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规定
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
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证人证言是指诉讼以外的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那么,关于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民诉和刑诉的规定是一样的吗?下面,小编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根据您给出的题目,我将为您撰写一篇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的文章。
以下是正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证人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证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因此,证人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要求出庭作证,为保护正义、维护法律尊严贡献自己的力量。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体现了法律对证人作证的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证言常常是事实查明的重要依据,有时甚至是唯一的证据来源。
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案件中的关键信息、证实或推翻当事人的陈述,对于法官判断案件事实、裁量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证人作证的义务被法律予以明确,以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律程序公正地审理。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尊严。
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公正裁判,而这又离不开证人的真实作证。
证人作为目击者或者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他们的证言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对案件公正性的认知和对法律制度的信任。
如果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随意缺席或提供虚假证言,将会对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尊严的必要举措。
此外,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还体现了对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向法院寻求救济。
而证人的作证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确保了案件事实能够真实地呈现在法庭上,让法官根据证人的证言作出公正的判决,从而保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并不是绝对的。
在特定情况下,证人可以通过法定的豁免权进行免证或者拒绝作证。
例如,法律规定了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隐私权、国家机密等特定情况下,证人可以免除出庭作证的义务。
这是为了保护证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综上所述,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在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
证人的义务及作伪证法律责任告知书
证人的义务及作伪证法律责任告知书一、证人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证人,依法承担的义务如下: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并出庭作证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回答仲裁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提出的问题。
4.遵守仲裁庭纪律的义务。
5.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证词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必要的时候,你应当按照仲裁员的要求亲笔书写证词。
二、证人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已向我告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证人一份,附卷一份。
证人签名(或按手印)
年月日。
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不用多说想必大家是都清楚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民事诉讼中所有的证据的分类都是有着细致的规定的,尤其是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方面的问题,规定的是更加的细致,这是因为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在▲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以上规定大致说明了民事诉讼证人的范畴。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
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单位能否能象自然人一样出庭作证呢?单位显然是不能的。
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这一条是关于证人的能力方面的规定,在我国自然人作为证人,除必须了解案件的事实外,还须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5条也进一步规定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待证事实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
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自然人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然能够作为证人对与自己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作证。
证人证言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
也就是说,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只有知道案情的人才能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不一定都是亲眼所见,如盲人可以就其听到的事实进行作证。
作证的人也并非一定要用言词形式作证才有效力,如聋哑人可以就自己亲眼所见,用哑语表达加以作证。
第二,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例如,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争议的核心,而如何举证以及举证的法律效力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重要问题。
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当事人证据的举证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公正、公平的诉讼环境。
一、举证责任的落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谁主张就由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主张的当事人举证。
举证责任的落实在实践中往往是一项困难的任务,特别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握好举证责任的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二、证据的形式1. 书证:指书面文书,包括公文、契约、信件、会议记录等。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举证方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件复印件,并在提交书证时盖章或者签名。
2. 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物质证据,如毒品、刀具等工具物证。
当事人应当将物证交给法院保存,并提交清单和鉴定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 证人证言:指对案件有知情能力的人的证言。
证人应当真实陈述,且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涉及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项时,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4. 鉴定意见: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费用。
三、保密与公开在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法院在收集、分析和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的案件,应当予以公开。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利用直播、录像等方式进行公开庭审,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证据的价值评估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价值评估。
具体来说,法院会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重要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
对于证据中存在的瑕疵或争议,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明或者出示其他证据,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有什么条件
