您整理了相关案例为您分析,供您参考。

一、案例陆某、韦某均为刘某所经营的跆拳道馆大班的学员,刘某是该校负责人并兼任教练。

该校大班冬季的上课时间为10:40至12:10。

2012年11月3日上午10时20分许,同为跆拳道馆大班学员的小杰、小琴、小光等人来到该校报到,刘某正给跆拳道馆小班学员上课。

小杰等学员向刘某提出先到平利县女娲广场跑步热身,刘某令众大班学员等候,待10:30分小班下课后其带队外出跑步,随后继续给小班上课。

当日该馆仅刘某一名教练在校执教。

因天气较冷,在教室外等候的众大班学员随自行到平利县女娲广场操场上跑步热身,陆某、韦某途中加入跑步队列。

在跑步过程中,陆某辱骂韦某,韦某随追打陆某,二人追逐奔跑中,陆某将同在广场上活动的83岁的肖某撞倒致使其受伤。

肖某受伤后被送往平利县医院检查,支出门诊治疗费638元,当日转往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一、中医诊断:左股骨颈骨折;筋骨损伤,气滞血瘀;二、西医诊断:1、左股骨颈骨折;2、高血压病;3、脑梗塞;4、右肺感染,其在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1日,支出住院治疗费48860.31元,以上医疗费合计49498.31元,另购买伤残辅助器具拐杖支出77.20元。

肖某住院期间,刘某为其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陆某的监护人陈某某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

2012年12月10日,肖某的伤情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被评定为:被鉴定人肖某因外伤致左股骨颈骨折,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伤残等级属七级。

肖某支付鉴定费840元。

法院查明,陆某的监护人系母亲陈某某,韦某的监护人系父亲韦某某、母亲吴某某。

刘某经营的跆拳道馆系自负盈亏的民办教育组织,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亦未取得其它行政许可执照。

逐对比较法分析案例

逐对比较法分析案例

逐对比较法分析案例比较法上的分析(一)未成年人侵权责任1.规定(1)未成年人作为加害人第三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五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等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第三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第四十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动物责任1.规定第八十一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

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4— 0 2 8
是《 德国民法典》 第8 2 3 条、 第8 2 6条 、 第8 2 7条 、 第
基金项 目: 贵 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 目“ 未成年人侵 权责任承担机制分析” [ 校学生科研 2 0 1 3 ( 1 1 3 ) ] ; 贵州 民族科 学 研究 院2 0 1 2年招标课题 “ 未成年人侵权 责任承担规 则研 究”
立 法者 对 过错 能 力 ( 侵权责任能力 ) 问 题 的 立 场 不
承担的侵权责任。第 1 3 8 4条第 6款规定 : “ 小学教
师 与家庭 教师 及手 工 艺 人 , 对学 生 与 学徒 在 受 其 监 督 的 时间 内造 成 的损 害 , 负赔 偿 之 责任 。 ” 在 法 国司
法 实践 中 , 对 教师进 行 了扩张解 释 , 它 不仅仅 涉及 小 学 教师 , 而且 一般地 说还 涉及 中等教 育 的教 师 , 甚 至


引 言
1 3 8 4条 第 4款 、 第 6款 、 第 7款 、 第 8款 。 l 1 总 的 来 说, 法 国法 区分 了父母 、 教 师与 师傅对 未成 年人侵 权
侵 权 责任是 根据 法律 的规定 对 于 行 为人 的“ 越
轨行 为” 予以“ 惩罚” 的表 现 形 式 , 其 间 的 责任 分 担 则乃此 形式 的重 要保 障机制 , 因此 , 侵权 责任 的分担 规则是 确保 侵权 法落 到实处 的关键 。对 于未成 年人 侵权 责任 的分担 规则 , 应 该说 并不 是一个 多 么前沿 、
为学徒 的未成 年人 , 若 他 们 与其 师 傅 生 活 和居 住 在

起, 则 其师 傅对他 们负 有教育 和监督 的职责 , 一目

课间打闹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课间打闹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小明和小华系同一所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两人性格迥异,小明较为活泼好动,小华则较为内向。

