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分析

【摘要】由于社会不断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日益增加,而未成年人具有自控能力差、逆反心理重、盲目崇拜、情绪不稳定、认知能力低、喜欢模仿等特点。对一些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不了解,游戏学习时经常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近年来未成年人民事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对该问题的适当处理既关系到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合理保护,也关系到未成年人自身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监护人、幼儿园、学校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因此,有必要研究探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的制度问题。

一、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

1.未成年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界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制度的根本分歧在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是否具有特殊性。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的未成年人均不具有侵权责任能力,由其监护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另一种则完全相反,认为所有的未成年人均具有侵权责任能力,必须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还有观点则是根据辨识能力或判断能力将侵权责任能力一分为二:有辨识能力或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应该承担自己侵权行为之责任,而无辨识能力或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无侵权责任能力,无需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其监护人应根据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延续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采用上述第一种观点,没有规定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而直接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有学者认为责任能力制度固然可以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但这也只是无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承担责任的根据,并不等于说,这一制度总是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并不总是没有责任能力。

笼统地说未成年人因为没有责任能力而应该予以免责是不准确的。可见坚持此观点的前提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

本人认为第三种观点更加合理,尽管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发生侵权责任时要给予特殊考虑,然而,自己责任乃是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不证自明的价值,侵权行为法应尽量坚持这一原则,以防止法律任意追加加害行为人以外的人为责任主体;同时,由于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不能以成年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去衡量他们的行为,因为,一个孩子不能不像一个孩子一样实施行为。因此,当未成年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未成年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其识别能力而定,其监护人应根据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张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安排如下:

(1)若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则由其父亲承担赔偿责任。

(2)若张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行为时有无识别能力为限,其父亲负连带赔偿责任。

(3)若张刚能证明其已尽监护义务或者纵使加以相当的监督,仍不免发生损害的,则不承担前项所规定的责任。

(4)李亮如不能依前二项的规定获得损害赔偿的,法院可因其申请,根据张成、张刚和他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判令张成或者其父亲为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

2.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性质

监护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又叫做替代责任、转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了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人责任问题。其中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监护人之所以要承担这种监护责任,在于其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最密切的联系,最有可能通过日常的教育、管理来减少和避免此等损害的发生。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监护人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所以属于相对的无过错责任。

但是根据问题一分析,本人赞同以下观点:未成年人对行为时有辨别能力造成的损失,应首先自行承担责任,而有监护过错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对行为时无辨别能力的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监护人依其所尽监护义务的情况承担相

应的责任。因此,具体应用到本案,在其父亲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1)若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亲承担相对的无过错责任。

(2)若张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行为时有无识别能力为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父亲未尽到监护责任,应与张成承担连带责任。

3.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损失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款规定的是未成年人财产优先赔偿原则,也就是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财产足以支付赔偿也就不再需要监护人承担责任。联合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对张成的父亲张刚减轻一半责任。若以此为根据,本案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共计10万元,则具体赔偿情况为:

因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应由张刚承担赔偿损失10万元,责任减半后赔偿5万元。根据侵权人优先赔偿原则,张成自有财产2万元时,从张成本人财产中扣除2万元赔偿费用,剩余3万元由张刚承担;张成自有财产10万元时,李亮得到张成单独赔付的5万元财产;张成本人无财产时,由父亲张刚单独支付给受害人李亮5万元赔偿费用。

以上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得出的具体赔偿办法,但是依据本人支持的观点:当未成年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未成年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其识别能力而定,其监护人应根据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则本案具体赔偿如下:

(1)若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则由其父亲承担赔偿责任,但张刚已尽监护义务,故不承担上述的责任。此时,李亮无法获得损害赔偿,但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可因李亮的申请,根据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受害人是否已得到保险金以及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判令张成或其父亲为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

(2)若张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行为时识别能力为限,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