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临床皮试操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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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关于规范青霉素类药物皮试的通知

青霉素类药物皮试操作注意事项

临床应用青霉素类药物时,较多出现过敏反应,包括皮疹、药物热、血管神经性水肿、血清病型反应、过敏性休克等。各种给药途径或应用各种制剂都能引起过敏性休克,但以注射用药发病率最高。过敏反应的发生与药物剂量的大小关系不明显,对本类药物高度过敏者,虽极微量也能引起休克。过敏机制可能与青霉素本身、其分解产物或所含杂质有关。临床在应用青霉素类药物前,应做青霉素皮试试验,皮试阴性者才可使用,对有青霉素过敏史患者,应选用其他抗菌药物治疗。在使用青霉素皮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应用青霉素类药物前,应问清患者曾否用过青霉素类药物,有无过敏反应史。对于无青霉素过敏史的患者,成人在7日内未用过青霉素者、小儿在3日内未用过青霉素者均应进行青霉素皮试。

2、患者曾有青霉素过敏或皮试强阳性史者,10年内不宜再做皮试,10年后也应谨慎。

3、皮试液是由青霉素G钠溶于等渗氯化钠注射液(500单位/ml),以无菌操作法制成,4℃下保存可用1周,室温则只限当日使用。

4、将皮试液0.05-0.1ml注于前臂肘内侧皮下内,等待20分钟观察结果,呈阴性反应时始可用药,阳性反应者禁用。因青霉素皮试的准确率为60%,故有时虽皮试局部呈阴性反应,但患者有胸闷、头昏、哮喘、皮肤发痒等症状出现,也不应给予药物。

5、皮试本身也可能引起过敏性休克,皮试前应准备好必要的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等急救药品。皮试期间对患者应密切观察,如发生休克,应立即肌注或皮下注射0.1%肾上腺素0.5~1ml(小儿酌减),必要时数分钟内重复注射一次或静脉注射。

6、皮试呈阴性者,在用药过程中也还有可能出现过敏反应。因此在注射药物后,应严密观察患者20分钟,无不良反应发生方可离开。

7、对属于过敏体质者(如有荨麻疹、湿疹、支气管哮喘等过敏性疾病史者)必须用青霉素时,无论皮试和用药,均须十分谨慎。

8、青霉素类不同品种间存在着交叉过敏关系。青霉素过敏的根源主要在于其分解产物或所含杂质,其中所含青霉烯酸、青霉噻唑等是主要的致敏原。目前应用进口的高品质青霉素类药物是不作皮试的,这在西方的多数国家亦成惯例。鉴于国产药物因不同工艺流程所含致敏物的种类与数量不同,使用不同种青霉素(如氨苄青霉素,阿莫西林等)不宜一律应用青霉素G盐替代皮试,临床用哪种青霉素类药物就用哪种药物做皮试。用药中途更换不同厂家或同一厂家的不同生产批号的药物时亦应重新皮试,以保证安全。

9、皮试液宜用生理盐水,而不可应用注射用水。因后者可使青霉素产生青霉烯酸,不仅局部刺激性强,还易与血浆蛋白结合形成青霉素噻唑蛋白,诱致过敏反应。

10、做皮试前的皮肤消毒常规用75%乙醇,如果患者对乙醇过敏,可采用生理盐水消毒,禁用碘剂。

11、青霉素药物可透过胎盘、进入乳汁,其主要排出途径是尿液。因此可能在母婴间引起交叉过敏反应,应予注意。

12、使用青霉素皮试液时应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管,不得只换针头不换针管。原则上每个病人均应先开出皮试用药、皮试用生理盐水,皮试结果阴性后,再开出治疗用药。

(参考来源:《新编药物学》第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国家处方集)

附件

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操作注意事项

目前,对于头孢菌素类药物是否需要进行皮肤过敏试验,在我国药品说明书和参考书中有多种描述,鉴于头孢菌素类药物自身特点,以及使用中存在严重过敏反应的可能性,在参考《新编药物学》第17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国家处方集)的基础上,就头孢菌素类药物的皮试问题,归纳如下几点注意事项,以供参考:

1. 对青霉素类、青霉素衍生物或青霉素胺过敏者也可能对头孢菌素或头霉素过敏。两类药物间呈现不完全的交叉过敏反应,对青霉素类药物过敏患者应用头孢类时需谨慎,应根据患者情况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应用。如果患者对青霉素类一般过敏,可根据病情慎重地选用头孢类抗菌药物,使用前需用所选品种进行皮试,皮试阴性方可使用;如果患者对青霉素类有过敏性休克史,应禁用头孢类抗菌药物。

2、患者对一种头孢菌素或头霉素过敏者对其他头孢菌素或头霉素也可能过敏。对一种头孢菌素类药物过敏者,应禁用于所有头孢类药物。

3、头孢菌素用前是否要做皮试,无统一规定。如药品说明书上明文规定使用前需做皮肤过敏试验的,则必须做皮试,皮试液参考浓度300~500μg/ml,注射量为0.1ml。皮试结果的判断参见青霉素皮试的规定。如说明书上未明确规定,则需根据患者是否为过敏体质、既往对青霉素类药物过敏史等情况综合考虑是否进行皮肤过敏试验。

4、如果需进行头孢类抗菌药物皮肤过敏试验,必须使用原药配制的皮试液进行皮试,不能用青霉素皮试液代替,也不能用某一种头

孢菌素配制成皮试液做所有头孢类抗菌药物的皮肤过敏试验。

5、临床使用头孢类抗菌药物,必须仔细询问病人药物过敏史,不管是否进行皮肤过敏试验,或皮肤过敏试验阴性,在首次使用后的0.5~1 h内应严密观察,一旦出现过敏反应征兆,应迅速处理。过敏反应虽然难以预测,但发生后处理不当或没有相应的救治措施,医院要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注意事项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上述皮试操作,特别是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管,不得只换针头不换针管,对开出皮试用药病人不理解的,接诊医生、护士要做好解释工作。

各科室科主任、护士长为直接责任人,对科室执行情况做好监管,医务部、护理部、质管科、感控科、药剂科等要定期联合检查执行情况。执行不到位对直接责任人追责。

有特殊情况,按照“不良事件上报制度”上报医务部备案,未上报而出现不良后果者,对直接责任人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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