某日下午第二节课间,两人于教室外的走廊上嬉戏打闹。

在追逐过程中,小明不慎将小华推倒,导致小华头部撞在走廊的柱子上,造成轻微脑震荡。

事后,小华的父母认为小明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将小明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案件争议焦点:1. 小明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2. 如果小明需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分析:一、小明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明与小华在课间打闹,小明在追逐过程中将小华推倒,导致小华受伤。

小明在打闹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因此小明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小明应承担何种责任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小华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需休息观察。

因此,小明应赔偿小华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本案中,小明在打闹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小华受伤。

小明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小华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在课间打闹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小华受伤,小明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小明及其父母赔偿小华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X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明在课间打闹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小华受伤,小明应承担侵权责任。

浅议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

浅议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
浅 议 未 成 年 人 侵 权 责 任 承 担
李建省
摘 要 :未 成 年 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于其 意 思 能 力 尚 未健 全 ,其 主 观 方 面 不 一 定 能 意识 到 自 己行 为 的 法律 后 果 ,现 实 生 活 中未 成 年 人 侵 权 案件 屡 见 不 鲜。本文根据我 国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主体数 目、行为发生地、行 为方式等 因素 ,对未成年人侵权 责任 的承担 ,作 出
了具 体论 述 。
关键 词 : 未成 年 人 ;侵 权 ; 责任 承 担
尽的义务 。同时 ,正是基 于其职能范围 ,其义务领域仅 限于学校 、幼儿 园 以 及校 车接 送 过 程 中 。 我 国侵 权 责 任 法 针对 不 同 的侵 害人 ,对 于 校 方 的 责 任作 出 了具 体 的规 定 。 “ 不 法 行 为 ” 表 示 ,但 其 本 意是 一 种 侵 害他 人 权 利 或 利 益 的 行 为 。对 于 侵 权 行 为 的 概念 ,理 论 界 尚未 达 成 统 一 的认 识 , 目前 主 要 有 以下 四种 学 ( 2 )童工雇佣单位 的责任 说 :一 、过错 行为说 ,持此观 点的学者认 为,侵权 行为就是 一种过错 , 童 工 是 指未 满 1 6周岁 , 与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发 生 劳 动 关 系 从 事 有 经 济 是 违 约 行 为 之 外 的 民 事 过 错 行 为 ; 二 、违 反 法 定 义 务 说 。英 国 学 者 温 收 入 的 劳 动 或者 从 事 个 体 劳 动 的少 年 、儿 童 。 对 于童 工 的 雇 佣 单 位 ,应 菲尔德认为 ,侵权行 为的责任是 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 的义务 引起 的,此 当区分为合法用工单位及违法用工单位 。依据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相 种义务是针对一般人而言 的。因此 ,侵权 行为是指违反 了法律规定 的、 关规定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 ,单位与未成年人 的法定代理人签 针对一般人的义务 ,而不是 违反 了当事人 自行协 定 的针 对特定 人 的义 订 了合法的雇佣合 同,在职务范围内,发生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时 ,应 当 务;三 、责任说 ,侵权行为常常被称为民事不法行为 的责任 。大 陆法系 由单位承担赔偿 责任 ,监护人有过错 的,承 当相应责任。对于非法雇佣 的学者偏爱使用 “ 责任”这一概念来表述侵权行为 ,而且侧重于构成要 童工 的单位 ,其合 同无效 。但是 由于未成年人 已经进人单位从事生产经 件 的规 定 ,并 突 出过 错 责 任原 则 ; 四 、不 法 侵 害他 人 权 益 说 , 因 故 意 或 营活动 ,接受单位的管理 。笔者认为 ,此种情况下发生未成年人侵害他 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故意以违背善 良风俗之方 法 ,加害于他人之 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 ,非法 用工单位 基于其 对场所 以及 童工 的管理义 务 ,理 应 承 担 相 应 责任 。 行为。 关于未成年人能否实施侵权行为 的问题 ,学界和实务 界均予以肯定 ( 3 )委托监护人的责任 的答复。未成年人侵权行为 ,由于其实施主体的意思能力 的特殊性而成 委 托 监 护 ,指 监 护人 处 于 种 种 原 因 而暂 时将 被 监 护 人 交 由监 护 人 之 为一种特殊的侵 权行 为。