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及案例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08年,张某在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0年,张某因工作原因离职。
在离职前,张某已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年限达到10年。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张某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然而,在张某离职后,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张某离职后,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现养老金数额与预期不符。
经查询,发现是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2. 争议焦点张某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企业则认为,张某在离职时已签订离职协议,同意放弃社会保险待遇,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调解过程张某向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投诉,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
4. 案件判决经调解无效,张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张某在离职时未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待遇的协议,故企业应赔偿张某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本案中,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问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是指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离职协议与社会保险待遇的关系离职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签订的协议。
单位欠缴社保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失业、疾病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
单位作为社保缴纳的主体,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单位存在欠缴社保的现象。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单位欠缴社保的法律后果。
二、单位欠缴社保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1)责令限期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①劳动者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能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②劳动者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 刑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3)故意泄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信息的;(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4. 其他法律后果(1)损害单位信誉单位欠缴社保会影响其社会形象和信誉,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2)损害劳动者权益单位欠缴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害劳动者权益。
(3)引发劳动争议单位欠缴社保容易引发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
三、总结单位欠缴社保的法律后果严重,涉及行政、民事、刑事等多个方面。
劳动法律案件以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在张某入职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张某发现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遂向公司提出要求补缴,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请求张某要求科技公司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三、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承认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但辩称是由于公司财务困难,无法一次性补缴。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
四、仲裁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认为科技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仲裁委员会判决科技公司补缴张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判决科技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根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2. 法律责任本案中,科技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补缴社会保险:科技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补缴张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2)支付滞纳金:由于科技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3)赔偿损失:如果张某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损失,科技公司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3.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2)劳动者应关注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未足额缴纳社保案例
未足额缴纳社保案例
某公司的员工小明因为不满公司的待遇,决定辞职,但公司要求小明必须支付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
这是一个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案例。
小明在某公司工作了两年,期间一直缴纳了社保,但公司并未按时足额为他缴纳社保费用。
小明发现了这个问题后,与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然而,公司始终拖延不支付差额。
最终,小明决定辞职,并与公司协商离职手续。
在离职过程中,公司要求小明支付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包括公司应缴的部分和他个人应缴的部分。
小明认为该问题是公司的责任,拒绝支付差额。
之后,小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他向当地社保局咨询求证,得知公司确实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
社保局对小明表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完成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
小明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等,并准备了一份详细的投诉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小明的请求,并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据。
在调解阶段,公司承认确实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问题,并表示愿意支付差额。
最终,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公司同意支付小明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
在此案例中,小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未足额缴纳社保的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员工应当关注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及时核对
并与公司协商解决问题。
对于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况,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企业也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员工的社保费用,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社会保险法第41条纠纷案例
社会保险法第41条纠纷案例摘要:一、社会保险法第41 条概述二、案例背景介绍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2.案例二3.案例三四、对第41 条纠纷案例的思考五、结论正文:【一、社会保险法第41 条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 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该法条明确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和维权途径。
【二、案例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权益的关注度逐渐提高。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本文通过三个具体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法第41 条在实际纠纷中的应用。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张先生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多年,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张先生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劳动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并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李女士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公司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但未缴纳医疗保险。
李女士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41 条,要求公司补缴医疗保险费用。
【案例三】王先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缴费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
王先生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按照实际工资重新核算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四、对第41 条纠纷案例的思考】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法第41 条在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这一法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权益。
【五、结论】总之,社会保险法第41 条为劳动者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时,应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深圳市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成功案例
