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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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

广州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以下简称A证)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B证)》(以下简称B证)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广州市杰出专家(以下简称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以下简称青年后备人才)。

第三条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或已购买上述住房,但购房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机制的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定;市财政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住房资金的管理。

市监察、发展改革、科技、国土房管、建设、审计、规划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高层次人才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货币补贴的方式和标准第六条货币补贴的方式主要有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房补贴。

需由市财政负担的货币补贴资金,统一在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规定的货币补贴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住房价格水平变化等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货币补贴标准届时另行发布。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一)杰出专家中的两院院士200平方米,其他杰出专家150平方米;(二)优秀专家100平方米;(三)青年后备人才85平方米。

第八条购房补贴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时,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购房补贴:(一)持A证的杰出专家;(二)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市、区(县级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并在编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

临安市人才专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临安市人才专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临安市人才专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0-1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人才环境,加快人才集聚,缓解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临安市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实施办法》(临政发〔2009〕1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专用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提供专项用地和优惠政策,解决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政策性保障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特殊技能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四条市委人才办负责我市范围内人才专用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才专用房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人才专用房建设督查和考核、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市房改办负责人才专用房的规划、项目选址、建设、信息发布、日常管理等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学历(学位)、职称及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人才专用房的土地供应工作;市建设局负责申请家庭在临安市范围内的房产核实工作;市发改局(物价局)负责人才专用房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人才专用房属政府保障性住房,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切块落实,由政府确定的人才专用房建设机构负责开发。

第六条人才专用房的建设用地供给、开发建设及规费减免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人才专用房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章申购条件、申购原则及享受面积标准第七条申购人才专用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属本办法认定的高层次人才;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3.申请人在临安市工作满3年以上(或夫妻双方均在临安市工作满1年以上,均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4.申请人家庭现属无房或房产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

第八条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是指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房产建筑面积(包括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经济解困房等本人及其配偶已享受的福利性、政策性住房和批地建房等)。

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3)

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3)

《深圳市人才后备认定标准(2013年)》的通知(三)后备级人才认定标准。

1.深圳市工艺美术大师;深圳市名中医、优秀中医。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1)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名;(3)市(地级市以上)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4)深圳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第1名;(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6)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1名;(7)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特等奖第1名;(8)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9)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10)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第1名;(11)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三等奖第1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分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一等奖第1名(桃李杯舞蹈比赛、民族乐器演奏比赛、小提琴演奏比赛);(12)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获奖人第1名(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或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13)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最高等级奖第1完成人;(14)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15)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16)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17)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18)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19)王选新闻科学技术奖人才奖特别贡献奖;(20)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21)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须为专利设计人);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分课题副组长前2名,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3)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4)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子课题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7)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8)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9)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10)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11)在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在任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20〕2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20〕2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20〕24号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三明市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三明市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若干措施》,做好三明市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才住房保障采取人才公租房、人才公寓、人才购房补助、购房首付无息借款补助和人才限价商品房等形式。

第三条市区(含梅列区、三元区)、生态工贸区、三明经济开发区的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住建局负责人才公租房和人才限价商品房的审核、配租、配售工作;市人社局负责人才公寓、人才购房补助和购房首付无息借款补助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发放工作;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筹集人才限价商品房、人才公寓房源,做好人才限价商品房销售和人才公寓分配及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住房保障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市发改、工信、科技、教育、自然资源、金融监管、税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人才公租房第四条实体企业新招收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纳入人才公租房保障范围,可申请最长2年的免租金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享受免租金范围的实体企业是指在三明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人才首次申请时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委人才办牵头有关部门认定)。

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切实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合同期内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保障机制。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住建、人社、财政、监察、发改、国土、房管、审计、工信、农业、卫计、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及标准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采取安家费补助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