第四、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上,故意错误鉴定或作出 明显错误鉴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几乎不被追究责任,这种只享 有权利不承担责任的鉴定机制容易产生鉴定腐败。这一系列弊端 的存在使得审判中出现偏差的几率较大。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法律的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专 门性问题在诉讼中出现。比如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技术秘密问 题,医疗纠纷中的医疗技术问题,环境污染纠纷中的污染源问题。 要使这类案件得到公正、科学的审理,鉴定固然是一种途径,但 由于鉴定体制存在的上述问题,显然现行的鉴定制度是不能解决 相关问题的。
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有什么条件
一、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有什么条件
专家证人的法律定位是证人,其权利义务应同于证人。 因此专家证人与证人一样,不应享有任何特权和优待。但作为专 家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而且必须高于普通证人。具体而言, 笔者认为,作为专家证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具有与参加诉讼的案件所涉 及的某一特定领域或某一特定行业内的专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 技能、经验,例如,涉及到妇产科方面专门性问题的医疗纠纷案 件,只能由在妇产科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丰富临床实践经验的医 师担当专家证人,而不能由外科或内科专家担任专家证人。
第二、作为专家证人的证言所表达的意见、推论或结论, 是依靠专门性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而作出的,而不是依靠一般人 所具有的常识。
第三、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对自己依据案件事实、证据 所提出的意见、推论或结论作出合理的肯定程度的证明。专家证
人在出庭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时,不得使用猜测性或者模 棱两可的语言。
第二、在立法上,我国目前的法律只有民诉法和刑诉法 对鉴定的委托和采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鉴定的定位、委托、 采信及鉴定人的资格、责任尚没有系统而完整的法律规范,使得 整个鉴定制度体系显得混乱无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出庭与证言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出庭与证言的效力证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出庭和证言是法庭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证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其出庭和证言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证人的基本义务、出庭要求和证言的效力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证人的基本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证人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作证,不能有隐瞒、歪曲或虚假陈述的情况。
证人的基本义务是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
二、证人的出庭要求1. 法院传票证人出庭需要法院的传票,通过传票通知证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作证。
证人应当在收到传票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法院出庭。
2. 证人的拒绝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证人有权依法拒绝回答与他人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或者涉及他人商业秘密的问题。
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证人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拒绝回答。
三、证言的效力证言的效力是指证人的陈述在法庭上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证人作证的证言是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
1. 直接证据的效力直接证据是指证人作证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的效力通常较强,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2. 间接证据的效力间接证据是指证人作证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效力相对较弱,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增加其可信度和可靠性。
3.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证人的证言在法庭上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法庭在评估证人证言时,会综合考虑证人的证言内容、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协调性等因素。
总结: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和证言的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证人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其出庭和证言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证人有义务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根据法院的传票要求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规定
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在大家生活的周围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以及纠纷的,但是当当事人不想一直因为这个纠纷再纠缠下去的时候就会选择法律诉讼解决了,往往这种▲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的。
▲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
一、基本要求 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二、作证的形式 1、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以上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2、出庭作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该条规定了证人的身份认定、作证的义务与权利、作证方式及证人出庭的规定等。
下文将对该条进行详细解读。
证人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参与者,他们因了解或曾涉及案件的事实而被法庭传唤出庭作证。
在证人出庭作证过程中,他们应当依法如实作证,为法庭了解案件事实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
首先,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证人的身份认定问题。
当法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及时传唤证人,并告知他们证人身份的重要性。
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应当向法庭出示身份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以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其次,该条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与权利。
证人是作为案件事实的了解者或直接参与者,他们有义务出庭作证,并按照法院的要求真实准确地陈述案件相关事实。
同时,证人还享有在作证过程中不受非法侵害、恶意辱骂或人身威胁等权利保护。
再次,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作证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证人可以口头作证或以书面形式提供证据材料。
当然,当事人或法庭提出异议时,证人还可以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以增加证据的信度和说服力。
最后,该条还对证人出庭的规定进行了规范。
证人在法庭传唤后,有权利知悉具体作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相关信息。
同时,法庭也会以适当的方式通知证人关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以便证人了解实际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规定。
证人的身份认定、作证的义务与权利、作证方式及证人出庭的规定等都在该条中得到了明确的规范。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确保证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提高民事诉讼案件的查明事实和维护公正的能力。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并尊重这些规定,以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为法庭了解案件事实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
解析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和鉴定证据
解析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和鉴定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和鉴定证据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是司法程序中的两种主要证据形式,用于确定事实的真伪和裁判的公正性。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和鉴定证据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意义和应用。
