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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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深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深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以下这些人才范畴都是成为深圳引进高层次人才中后备级人才的标准:近5年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讨论方案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人,且讨论的课题已经通过了结题验收;近5年内是广东省委宣扬部“十百千工程”人才其次层次培育对象;近5年内为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教授或讨论员,或者是来深且是被高校聘为教授或讨论员者;近5年为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育对象;符合上面的标准以及人才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在获得深圳市的人才资质后,也可以连续认定区里的高层次人才资助,现在每个区都有特地的如何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措施,南山区就有特殊针对高层次人才创业的支持方案,其详细内容如下:一、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方案:为了维护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措施,对创办科技企业且是符合项目条件的,赐予金额为50万元的资助;而对于创办科技企业并且是获得了上年度南山区“创业之星”大赛决赛企业成长组前10名的,则赐予最高金额50万元的补贴资助。

二、申报条件:1、企业法人必需是“领航方案”人才;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成立三年内面积不低于50㎡,人数规模至少5人,拥有至少一项创造专利授权,记住第一创造人必需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领航方案”人才本人,专利权人需要为“领航方案”人才本人或者是申请本项目的企业,或者近三年内获得至少金额为200万元的风险投资。

(2)参与上年度南山区“创业之星”大赛并获得决赛企业成长组前10名的科技企业。

四、所需材料1、登录南山区产业进展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填写“领航方案”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方案项目申请书》;2、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3、申请此项高层次人才培育方案需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4、由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后上传);5、出示从前引进高层次人才时获得的“领航方案”人才认定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6、“创业之星”大赛决赛企业成长组获奖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深人社规[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20号)各有关单位: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好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3日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突出业内、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评审对象和标准第四条评审对象为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所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但不能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直接认定,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专业成就突出,对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可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第五条评审标准以《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中关于A、B、C类人才的界定为基准,申请人专业成就、科研成果、技术水平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为A类人才,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顶尖水平的为B类人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为C类人才。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9(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9(征求意见稿)》

-----)2019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省有关人才评价工作的要求及《深第一条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实行综合积分制,分为核第二条心指标、附加指标两类。

其中:B(一)核心指标,根据高层次人才级别,分为A 类、类指标,每一层级指标对应不同标准和赋予不 D 类、C 类、分。

50 分、30 分、同分值,从高到低分别为90 70 分、(二)附加指标,不区分高层次人才级别,统一分为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两项一级指标,每项一级指标再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并赋予不同分值。

每项一级指标积分为所属各二级指标积分之和。

(三)已作为核心指标积分的,不再作为附加指标积分。

综合积分达到以下分值的,可申请直接认定相第三条应层级高层次人才: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类人才: A 项核心指标、 1 1 (一)分。

标、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100 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 B (二)项核心指标、1 类人才: 1----------标、1 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80 分。

(三)C 类人才:1 项核心指标、 1 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 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60 分。

(四)D 类人才:1 项核心指标、 1 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 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40 分。

第四条综合积分达到以下分值的,可申请评审认定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一)B 类人才: 1 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80 分及以上。

(二) C 类人才: 1 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60 分及以上。

(三) D 类人才: 1 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40 分及以上。

第五条附加指标按所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附加指标及计分规则进行积分。

第六条属深圳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内的,相应积分指标可加 1 分,但该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5 分。

深圳高级人才认定标准

深圳高级人才认定标准

深圳高级人才认定标准深圳高级人才认定标准主要是根据深圳市人才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根据深圳市政府文件《关于印发〈深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24-2024年)〉的通知》,深圳市将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为主线,人才优先发展为核心”为指导思想,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吸引、激励和集聚人才,着力培养和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不断优化人才服务环境。

那么在深圳高级人才认定标准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原则:1.以能力为核心:高级人才认定主要以个人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作为评价标准,特别是强化创新创业能力的评价。

2.以个人为主体:认定的主体是高级人才本人,不论其是否有团队或企业背景。

3.以市场为导向:市场需求和认定对象的结合是高级人才认定的关键,在市场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分类认定。

二、标准分类:1.创新创业型高级人才:创新创业型高级人才主要是指具有创新创业能力,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成果,对企业或团队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人才。