第六条安家费补助。

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A类、B类、C类、D类、E类)在我市首次购房的,根据人才层级按以下标准发放:(一)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补贴标准为100万元;(二)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补贴标准为60万元;(三)省级领军人才(C类),补贴标准为40万元;(四)市级领军人才(D类)和高级人才(E类),补贴标准不低于15万元;安家费补助按照引进时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每人只享受一次。

夫妻双方同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补贴标准高的一方全额、另一方减半计发。

第七条创新创业人才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中心城区达到竣工分配标准的保障性住房,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使用,做到“应保尽保”。

对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的创新创业人才,优先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八条创新创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符合以下相应条件:(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二)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三)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租房且未享受其它住房优惠待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厦府〔2017〕37号文件)和《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厦府〔2016〕294号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补充通知如下:一、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条件要求本通知所称的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人才。

其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不受厦府〔2017〕37号文件第九条申请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人数、取得户籍年限、单身年满35周岁的限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不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年龄限制。

(一)高层次人才: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或《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审核确认的A、B、C类人才。

(二)骨干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或随市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急需紧缺特殊专业人才。

二、配售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高层次人才:A类人才不高于120平方米,B类人才不高于100平方米,C类人才不高于80平方米。

大连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

大连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

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引进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 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活环境,有效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的住房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高层次人才。

第二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指我市产业发展中相关行业相关岗位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主要包括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一般紧缺人才。

第三类: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015年1月1日之后,本地新晋的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住房可参照引进人才住房标准执行。

第四条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采取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

租住人才公寓或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第五条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市国土房屋局负责人才住房计划安排和推动落实。

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人才类型界定和资格认定、人才住房的需求计划编制和具体分配。

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负责人才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

第二章房源安排第六条市国土房屋局根据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提供的年度人才住房需求计划,合理安排人才住房项目及补贴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人才住房实行计划单列。

第七条人才住房房源安排渠道有以下方式:(一)现有房源。

在政府现持有的保障房源中,根据区域配套设施总体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一定比例的房源作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才公寓使用。

人才公寓应当独栋安排,并对社会公布。

(二)配建房源。

对已实施配建的项目,可根据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提供的年度人才公寓安排计划,选择地铁站1公里半径内或者距离公交站点较近、配套齐全的项目,安排一定房源作为人才公寓。

对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项目以及位于甘井子区、配建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新配建房源项目,需安排一定比例配建房源作为人才公寓。

2020深圳户口住房补贴标准是什么

2020深圳户口住房补贴标准是什么

2020深圳户口住房补贴标准是什么1、住房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

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科级(包括技术工人、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2、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技师可达1100元。

3、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一)学历条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学历为准;(二)年龄条件: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和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无年龄限制。

新招调的在职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

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即截至引进前一年度12月31日满足年龄要求)。

(三)发放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或获准租住市区两级政府配租的公租房、未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人才租房补贴。

续发时除需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在引进我市后累计在深缴纳三个月的社会保险。

备注:1、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2、新引进人才正在租住或者获准租住单位分配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公租房、前海管理局配租的属于保障性住房性质的人才公寓,视为租住公租房。

3、以下情况视为享受过租房补贴:(1)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领取了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2)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领取了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和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3)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深府〔2008〕204号)领取了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和购房贴息的;(4)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后调离本市再次引进的;(5)其他已经享受过租房补贴的。