一、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过程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证人应当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
其次,证人必须真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第三,证人的陈述必须与案件事实相符,不能捏造谎言。
在法庭上,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证人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和观察,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
法官和陪审团会根据证人的证言,结合其他证据,判断案件事实和争议点的真实性。
因此,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和可信度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的举证规定也要求一定的程序。
一般而言,当事人在开庭前应提供证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并在庭审时出示证人的身份证件。
同时,当事人有权对证人进行质证和反质证,即提问和追问证人,挖掘出更多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细节。
这有助于法庭获取更全面、客观的证人证言。
二、鉴定证据除了证人证言外,鉴定证据也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鉴定证据是指通过专家鉴定、技术鉴定等手段,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点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和鉴定。
其目的是为法庭提供专业的意见和结论,有助于确定案件的真伪和判决的公正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证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鉴定机构或专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
其次,鉴定结论必须具备科学性、客观性和可靠性。
第三,当事人有权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和反质证,即提出异议并提供反证据。
在法庭上,鉴定证据通常包括书面报告和专家证言。
书面报告是由鉴定机构或专家根据实地调查、检验和分析后所作出的结论和意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专家证言是指鉴定机构或专家在庭审中对鉴定结论进行口头解释和说明,使法官和陪审团更好地理解和评估其意义和价值。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证人证言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可以提供真实客观的证据,有助于法庭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包括证人的身份、证言的形式、证人的诚信义务、证人的问询和辨认等方面。
一、证人的身份在民事诉讼中,证人通常是指对案件有关事实有知情权或知情责任的自然人。
这些人经过法庭的传唤,出庭作证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享受与民事诉讼案件有关权益的组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等均可以作为证人。
证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对案件的判决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证言的形式证人的证言通常分为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两种形式。
口头证言是指证人在法庭上通过回答问题、表达意见等方式进行陈述的证据形式。
而书面证言是指证人在法庭辩论前书面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材料,形式可以是信件、报告、书面陈述等。
无论是口头证言还是书面证言,都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宣读或出示,并经过法庭的认可。
三、证人的诚信义务作为民事诉讼的参与者,证人具有一定的诚信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作伪证、指控他人或隐瞒事实真相。
证人的证言必须基于客观真实的事实,不能夸大或歪曲事实,以免产生对案件判断的错误导向。
如果证人弄虚作假,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四、证人的问询和辨认证人在法庭上被提讯时,受到法庭法官和当事人的问询。
法庭法官会向证人提问,旨在澄清案件中的疑点、了解证人的证言内容并确保证人对案件有准确的记忆。
当事人也有权向证人提出问题,以揭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庭还可以进行证人的辨认,以确认证人的身份和其对案件的关联程度。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重要性。
证人的身份、证言的形式、证人的诚信义务以及证人的问询和辨认等方面都需要仔细规定和履行,以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的规定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客观与真实,法院通常会要求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的作证对案件的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法律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的规定进行探讨。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公民,包括当事人、证据的来源人及其他知悉案件的公民。
证人的作证对于事实的确认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因此,民事诉讼法要求在需要证人作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此项规定旨在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与客观,提高判决的公正性。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出庭作证。
法院在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后,证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是否同意出庭的意见。
如果证人不同意出庭,法院则可以通过传唤的方式强制其出庭。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证人的权益,尊重证人的意愿。
此外,在证人出庭作证时,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证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自己或者与其有关的近亲属面临刑事追究的问题。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证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避免对他们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当然,证人在作证时也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如实陈述事实情况。
此外,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和地点,法律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法院通常会根据证人的工作和生活等因素,合理安排证人出庭的时间和地点。
以便保证他们能够方便地出庭作证,同时也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最后,证人出庭作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不便或者不能出庭的情况,法律也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证人因疾病、年老、孕期或哺乳期无法出庭的,可以由法院派员到其所在地进行询问。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在不影响证人权益的前提下,确保案件的进展和事实的查证。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客观与公正。
通过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权利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为证人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
司法机关在办理民事案件时应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合法权益并充分运用其证言推动案件的进展。
关于证人出庭费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证人出庭费是指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证人出庭费的相关制度。
本文将对证人出庭费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解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证人出庭费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可以申请书面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出庭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可以申请书面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出庭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可以申请书面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出庭费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出庭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出庭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三、证人出庭费的计算标准交通费按照证人所在地至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出庭地点的实际距离计算,以公共汽车、火车硬座、轮船二等舱的票价为标准。
