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一、执照申请和资格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并符合所申请的维修级别的相应技术标准。
2.申请人需完成民航总局规定的执照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
二、维修级别和执照类型
1.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维修级别分为机械和电子两类,每类维修分为多个级别。
2.申请人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选择适合自己的维修级别进行申请。
三、执照考试和培训
1.所有申请人在申请执照前必须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和实践两部分。
2.考试合格后,申请人需参加由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维修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课程。
四、执照发放和管理
1.执照由民航总局进行发放,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持证人需完成每年规定的维修人员补习和考试。
2.持证人需保管好自己的执照,不得转借或复制。如发现执照遗失或损坏需立即向民航总局进行报备和补办手续。
五、执照更新和升级
1.执照持证人在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需向民航总局申请更新执照。更新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并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补习和考试。
2.持证人在维修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年限和培训经历,可以申请升级维修级别。
六、执照的撤销和暂停
1.对于严重违反民航法规和维修规范的维修人员,民航总局有权撤销
其执照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2.对于涉及安全风险的情况或执照持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
的情况,民航总局有权暂停其执照的使用。
以上是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该规则是为了
维护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运行可靠所制定的,对于保障人员的技术水
航空行业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定
航空行业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定航空行业的发展和运作离不开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确保飞行安全,航空维修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至关重要。本文将探讨航空行业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规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要求。
一、规定依据
航空行业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定的制定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航空组织的相关标准和规章。这些法规和标准旨在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航空人员的健康安全以及维修工作的可持续进行。
二、规定目的
航空行业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工作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提高航空器的可靠性和维修质量,降低事故和故障风险,保障航空运营的顺利进行。
三、适用范围
航空行业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的日常巡检、预防性维护、故障排除和部件更换等工作。规定适用于所有参与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和维修组织。
四、维修人员资质
根据航空行业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定,维修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
资质要求才能从事相关工作。维修人员需要具备相关培训和教育背景,并持有相应的维修执照或认证。此外,维修人员需要不断进行维修技
能培训和考核,以保持其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五、维修组织管理
航空行业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定对维修组织的管理也做出了明确
要求。维修组织需要具备适当的设施和设备,以支持航空器维修工作
的进行。同时,维修组织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工
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六、维修记录和文档管理
航空行业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对维修工作进行详细的记录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2号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修订)
正文: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82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1986年4月14日发布,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第一次修订1999年1月8日民航总局令第82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技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是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执行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资格证书,未取得执照者不得单独上岗工作。
第三条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办理颁发和管理执照的具体事宜,并应当定期向民航总局报告执照颁发和管理的情况。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的执照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执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管理执照的具体事宜,并应当定期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执照的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回复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是民航行业中非常重要的证
书之一。在我国,民航业发展迅速,对维修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也变得尤为重要。下面将
从多个方面对该主题展开论述,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更多的了解和帮助。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种类
1. A型执照:A型执照是指适用于大型飞机维修的执照,持有A型执
照的维修人员可以对大型客机进行维修,包括飞机的机体、动力装置、设备等方面的维修工作。
2. B型执照:B型执照是指适用于小型飞机维修的执照,持有B型执
照的维修人员可以对小型飞机进行维修,包括通用飞机、小型喷气飞
机等。
3. C型执照:C型执照是指适用于飞机结构维修的执照,持有C型执
照的维修人员可以对飞机的结构进行维修,包括飞机的金属结构、复
合材料结构等方面的维修工作。
4. D型执照:D型执照是指适用于飞机设备维修的执照,持有D型执
照的维修人员可以对飞机的设备进行维修,包括飞机的航电设备、液压系统、燃油系统等方面的维修工作。
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1. 申请条件: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包括:芳龄要求、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健康状况等。申请人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才能够进行申请。
2. 申请程序: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程序一般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参加理论考试、参加实践考试等环节。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逐步完成申请流程。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和监督
1. 执照有效期: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一般具有有效期限,持有执照的维修人员需要在有效期内定期进行复审和培训,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维修能力和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0.05.25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年第10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20年5月22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0年5月25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66.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
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
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CCAR66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May 2012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 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 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 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 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 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 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者中 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的批准。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小结
目的和适用范围; CCAR-66R1执照类别;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执照、资格证书的管理模式; 执照、资格证书的考试 执照、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签署 执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的义务 等效安全/罚则/附加规定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罚则
警告或暂扣3至6个月或者吊销执照 (见书144页)
ccar61民航维修执照细则执照管理规章培训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A 章 总则
