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建设审批管理规程》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7〕2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7〕2号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4日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服务政策,解决“夹心层”企业人才住房问题,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集就业创业,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号)和《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税收归属我区(含我区参与税收分成)且符合我区“4+X”产业导向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人才,是指与上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申请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申请时上年度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1.5倍以上(含本数,下同),平均工资数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交单为准;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和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大学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毕业;3.持有厦门市和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可查证的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且在相关技能岗位发挥骨干作用的本市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申请企业人才房租补贴者,必须是个人及配偶在厦均无自有住房且近5年在厦无住房交易记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批复-厦府[2011]34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批复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8.22施行日期2011.01.01文号厦府[2011]344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批复(厦府〔2011〕344号)集美区人民政府:《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呈报集美区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请示》(集府〔2011〕101号)收悉。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区上报的集美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
请严格按照该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征地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附件:集美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集美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本区实施征地时不再区分土地类别,实行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
二、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如下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合计237003600030000300800098000三、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通告(含预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集府办〔2017〕137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7〕137号各镇、街,各相关单位:《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8日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的所有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举报件转我区有关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奖励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0592-*******”来电、来信等方式,举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或事故隐患。
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提供确凿真实的证据以及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有效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3•【字号】厦府办[2005]251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5]2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一、审批依据和目的为优化城市规划功能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规范建筑功能、土地用途变更审批工作,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受理对象在厦门市辖区内已建工业、仓储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权属人申请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三、受理条件(一)可受理条件1、符合城市规划功能调整,保留建筑物且为自用经营;2、符合政府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营运中心、旅游业、会展业、现代物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策导向;3、满足城市规划、土地、环保、消防、民防、卫生和结构安全等相关规定。
(二)不受理范围1、擅自改变建筑功能、土地用途,涉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已建项目;2、已批未建、在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改建、扩建的项目;3、列入近期旧城改造、成片开发范围的项目;4、小区配套公建设施、社区管理用房等公共设施用房;5、土地房屋权证记载为分摊用地的(同一宗地,分割办证,多个业主共同拥有或按份拥有土地使用权),未征得全体产权人(或买受人)同意;6、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未征得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同意;7、要求变更为住宅的项目。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集府〔2018〕175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集府〔2018〕175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宿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17〕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民宿的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场所。
民宿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集美区可申报民宿的区域由集美区政府划定。
二、民宿的条件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民宿的建筑设施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凡涉及违法的建筑物不得用于经营民宿。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到依法设计、施工。
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民宿消防要求集美辖区内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十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为更好地适应我市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将厦府[2006]147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合并修改为:在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时,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本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
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拆迁通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作为搬迁奖励,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调整厦府[2003]221号文中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公式中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的系数由45%调整为80%,计算公式不变。
三、同安区、翔安区在不改变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对征收农用地的,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
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引导农民利用增加补偿部分参加社保,提高保障水平。
四、颁布实施《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按面积比例调换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按面积比例调换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厦国土房[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按面积比例调换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国土房〔2013〕186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快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中危险房屋的解危安置速度,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管理部门依法履职,经研究制定了《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按面积比例调换安置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2013年6月7日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按面积比例调换安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中危险房屋的解危安置速度,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管理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思明、湖里老城区范围内市直管公有住房中的危险房屋,直接按面积比例与新市区、新城区范围内的市直管公有住房进行的调换安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险房屋应经安全鉴定确认。
承租人发现房屋存在险情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报告。
除市公房管理中心直接组织的房屋安全鉴定外,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使用人)要求安全鉴定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直管公房安全鉴定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调换安置,是指由政府提供调换安置所需房源,并公布安置标准,组织直管公有住房中危险房屋的承租人在退出原租赁房屋的同时按规则选取新的安置房源入住,原公房租赁关系在新的安置房源中延续,而危险房屋则交回由政府拆除、改造或临时封闭管理。
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安臵房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升安臵房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厦门市安臵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府办(2007)266号】及【厦府办,2015? 108号】、《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过渡安臵补助费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3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应于本区范围内安臵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楼盘信息管理、配售管理、过渡安臵补助费管理、物业管理、公建配套设施、维护及提升改造、产权证办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安臵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征收的建设项目的安臵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政府土地收储的安臵用房和由市、区政府确定用途的政策性住房。