关于印发深圳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深圳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三十一条开辟医疗绿色通道,每年为龙舞华章计划高层次人才提供一次免费专业体检,其中龙舞华章计划A类人才享受区级二级保健待遇,龙舞华章计划B类、C类人才享受区级三级保健待遇,保健定点医院由区卫计部门统筹协调指定。龙舞华章计划高层次人才根据保健定点医院安排,自行选择时间体检。
第三十二条建立龙舞华章计划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和顾问制度。由区保健办指定的保健医疗机构免费为龙舞华章计划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康档案,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作为健康顾问,提供免费的健康指导。
第二十九条龙舞华章计划B类、C类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区属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根据有关政策,按照就近入学、个人意愿和学位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第三十条龙舞华章计划人才子女若为非深圳市户籍的,就读区属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深圳市户籍学生待遇。就读区属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减免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三章 住房安居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龙舞华章计划高层次人才在享受相关奖励补贴的同时,可按规定享受市区有关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
第十一条龙舞华章计划A类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市有关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或选择区最长3年、每月5000元的租房补贴,或免租入住最长3 年的人才住房,面积标准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3月27日
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机制,根据市区人才新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审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奖励补贴等各项综合保障资金事项进行审定,按规定和程序审批。其中属于奖励补贴、医疗保险费用等资金申请,由区组织部门进行复核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属于免租人才住房的申请,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属于住房安居补贴的申请,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属于推荐龙舞华章计划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申请,由区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按职能负责落实;属于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有关事项的申请,分别由区教育和卫计部门负责落实。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高层次人才信息资源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高层次人才信息资源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高层次人才信息资源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05•【字号】豫建[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高层次人才信息资源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建〔2014〕24号)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高层次人才信息资源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3月5日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高层次人才信息资源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依据《河南住房城乡建设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文件要求,为全面及时掌握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高层次人才状况,提升对高层次人才的服务水平,实现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高层次人才信息资源的科学整合和高效运用,充分发挥行业高层次人才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引领作用,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行业高层次人才信息资源库。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高层次人才信息资源库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新型城镇化发展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快速发展奠定坚实人才基础。

建设目标:一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逐步建成管理统一、标准科学、结构合理、安全有效、技术领先、功能完备的住房城乡建设高层次人才信息资源库。

二是通过该信息资源库,全面掌握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人才现状,拓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选才、育才、用才渠道,实现高层次人才资源信息共享。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遵府办发[2006]99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06〕99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遵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遵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西部人才开发政策,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我市“三化”进程,根据《贵州省高层次科技人才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省组通[2000]90号)、《关于进一步用好和引进人才的意见(试行)》(遵市发[200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快“三化”进程所急需的经市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以及拥有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凡经市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引进并能在我市工作的上述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为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供住房标准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对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的复合人才,提供住房标准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上述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年满10年且考核合格的,个人获得住房完全产权,由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及产权管理相关部门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和《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三、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计划,每年由市人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市政府下达。

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3.03.14•【字号】黔人领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领发〔2013〕6号)各市(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省属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委,省管国有企业、中央在黔单位党委(党组):《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3月14日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具体落实。

第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具体落实。

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指从省外、国(境)外引进到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具体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

第二层次: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011 宝安区加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的实施办法

011 宝安区加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的实施办法

宝安区加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凤凰工程”的意见》,稳定充实高层次人才队伍,解决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配偶就业第三条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保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四条区人力资源部门应会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通过向企业重点推荐、网上匹配、举办现场招聘会等途径推荐就业。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其就业问题依据市有关规定予以协助解决。

第六条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享受宝安户籍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市就业援助政策的有关规定,负责提供就业援助: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4.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八条对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成效突出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通报表扬。

对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1人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三章住房安居第九条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标准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执行,购房租房在市资助额的基础上追加20%的资助。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享受宝安区的住房优惠政策,必须在深圳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房改住房补贴及未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期限不超过任期或劳动合同期,最多6年。

已婚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安排实物配置。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安排住房。

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在房源充裕情况下,在合同期满后按新标准给予调房。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深府[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0〕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包括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高层次专业人才从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专业人才中认定产生。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地域限制。