案例背景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和经济特区,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和劳动力迁入。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员工权益受损,社会保障体系受到冲击。
为了维护员工权益和社会稳定,深圳市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并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本案例将介绍一起涉及深圳市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的案件,并详细描述了案件的背景、过程和结果。
案例过程背景2008年,A公司是深圳一家规模较大的制造业企业,拥有500名员工。
然而,在该公司成立初期时,由于资金紧张以及管理不善等原因,公司未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
发现问题2018年,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了A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费用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而A公司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调查与取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展开对A公司的调查,并通过检查企业的财务记录、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记录等方式获取了相关证据,证明A公司确实存在未缴纳10年前社保费用的问题。
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A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补缴未缴纳的10年前社保费用。
同时,为了维护员工权益,该局还协助受影响的员工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A公司确实存在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费用的行为,并判决其补缴相应费用,并支付受影响员工的赔偿金。
执行阶段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A公司进行了强制执行,迫使其补缴未缴纳的10年前社保费用。
同时,受影响的员工也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成功获得了应有的赔偿金。
案例结果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以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A公司最终被迫补缴了未缴纳的10年前社保费用,并支付了受影响员工的赔偿金。
补缴社保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渐扩大,社会保险缴费问题成为劳动者和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
本案涉及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情况:二、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被告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然而,被告某科技公司自张某入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张某于2014年1月向被告某科技公司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但被告某科技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某科技公司补缴其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2. 若被告某科技公司应当补缴社会保险费,应补缴的具体金额是多少?3. 若被告某科技公司未按期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据此,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某科技公司补缴张某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被告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被告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简单,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保法律后果及案例
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保法律后果及案例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保险的法律风险在一些管理制度不是很完善的企业中,特别是处于刚起步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法律意识单薄,加之为了节约公司的运营成本,经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保,单位也同意,但出于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敬畏,又不敢明目张胆的不交,于是双方私下达成约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补偿给劳动者” 。
类似这种情况,其实在很多企业中经常存在,比如双方约定用人单位以高的劳动报酬代替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由员工个人承担且风险自负;或约定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中包括企业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用人单位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出具书面放弃声明,即让员工签写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员工自愿行为等一系列不违法操作。
上述几种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属于用人单位违法操作,因此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将面临法律高风险。
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义务,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重法定义务。
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进行协商少交或不交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
但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填写“放弃保险声明”或劳动者主动要求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
有的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补贴方式支付给个人或者只参加商业保险,这样操作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特别是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面临巨额赔偿及相关行政处罚的风险。
该些法律风险包括:一、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补缴相应社会保险;精选文档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深圳市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成功案例
深圳市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成功案例深圳市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成功案例近日,深圳市某企业因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的社保费用而被法院判决赔偿员工损失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不仅为员工维权树立了榜样,也向其他企业发出了警示,提醒他们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该企业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制造业公司,拥有数百名员工。
然而,在过去的十年里,该企业并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缴纳员工的社保费用。
这一情况直到最近才被一位细心的员工发现,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发现该企业确实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企业应当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及时足额支付。
然而,在调查中发现,该企业仅为部分员工缴纳了社保费用,并且还存在拖欠和少交的情况。
面对这一事实,劳动监察部门迅速采取了行动,要求该企业立即补缴欠款,并对其进行罚款。
同时,该部门还要求该企业向所有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弥补他们因未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保待遇而遭受的损失。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该企业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况。
相反,员工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未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保待遇。
最终,法院判决该企业赔偿员工损失,并责令其立即补缴欠款。
这起案件在深圳市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成为其他企业警醒自身行为的典范。
它向所有企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一个公平、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此外,这起案件也提醒了员工要关注自己的权益,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只有通过集体维权和监督,才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总之,深圳市某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成功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教训。
它告诉我们,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劳动环境。
未交社保案例
未交社保案例《未交社保案例——拖欠社保款被判赔偿》案例时间:2005年6月至2011年9月事件描述:A先生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2005年6月加入了该企业。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应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然而,在A先生入职后的六年间,该企业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用。
2005年6月至2011年9月期间,A先生一直在该企业工作,每个月正常上班,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但却未获得正常的社会保障。
面对企业的拖欠,A先生多次向雇主提出社会保险费支付的要求,但始终未得到回应。
2011年9月,A先生决定寻求法律援助,他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私营企业未支付社会保险费用,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并给予处理。
