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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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患者李某,男,62岁,医生。因胃窦癌术后复发住院。患者3个月前因胃窦癌住院手术,术中发现有淋巴转移,故行根治手术,手术顺利,术后进行一个疗程的化疗而出院。现又因腹部肿块第二次住院手术,术中发现腹腔内癌瘤广泛转移,癌块与腹主动脉粘连而无法切除而关腹,术后伤口愈合良好。不久,患者出现血便、血尿,而且少食、呕吐,疼痛难忍。患者要求主管医生给予安乐死,而儿女认为父亲一生挽救了不知多少病人,故要求主管医生不借一切代价地进行抢救。

对此,主管医生应如何决策。

[伦理分析]

患者是一名医生,自知康复无望且痛苦万分,因而提出安乐死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国对安乐死尚未立法,加之患者儿女又提出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在此情况下主管医生不能给患者实施安乐死。主管医生应与病人共同探讨减轻痛苦的方案,实施临终关怀而并不一定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同时应说服患者的儿女,对达不到医学目的的手段不应采取,以取得家属的合作。否则,只能加重或延长病人的痛苦,这既有违患者的心愿,也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

器官移植

某自负盈亏的集体工厂职工张××,男,34岁。因慢性肾炎、尿毒症需要肾移植,但住院押金要交6万元。该厂累积亏损100万元,每月工厂支付职工70%的工资,难以支付6万元的押金,而且病人家庭的生活也比较困难。因此,让不让病人做肾移植厂长很为难。

对此,医务人员应如何决策。

「伦理分析」

该案例是一个伦理难题,给不给患者做肾移植均有理由。

1.从义务论的角度分析,应该给患者进行肾移植,况且病人年轻、为工厂和社会作出过贡献,肾移植是治疗尿毒症的理想手术且成功率较高等。

2.从公益论的角度分析,不做肾移植也是有理由的。因为肾移植属于高技术,费用昂贵,并不是每个公民都能享用,即使在发达国家也如此,这不能说不公正。况且,该案例中工厂和患者家庭的资金都比较困难,不做肾移植也不能说是见死不救。

该案例的最佳选择是先给病人做肾透析,以延长病人生命,如果多方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又有肾来源时,再进行肾移植。

公正原则

患者赵××,男56岁,公费医疗。患者因车祸成为“植物人、住在某医院神经内科,经多次会诊确认病人无康复可能。爱人虽有工作仍几年如一日的照顾他,医护人员也始终精心地治疗和护理,然而病人却仍处于“植物人”状态,一点恢复的征象都没有。后来,某报纸宣传病人的爱人对丈夫的爱情是如何的纯真,医务人员如何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等。

请对报纸的宣传进行伦理分析,并说明医务人员如何行为更好。

[伦理分析]

一般他说,患者爱人和医务人员的行为无可指责。但是,从卫生资源的分配上说,这种行为未必值得大力颂扬。一个不能康复的“植物人”长期住在医院,占据一张病床且耗费大量的卫生资源,这样必然影响可救治病人的

住院和治疗,不符合伦理上的公正原则。医务人员最好向家属提供足够的信息,在家属充分理解和同意的情况下,让患者出院开设家庭病床。如果家属不同意患者出院,医务人员也要让家属放弃达不到医学目的的抢救或治疗的要求,仅给予支持疗法和护理。

先天缺陷新生儿能否舍弃

产妇燕某,26岁,第一胎足月顺产一女婴,体重2960g,兔唇,经医生体检还有先天性肛门闭锁。于是,医生向家属交代新生儿的病情,并说明兔唇不必急于矫治,而先天性肛门闭锁需要马上手术,其手术比较简单。家属与产妇商量后,认为新生儿有先天性缺陷,又是女婴,将来长大不美观,况且产妇年轻而今后仍有生育的机会,故决定将新生儿舍弃,让医院进行处理。医生不同意家属的意见,动员家属尽快同意进行肛门手术,但是家属却不签字,而且声言如果手术医生将承担一切后果。此时,医务人员应如何决策。