关 于侵权 行为 的认 定 ,笔者认 为应 当对 “ 过 外的人予监管 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是受托人暂时具有 了监 护权 错” 采用客观过错认定原则 ,即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的义务及是否侵害 中的部分权能 ,当然 ,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其有过错 时与监 护人 了他人合法权 益为认定标准 ,正如王利明先生所说 ,对于未成年人侵权 承担连带责任 。 的认定 ,应当在不考虑其年龄及意思能力 的情况下进行判定 。 三 、 数名 未 成 年 人 侵 权 责任 承 担 二 、未 成 年 人侵 权 责 任 承 担 对于数名未成年人侵权 行为致 相对人 人身 财产损 害的责 任承 担问 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 的责任承担也具有其 题 ,我国法律未作 明确规定。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健 全的意思能力 ,不 特殊性 ,具体而言 ,包 括主要 以下几种责任 承担方式 : 能 对 其 行 为 的法 律 后 果 作 出正 确 的 判 断 ,对 侵 权 行 为 危 害 性 认 识 不 足 , 也就不存在一般侵权意义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换言之 ,数 名未成年人实 1 . 监 护 人 承 担 责任 未成年人 由于意思能力不健全 ,不能有效的判断其行 为所产 生的法 施侵权行为不存 在法律意义上的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即不存在共 同 律后果 。当其实施民事侵权行 为时 ,对侵权行为危 害性认识不 足 ,也就 侵权 问题 。然而 ,基 于年龄 、智力及精神状况 ,具有与各 自年龄相 当辨 不存在 主观意义上的故意或者 过失 。然而其又不 同于成年人在无 意识 状 识 能力 ,在数名未成年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 、原因力结合或原因力竞合 态下 的致害行为 ,因为结合未成年人 的年龄 、 智力及精 神健康状况 ,其 侵权行为进行责任分 配时,应 当对此予以考虑 。 对其行 为的对与错又是具有一定是非辨别能力。那 么,其侵权 责任能力 笔者认为 ,对于损 害赔偿 ,应当在坚持侵权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对分 是 否具 有 特 殊 性 就 成 为 侵 权 责 任承 担 中不 得 不 面 对 的 问题 。 离 原则 的基 础 上 ,参 照侵 权 责 任 法 中 关 于 多数 人 侵 权 中分 别 侵 权 之 规 定 在 未成 年 人 侵 权 责 任 能 力 问题 上 ,大 陆 法 系 有 两 大 立 法 例 :一 是 以 予以责任划分 ,承担与其辨识能力及数人侵权 中所起 的作用 由监护人 承 教唆”他人 同时或者 《 法国民法典》 为代表的法国模式 ,其否认未成年 人侵权责任 能力具有 担赔偿 责任 。此外 ,对于未成年人数次实施 或者 “ 特殊性 ,认 为任何行为致他 人受到损害 时,因其过错致行 为发生之人 , 单 独 实施 显 著 有 悖 于 其 辨 识 能 力 的侵 权 行 为 的 , 由法 官 据 此 进 行 裁 量 , 应对该他人 负赔偿之责任 。规定了过错认定采用客观过错标准 即以该行 可 引 入 社 区服 务 令 制 予 以惩 罚 及 矫 正 。 四 、 总 结 为是否存在过错 的 “ 善 良家父”标准 ,并不会为未成年人设定特殊的标 准 ;二是以 《 德 国民法典》 为代表 的德 国模式 ,其肯定未成年人在侵权 在司法实践 中对于未成年人侵权纠纷 ,应当以赔偿责 任主体与行为 责任能力问题上存在特殊性 ,认为应对未成年人作一分为二 的划 分 ,一 主体相分离为原则 ,参考侵 权主 体的人 数、行为方 式 、智力 水平 等 因 部分未成年人因不具有 相应 的辨 识能力 或判 断能力 ,故 无侵权 责任 能 素 ,作 出合法合理的赔偿责任分配 ,对于多次实施显著有 悖于其辨识能 力 ,由此规定该部分未成年人侵权 ,其本人无需承担责任 ,由其 父母 或 力 的侵权行为的 ,引入社 区服务令予 以行为矫正 ,从而保 护未成年人及 其他 监 管 人 依 法 承 担 。 而另 一 部 分 具 有 足 够 辨识 能 力 或 判 断能 力 的 未 成 他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 作 者 单 位 :西 南政 法 大 学 ) 年人才具有侵权责任能力 ,其本人需承担责任。 由上述可知 ,无论是否承认未成年人责任能力存在 特殊性 ,在未成 年人侵权责任最终承担问题上 ,法德两种模式都规定了由未成年人的监 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鉴于此 ,我 国立法者承认未成年 人侵权责任承担 参 考 文 献 具有特殊性 ,采取 了侵权行为主体 与责任主体相对分离的方式 ,对于一 [ 1 ] 王利明 :“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 法理 由 ・ 侵权 行为法编》, 般情况下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 ,首先 由未成年人本人财产予 以赔偿 ,本 北 京 :法律 出版 社 ,2 0 0 5年 版 。 人没有财产 或者财产不足 以支付赔偿 费时 ,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 2 ] 罗结珍 :“ 法国民法典”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1 9 9 9年版 。 2 . 监 护人 之 外的 特 定 对 象承担 责任 [ 3 ] 《 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中国法制 出版社 ,2 0 0 7年版。 ( 1 ) 学 校 、幼 儿 园 的 责任 [ 4 ] 姜战 军:“ 未 成 年 人 致 人 损 害 责任 承 担 研 究”, 北 京 : 中 国人 民 大 学 出版 社 ,2 0 0 8年 版 。 学 校 、幼 儿 园 ,基 于 其 对 未 成 年人 的教 育 、管 理 及 保 护 职 能 ,保 护 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以及防止未成年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亦是其应 [ 5 ] 《 侵权责任 法》 ,北京 :法律 出 版社 , 2 0 1 1 年版 。