经过对该私营企业的调查,劳动监察部门发现该企业确实存在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对员工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补偿,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在劳动监察部门的协调下,私营企业同意支付A先生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共计6年的费用。
律师的点评:该案例涉及了私营企业未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问题,给员工的正当权益造成了损害。
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雇主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员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
在此案例中,A先生不仅通过向雇主提出要求,还积极寻求法律援助,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终获得了应有的社会保险费用补偿。
这种积极的维权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员工应当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私营企业的雇主应当充分认识到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重要性,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私营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也需要注重员工的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地履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义务。
在未来的发展中,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确保员工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也需要加大对私营企业的执法力度,防止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法律社保类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某市某工厂职工。
2018年3月,李某某在工厂工作时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腿部骨折,住院治疗两个月。
在此期间,李某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万元。
出院后,李某某向其所在工厂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工厂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2018年5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认定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李某某随后向所在工厂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工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工厂以李某某已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了部分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厂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工厂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2. 工厂与李某某之间的赔偿关系如何处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四、案例分析1. 工厂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至七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李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厂应当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工厂拒绝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工厂与李某某之间的赔偿关系如何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引发的劳动权益诉讼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引发的劳动权益诉讼案例分析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是劳动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当雇主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能会引发劳动权益诉讼案例。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工作多年来一直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然而,最近张某得知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拖欠了几个月的费用。
张某对于公司的行为感到愤怒和不满,他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张某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时遇到了困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雇主必须按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可以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要求公司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社保缴纳问题导致劳动合同纠纷李某是某家外资企业的一名员工,该企业没有为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随着李某在企业工作时间的延长,他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了损害。
他与企业进行交涉,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企业以各种借口拒绝满足李某的要求。
这时,李某选择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侵害,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李某可以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要求企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引发的劳动权益诉讼案例较为常见。
在这些案例中,员工可以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雇主履行相应的义务。
针对这一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雇主的责任和义务有明确规定,雇主必须按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同时,员工也有权要求雇主履行相关义务,并可以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解决争议。
深圳市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成功案例
深圳市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成功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时间:10 年前2.地点:深圳市3.事件: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二、案例经过1.员工发现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2.员工维权,要求企业补缴3.企业拒绝补缴,员工提起诉讼三、案例结果1.法院审理:企业需依法足额补缴社保2.企业补缴,员工权益得到保障四、案例启示1.企业需依法足额缴纳社保,保障员工权益2.员工要积极维权,及时发现企业违法行为3.法律途径是解决社保问题的有效手段正文:一、案例背景在10 年前的深圳市,一家企业因未依法足额缴纳员工社保,引发了一起成功的维权案例。
这个案例发生在一个经济飞速发展的城市,也让我们看到了我国对于社保问题的重视,以及法律对于企业行为的规范作用。
二、案例经过在这个案例中,一名员工发现自己的企业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缴纳社保。
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该员工决定维权,要求企业补缴社保。
然而,企业却拒绝了员工的要求,甚至否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选择了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案例结果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企业需依法足额补缴员工的社保。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让该员工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也让其他员工看到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在判决生效后,企业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了补缴,员工的权益得到了维护。
四、案例启示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
首先,企业作为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员工的社保,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员工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积极维权,及时发现并揭露企业的违法行为。
最后,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途径是我们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用违法行为案例分析与处罚策略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用违法行为案例分析与处罚策略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然而,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这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并讨论合适的处罚策略。
案例分析某公司是一家中型制造业企业,拥有500名员工。
该公司在一段时间内未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涉及金额达100万元人民币。
这一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包括公司财务管理不善,盈利状况不佳,以及公司管理层的失职。
违法行为的影响1. 对用人单位的影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面临行政处罚、法律诉讼以及损害企业声誉等风险。
此外,该行为也可能损害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作关系,导致员工流失。
2. 对员工的影响:员工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受益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影响员工的社保待遇、医疗保险报销以及退休金待遇。
这不仅使员工的权益受到损害,也可能降低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处罚策略讨论1. 行政处罚: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违法情况的严重性,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同的处罚措施。
此外,行政部门还应加大对违法用人单位的监督力度,确保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