具体认定标准包括:创新创业能力、经济表现、业界影响力、跨界交叉能力等。

2.专业技术型高级人才:专业技术型高级人才主要是指在其中一专业或技术领域具有高水平技术能力,并在该领域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

具体认定标准包括:专业技术能力、职称和学历背景、专业技术成果、专业技术影响力等。

三、认定程序:深圳高级人才认定的程序主要包括材料准备、初审、终审和结果公示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职称和学历证书、业绩及成果等。

通过初审后,申请人需要进行面试和答辩等环节,由专家进行终审,并公示认定结果。

四、认定待遇:总体来说,深圳高级人才认定标准主要以能力为核心,以个人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

通过创新创业型和专业技术型两个大类的认定标准,对具备高水平技术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人才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待遇。

深圳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办法2

深圳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办法2

深圳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科学人才观,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人才是指具有较高能力和素质,能用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业内和社会认可,贡献突出,并具有一技之长的专门人才。

第四条特殊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注重实践和贡献,实行同行实名举荐与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相结合,考察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把评价人才和发现人才结合起来,坚持在实践和群众中识别人才、发现人才。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人员,各类引进高-1-层次人才,援外援藏的专业技术人才,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企业高技能人才,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申报评定职称(不含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适用本办法。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特殊人才申报评定职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2.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3.国家规定有职业(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4.申报的职称系列或专业有基本工作量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医生门诊量等)须符合相应要求;5.身体健康,能履行正常的岗位职责;6. 经本专业2名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援外援藏人员除外)。

最新实施的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

最新实施的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第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人才认定标准。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办法(试行)-深人社规[2009]4号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办法(试行)-深人社规[2009]4号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办法(试行)正文:----------------------------------------------------------------------------------------------------------------------------------------------------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办法(试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人社规〔2009〕4号2010年4月28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管理,规范高层次专业人才绩效评估工作,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深府〔2008〕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认定的我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工作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

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负责任期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内更换单位的,由现所在单位牵头组织任期评估,原所在单位配合实施。

第五条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本行业的工作特点和业绩评价标准,明确评估内容和目标,规范程序,确定评估项目,认真开展任期评估工作。

第六条高层次专业人才在5年任期内,须参加期中评估和期末评估。

期中评估安排在任期满2年时进行,期末评估安排在任期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道德品质和业绩贡献两方面。

第八条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道德品质评估主要包括:(一)遵纪守法;(二)乐于奉献、团结协作的科研精神;(三)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科研作风。

第九条高层次专业人才业绩贡献评估的具体内容由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业绩评价标准确定,重点评估创新能力、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应根据人才层级的不同,有不同的评估侧重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6]2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2.20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
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6〕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人才引进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5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
知》(深人社规〔2014〕1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深府[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0〕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包括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高层次专业人才从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专业人才中认定产生。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地域限制。

第六条高层次专业人才除应具备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两院院士除外),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高技能人才中国家级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一、引言。

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吸引了大量的高层次人才前来发展和创业。

为了更好地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深圳市制定了一系列的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以便给予他们更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认定条件。

1. 学历要求,申请人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本科学历并在国内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后学位。

2. 年龄要求,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

3.工作经历,申请人需具有连续不少于5年的相关工作经历,且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

4.成果要求,申请人需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如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专利、获得重要科技奖项等。

5.推荐要求,须由深圳市相关单位或者国家级、省级人才项目组织单位推荐。

三、认定程序。

1. 提交材料,申请人需准备好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成果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给深圳市人才中心。

2. 评审审核,由深圳市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审核,符合条件者进入面试环节。

3. 面试考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接受专家组的面试考核,包括专业知识、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方面的考察。

4. 结果公示,经过评审审核和面试考核后,深圳市人才中心将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 发放证书,认定成功的申请人将获得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和优惠。

四、认定政策。

1. 人才引进,认定成功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深圳市提供的人才引进政策,如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子女入学等。

2. 项目支持,深圳市将为认定成功的高层次人才提供项目资助和扶持,帮助他们在相关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和创新项目。

3. 福利待遇,认定成功的高层次人才将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医疗福利待遇,享受与深圳市本地人才同等的待遇。