关于小学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小学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意识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普及。

然而,由于年龄、认知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小学生对法律的认识相对较为浅显。

本篇案例分析旨在通过对小学生法律案例的深入剖析,提高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小明的“盗窃”行为小明,一名10岁的小学生,一天放学后,在回家的路上发现了一位老奶奶的钱包掉在地上。

小明心想:“反正老奶奶也找不到,不如拿走用一用。

”于是,小明将钱包拿走,并花掉了里面的钱。

不久,老奶奶发现钱包不见了,向警方报案。

分析:小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案例二:小丽的“抄袭”行为小丽是一名12岁的小学生,在一次数学考试中,她发现同桌小芳的答案与自己一模一样。

原来,小芳在考试前将答案告诉了小丽。

小丽心想:“既然她愿意告诉我,那我就不用自己思考了。

”于是,小丽在考试中抄袭了小芳的答案。

分析:小丽的行为构成抄袭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案例三:小刚的“霸凌”行为小刚,一名13岁的小学生,经常在课堂上欺负同学,故意给同学起外号,还动手打人。

一天,小刚又欺负了同学小强,将其推倒在地,导致小强受伤。

分析:小刚的行为构成校园霸凌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二)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三)侮辱、诽谤他人,情节恶劣的;(四)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五)破坏或者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未成年人侵权之责任承担

未成年人侵权之责任承担

浅析未成年人侵权之责任承担摘要: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在对被害人进行赔付的时候,应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的经济状况,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当的关护。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时候,应寻求受害人利益与未成年人责任之平衡。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释宪申请案;人格权;《台湾民法典》第218条;责任保险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结构的特殊性,在发生未成人侵权案件时要对未成年人给予适当的关爱和保护,采取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32条就是对于未成年人损害赔偿机制的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第二款规定如下:”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更多着眼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却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与关护未成年人心理及未来生存之间的平衡。