第六条高层次专业人才除应具备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两院院士除外),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高技能人才中国家级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区人才公寓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区人才公寓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区人才公寓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韶人社[2010]81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区人才公寓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韶人社〔2010〕81号)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韶关市区人才公寓分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韶关市区人才公寓分配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确保市区人才公寓分配公平、公正,根据《韶关市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引进人才在市区工作期间的政策性租赁周转用房,由政府统一规划,坚持“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人才公寓分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公寓分配方案的制定、申请人资格的审核及得分计算排序、拟同意租住人员名单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分配对象:(一)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近三年内录用或聘用的市区(不含曲江区,以下同)以外生源、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在市区无住房(包括私房、公房,以下同)或居住条件确有困难(指家庭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专科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二)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调入或聘用的户籍落入市区、且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在市区无住房或居住条件确有困难的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高技能人才;(三)来市区“先落户、后就业”的市区以外生源、且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在市区无住房或居住条件确有困难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四)经批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正科级以上职级、且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在市区无住房或居住条件确有困难的特殊人才。

第五条分配方法:根据申请人的情况,按照要素标准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进行分配,出现空缺依次替补,如因最低总分相同致使分配人数超过公寓可居住人数的,则对最低总分人员进行抽签确定人选。

南安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南安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南安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新创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根据《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规定》(泉政办〔2017〕153 号)、《南安市人才“港湾计划”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17〕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南安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认定条件,经审核确认的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二)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我市高层次人才提供安居保障的活动。

高层次人才安居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

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实物配置包括租住人才公寓、购买人才限价房.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

(三)确认为南安市高层次人才,且在南安市辖区无私有住房(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南安无私有住房,包括自建房、商品房及其他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相关安居保障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申请上述一种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四)市委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的综合协调,市住建局负责人才安居保障资格审核、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做好系统维护、拨付补助资金等服务工作。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才安居保障的指导、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二、购房补助(一)购房补助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南安自行购买商品住房时发放的购房资金补助。

(二)高层次人才选择购房补助的,享受A级待遇(即积分总分≥8000分的,下同)、B级待遇(即4000分≤积分总分<8000分的,下同)、C级待遇(即2000分≤积分总分<4000分的,下同)、D级待遇(即1000分≤积分总分<2000分的,下同)、E级待遇(即750分≤积分总分<1000分,下同)的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

购房补助总额不超过实际交易房价总额,分5年兑现,购房当年发放补助总额的30%,第二、三、四、五年分别发放补助总额的30%、20%、10%、10%。

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文号:深发…2010‟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人才“宜聚”城市,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才是推动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问题事关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建设,事关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进程的推进。

纵观深圳经济特区30年的发展历程,筑巢引凤、广纳人才,是深圳快速崛起、创造奇迹的宝贵经验。

在新的发展时期,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培育各级各类人才,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是深圳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我市人才工作正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特别是居住成本高企对人才吸引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日益凸显。

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努力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对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扎根深圳、创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解决人才安居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人才列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对象,着力解决人才安居问题,全面缓解人才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切实做到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快实施、务求实效。

二、明确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实施人才安居工程,要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解决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科技含量高、纳税额度大、对城市转型发展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各类重点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以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人才安居问题。

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及方式如下:(一)杰出人才。

深圳大学生就业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有哪些

深圳大学生就业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有哪些

深圳⼤学⽣就业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有哪些深圳这个地⽅经济是⾮常发达的,很多⼤学毕业⽣毕业之后⽐较理想的就业地点就是在深圳,但是⼤部分刚毕业的学⽣都是租房⼦,那么要申请补贴要哪些条件?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

⼀、深圳⼤学⽣就业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有哪些(⼀)具有全⽇制普通⾼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续时申报的为准;(⼆)年龄条件:应届毕业⽣和归国留学⼈员⽆年龄限制。

在职⼈才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的未满35周岁、博⼠的未满40周岁。

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年度的1⽉1⽇为判断时点(即截⾄引进前⼀年度12⽉31⽇满⾜年龄要求)。

(三)发放条件:具有深圳户籍;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本⼈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申请的事项1、⼈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2、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层次⼈才奖励补贴。

3、新引进⼈才正在租住或者获准租住单位分配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公租房、前海管理局配租的属于保障性住房性质的⼈才公寓,视为正在租住公租房。