安臵房应严格按本暂行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臵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全区安臵房按照总量控制、统筹规划、布局合理的原则按需建设。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区安臵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全区安臵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区建设局)负责协调处理安臵房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
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重点办、市规划委集美分局、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市环保局集美分局、区土房征收中心、区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臵房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计划第六条各镇(街)及其他安臵房用房单位应于每年8月份向区重点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简称“区土房征收中心”)申报年度征收计划及安臵房需求数量,区重点办、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汇总后,在一个月内向区建设局申报安臵房年度需求计划。
第七条区安臵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区重点办、区土房征收中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市规划委集美分局、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市环保局集美分局等部门对各镇(街)及其他安臵房用房单位申报的安臵房年度需求计划进行联审,并综合全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全区安臵房建设计划。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门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1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房屋征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区为主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加挂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牌子)和各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或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各区征收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
二、市、区分别成立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在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未成立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镇)及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时,需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并说明项目性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规划许可证明、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土地性质的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为维护全市征收补偿标准的统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集体土地上危险房屋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集体土地上危险房屋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厦府办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集体土地上危险房屋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制定的《厦门市集体土地上危险房屋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9日厦门市集体土地上危险房屋分类处置指导意见为扎实推进全市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解危优先、分类处置,属地管理、政府推动”的原则,结合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厦府〔2019〕267号),现就全市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集体土地上C、D级危房解危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各区应及时妥善转移或安置D级危房中的居住人员,同时强化村庄规划引领,按照厦府〔2019〕267号文的精神,分类推动危房解危工作。
二、危房分类处置措施(一)对已批但逾期未翻建的房屋对已批翻建但因家庭困难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动工的,依危房户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复审资格后,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对符合现行翻建政策申请条件的,可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后,依法依规给予延期。
2.对2019年12月13日《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颁布之前批准翻建的C级危房,颁布后纳入禁建区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原审批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延期。
上述翻建手续有效期可依法依规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危房户于2020年6月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2020年8月31日前动工建设,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建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厦府办〔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为巩固提升全市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成效,加强我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根据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以及《福建省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任务和工作机制,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建立常态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业主主体责任落实,基本消除各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建立房屋安全“一楼一档”“健康绿码”,为“岛内大提升、岛外大发展”战略和高颜值厦门建设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2020年,全面完成生产经营房屋安全复查,夯实“一楼一档”,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平台,基本消除已排查出的重大房屋安全隐患风险。
2021年,推动《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增强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力量,完善房屋安全队伍建设,建立房屋安全“健康绿码”,加快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有序推动老旧片区改造提升。
2022年,形成房屋使用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完善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房屋安全治理效能,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5.21
•【字号】闽政地厦〔2024〕29号
•【施行日期】2024.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厦〔2024〕29号
集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集府〔2024〕80号)收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区境内农用地1.2597公顷(含耕地0.29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征收你区灌口镇三社村水田0.2949公顷、园地0.8511公顷、其他农用地
0.113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027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287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
缴纳。
三、你区和资源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区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区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
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07-30 字体显示:大中小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市国土房产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各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一)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全市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547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各区应按下列原则制定标准:1、农用地(除林地外)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计算;2、林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0倍计算;3、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计算;(三)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应扣减历次征地已计领安置补助费的人口)计算。
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l、农用地(除林地外)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2、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
(三)水利设施摊销费农用地(除林地外)水利设施摊销费为每亩300元,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含育苗池、孵化池)为该地类征地补偿总额扣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水利设施摊销费的余额。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调整集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调整集美区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22
•【字号】厦府[2010]234号
•【施行日期】2010.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调整集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批复
(厦府〔2010〕234号)
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软件园三期招拍挂一号地块等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局部调整集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集府〔2010〕74号)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6〕11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规划修改方案,同意修改集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软件园三期招拍一号地块、集美新城区内湾西片区配套道路、杏林湾桥、杏林湾中科院1号道路、集美新城区商业招拍挂一期用地”等五个项目建设。
二、同意将集美区原规划农用地4.4364公顷(其中耕地0.9799公顷)、未利用地0.5013公顷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
