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维修执照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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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本文叙述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规定。为新疆航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提供依据。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新疆航维修人员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
3.0 职责
飞机维修基地质量管理处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
4.0 管理程序
4.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
员执照申请人可以经培训、考试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4.2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
a)航空机械专业包括机体、发动机、部分电气和部分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ME;
b)航空电子专业包括电子和部分电气专业,其英文代码为AV。
4.3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a)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
b)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
c)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
d)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
4.4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b)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取得所申请专业的上岗资格后从事该专业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或者取得所申请专业的上岗资格并从事该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年限包括非民用航空器的维修经历。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维修工作;c)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
4.5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的培训和考试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
部门颁发的培训大纲进行。
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的培训可以采用下列三种形式:参加民航总局批准的
执照考试委任单位组织的培训班;参加航空营运人或者独立维修单位组织的培训班;
自学。
b)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通过民航总局批准的执照考试委任单位组织的
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笔试和口试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
4.6申请办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维修人员,在通过规定的培训和考试后,向质量管理
处质量管理室证件业务主管提交F66-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资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4.7质量管理室证件业务主管按4.4和4.5条款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
及相关资料审核后进行执照基础部分的申办。
4.8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的机型培训由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机型培训机构按
照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职能部门或者认可的机型培训大纲进行。
4.9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签署划分为Ⅰ类和Ⅱ类,申请人应当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a)申请机型Ⅰ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按照相应机型Ⅰ类培
训大纲所要求的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并考试合格,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
b)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按照相应机型Ⅱ类培训
大纲所要求的培训内容培训并考试合格,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
c)Ⅰ类和Ⅱ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
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d)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e)申请人还应向质量管理处质量管理室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填写完整的F66-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申请书》;
----机型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f)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4.10维修人员执照除非被吊扣、吊销或者被限制使用外,应当每五年审核签署一次,续签
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持照人每2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承担累计至少6个月与
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
b)持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复训。
c)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向质量管理处质量管理室提交F66-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4.11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按照维修人员执照签署并在授权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工作。
b)保证维修人员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c)在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放行权。
5.0 相关文件
6.0 质量记录
6.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
6.2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