4、新引进⼈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以下情况视为享受过租房补贴:(1)根据《深圳市⼈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领取了领军⼈才租房补贴的;(2)根据《深圳市⼈才安居暂⾏办法》(深圳市⼈民政府令第229号)领取了⾼中初级⼈才租房补贴和领军⼈才租房补贴的;(3)根据《深圳市⾼层次专业⼈才住房解决办法(试⾏)》(深府〔2008〕204号)领取了⾼层次⼈才租房补贴和购房贴息的;(4)根据《深圳市⼈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273号)已领取了新引进⼈才租房补贴的;(5)根据《关于促进⼈才优先发展的若⼲措施》(深发〔2016〕9号)已享受新引进⼈才租房和⽣活补贴的;(6)其他已经享受过租房补贴的。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如果需要在深圳地⽅打⼯租房⼦住,这个时候因为租⾦⽐较⾼,所以可以申请租房补贴,对于租房补贴在申请时必须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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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创新型人才服务政策,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有步骤、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问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未享受过我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任期内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五条高层次专业人才享受住房补贴(包括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房补贴)的,按照以下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一)两院院士200平方米,其他国家级领军人才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80平方米。

第六条国家级领军人才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居住问题:(一)购房补贴。

工作关系和户籍在本市的,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

(二)租住人才公寓。

工作关系在本市,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租住人才公寓时间最长不超过其任期。

(三)租房补贴。

工作关系在本市而户籍关系未迁入,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可申请租房补贴租住市场商品房。

第七条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一)购房补贴。

选择此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作关系及户籍在本市,且在财政核拨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由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
2.工作关系及户籍在本市,且在企业或非财政核拨经费事
业单位工作的,所在单位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高层次专业人才购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二)购房贴息。

工作关系及户籍在本市,且在企业或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的,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由市财政按月给予购房贴息。

(三)租住人才公寓。

工作关系在本市,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租住人才公寓时间最长不超过其任期。

(四)租房补贴。

工作关系在本市而户籍未迁入,自行租住商品住房的,地方级领军人才由市财政给予租房补贴。

后备级人才所在单位可参照高层次专业人才租房补贴标准给予后备级人才租房补贴。

第八条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可先在市国土房产部门网站()或市人事部门网站()查询政策,下载表格,向市国土房产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优惠申请表;
2.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4.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或购房贴息时需
提交)。

(二)审批。

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联合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三)公布。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联合签署审批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审批结果在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网站上公布。

(四)安排人才公寓或拨付补贴。

市国土房产部门按审批意见安排人才公寓,市财政部门按审批意见拨付补贴。

第九条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的,购房补贴总额的30%可在购房后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一次性领取,剩余购房补贴在5年内逐月等额发放。

购房补贴单价标准参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改革补差单价确定。

市财政给予购房贴息的,市财政部门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在5年内逐月发放。

购房贴息的发放标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财政给予租房补贴的,租房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其任期。

租房补贴单价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内市场商品房指导租金价格确定。

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市人事、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购买、租住市场商品住房的购买人或承租人必须为高层次专业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

(二)已领取了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如购买经济适用房,须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将原已领取的购房补贴、购房贴息或租房补贴全部退还给发放单位。

已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选择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应将经济适用房交由政府按原价折旧后回购(回购价按原价计算,每年按2%折旧),再申请购房补贴或购房贴息。

(三)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专业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对层次较高的一方予以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贴息或租房补贴。

发放购房补贴时须从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金额。

(五)人才终止在深工作或任期内被取消资格的,购房补贴、购房贴息或租房贴息同时停发,人才公寓收回。

第十一条高层次专业人才的住房政策由市国土房产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人事、规划等部门具体实施。

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人才工作大局,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人才住房工作。

第十二条市国土房产部门要建立人才住房配置情况档案,记录人才领取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房补贴的期数和金额,以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人才公寓等情况。

住房档案及时更
新,并与人事部门共享。

人才住房配置情况档案纳入人才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人才公寓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人才住房配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补贴或实物住房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市国土房产部门应会同市财政、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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