本文将从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切入点,探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未成年人要承担赔偿损害责任,法理基础在于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若成立侵权行为,自应就自己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如何赔付、赔偿多少的问题,法条却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

未成年人赔偿范围做出合理的限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问题,世界上一些国家做出了相关规定,参考这些国家的立法模式有助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未成年人的利益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一、国外立法例(一)德国法上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违宪争议《德国民法》第828条第2项规定,未满7岁的未成年人有识别能力时,就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负损害赔偿。

德国法学界有一项共识,此种损害赔偿将使未成年人长期负担债务,致影响生计,未来生涯规划(包括结婚、就业),而妨碍其人格发展,因为发生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问题,尤其是此项使未成年人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规定是否违宪的争议。

对于这一问题,德国高等法院celle在对一起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出释宪申请案。

幼儿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幼儿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小明,6岁,系我国某城市一所幼儿园的小学生。

一天,小明在学校午睡时,因室友小华(7岁)玩耍时不慎将小明弄醒,小明非常生气,遂拿起桌上的笔筒朝小华头上砸去。

小华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和小华的家长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法律责任问题,具体包括以下焦点:(1)小明是否构成侵权行为?(2)小明家长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案例分析(1)小明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明在幼儿园午睡期间受到伤害,幼儿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幼儿园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小明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明因生气而拿起笔筒砸向小华,存在过错,侵犯了小华的人身权益,故小明构成侵权行为。

(2)小明家长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小华伤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小明家长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监护人、保育人、教育机构或者其他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人员的过错,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由过错方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明家长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小明家长已尽到监护责任。

综上所述,小明构成侵权行为,但小明家长已尽到监护责任,故法院可酌情减轻小明家长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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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分析
【摘要】由于社会不断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日益增加,而未成年人具有自控能力差、逆反心理重、盲目崇拜、情绪不稳定、认知能力低、喜欢模仿等特点。

对一些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不了解,游戏学习时经常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近年来未成年人民事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对该问题的适当处理既关系到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合理保护,也关系到未成年人自身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监护人、幼儿园、学校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因此,有必要研究探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的制度问题。

一、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
1.未成年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界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制度的根本分歧在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是否具有特殊性。

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的未成年人均不具有侵权责任能力,由其监护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另一种则完全相反,认为所有的未成年人均具有侵权责任能力,必须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还有观点则是根据辨识能力或判断能力将侵权责任能力一分为二:有辨识能力或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应该承担自己侵权行为之责任,而无辨识能力或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无侵权责任能力,无需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其监护人应根据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延续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采用上述第一种观点,没有规定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而直接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有学者认为责任能力制度固然可以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但这也只是无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承担责任的根据,并不等于说,这一制度总是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并不总是没有责任能力。

笼统地说未成年人因为没有责任能力而应该予以免责是不准确的。

可见坚持此观点的前提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

本人认为第三种观点更加合理,尽管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发生侵权责任时要给予特殊考虑,然而,自己责任乃是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不证自明的价值,侵权行为法应尽量坚持这一原则,以防止法律任意追加加害行为人以外的人为责任主体;同时,由于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不能以成年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去衡量他们的行为,因为,一个孩子不能不像一个孩子一样实施行为。

因此,当未成年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未成年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其识别能力而定,其监护人应根据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张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安排如下:
(1)若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则由其父亲承担赔偿责任。

(2)若张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行为时有无识别能力为限,其父亲负连带赔偿责任。

(3)若张刚能证明其已尽监护义务或者纵使加以相当的监督,仍不免发生损害的,则不承担前项所规定的责任。

(4)李亮如不能依前二项的规定获得损害赔偿的,法院可因其申请,根据张成、张刚和他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判令张成或者其父亲为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

2.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性质
监护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又叫做替代责任、转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了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人责任问题。