你区要按上报的规划修改方案在本辖区内调剂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保证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30•【字号】厦府办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30日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以下简称“危私住房”),是指本市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享有独立用地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和D级并依法备案的私人所有(含公房与私房混合所有,下同)的住房,但不包括以下3类范围的住房:㈠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公告区域内和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批准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翻改建”)区域内的;㈡国有农场内的;㈢虽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完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村改居范围内的。
世界文化遗产区范围内,以及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涉台文物的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和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做好危私住房翻改建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四条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经不动产现状测绘与权属范围比对后,审批原则上按照“五原”标准(原使用性质、原建筑基底、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数、原建筑高度)进行控制,且不得改变原不动产权属状况及权属共有情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8日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市资源规划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项目也可由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其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或市属各重大片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前期工作函)、建设项目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函)及附图等书面材料,组织市发改、资源规划、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论证,确定征收范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0〕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0〕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2020年版)》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述两份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府〔2017〕413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4日附件: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2020年版).doc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1.厦门市住宅用地(商品住宅)土地级别图.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2.厦门市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土地区.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3.思明区、湖里区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4.海沧区、集美区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5.同安区、翔安区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6.厦门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用地(港口码头、停车场)、商服用地、娱乐会展.jpg——结束——。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1•【字号】集府[2003]85号•【施行日期】200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集府[2003]85号)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厦门市集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
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厦门市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厦门市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厦府办〔2014〕185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厦门市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规划委制定的《厦门市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7日厦门市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意见市规划委为规范厦门市国有、集体土地上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私危房翻改建”)的规划审批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历年来私危房翻改建审批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私人危住房,特指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个人所有或公房与私人住房混合的危房住宅,且享有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持有相应的土地或房屋权证。
本意见所指的集体土地上私人危住房,特指集体土地上单户村(居)民的危房住宅,且享有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
除鼓浪屿以及政府已发布征收公告区域外的私危房翻改建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鼓浪屿私危房翻改建规划审批意见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被政府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或涉台文物的私人危住房从其相关规定。
二、规划审批部门私危房翻改建的规划审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审批部门”)包括各区政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一)各区政府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四层以下(含四层)以及集体土地上私危房翻改建的规划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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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集美区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
建设审批管理规程》的通知
集府办〔2005〕97号
各镇、街,区建设局:
区建设局制定的《集美区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建设审批管理规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集美区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建设审批管理规程
为规范辖区私人住房危房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私危房改建)审批工作,方便行政相对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厦门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历年的私危房翻改建、维修审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集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私危房的翻改建(被市、区级及市、区级以上认定为风貌建筑或历史文物古迹建筑及发布拆迁公告的地区除外)
二、受理条件
(一)申请私危房翻建改建的书面申请书(应写明房屋的来历、建造时间、房屋的现状、要维修的部位、将采用的建材和颜色等情况);
(二)申请人和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原则上应为房屋产权人或持有产权人的书面委托书;
(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可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有效证件;
(四)与房屋地址相一致的户口簿复印件;
(五)对周边住户通风采光有影响的,需提供和周边住户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
(六)体现房屋四面外墙状况的照片;
(七)翻改建的应提供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C、D级危房才允许翻建);
(八)土地部门出具的符合“一户一宅”的证明材料;
(九)维修若涉及到房屋外观,应提供拟维修的立面效果图,不得随意改变原房屋建筑风格;
(十)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二)《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
(三)《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四)厦门市实施《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审批原则
私危房翻改建实行两级管理。
三层以下(含三层)私危房直接向区建设局申办具体规划审批手续;三层以上危房由区建设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规划局(规划分局)批准后,再由区建设局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私危房翻改建面积控制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私人住房翻改建的建筑规模按原性质、原基地、原规模、原层数、原高度控制标准审批,但最大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集体土地私房新建、翻改建的面积按原红线面积、三层标准审批,但最大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住房总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给予适当增容审批。
(二)对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征用的地段(尚未发布拆迁公告的),根据具体情况需对危房翻改建的,应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
(三)对于被认定为风貌建筑或历史文物古迹建筑(包括构筑物)的翻改建、修缮,按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经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规划局(规划分局)审批。
五、审批管理程序
(一)初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集美区私房建设申请表》;
(二)复审与勘察:复审申请人交回的《集美区私房建设申请表》,会同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测量和设计;
(三)核查与报批:核查设计单位资质、所报图纸及分层面积等是否国家相关规范和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根据现场勘察、测绘及设计结果经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房屋的建设进行全程管理,对符合许可要求的并提供施工单位资质后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从受理时间到发放审批意见书,但不含申请人委托测量时间及现场勘察后需补交材料时间)
(六)监管办法:
1、在区建设局办件服务大厅应将私房审批规划管理审批须知(含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依据、审批原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程序流线图、审批结果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
2、公开具体承办人、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上岗时配证、置身份牌。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前,须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政务公开栏及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房屋地址、拟批准的翻建改建面积等,群众无异议的,方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