2. 民事责任:员工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应明确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并提供相应的赔偿计算方法,以保障员工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3. 增强宣传与教育:加强宣传与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培训、发布政策解读等形式,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提高其自觉性和法律意识。
4. 加强监管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监管。
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财务状况的审计,确保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补缴社保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保补缴问题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一位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及赔偿损失。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情况及法律判决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
原告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某职位。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劳动合同中约定,被告某公司应依法为原告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然而,被告某公司在原告张某入职后,未按照约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原告张某在发现被告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多次与被告某公司协商,要求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被告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补缴。
原告张某遂于2015年8月向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及赔偿损失。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被告某公司应补缴原告张某社会保险费,并赔偿原告张某损失。
被告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公司认为,其未为原告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非故意,而是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所致。
同时,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张某要求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原告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未依法为原告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构成违法行为。
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未依法为原告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实给原告张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社保缴纳案例:企业社保缴纳的法律责任
社保缴纳案例:企业社保缴纳的法律责任企业社保缴纳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引言社保缴纳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会给职工带来诸多不良后果。
本文以实际案例为基础,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对企业社保缴纳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
案例背景某ABC公司是一家以建筑业为主的民营企业,在经营期间,该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导致部分员工社保缴费出现问题。
案例分析1. 缴纳社保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9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国家规定部分。
而《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对个人和法人进行罚款。
2. 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法律后果根据案例描述,ABC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保费用,这将引起以下法律后果:首先,公司将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使用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支付未缴费的金额,并按照每日0.05%的标准处以滞纳金,同时,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
其次,公司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因未缴纳社保而导致员工权益受损,员工有权向公司主张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损害职工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社保缴纳问题还会影响员工享受各种社会保障待遇的权益,例如养老金、医疗保险等。
若员工在享受相应待遇时发现该企业对其未足额缴纳社保,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诉,要求企业履行社保缴费义务。
3. 个人和法人的责任在案例中,ABC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既涉及企业法人责任,也涉及个人人事责任。
企业法人应负首要责任,其管理人员在社保缴纳方面的疏忽或欺诈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个人而言,个别员工可能对缴费情况存在着一定了解,若企业法人明知不缴纳社保却未及时举报,亦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41条纠纷案例
社会保险法第41条纠纷案例
一、社会保险法第41条简介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二、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被员工诉至法院。
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的义务,要求公司支付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罚款。
公司则认为,员工在入职时已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故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虽然员工在入职时表示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但这并不能免除公司的法定义务。
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构成违法行为。
故判决公司承担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罚款。
四、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及启示
1.企业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员工要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可依法维权。
3.企业和员工都应增强法治意识,了解并遵守社会保险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五、总结
社会保险法第41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企业和员工都应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共同遵守法规,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社保引起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原在某市某国有企业工作,因企业改制,张某于2012年1月离职。
离职后,张某认为自己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退休年龄,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张某在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遭到拒绝。
社保局认为,张某的离职原因并非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离职后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因此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张某不服,遂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案件经过:1. 立案阶段:张某在接到社保局拒绝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后,于2012年3月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社保局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2. 仲裁阶段:在仲裁阶段,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其曾在某国有企业工作,并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离职证明,证明其于2012年1月离职;(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社保局则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某离职原因证明,证明张某离职原因并非法定退休年龄;(2)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证明张某在离职后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仲裁委员会在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后,认为张某的离职原因并非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离职后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因此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据此,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3. 诉讼阶段: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和社保局分别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某提交了与仲裁阶段相同的证据;(2)社保局提交了某市社会保险法规,证明其拒绝张某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依据。
法院在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后,认为张某的离职原因并非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离职后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因此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离职员工是否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 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律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不大,员工人数约50人。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未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甲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对甲公司进行检查。