第61.3 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 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 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 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的颁 发与管理。 (b)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与等 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执照管理规章培训课程
——CCAR-61部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k) 旋翼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一个或几个旋翼上的空气 反作用取得。
(l) 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几个动 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1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正文:
----------------------------------------------------------------------------------------------------------------------------------------------------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1993年2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45部)。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及监督、检查。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实施非常规性维修工作的维修单位的合格审查和批准。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器:指除国家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
(二)国家航空器:指军队、海关和警察使用的航空器。
(三)航空器部件: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四)维修: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护、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五)非常规性维修:指计划维修工作以外的任何维修工作。
(六)维护: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例行检查、一般勤务和排故工作。
(七)翻修:指通过检查和换件使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达到经批准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上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民航法规
第一章法规框架
1.大会:大会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召开一次,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是为了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而制定的。该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培养合格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而制定的。本规定适用于为取得CCAR-66部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部件的人员提供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规章中规定任何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规定中的培训合格证书。
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部,是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制定,,,,。
第二章航空器证书
1.适航,即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2.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
3.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CCAR-66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53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已经2005年8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第66.3条 执照和资格证书类别
本规则所称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c)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66.4条管理机构
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
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监考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航空维修管理制度
航空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航空维修管理,保障航空器空中运行和地面维护、维修工作安全高效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飞机维修管理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维修工作,包括飞机、发动机、航空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三条定义
1. 维修管理:指对航空器进行各项维护、检查、维修、修理和保养的过程和措施。
2. 维修责任人:指承担航空维修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的人员。
3. 维修人员:指航空器维修管理部门从事航空器维修管理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
4. 授权维修机构:指依法获得民航总局颁发适航证书的维修企业。
5. 适航证书:指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符合设计适航要求的合格文件。
第四条宗旨
本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障飞机维修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飞机维修质量、提高工作
效率和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维修部门的组织结构、职责和人员配备
1. 维修部门应当设立维修管理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2. 维修部门应当配置足够的维修工作人员,保证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3. 维修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管理能力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航空维修工作流程和规范。
第六条维修管理制度
1. 维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的维修工作能够按照相关法规和标
准进行。
2. 维修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维修计划、维修程序、维修记录、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内容。
3. 维修管理制度应当及时更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七条维修设备和工具的管理
1. 维修部门应当保证维修设备和工具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确保维修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航空维修管理制度内容
航空维修管理制度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航空维修工作,确保航空器安全飞行,保障航空器维修质量,提高航空器维修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领域,适用于航空器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
第三条航空维修管理制度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坚持以安全为中心,保障飞行安全。
第四条所有航空器维修工作都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不得擅自修改、违反。
第二章维修管理人员
第五条维修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持有相关的执照和证书,具备较强的维修管理能力和专业素质。
第六条维修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航空器维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了解航空器维修工作的流程和要求。
第七条维修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航空器维修单位的管理要求,认真组织和监督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维修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掌握维修工作进展情况,做好信息传递和沟通工作,确保维修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维修管理人员应当不定期进行维修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保障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维修管理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维修管理水平,持续学习和进修,提高维修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维修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航空器维修工作应当按照预定的维修计划和工艺流程进行操作,确保维修质量和飞行安全。
第十二条维修工作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实力的航空器维修单位进行,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维修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维修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维修工作应当按照维修计划的要求,及时交付维修报告和维修记录,确保维修工作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包括
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包括
一、介绍
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是航空行业中的一项重要资格认证,它标志着持证人具备了进行航空器部件维修的技能和知识。本文将详细介绍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内容。
二、执照的类型
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根据特定的维修范围和等级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A类执照
A类执照是最高级别的执照,持有人可以对航空器的各个部件进行维修和更换。持有A类执照的维修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具备较高的技能和专业知识。
2. B类执照
B类执照是中级执照,持有人可以对特定类型的航空器部件进行维修和更换。B类执照的考核标准相对较低,适用于对特定部件有专长的维修人员。