其中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监护人之所以要承担这种监护责任,在于其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最密切的联系,最有可能通过日常的教育、管理来减少和避免此等损害的发生。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监护人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所以属于相对的无过错责任。

但是根据问题一分析,本人赞同以下观点:未成年人对行为时有辨别能力造成的损失,应首先自行承担责任,而有监护过错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对行为时无辨别能力的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监护人依其所尽监护义务的情况承担相
应的责任。

因此,具体应用到本案,在其父亲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1)若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亲承担相对的无过错责任。

(2)若张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行为时有无识别能力为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父亲未尽到监护责任,应与张成承担连带责任。

3.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损失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款规定的是未成年人财产优先赔偿原则,也就是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被监护人的财产足以支付赔偿也就不再需要监护人承担责任。

联合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对张成的父亲张刚减轻一半责任。

若以此为根据,本案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共计10万元,则具体赔偿情况为:
因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应由张刚承担赔偿损失10万元,责任减半后赔偿5万元。

根据侵权人优先赔偿原则,张成自有财产2万元时,从张成本人财产中扣除2万元赔偿费用,剩余3万元由张刚承担;张成自有财产10万元时,李亮得到张成单独赔付的5万元财产;张成本人无财产时,由父亲张刚单独支付给受害人李亮5万元赔偿费用。

以上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得出的具体赔偿办法,但是依据本人支持的观点:当未成年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未成年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其识别能力而定,其监护人应根据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则本案具体赔偿如下:
(1)若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则由其父亲承担赔偿责任,但张刚已尽监护义务,故不承担上述的责任。

此时,李亮无法获得损害赔偿,但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可因李亮的申请,根据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受害人是否已得到保险金以及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判令张成或其父亲为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

(2)若张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行为时识别能力为限,其
监护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张刚已尽监护义务,故不承担上述的责任。

此时,张成自有财产2万元时,李亮获得他的2万元赔偿;张成自有财产10万元时,李亮获得他的10万元赔偿;张成本人无财产时,李亮无法获得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平原则,若李亮只获得2万元赔偿甚至无法获得赔偿时,同(1)中所述一样,法院可因李亮的申请判令张刚为补充赔偿。

当然,还需考虑一点,毕竟未成年人侵权需要特殊考虑,当张成单独承担责任时,法院可根据客观情况适当减少其应予承担的赔偿数额。

二、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评价
我国《侵权责任法》基于未成年人由于其智虑、身体尚未发育成熟,受教育程度尚浅等方面的原因,预见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较成年人要低,在未成年人侵权时将其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来对待,对其实行责任优待。

然而,自己责任与过失责任乃是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侵权行为法应确立未成年人的自己责任,使其在有责任能力时承担自己过错范围内的责任,至于其监护人则应根据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该条文没有规定监护人的过错是否影响其责任的成立,而只是提到“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从文义来看,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不论监护人在监督过程中是否有过失,均不能完全免责。

无过错责任无疑最有利于受害人的损失获得充分的填补,但要求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似法理依据不足。

此条关于责任能力的规定与责任最终承担的规定相互矛盾。

该条规定未成年人无民事责任能力,既然没有责任能力,那么当然也谈不上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乃是责任能力的逻辑演绎。

但同时又规定未成年人有财产的,用其本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这实际上又等于承认了有财产的未成年人承担责任,无财产的未成年人不承担责任的做法,这就违背了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对没有财产的未成年人人格的否定。

综上,本人认为我国侵权法规范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思路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因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以行为时
有无识别能力为限,其监护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2)监护人如能证明其已尽监护义务或纵使加以相当的监督,仍不免发生损害的,监护人不承担前项所规定的责任。

(3)受害人如不能依前二项的规定获得损害赔偿的,考虑到公平原则,法院可因其申请,根据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加害行为的种类和方法,未成年人识别能力的欠缺程度,受害人过失的有无及轻重和受害人是否已得到保险金等情况,判令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为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

由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复杂,对此案的处理是本人在参阅许多学者的相关文章下进行的初步探讨,不妥之处,还需进一步学习以便日后加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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