二、案情简介2018年10月,甲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甲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甲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一直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核实,甲公司自2005年至2018年10月,共拖欠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遂依法对甲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责令甲公司补缴2005年至2018年10月期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2. 对甲公司处以拖欠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的罚款,即罚款50万元;3. 责令甲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甲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罚款的义务;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四、法院判决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案中,甲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一直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甲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拖欠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社保补缴的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某企业员工。
因企业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于2021年3月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投诉。
社保局经调查后,认定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遂向该企业下达了《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然而,该企业在收到催缴通知书后,仍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张某遂于2021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及社保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某企业立即补缴张某自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2. 判令被告某企业支付张某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 判令被告社保局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被告某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 判令被告某企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答辩被告某企业辩称:1. 被告某企业承认未按规定缴纳张某的社会保险费,但系因经营困难所致,并非故意拖延;2. 被告某企业愿意在收到判决书后立即补缴张某的社会保险费,但请求法院给予一定的宽限期;3. 被告某企业承认自身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但请求法院在判决中减轻其责任。
被告社保局辩称:1. 被告社保局已尽到监管职责,对被告某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2. 被告社保局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无权直接向原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企业作为张某的用人单位,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某企业未按规定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构成违法行为。
被告社保局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虽存在一定问题,但已尽到监管义务。
关于张某要求被告某企业支付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某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给张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某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判令被告某企业立即补缴张某自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2. 判令被告某企业支付张某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 判令被告社保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被告某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社保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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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保险的法律风险
在一些管理制度不是很完善的企业中,特别是处于刚起步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法律意识单薄,加之为了节约公司的运营成本,经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保,单位也同意,但出于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敬畏,又不敢明目张胆的不交,于是双方私下达成约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补偿给劳动者”。
类似这种情况,其实在很多企业中经常存在,比如双方约定用人单位以高的劳动报酬代替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由员工个人承担且风险自负;或约定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中包括企业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用人单位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出具书面放弃声明,即让员工签写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员工自愿行为等一系列不违法操作。
上述几种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属于用人单位违法操作,因此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将面临法律高风险。
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义务,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重法定义务。
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进行协商少交或不交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
但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填写“放弃保险声明”或劳动者主动要求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
有的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补贴方式支付给个人或者只参加商业保险,这样操作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特别是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面临巨额赔偿及相关行政处罚的风险。
该些法律风险包括:
一、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补缴相应社会保险;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
二、在发生工伤等事故后,由于未缴纳社保,劳动者无法通过社保基金获得工伤赔偿,则产生的相关赔偿费用均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三、对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为避免这样的法律风险,须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各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不能以商业保险或约定的其他形式取代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重法定义务。
第二、员工与用人单位约定放弃缴纳保险条款,由于该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第三、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为劳动者缴纳保险。
不是试用期过后转正时,而是应当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为劳动者办理保险。
否则,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而产生的相关赔偿费用无法通过保险基金报销时,由于用人单位对未及时缴纳保险存在过错,该些赔偿费用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如果因为员工个人原因致使单位无法及时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应立即发出《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确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社会保险延缓缴纳协议》,并向社保中心提交《社会保险延缓缴纳申请》,只有获得批准,用人单位才可延缓缴纳。
否则,用人单位应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附:相关案例
某用人单位与搬运工张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该《劳动合同》的“其他约定”处,写明“张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作为补偿公司每月给予300元的津贴,与每月工资一起核发”。
为显正式,该公司还让张某在该行字上按下了手印。
张某工作半年后因个人原因辞职。
辞职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金。
分析:本案例中,有关不缴纳社保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劳动者出具的关于“张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作为补偿公司每月给予300元的津贴,与每月工资一起核发”承诺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
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
该公司与张某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该员工作出承诺的做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承诺无效。
即使员工明确表示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因此,单位应当为张某补交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由张某自己承担,而对于公司每月发给张某的“社保补贴”,由于单位支付给张某该些钱款时失去了合法根据,致使单位遭受损失而张某获得的利益,据此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张某应当返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