3. C类执照
C类执照是初级执照,持有人可以进行简单的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但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C类执照对技术要求相对较低,适用于一些辅助性的维修工作。
三、获得执照的条件
想要获得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技术能力
持有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包括对航空器部件的构造和维修方法的了解,并能熟练运用相关工具和设备进行维修工作。
2. 培训考核
持有人需要参加经过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才能获得执照。培训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
3. 经验要求
获得执照之前,持有人需要积累一定的维修实践经验,以证明自己具备进行相关维修工作的能力。
四、执照的有效期和维持要求
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通常具有一定的有效期,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内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以保持自己的技能水平和知识更新。为了维持执照的有效性,持有人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4.1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
交通运输部
2019年4月19日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
的说明
为全面彻底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同时促进行业发展,提高维修质量,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质建设,深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维修人员、尤其是航空器放行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水平,夯实航空安全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在前期收集行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完成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飞机维修管理制度
飞机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障航空器飞行安全,提高航空器的使用寿命,规范飞机维修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飞机维修任务的人员和单位,包括飞机维修单位、飞机制造商、航
空公司等。
第三章维修管理组织
1. 飞机维修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维修管理组织,明确各级维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维修管理组织应包括维修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等,各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形成高效的维修管理体系。
第四章维修管理人员
1. 维修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应的执照和证书。
2. 维修管理人员应通过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己的维修管理水平。
3. 维修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维修规范和操作程序,确保维修作业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维修技术支持
1. 飞机维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维修技术支持体系,包括维修技术文档、维修设备和工具等。
2. 维修技术支持应及时更新,确保维修作业符合最新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3. 飞机维修单位应不断改进维修技术,提高维修效率和质量。
第六章维修作业管理
1. 飞机维修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维修作业计划,包括维修项目、时间表、人员安排等。
2. 维修作业计划应经过审核和批准,确保维修作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维修作业应严格按照维修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确保维修作业的安全和质量。
4. 维修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飞机维修安全和质量。
第七章质量管理
1. 飞机维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流程、质量管
理人员等。
2. 质量管理人员应进行质量管理培训,具备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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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66.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
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
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18周岁;
(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
(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
(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
(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
(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
(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h)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航空器维修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66.7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材料
民航局应当对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a)学历证书;
(b)能证明无色盲、色弱的体检报告;
(c)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证明;
(d)航空器维修相关经历证明或者实作培训证明;
(e)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合格证明;
(f)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证明。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前款(a)(b)规定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民航局通过内部核查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前款(c)(d)(e)(f)规定的材料。
第66.8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查合格的,民航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根据本规则第66.12条的规定标注等级。
第66.9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有效期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续有效。
第66.10条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
民航局统一制定和发布按照飞机、旋翼机及其所安装发动机类别区分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要求,并分别明确其最低培训学时。
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应当由符合《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规定的维修培训机构实施,并且不低于民航局规定的最低培训学时要求。
具备本规则第66.6条(e)规定的1年及以上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经历的,可以不参加实作培训。
第66.11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包括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两部分。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人在维修培训机构完成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后,由该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对其进行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
基础知识考试在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下由维修培训机构按照民航局统一规定的题库实施。基础知识考试为100分满分制,70分为及格。考试不及格者可以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重新参加维修培训机构的培训后方可再次参加考试。
实作评估在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下由维修培训机构的评估员实施。评估不通过者可以补充评估1次,补充评估不通过者重新参加维修培训机构的培训后方可再次评估,再次评估不通过视为最终评估结论。
第66.12条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包括综合阅读和听力两部分。航空器维修人员参加由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在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下由维修培训机构按照民航局统一规定的题库实施。测试采用100分满分制,测试结果分为以下级别:
4级:阅读部分85-100分,且听力75-100分;
3级:阅读部分85—100分,且听力0—74分;
2级:阅读部分60—84分,且听力0—100分;
1级:阅读部分0—59分,且听力0—100分。
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可以多次参加,但是每次测试完成至少6个月后方可再次参加。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中依据申请人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历史最好成绩标注其等级。
第三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签署
第66.13条机型签署的申请条件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机型签署:
(a)通过本规则第66.18条要求的机型签署所涵盖任一航空器型号的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
(b)首次申请某一类别的机型签署的,完成本规则第66.19条要求的机型维修实习。
第66.14条机型签署的申请材料
申请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a)机型维修培训合格证;
(b)机型签署推荐函(非首次申请某一类别的机型签署的除外)。
第66.15条机型签署的签发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查合格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其完成机型签署。
第66.16条机型签署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