证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出庭地点之间的交通费,应当由申请人预付,由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后及时退还。
2.住宿费住宿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由申请人预付,由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后及时退还。
3.误工费误工费按照证人所在地的日工资标准计算,由申请人预付,由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后及时退还。
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等等。
”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规定是什么二、民事诉讼程序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
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证人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
证人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证人作证作为单位和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来规定,因此,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外,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的规定不尽祥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诸多问题,操作进来存在困难,笔者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和工作经验,对当前证人作证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浅见。
一、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一)证人拒不到庭作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无明确规定。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有的证人出于各种原因,经人民法院通知,拒绝到庭作证,这些证人有可能是证明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的关键,不到庭作证就可能使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使权利被侵害的一方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拒不到庭作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未明确规定,从而致使人民法院对拒不到庭作证的证人无可奈何。
(二)到庭作证的证言难以辨别真伪。
开庭前双方当事人申请传唤的证人往往都是双方当事人的熟人、亲戚朋友等,庭审前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与证人接触,有的当事人威胁证人,有的当事人要求证人如何向法庭陈述,导致证人在开庭时作的证言往往是偏向一方,法院对证人证言的真伪难以正确认证。
(三)出庭作证的证人作证的主观随意性大。
证人出庭作证本来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但是因为有的证人出庭作证是碍于情面或是慑于法律的威严等原因,在法庭上作证时不说或不完全说实话,仅作一些与案件事实无关紧要的证实,随意隐瞒案件事实,法官也无法要求证人陈述事实的真相,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并未完全达到。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标准无明确规定。
证人出庭作证一般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准许后通知证人到庭,证人出庭作证必然给证人造成误工,《人民法院收费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证人出庭补偿包含在其它诉讼费之中,并由人民法院决定,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操作较为困难。
对民事诉讼法证人有哪些要求
对民事诉讼法证人有哪些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热门城市:张家界律师齐齐哈尔律师宿迁律师遂宁律师秦皇岛律师平顶山律师连云港律师牡丹江律师我们都知道,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在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案件时,只要是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当然,对民事诉讼法证人还是有相关要求的,下面,小编局和大家一起探讨对▲民事诉讼法证人有哪些要求。
▲一、基本要求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二、作证的形式▲1、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以上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2、出庭作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
具体程序是:(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许可;(2)人民法院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民事案件证人证言
民事案件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7种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证据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我国实践中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证人证言作用十分有限,证人出庭率低,证言反复,前后矛盾的情况突出。
《证据规定》第53条—第62条对证人资格、证人的提出、证人出庭的费用、对证人的询问等方面作出了规定.1、证人资格。
只要证人具备正确表达意志的能力,即具有作证的资格。
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同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等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也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的提出。
《民事诉讼法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这一规定有两重含义,一是作证是证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二是证人作证以出庭为原则。
《证据规定》明确了当事人认为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于开庭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申请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
在案件事实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涉及程序性事项的,人民法院可以职权主动传唤证人,有关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对于证人年迈或者行动不便,或在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或者路途特别遥远且交通不便,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出庭作证的,可以提供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3、对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
证人出庭作证具有言词性特点。
为保障庭审中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不得宣读事先准备好的证言,也不得对事实发表意见。
4、对证人的询问。
法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为保证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应当保证证人的陈述不受干扰。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出庭证言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出庭证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的出庭证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其证言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出庭证言进行探讨。
一、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地位及作用证人出庭证言是指当事人、其代理人提请调查的有关证人在法庭上作出的口头证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七十一条的规定,证人应当按照法庭的指示作证,不能拒绝作证,也不能隐瞒真相或作假证。
证人作证时的证言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裁判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证人出庭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证人出庭证言可以提供直接的证据,帮助法庭认定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法庭往往需要通过证人的证言来还原事实,进而进行事实认定。
证人出庭作证可以提供甚至是唯一的直接证据,有助于裁判机关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其次,证人出庭证言可以证实或否定当事人的主张。