五、结语。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了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留住,有利于深圳市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深府【201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第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人才认定标准。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市政府令第326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发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7]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17.08.02【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8号)各有关单位:为实行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发放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和《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以下简称《孔雀计划》)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一)奖励补贴。

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工作经费。

2016年3月23日后我市当选的两院院士和引进经认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二、发放条件(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深人社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0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社规〔201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深圳市人事局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23日深人发〔2003〕49号)经省人事厅同意,我市将组建深圳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等17个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试行)

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试行)

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试行)附件5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对象和组织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世界一流或国际先进水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对我市高新技术等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核心团队。

第四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申报和推荐第五条申报评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2年以上,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六条用人单位是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引进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

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报。

第七条申报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须填报《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评审第八条初审。

(一)初审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九条函审。

(一)函审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团队研究的专业领域,聘请不少于7名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专家组。

函审内容包括:团队带头人的学术及研究水平、团队架构、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方面。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9)(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国家、省有关人才评价工作的要求及《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实行综合积分制,分为核心指标、附加指标两类。

其中:(一)核心指标,根据高层次人才级别,分为A类、B 类、C类、D类指标,每一层级指标对应不同标准和赋予不同分值,从高到低分别为90分、70分、50分、30分。

(二)附加指标,不区分高层次人才级别,统一分为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两项一级指标,每项一级指标再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并赋予不同分值。

每项一级指标积分为所属各二级指标积分之和。

(三)已作为核心指标积分的,不再作为附加指标积分。

第三条综合积分达到以下分值的,可申请直接认定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一)A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100分。

(二)B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80分。

(三)C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60分。

(四)D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40分。

第四条综合积分达到以下分值的,可申请评审认定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一)B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80分及以上。

(二)C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60分及以上。

(三)D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40分及以上。

第五条附加指标按所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附加指标及计分规则进行积分。

第六条属深圳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内的,相应积分指标可加1分,但该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5分。

第七条申请人自测积分达到相应标准的,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提出申请时,申请人还需符合《认定管理办法》的人才认定基本条件。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12日深人发[2005]42号)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及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组提供评审参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及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以下简称结构评价)是由各评委会学科组专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进行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量化评价。

第三条结构评价工作要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章评价要素第四条结构评价要素应客观反映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基本内容,与资格条件相对应。

具体要素包括思想政治条件、学历条件、资历条件、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六项。

第五条思想政治条件主要评价申报人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学历和资历条件主要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学识水平主要审核申报人的论文著作和专项技术报告的数量和质量;工作能力主要是评价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水平;业绩成果主要是评价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效益和奖项。

第三章评价标准及要求第六条结构评价要突出重点,重点评价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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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纠错]
信息提供日期:2010-04-28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管理,规范高层次专业人才绩效评估工作,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深府〔2008〕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认定的我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工作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

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负责任期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内更换单位的,由现所在单位牵头组织任期评估,原所在单位配合实施。

第五条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本行业的工作特点和业绩评价标准,明确评估内容和目标,规范程序,确定评估项目,认真开展任期评估工作。

第六条高层次专业人才在5年任期内,须参加期中评估和期末评估。

期中评估安排在任期满2年时进行,期末评估安排在任期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道德品质和业绩贡献两方面。

第八条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道德品质评估主要包括:
(一)遵纪守法;
(二)乐于奉献、团结协作的科研精神;
(三)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科研作风。

第九条高层次专业人才业绩贡献评估的具体内容由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业绩评价标准确定,重点评估创新能力、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应根据人才层级的不同,有不同的评估侧重点。

第十条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评估方式由所在单位根据人才层级和工作性质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二)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将评估结果加具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将评估结果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评估结果进行调查,并可要求其所在单位重新评估。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三条高层次专业人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可定为优秀:
(一)任期内晋升到高一级人才层级的;
(二)有重大科研学术成果的;
(三)发挥突出领军作用的。

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通报表扬,所在单位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高层次专业人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估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估结果的;
(三)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

期中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期末评估不合格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有关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高层次专业人才本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部门应予调查核实,如用人单位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可要求其重新评估。

第十六条评估结果由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填报《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备案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7天。

公示期满,对有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实有据的,取消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3年内不再受理其有关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申请;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确定评估结果;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评估结果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将《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备案表》存入高层次专业人才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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