[伦理分析]

我国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因此人们普遍希望优生,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目前新生儿的先天性缺陷还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提出了一个先天缺陷新生儿能否舍弃的伦理问题。该案例中新生儿并非严重的先天性缺陷,是可以矫治的,而且矫治后对孩子的未来智能和体能没有影响,容貌也可以矫治得比较理想,因此医生不同意家属的意见是正当和合理的。此时,医生出自对新生儿生命权利的尊重,既不能见死不救,也不能让家属接回家听凭家属处理,而应取得有关领导部门的支持,即使家属最后仍不履行签字手续,也要马上进行肛门手术,同时把家属的行为上告法院.

寡妇要求异源人工授精

一对夫妇婚后7年不孕,经医生诊断为男性无精症。女方非常希望有个孩子,因此同丈夫商量采用人工授精,但丈夫坚决不同意。不久,男性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女方不想再婚,想有个孩子终身为伴,故到某医院申请人工授精。

此时,医生能否同意女方的要求。

[伦理分析]

未婚妇女、女同性恋、寡妇、离婚妇女能否采用异源人工授精生育,目前有不同意见,各国的法律也不一致,如法国、瑞典不允许,英国允许,美国有允许未婚妇女进行异源人工授精的判例。

该案例中,一个寡妇要求异源人工授精,我国尚无法律规定,因此医生应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或法律部门咨询,作者认为暂不实施为好。

代理母亲

一对夫妇婚后8年不孕,经医生诊断为女性子宫内膜结核所致。因夫妇双方盼子心切,而女方之妹(已婚,有一男孩。)愿意用姐夫与姐姐的体外授精卵代替怀孕,于是到某医院妇产科提出申请。

此时,妇产科医生能否同意,如果同意又如何确定未来新生儿父母的法律地位?

[伦理分析]

该案例实际上是应否同意代理母亲的问题,对此各国意见不一,一般都反对商业性的代理母亲。该案例虽不属商业性,鉴于我国尚未立法,妇产科医生应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或法律部门咨询。作者认为,我国对不孕症夫妇既

然允许抱养孩子,对此也是可以同意的。如果同意代理怀孕,医生应向其讲清后果,并且未来新生儿父母是否应以养育即该案例中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父母为法律父母为宜,这与英国的法律规定相同,也同我国婚姻法规定相一致。医患权利冲突

患者宋某,男,56岁,农民。因左小腿丹毒复发到某医院就诊,医生给他开了价格较贵的新抗生素,患者要求改用过去复发有效而便宜的青霉素,因此,医生不耐烦的地说: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难这我还会害你!患者无奈,只好百思不解的离去.

请对医生的言行进行伦理分析。

[伦理分析]

在治疗中医生有处方权,病人也有知情选择权,此案例中医患权利发生了冲突,当然医生并非有意害患者,而患者的要求也并不过分,此时,医生应耐心解释使用新抗生素的原因,争取让病人接受,但是,医生不仅没有说明原因,反而运用职权让患者接受,这是不尊重患者的权利的表现.

在市场经的条件下,有些医生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使用价格昂贵的进口药或新药,对传统有效而便宜的药物不屑一顾,该案例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当然也不能排除医生担心青霉素耐药而使用新抗生素的可能性.

被动安乐死

患者史某,女,65岁,农民。经北京几个大医院确诊为肝癌晚期,未能住上医院。于是,家属带着病人返回当地住上了卫生院,给予支持疗法,但病人逐渐昏迷。一天,卫生院主治医生查房,认为是不治之症,并告诉陪住的病人老伴:“病人根本无康复希望,继续治疗是一种浪费。”随后让护士拔掉静脉点滴针头,不久病人死亡。为此,病人的儿女联名上告法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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