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主张,而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或否定这些主张。
证人的证言若与当事人的陈述相悖,将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直接影响。
最后,证人出庭证言可以帮助裁判机关鉴定证据的真伪。
有些证据可能存在争议,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对这些存在争议的证据进行解释或鉴定。
法庭可以根据证人的证言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证人出庭证言的主要条件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条件和程序如下:首先,证人应当接到法院的传票,并按照传票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作证。
证人应当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不能故意拖延或逃避出庭作证的责任。
其次,证人应当按照法庭的要求按实作证,不得隐瞒真相或作假证。
证人应当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并在法庭的指导下进行证言陈述。
证人的证言应当真实准确,不能编造虚假的陈述。
最后,法庭在证人作证过程中可以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和追问。
法庭可以要求证人对自己的证言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询问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询问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证人的作用不可忽视。
他们通过提供真实可信的证词,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判断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
证人的询问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详细规定,下面我们就来深入了解一下。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询问由法庭主持。
法官对证人的询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确保证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
法庭对证人进行询问的目的是为了核实案件事实,澄清争议,因此询问程序应该注重准确性和客观性。
在询问证人时,法官应当对证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其符合证人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询问的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证词应当基于个人经历或所见所闻,而不得凭借推测或猜测提供证据。
法庭可以对证人的证词进行辨认,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证人证言的过程中,法庭应注意避免对证人进行辱骂、恐吓或其他不当行为。
法官应当根据证人的情况,在询问中保持严肃和公正的态度,确保证人能够自由发表意见,不会受到任何不利于自己的影响。
另一方面,当涉及敏感信息或可能对证人造成伤害时,法庭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证人的个人隐私。
例如,在证人面对公开询问可能心理压力大时,法庭可以采取闭门听证的方式,以降低证人的恐惧感。
此外,为了保护证人的身份,法庭也可以对证人的姓名和身份做出保密处理。
证人询问过程中,律师的参与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有权质询证人,以发现矛盾之处或推翻证人的证词。
然而,律师的质询必须遵循法庭的规则和程序,不能恶意诱导或诽谤证人。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庭可以允许证据的书面形式取代亲自出庭作证。
例如,当证人因病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作证时,可以通过书面证据或视频证据来代替。
这种方式虽然缺乏面对面的交流,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证人本人的陈述,法庭还可以采纳其他形式的证据。
比如,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文件、录音、录像等证据资料,以辅助证人陈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当然,在承认和运用这些证据时,法庭也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作了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证⼈作证作了哪些规定⼤家都知道,在民事案件的受理过程中,证据是不可缺少的部分。
在各种证据中有⼀项⽐较特殊,那就是⼈证。
⼈证作为⼀个很重要的证据,它必须具有⼀定的条件才可以。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民事诉讼法对证⼈作证作了哪些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民事诉讼法对证⼈作证作了哪些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当事⼈以外的单位或者个⼈,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
⼀、基本要求: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为证⼈。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为能⼒⼈和限制民事⾏为能⼒⼈,可以作为证⼈。
2、证⼈能够客观陈述亲⾝感知的事实。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应当客观陈述其亲⾝感知的事实。
证⼈为聋哑⼈的,可以⽤其他表达⽅式作证。
证⼈作证时,不得使⽤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
⼆、作证的形式:1、书⾯证⾔或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段《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证⾔。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56条对“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年迈体弱或者⾏动不便⽆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然灾害等不可抗⼒的原因⽆法出庭的;(五)其他⽆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以上情形,经⼈民法院许可,证⼈可以提交书⾯证⾔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段作证。
2、出庭作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中涉及证⼈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款,第55条,第58条)。
具体程序是:(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前提出申请,并经⼈民法院许可;(2)、⼈民法院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证⼈出庭后、作证前,审判⼈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4)、审判⼈员和当事⼈可以对证⼈进⾏询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规定 核心内容: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本案诉讼当事人,但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受人民法院询问或者被传唤到庭的人,称为证人。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作了以下规定】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需要依*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对于证人来说,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向法庭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事实或者间接了解的情况。
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作为证人,精神病患者、年幼无知或者其他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应当指出的是,生理上有缺陷的人,只要这种缺陷未成为其了解一定事实的障碍时,仍可以作为证人。
比如聋哑人可以用文字表达其看到的事实,盲人可以证明其听到的事实,对事实有一定理解和表达能力的儿童,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人。
证人作证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能作伪证。
2、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付证人作证
由于证人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在本单位人员作证时,应当给予支付并提供方便,以保证证人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延伸知识】
如果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困难,比如证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不能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因路途遥远,难以到法院来作证,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审判人员也可以亲自向证人了解情况,作出询问笔录,开庭时定时宣读。
目前,不少证人怕作证后得罪人、受打击报复或者耽误自己的时间,常常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出庭作证。
对于这些证人,人民法院应当对他们做思想工作,加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同时,也要切实保护好证人的人身安全,防止他们因作证而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